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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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以下简称“211号令”),现将开展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内销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内销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下简称“边角废料标的物”)时,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并以公开交易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模式。

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包括经国家注册认证的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等。

公开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价、竞标和公开招标等方式。

公开交易价格,是指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对参与交易的边角废料标的物履行合法有效的公开交易程序,竞买人按照规定获得边角废料标的物的价格,且经海关审核符合211号令关于内销价格的定义。

二、企业以公开交易价格办理边角废料标的物内销手续的,除按现行规定向主管海关提交办理内销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同一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首次交易时提交);(二)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注明边角废料标的物商品名称、海关编码、规格型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委托人、成交竞买人等信息的“交易鉴证联系单”或者其他成交证明文件;(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应当在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出具“交易鉴证联系单”或者其他成交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边角废料标的物的内销征税手续,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者账册核销周期。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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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6.27
•【文号】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79号
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对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当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者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填写《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的关区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0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
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

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02•【文号】商机电函[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管理,配合实施有关新的管理政策,促进我国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加工贸易审批业务通知如下:一、关于天然橡胶内销审批凡企业申请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按照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的有关规定,申请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照《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通过电子管理系统报商务部,在提交的《天然橡胶自动进口申报单》备注栏处打印“加工贸易内销”;发证机构接到商务部电子确认后为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在其备注栏打印“加工贸易内销”。

各省级商务加工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凭企业提交的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内销申请直接批复,不再报商务部审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规程》第十条规定及《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进口原糖的食糖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不再报商务部核批。

三、商务部已按新的海关税则目录,审定了《2005年加工贸易省级进出口商品审批目录》(见附件),待对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修改完善后,各审批机关通过审批系统下载更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总页数】2页(P3-4)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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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06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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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01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第102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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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应当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当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索尼物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摄像机控制单元HDCU-2080”等4项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7日附件: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来源:/fg/detail2087628.html。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4.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29日)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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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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