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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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科研基金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开放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

第三条开放基金来源于深圳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重点实验室配套开放基金。

第四条开放基金规模以深圳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开放课题的遴选,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七条实验室确定开放课题资助名单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开放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等无形资产,归实验室和开放课题研究组共同所有。

第九条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开放课题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课题立项第十条实验室每年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订开放课题申报指南草案,经征求实验室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发布正式指南(包括开放课题申请书模板等),明确开放课题的优先资助方向和条件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申请,也可以通过单位向实验室提交。

申请人通过单位提交的,单位成为开放课题的依托单位。

有依托单位的开放课题,申请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

第十二条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十三条申请人同年申请开放课题的项数限为1项。

实验室不受理在研课题负责人申请新的课题。

当年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课题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课题;第十四条单个开放课题的申请人限为1人。

第十五条单个开放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和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受理与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查的结果。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一、课题实施管理细则1.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

每年选择3-5项支助,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

课题项目先由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再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后,由室务会核准。

2.实行课题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3.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登记书”;每年年初根据研究计划,申报来实验室的工作计划,经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室工作的具体时间;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课题结束时填报课题“结题报告”。

4.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5.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应有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EI刊物论文2篇或SCI刊物论文1篇,论文署名办法见《论文发表署名的有关规定》。

论文发表后应送实验室抽印本二份。

对于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实验室将根据《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

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室的协助。

7.课题结束后,由本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8.课题原则上不予延长。

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9.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器材,提交归档材料,由实验室负责建立课题档案。

10.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者;(2)与本室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3)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亚热带农业生态所) (以下简称院重点实验室) 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设立开放课题,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开展互补性和创新性的合作研究。

实验室每年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在本实验室网站上公布《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亚热带农业生态所)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为了加强对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特制订本基金申请与管理办法。

向本实验室申请课题必须按规定填写课题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所1.在单位盖章以保证所在单位的支持。

中初级申请者须有相关领域两位高级职称者的推荐信。

申请表可向重点实验室来函索取或从网站下载。

外单位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申请开放课题必须与本实验室室固2.定成员合作(未填写合作者由我室根据研究内容指定)并得到认可方能接受。

所有开放课题须经本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讨论通过方可开题。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的研究成果为本实验室及其原单位共同所有。

所发表的研究性论文必须是“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 ( 英文名称为“CAS Key Laboratory of Agro-ecological Processes in Subtropical Region”)为唯一单位或第一单位。

每年 1 月要向实验室提交上一年度课题进展情况,择优支持项目3.每年应在学委会上汇报工作进展。

申请课题完成后需要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提交所发表论文4.的抽印本或复印本(尚待发表的待发表后补交)和电子版。

若有获奖,请及时报与实验室备案。

继续申请课题必须较好完成原申请课题,并履行了上述手续者方5.可接受。

开放课题资金管理办法6.(1)开放基金原则上全部拨付给项目承担者单位,第一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第二年再拨付 50%。

若中期考核不合格,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中断资助。

(2)资金的使用需按照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中期考核,在课题结束前至少 1 个月需将已发表的论文抽印本(或7.复印本)或者在线刊出的论文网站报送至实验室,由实验室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论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和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和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和管理办法XX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旨在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生态纺织方面的研究,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实验室开放课题将资助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显著、属于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资助领域本实验室优先资助下列研究领域的课题申请:(一)纺织加工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与循环利用1、化学纤维生产的溶剂排放和能源消耗减量化2.从湿加工到干加工:纺织品生态化染整3.废弃物的资源化(二)纺织生物技术1、纺织用生物酶的选育和分离纯化2、纺织用生物酶的应用技术及作用机理3、纺织材料的生物合成或转化(三)生态纺织材料及其相关技术1.新型天然纤维的生态化制取及纺织加工2.Bio-based化学纤维3.生态纺织化学品(四)纺织链的评估与绿色设计1.纺织链的生命周期评估2.纺织链的绿色设计3.纺织品生态标准与生态标志二、项目申请1、开放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国内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中获得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学、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

为了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年长专家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研究梯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鼓励研究生来本室从事短期研究工作。

2、凡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的研究课题、国际合作研究课题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本实验室将优先予以资助。

3、申请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4、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金额为1~5万,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项目管理1.本实验室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本实验室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要求,推动地理信息工程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课题,围绕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国内相关研究力量开展研究工作,解决全球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等领域前瞻理论和技术问题。

为了使开放基金课题管理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基金课题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简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第三条实验室在开放基金课题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课题申请指南;(二)受理课题申请;(三)组织课题评审;(四)批准资助课题;(五)管理和监督课题实施;(六)组织课题结题。

第二章课题指南发布第四条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长远发展规划和亟需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制定《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通过实验室网站进行发布。

《指南》主要明确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向、申请程序以及经费资助等。

《指南》的发布对象是实验室以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指南》通常在每年10月份发布。

第三章课题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操守;(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博士研究生)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基础或工程应用经历;(四)具有法人资质依托单位,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申请;(五)在读博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必须提供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六)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开放基金课题,还需提供由其导师签署的支持课题研究工作的承诺书。

第七条申请课题应符合《指南》规定的研究范围,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完整,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该开放基金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将实验室建成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领域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显著、管理规范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促进国家综合交通大数据复合型人才与团队的成长与聚集发展而设立。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基金来源于实验室的研发经费,用于鼓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基金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实验室具体负责管理开放基金。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基金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项目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等。

第四条开放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1、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项领域有长期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研发能力;2、有较为固定的研发团队,有担任团队负责人经历;3、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能够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门领域提出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4、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一般项目申报条件:1、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项领域有长期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研发能力;2、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能够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门领域提出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3、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开放基金项目要求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中起主导作用,项目组成员应在项目研究中担任具体工作;项目组成员原则上最多只能同时参加实验室两个开发基金项目的申请。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我国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

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

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项(面上基金项目)和10-15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1、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面向国内外开放的运行机制,加强实验室建设,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实验室学术水平,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特设立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下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现代制造技术相关研究和开发项目。

第三条开放基金主要来自上级拨款和依托单位的支持、实验室自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开放基金资助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应发挥重点实验室优势,体现创新思想。

实验室根据研究发展动向,每年发布申请指南,公布当年优先资助研究方向及申请办法。

第五条开放基金面向全国,凡在高校、科研、产业部门中从事现代制造技术的科研工作者,均可按照本办法和申请指南提出申请。

第六条开放基金项目接受自由申请,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允许连续申请。

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已有项目时不得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七条开放基金的30%资助本单位固定研究人员的申请,70%资助外单位。

第八条开放基金的资助额度为每项1~3万元。

第三章开放基金申报审批程序第九条基金申请者根据当年基金申请指南,填报《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寄至本实验室。

第十条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人员需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对受理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基金全年接受申请。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获批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获批项目填报《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寄至本实验室。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寄回项目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可从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网页下载。

第四章开放基金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遵照实验室项目管理制度,每半年向实验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doc

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doc

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要求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性研究课题基金来源于重点实验室运转补助费和各研究室承担项目部分经费。

开放性课题由实验室统一向国内外发布,自由申请,经评审专家会通过,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开放性课题的实施根据经费来源分别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或研究室主任两级管理。

其中由重点实验室运转经费资助的开放性课题的实施也可由实验室主任委托相关的研究室主任进行管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开放性研究课题需订立统一格式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鉴定及获奖成果等)必须统一署名“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第四条开放性课题主要资助实验室固定岗位以外的科研人员开展研究。

第五条开放性课题经费的资助额度3~5万元/年,最多可连续支持二年。

第六条开放性课题立项后需严格按照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七条开放性课题必需按合同结题,课题主持人必需提供结题报告,并经课题合同和责任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批准结题。

第八条开放性课题严格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研究档案,课题结束后经实验室主任验收存依托单位档案室。

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结构化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科学基金主要由国家科技部拨给,也可从其它方面筹集。

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具体规定如下:1.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

本室固定人员及相关成员不能申请实验室基金;国内外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部门科研人员及博士后,均可根据本实验室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向本室提出申请;鼓励国内外各单位与本室人员联合申请实验室基金,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资助;不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人应有两位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本实验室优先支持青年科技工作者。

2.申请本实验室科学基金,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评议,落实人力、时间与可能提供的条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邮寄到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350002 福州市杨桥西路155号,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3.申请书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与实验室主任批准。

实验室的基金申请一般在8—10月间,课题评审是在书面评审基础上,再由每年一度的学术委员会上最后审定。

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审定。

4.实验室实行年度基金制。

工作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课题期限为 3年,基金分年度拨给,课题应有年度计划与安排,超过三年的课题要重新申请开题。

每个课题的研究人员以不超过7人为宜。

5.获得实验室基金的研究课题,从批准的起始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课题原则上要在本室完成。

本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化学实验室及各种工作条件,本室及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

6.取得本室科学基金并在本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归本室和研究者共有,论文发表署研究者名,并注明本室名称,格式如下:×××研究者名(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福州 350002)(研究者单位名称)或者:×××研究者名(研究者单位名称)(结构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福州 350002)7. 课题管理:(1) 课题负责人须向本室提交(电子版):1)资助课题计划书2)年度工作报告3)每年发表的学术论文(2)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向本室提交:1)研究工作总结及成果评价2)学术论文及其它与本课题有关的成果3)与课题有关的原始实验记录本及技术资料(3) 为了规范本室开放课题的管理,对未能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研究工作总结的课题,将暂缓下一年度经费的拨款或暂缓受理新课题的申请。

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矿物加工领域基础科学、应用基础科学的研发,促进我国矿物加工技术的进步,矿物加工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资助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集团”)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根据矿物加工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行业长远发展需求,每年制定优先资助领域和开放基金项目指南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开放基金项目来源有三种:(1)重点实验室提出的科研项目;(2)申请者自选并经重点实验室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3)纳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四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除外)。

其他申请者需有两位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

第五条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在职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初评,组织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评,并根据会评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

第七条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矿冶集团与项目承担人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海外学者资助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项。

对个别项目,经重点实验室同意可连续支持,支持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九条项目经费采取直接拨付形式。

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需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在项目结题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需出具经费使用明细账,以供财务审计。

第十条项目经费一律用作研究经费,即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测试费、材料费、文献出版费等。

甘肃省高原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重点实验室(兰州交通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V1.0)

甘肃省高原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重点实验室(兰州交通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V1.0)

甘肃省高原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开放运行专项经费的作用,促进学术交流,激励开展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2.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院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开放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实验室审查、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

4.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律列为本实验室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节资助范围5.开放课题基金主要资助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方法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6.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节申请条件7.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或在读)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需有2名高级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3)在本实验室资助方向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基础研究积累;(4)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优先资助:主持承担实验室资助方向的国家自然基金;或以第一作者已发表实验室资助方向相关的SCI期刊论文2篇,或EI期刊论文3-4篇。

8.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9.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10.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节申报程序11.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的填写《甘肃省高原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12.申请者所在单位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甘肃省高原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本实验室以当前计算机科学和软件工程领域提出的可信计算和安全软件的基本问题为背景,面向国家发展软件产业的战略需求和上海市地方经济的重点需求,确立了高可信计算理论、可信软件构造平台和可信计算应用等为主攻方向,进行可信计算理论与软件开发技术的基础研究。

为促进学术和人员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支持国内外同行来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实验室每年提出开放课题指南,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发布。

国内外从事可信计算理论与软件开发技术基础研究的同行均可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申请。

2.申请人须填写《开放课题基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以后,于规定时间内寄回本实验室。

3.实验室可根据课题申请的情况,请两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4.实验室在每年第四季度将通过预审的申请材料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资助优先排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的项目,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项目申请获准后,由项目承担者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研究方案、工作进度、来实验室工作的时间,并签署《开放课题合作协议书》(附件2)(一式两份),在实验室立项开题。

6.课题经费只供围绕课题研究展开之用,与课题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经多次规劝仍违反规定者,实验室有权中断经费拨款,直至终止课题,停止对课题的资助,追回不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并收回所剩经费,且将课题被终止者记录备案。

7.在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下完成的论文、系统用户指南等,应首先作为实验室技术报告印发,然后投交刊物、会议公开发表。

8.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支持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由本实验室与其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请鉴定、成果报奖时均应并列著名。

每个课题至少有一篇论文第一位标署本实验室全名。

论文署名格式如下:作者姓名(本实验室全名)(作者本单位名称)或(作者本单位名称)(本实验室全名)9.实验室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对于开放课题的获奖成果和发表的论文,按级别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要求和指导书一致。

第一条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培养卓越的青年学者,指导他们利用重点实验室的设施和资源开展科研,本办法制定如下:
第二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拥有博士学位;
3.在重点实验室有一定的科研绩效;
4.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职业道德;
5.在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诚信可靠的技术团队和能力。

第三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学者,应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学习和科研经历的简历;
2.科研成果论文和专利的合集;
3.拥有4-5名技术群体成员的具体介绍;
4.申请基金的具体目标与计划(需提供2-3项项目);
5.预算报告;
6.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条实验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满足条件的学者,实验室将安排相关老师对其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

评审结束后,实验室按照已确定的预算投票表决,确定开放基金的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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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更好地贯彻科研平台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为我国粮食深加工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平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每年资助若干项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学术环境,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科研平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平台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围绕每年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处于学科前沿,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技术转化开发研究;2.?立题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之一:1.?具有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提出申请;2.?在读博士生、在研博士后或相应水平的国内外学者,皆可向平台实验室提出课题申请,但在读博士生、在研博士后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和推荐(须签署意见,认同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方法),相应水平的国内外学者须提供一位教授的推荐信或附推荐人意见;3.?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申请人最多只能同时提出一项课题申请,课题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申请人及其合作者的工作时间必须有可靠保证。

4. 其他类型合作研究课题可通过双方协商立题。

第三章申请、审准第五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国家工程实验室会同学校科技处负责。

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评审、批准程序如下:1.?申请人须填写《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2.?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批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送平台实验室办公室。

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3.?平台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4.?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后,择优支持。

第六条?开放基金项目资助金额根据课题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1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七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以创新与研究价值为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

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的申请者。

第八条?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学术委员会评议、实验室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

原则上学术委员会每年对提交的开放基金申请进行一次评审。

但对国家需求或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新颖、有重要苗头的项目申请,可由实验室主任召开室务会进行评审,及时给予支持。

第九条?平台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3.?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4. 项目提交的科研目标和成果不明确;5.?申请者以往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条?学术会员会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申请资助金额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获资助项目,实验室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将发给课题任务书。

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填报课题任务书,由实验室复核后,方可正式列为本室开放基金课题。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研究项目的实施,包括定期向实验室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及时报实验室核准。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协助实验室实施项目检查, 结题审查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课题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论文、专着、专利和奖项等)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文件。

第十五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署平台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并注明受平台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标注项目批准号。

未标注的,结题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通过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着、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

实验室三个科研平台的中文名称分别为:“河南工业大学小麦和玉米深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河南工业大学谷物资源转化与利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粮食局粮油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分别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Wheat & Corn Further Processing,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Provincal Key Laboratory for Transform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Cereal Resource,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和“Grain & Cor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一般采用按年度滚动方式拨款:1.?收到申请人返回的课题任务书并确认合格后,首次拨款项目经费的60%;2.?下一个年度,在申请者提交的研究进展报告评估合格后,另拨项目经费的40%;对进展不好的项目将视其情节缓拨或停止资助。

第十七条?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经费管理?开放课题基金项目为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为了加强实验室对开放基金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一)科研经费由科技处、财务处和科研平台实验室共同管理。

科研经费的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二)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要求和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

经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由于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调整确需变更经费开支计划的,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发生的费用;(二)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复印、印刷等费用;(三)发表论文审稿费、版面费及与课题有关的学术研讨会等费用;(四)课题研究所需的化验、加工、测试及外协费用;(五)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差旅等费用(比例控制在10%-15%);(六)项目评审、科研项目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评审、专利申请等费用;(七)研究生助研津贴(比例控制在5%-8%);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审批(一)单项经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者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二)单项经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科技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三)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核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审批科研经费,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科技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审计,具体办法见《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一)课题鉴定、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结余经费,长期挂帐报销费用。

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二)课题鉴定、验收(结题)后,专项经费的结余经费部分,将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原渠道上交。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监督与检查(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鉴定、验收或结题。

对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管理部门。

横向项目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填写横向项目结项申报表,报学校备案;(二)审计处和科技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三)按合同转出校外的经费,每年检查一次;(四)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2.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项目者;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4.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五)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经纪律者,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工业大学粮食加工工程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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