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中高层安全玻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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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
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净高小学教室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3.40实验室3.40舞蹈教室4.50教学辅助用房3.10办公及服务用房2.80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
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6.7.5条);(见图2)
图2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6.7.10条)。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6.7.8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第4.1.2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第4.1.3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
高度不应小于2.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且不应小于0.1m(第4.1.4条);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4.1.5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6.3.1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6.3.2条);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6.3.4条)。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第3.1.6条)。
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室内楼梯: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7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第6.7.9条);
2)临空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6.3条):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3)
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见图4)
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3.7.2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3.7.3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4.2.1条)。2)楼梯等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