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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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会议、文件精神和省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在校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向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代省委起草的有关文件,以及其它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校(院)招生计划、教学总体计划、科研规划、教改方案以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措施。

(四)决定全校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员工作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全校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科以上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干部的任免、调整及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六)审定校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决算和全校性的规章制度。

(七)审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

(八)决定有关对市县党校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十)其它需要校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校务委员会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在执行中央决定过程中,及时向省委报告执行情况。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校务委员会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本校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校委委员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校务委员会讨论决策作准备。会上,校务委员会委员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决策。校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校务委员会委员人人平等,常务副校长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校务委员会议事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校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

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省委报告,请求裁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校务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协作。校务委员会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处理,切实履行职责,不推诿、不扯皮;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校务委员会议时,常务副校长或分管校委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务委员会报告。校委成员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根据校务委员会决策精神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三、议事程序

(一)校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举行校委扩大会议。

(二)校务委员会议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定。校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凡需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均由校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一天通知各校务委员并发给会议材料。凡提

交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分管校委委员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送分管校委委员审阅。

(四)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校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违纪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五)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讨论研究工作,校委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教务处、行政处等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列席。

讨论教学科研工作,教务处、科研处、各教研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讨论处理违纪事件和决定处分干部,机关纪委、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列席。

列席人员名单由校委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报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定。未经许可,与会同志不得带随员、助手进入会场。

(六)校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校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违纪事件等,应逐项表决。

(七)校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校委办公室派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八)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分管校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校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校务委员会汇报。

(九)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布。

四、议事纪律

(一)对校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可以向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提请下次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对应保密的校务委员会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校委委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校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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