关于表彰奖励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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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精品]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精品]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第一章荣誉奖励条例第一条凡我院学生参加校外各项专业技术竞赛活动,获得荣誉,学院给予学生本人物质奖励。

1、学生在全国竞赛中:(1)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元。

(2)获得二等奖,奖励500元。

(3)获得三等奖,奖励300元。

(4)获得四等奖,奖励200元。

(5)获得五等奖,奖励200元(6)获得六等奖,奖励200元。

2、学生在全省或部级竞赛中(1)获得一等奖,奖励300元。

(2)获得二等奖,奖励200元。

(3)获得三等奖,奖励100元。

(4)获得四等奖,奖励80元。

(5)获得五等奖,奖励80元。

(6)获得六等奖,奖励80元。

(7)获得鼓励奖,奖励50元。

第二条凡我院学生获得校外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学院视称号类别,对学生进行奖励:1、学生获全国级称号,奖励200元;2、学生获省级或部级称号,奖励100元。

3、奖金以获奖个数为单位,不以人数为单位,多人共获一奖,按一个奖项计算。

第二章为校争光奖励条例第四条学生向新闻媒体、出版部门发表的表扬学院的文学作品,学院分别给予如下奖励:1、国家级刊物发表的作品,奖励100元。

2、省部级刊物发表的作品,奖励50元。

第五条学生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为民做好事,得到社会肯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并被社会有关部门给予公开表扬者,根据表彰或宣扬机构的等级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1、国家级的奖励500元;2、省部级的奖励200元;3、市、校级的奖励100元;4、县区(含街道)的奖励50元。

第六条学生参加体育、文艺比赛的学生,按级别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国家级比赛中1、获得第一名,奖励300元。

2、获得第二名,奖励200元。

3、获得第三名,奖励100元。

4、获得第四名,奖励50元。

5、获得第五名,奖励50元。

6、获得第六名,奖励50元。

7、获得第七名,奖励50元。

8、获得第八名,奖励50元。

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凡在任职期间,个人或村(社区)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予以加分,具体为:
一、国家级。

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含全国劳模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被推选为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

二、省部级。

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含省级劳模和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表彰的;被推选为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6分。

三、地厅级。

受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含市级劳模和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被推选为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4分。

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代表、委员的得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

22。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励办法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励办法为激励公司广大职工奋勇拼搏、争先创优,对在年度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制订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1、第一类:先进集体,主要包括公司、部门、班组三个层次;2、第二类:先进个人。

二、评选标准根据公司及上级有关各类先进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三、奖励标准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在授予先进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一次性激励奖金。

根据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视情况给予奖励。

㈠先进集体1、获得国家级先进称号奖励3000~5000元,获得省部级先进称号奖励2000~3000元,获得市级先进称号奖励800~2000元,获得公司级先进称号奖励500元。

2、鼓励首次创建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另嘉奖500~2000元。

㈡先进个人1、获得国家级先进称号奖励2000~3000元,获得省部级先进称号奖励1000~2000元,获得市级先进称号奖励500~1000元,获得公司级先进称号奖励200~300元。

2、公司进行专项评先的,奖励标准由公司研究决定。

- 1 -四、相关规定1、公司组织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评先主管部门填写先进集体(个人)奖励申报表报人事科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2、获得公司级以上先进称号的集体或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获得表彰的部门提出申请,交验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科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3、公司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主体为主管部门;需多个部门协助完成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4、获得集团级先进称号的集体或个人,由集团按有关规定进行嘉奖。

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称号的集体或个人,按授予机关相关规定进行嘉奖,没有规定的按公司制订的奖励标准执行,同一奖项不重复奖励。

5、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建议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费用支出表彰奖励费用从经理专项奖列支,纳入公司效益奖年度计划管理。

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发展研究

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发展研究

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发展研究□张琼[摘要]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是国家人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经历了制度初创(1949-1965年)、工作停滞(1966-1977年)、恢复发展(1978—1997年)、深化发展(1998—2012年)、不断规范(2013年至今)5个阶段。

按照表彰奖励层次的不同,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分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国家级表彰奖励制度,省部级表彰奖励制度,市县级表彰奖励制度5级,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促进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发展,需健全地方表彰奖励机构设置,提高人员队伍专业性,同时明确不同层级和部门职责权限,探索推广成熟有效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表彰奖励制度界定历史沿革制度内容[中图分类号]C96[文献标识码]A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作为国家人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对提高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营造见贤思齐、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体系界定,结合制度发展历史与改革实践,对制度内容进行系统描述,发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提供相知寸策建议。

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体系的界定根据《辞海》解释,“表彰”的意思为:对功绩、先进事迹等公开赞美,如表彰大会、表彰先进等;“奖励”的意思为:给予荣誉或财物来鼓励。

表彰奖励可理解为对功绩、先进事迹等公开给予荣誉或财物来进行赞美和鼓励。

表彰奖励制度即为公开赞美和鼓励功绩、先进事迹等而设置的相关标准、程序、仪式的规则。

[文章编号]2096-5761(2021)05-0080-13目前我国确立了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出台了规范省级及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形成了新的制度体系。

本文将我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界定为以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部门、地区、系统的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的对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或组织团体,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奖金等形式进行精神、物质奖励的制度安排。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鲁财建〔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21〕12号各市财政局、总工会: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2021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法律制度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活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高效、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对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生活困难帮扶和特殊困难帮扶。

(二)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国管办综〔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的通知国管办综〔2024〕1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体现对先进模范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宣传和弘扬机关事务系统先进模范的精神风范,提高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的荣誉感、使命感,推动全系统见贤思齐、崇尚先进、争做先锋,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开展2024年全国机关事务系统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休假疗养是党和国家关心关爱先进模范的制度性安排,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活动。

本次休假疗养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疗养资源、红色教育资源、生态文化资源等,坚持休假疗养与学习教育相结合,组织文体康养活动,参观李大钊纪念馆、山海关、河北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进行休假疗养和党性锻炼,接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历史文化教育。

通过休假疗养,引导先进模范和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深刻体会党和国家的关心关爱,不断增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进一步立足本职、团结奋斗,为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参加人员一是“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

二是部分全国机关事务系统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代表(2019年至今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1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1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冀外院[2012]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类别与级别,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一)国家级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省劳动模范、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三)市级表彰奖励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如:市劳动模范、全市优秀教师、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优秀科研奖、省教学标兵、省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省部级)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市级)(四)院级表彰奖励院级表彰奖励。

是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院级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3、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等原件。

表彰奖励规定文档

表彰奖励规定文档

表彰奖励规定文档Document of commendation and reward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表彰奖励规定文档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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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精选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精选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8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第五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第六条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芜政秘[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第九次党代会战略部署的关键一年。

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转型、率先崛起、富民强市为主线,以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凝心聚力,务实奋进,保持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涌现出了30个先进单位,共获得2个国务院奖励、34个部级奖励、23个省级奖励。

为表彰先进,创先争优,市政府决定对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望受表彰的单位珍视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未获表彰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倍道兼程,夙夜在公,勤勉工作,为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创新、优美、和谐、幸福新芜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名单(截至2013年1月10日)2013年2月4日附件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名单(截至2013年1月10日)一、国务院奖励1.市人社局全国创业先进城市(评定单位:国务院)2.市教育局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务院)二、部级奖励1.芜湖县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定单位:民政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评定单位:农业部)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评定单位:水利部)2.南陵县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评定单位: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南陵县政府网站荣获2012年度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评定单位:工信部)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评定单位:农业部)3.镜湖区2012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评定单位:卫生部)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评定单位:全国残疾人康复办)4.弋江区弋江区政府网站荣获2012年度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评定单位:工信部)5.鸠江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评定单位: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评定单位:民政部)6.市住建委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住建部)国家级园林城市(评定单位:住建部)7.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交通运输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三等奖(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评定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8.市人社局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定单位:人社部)9.市卫生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先进集体(评定单位:全国爱卫会)10.市科技局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11.市人防办全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家人防办)12.市政府办市政府网站荣获2012年度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评定单位:工信部)13.市工商局2011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取得突出成绩单位(评定单位: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家工商总局)14.市供销社全国供销社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5.市国土局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土资源部)16.市民政局全国双拥模范城(评定单位: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优秀指导单位(评定单位:民政部)17.市银监局全国创新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评定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18.市港航局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三、省级奖励1.无为县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县(评定单位:省委、省政府)2012年度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芜湖县全省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县(评定单位:省委)2011年度全省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评定单位:省政府)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评定单位:省政府)3.繁昌县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评定单位:省政府)实施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4.镜湖区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评定单位:省政府)5.鸠江区全省平安区(评定单位:省委、省政府)6.三山区2011年度全省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区(评定单位:省政府)7.市经信委2011年度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8.市财政局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全省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市(评定单位:省政府)9.市统计局实施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10.市安监局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11.市政府办2011年度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安徽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12.市发改委2011年度全省“861”行动计划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13.市农委2012年度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14.芜湖海关第九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定单位:省委)15.市地税局安徽省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冀外院[2012]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类别与级别,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一)国家级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省劳动模范、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三)市级表彰奖励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如:市劳动模范、全市优秀教师、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优秀科研奖、省教学标兵、省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省部级)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市级)(四)院级表彰奖励院级表彰奖励。

是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院级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表彰奖励的类别和级别

表彰奖励的类别和级别

表彰奖励的类别和级别
表彰奖励是对个人或团体在某个领域或任务中表现出色的一种肯定和激励。

它可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推动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表彰奖励通常根据其类别和级别进行划分。

表彰奖励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荣誉称号:这是对个人或团体杰出贡献的最高肯定。

它可以是全国性、地方性或行业性的荣誉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

2. 奖状或证书:这是对个人或团体在特定任务或项目中表现优秀的认可。

它可以是针对工作成果、创新、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奖励。

3. 奖品或奖金:这是对个人或团体在特定竞赛、比赛或评选中获胜的奖励。

奖品可以是实物,如礼品、纪念品等;奖金则是金钱奖励。

表彰奖励的级别通常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 国家级:这是最高级别的表彰奖励,由国家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发,对全国范围内的杰出个人或团体进行表彰。

2. 省部级:由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发,针对在该省范围内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团体。

3. 市县级:由市、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发,针对在该地区有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4. 单位内部:由单位内部颁发,针对在本单位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团体。

不同的表彰奖励类别和级别,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认可和激励。

它们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和团体继续努力,还能够树立榜样,带动更多人积极进取,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考核认定办法

表彰奖励考核认定办法

表彰奖励考核认定办法一、对授奖单位的认定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或上述部门与其他机构联合授予的表彰奖励,予以认定;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各种领导小组授予的表彰奖励,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二、对受奖单位的认定原则上只认定列入市委、市政府考核范围的镇街、部门(单位)机关本身(含合署办公、挂靠及内设机构)所受的表彰奖励。

独立性较强的学校、医院等下属事业、企业单位和基层分局、站所、行政村等所受的表彰奖励一般不予认定,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且被潍坊市认定的,可以计算为镇街、部门(单位)机关的考核得分。

因为本部门(单位)工作成绩突出,上级对我市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的,认定为该部门的表彰奖励。

三、对奖励事项的认定所受表彰奖励,必须是上级授予部门(单位)集体的行政表彰奖励,授予个人、作品、节目、案例、研究成果等的奖项,不予认定。

表彰奖励认定,以上级文件、奖牌、奖状、光荣册等为依据。

四、对重复、多头表彰奖励事项的认定同一项工作,上级授予多个表彰奖励的,按最高项认定;同一种表彰奖励,同时授予本部门多个单位的,只认定一项。

表彰奖励不重复认定,多个部门(单位)对同一奖项要求认定的,由相关方根据承担任务情况协商决定。

五、对跨年度表彰奖励事项的认定属跨年度表彰奖励的,一般以上级文件、奖牌、证书等的时间为依据。

上年度表彰奖励,因未收到奖励材料,没有被认定的,本年度予以认定。

六、对综合性工作、单项工作认定依据本部门(单位)职能,上级对整体性工作给予表彰奖励的,认定为综合性奖项;只是对某一方面工作给予表彰奖励的,认定为单项奖项。

以市委、市政府为表彰奖励对象的,认定为综合性奖项。

七、对部门(单位)在潍坊市同行业排名的认定潍坊市同行业综合排名的认定,依据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和相关材料认定。

仅有上级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定。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10分)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10分)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10分)
考核办法
考核项目
奖项
责任部门
查看奖励(10分)
综合奖项省部级每项加3分,地厅级每项加2分,县级每项加1分;单项奖省部级每项加2分,地厅级每项加1分。
表彰奖励加满10分为止。
综合奖项
1)先进党组织
组织宣传处
2)政府目标管理
办公室
3)五一劳动奖章
机关党委
4)上级党委政府嘉奖和主管部门记集体功
办公室
组织宣传处
单项奖
1)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主要业务奖项
各处室
2)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纪委监察室
3)综合治理先进单位4)卫Biblioteka 、绿化和环保先进单位办公室
5)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6)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项(不含“文明单位”荣誉)
组织宣传处
备注
各处室要及时向组织宣传处提供今年获得的综合奖、单项奖项的红头文件、奖牌或奖杯的照片电子稿。

陕西省获省部级奖励的流程及步骤

陕西省获省部级奖励的流程及步骤

陕西省获省部级奖励的流程及步骤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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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奖励省部级
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得者的通知
西外大科发〔2010〕5号
各单位、各部门:
2009年,在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科研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在陕西省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中,我校获得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8项;在西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评奖中获得三等奖3项。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2009—2010年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获得陕西省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西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不断进取,争取更大的成绩。

希望全校教师、科研人员以他们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建设教学研究型外国语大学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名单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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