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核收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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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审核、收费工作标准(讨论稿)

一、总则

1、为了加强供电营销工作中抄表、审核、收费及账务(简称抄核收)全过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地回收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章制订本工作标准。

2、电费抄核收工作是供电企业销售电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分为抄表、审核(核算)、收费、账务等四个工序。本标准规定了这四个工序中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要求。

3、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是抄核收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4、抄核收工作质量的好坏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各级供电营业单位必须重视,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抄核收工作质量与任务完成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定期进行考核,并督促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5、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营业单位。

二、工作人员

1、抄核收相关的管理人员及抄核收工作人员的设臵应遵循抄表、审核(核算)、收费工作分离的原则。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岗

位的人员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各地(市)、县级供电单位必须配备营业专职或专责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抄核收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电费电价、营销统计分析、电能计量管理、营销信息系统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3、各基层供电营业所必须设立抄表、审核(核算)、收费及电费会计等岗位。根据工作量配齐抄核收工作人员,并建立工作人员管理机制。除电费会计岗位外,抄核收其他岗位人员应采用轮岗制,一年最少轮岗一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4、抄核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3)熟悉《电力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种电价政策及规定、抄核收工作流程等;

(4)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一般知识,懂得一般电气知识和各种电能计量装臵的接线方式和原理。

(5)熟悉掌握抄核收各岗位基本技能,能独立完成各类用电客户的电量、电费的计算;掌握一般统计分析知识。

(6)电费会计应具有会计员以上的财会知识和有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并持有会计证。电费会计工作变动,必须在地(市)供电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电费账务须逐笔核对清楚,

并填制账务交接表,经交接双方签字认可财务管理部门签证后,原电费会计方可调动。

5、抄核收工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及本标准;

(2)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利益;应具备市场观念和客户服务意识。

(3)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

(4)遵守国家和客户保卫、保密制度,不泄露国家机密;

(5)接待客户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到客户处工作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说明来意。

6、新从事抄核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和3个月的跟班实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独立工作。实习期间一切工作责任由带班培训人员负责。

三、抄表工作

(一)抄表本编制

1、抄表本编制是指对用电客户账页(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计量、计费信息)进行分类并汇编成册,以适应抄表需要。传统纸质抄表本应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记录的信息严格一致。

2、负责编制抄表本的人员应对辖区内客户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其地理位臵分布,配电网络、台区的分布等,以便能更合理的编制

抄表本。提倡应用先进技术手段辅助编制抄表本。

3、对影响抄表人员工作效率的各项因素,编制抄表本时应综合考虑,合理制定日工作量,同时考虑月度工作均衡。

4、在编排抄表本时应考虑抄表路径最合理,便于线损电量的统计和线损四分考核。编制原则次序如下:

(1)一台公用变的客户应该编排在同一个或相邻的抄表本;

(2)一条配电线路上的客户(包括城网、农网公变总表)应该编排在同一个或相邻抄表本;

(3)一个变电所若干条10(6)千伏出线客户应该编排在同一个抄表本或相邻的抄表本;

(4)按一个抄表工作日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编制,避免抄表员携带多个抄表本。

5、每一抄表本在一个日历年内只能有唯一的编定册号;相对应的抄表卡片也只能有唯一永久的客户编号(和合同号);抄表本内还应有客户目录、分类户数及容量统计卡、抄表核算复核记录等。

(二)抄表日程管理

1、抄表日程应在年初一次排定,报县(市)级供电营销管理部门审定,以文件形式下发各营业单位执行,并报上一级市场营销管理部门备案。抄表日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

2、公司直属供电单位应对抄表日程管理权限进行规范。对临时需要调整抄表日期的客户,应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准,并存档备

查。其中“零点”表抄表日程的变更必须由省公司直属供电单位分管电力营销的领导审批。

3、抄表日程编排

(1)按县级供电单位综合考虑,抄表日程编排的总体原则是月末(25日以后)抄见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提倡对特大用电客户实行月末日24点(简称“零点”)抄表。

(2)年售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武汉供电公司为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客户,尽可能安排在“零点”抄表。

(3)年售电量在500-2000万千瓦时(武汉供电公司1000-3000万千瓦时)的客户应安排在每月25日以后抄表。

(4)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客户应安排在每月15日以后抄表。

(5)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客户原则上安排在15日以后抄表。

4、一般情况下每一客户每月抄表一次,对居民客户可视情况两个月抄表一次。对特大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交费信誉差或其他特殊客户必须安排每月多次抄表和结算电费,必要时应采用先购后用方式。

(1)制定居民客户双月抄表日程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以台区为单位,同一台区的居民用户应安排在同一个抄表月份内抄表,其他客户应每月抄表,有比例分摊的居民客户应每月抄表;年末月,所有客户全部抄表;单、双月抄表的客户应按照公变数量、售电量、客户数基本相等和方便管理的原则来划分。

(2)特大型用电客户每月多次抄表按以下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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