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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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的。格赖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因此,格赖斯(H.P.Grice)提出了会话中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简称CP)。

合作原则(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是语言学家格赖茨(Herbert Paul Grice 1913-1988)在他的著作Llogic and Conversation(1975)提出的。

格莱斯在《Logicand 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即

A).量的准则

(QuantityMaxim)。

a)所说的话应该满足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质的准则

(QualityMaxim)。

a)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C)关系准则

(RelevantMaxim)。说话要有关联。

D)方式准则

(MannerMaxim)。说话要清楚、明了。

a)避免晦涩; b)避免歧义; c)简炼; d)井井有条。

然而,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人是如何透过说话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一种意思,幽默也就时常在这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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