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计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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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理论课程论文题目:浅析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院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财务会计
年级:2011级
指导老师:吴琼
姓名:刘友华
学号:2011211930
2014年6月20日
浅析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摘要: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是建筑业会计核算中的核心与难点问题。本文讲述了建造合同的相关概念,分析了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过程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以及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造合同合同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一、建造合同的相关概念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说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
①先有买方后有标底,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②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甚至长达数年;
③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庞大,造价高;
④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三)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类。
1.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施工企业与建造商签定一项建造写字楼的合同,合同规定建造写字楼的总造价为1500 万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施工企业与建造商签定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总价款以建设该办公楼的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计取。该合同即为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另外,两者在会计确认收入时,条件也是不同的。
二、建造合同收入的构成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一)初始收入
初始收入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双方签订的建造合同的总金额,它是构成工程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的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因合同的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该收入数额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之外,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该项收入,而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证同意后,才能作为建造合同收入。
1.合同变更。
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建设单位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收入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建设单位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2.索赔款收入
所谓索赔款是指因建设单位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3.奖励收入。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换句话说,只有在确定了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后,才能确定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
(一)关于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⑤成本加成合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建筑企业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时,首先应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
1.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第一步,通过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有三种:
①实际成本比例法。
实际成本比例法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工程进度的测定,直接依赖施工企业内部会计资料。尽管内部会计资料的生成也离不开企业内部专业人士的职业判断,然而毕竟其要受到会计准则的约束。所以,相对而言,以已投入成本比例法确定完工成本,与我国的会计环境比较匹配。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公式中的“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计算确定的。
②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法。
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法的优点是可以根据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关键节点确认收入和成本; 合业主可以根据合同中明确的关键节点检查承包方完成的的工作, 并决定是否签发书面认可通知。但是该种方法需要第三方对合同进度予以鉴定, 目前尚不完全符合我国的会计环境。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中介机构的客观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 现实中常常存在合同双方操纵完工百分比, 多计或者少计收入和成本, 调节利润的现象。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
③测定完工进度比例法。
完工进度的测定是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一种专业判断活动,为了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通常也需要引入第三方的工作。但是,现实中施工企业常常会由于中介机构权威性不够,或者乙方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利用第三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