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管理办法
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旨在推动社区发展、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加强社区凝聚力和互助合作精神。
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公益基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公正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基金设立1. 社区公益基金应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保基金的合法性和民主性;2. 基金设立应明确资金来源、金额和用途;3. 基金设立后,应及时公告并向社区居民公开,确保透明度。
三、基金融资1. 社区公益基金的融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a) 政府拨款;b) 社会捐赠;c) 进行公益活动筹集善款。
2. 融资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基金使用1. 基金使用应公正、合理,符合社区发展和居民利益;2.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社区设施建设和维护;b) 社区公共服务改善;c) 社区居民福利提升;d) 社区环境保护和治理;e) 指导和支持社区公益活动等。
3. 基金使用应经社区居民代表审议通过,确保使用效果和社区居民的知情权。
五、基金监督1.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2. 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3. 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基金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附则1.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总结社区公益基金的管理办法是确保基金运作公正、高效的关键,从基金设立、融资、使用到监督,都需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遵守管理办法,社区公益基金能更好地服务社区,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的实施将为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住房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2.5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批复;(三)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复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四)建设单位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十日内全额缴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
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和监督,确保公共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公共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根据需要和财政状况,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维修;2. 物业管理费:住宅小区、写字楼等物业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3. 专项维修基金:有些公共设施需要额外的维修或更新,业主或住户可以按比例缴纳专项基金;4. 其他收入:公共维修基金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如政府补贴、业主捐赠等。
三、资金管理1. 账户设立:每个公共维修资金都应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和监督;2. 费用支出:资金只能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3.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收支进行审批和监督;4. 财务报告: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5. 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6. 专项基金:对于专项基金,应设立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混用。
四、使用原则1. 紧急情况:在公共设施发生紧急故障或意外情况下,可以优先使用资金进行维修;2. 预算计划:每年应制定维修计划和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资金的使用;3.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确保业主和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了然于心;4. 勤俭节约:在开支方面应注意勤俭节约,确保公共维修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5. 实事求是:对于维修项目的选择和费用支出,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和浪费资金。
五、监督制度1. 由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有权对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和监督;3. 对于资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保证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4.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保证公共维修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使用。
六、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2. 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相应罚款;3. 暂停资格:暂时停止相关人员的管理资格;4. 开除:终止违规人员的管理资格;5.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加强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和使用权益,保障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从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使用范围与限制、使用程序与审批等方面全面介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向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管理: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成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住宅业主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收取、使用、统计、监督等。
二、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住宅的公共部位,如电梯、楼道、排水管道、电路配线、供水设备等。
同时也可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设备设施的更新换代。
2.使用限制: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安全费等。
同时,维修基金也不得用于个别业主的住宅内装修、维修等私人事务。
三、使用程序与审批1.使用程序:住宅物业单位在使用维修基金之前需要制定维修计划,并向住宅业主公布。
业主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物业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协商,达成维修计划的共识。
2.审批程序:维修基金使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由住宅物业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公示1.监督机构: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监督部门也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公示要求:住宅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住宅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包括维修计划、资金用途明细、使用效果等,确保资金的公开透明。
公益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益事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组成,专门用于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专款专用: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规定的用途使用。
3. 高效运作:基金运作应高效、规范,确保资金安全。
4. 科学决策:基金决策应科学合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政府代表: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发改委等部门代表担任。
2. 社会资本代表:由基金投资者代表担任。
3. 专业机构代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代表担任。
4. 公益组织代表:由公益组织代表担任。
5. 其他相关代表: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代表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1. 政府财政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
2. 社会资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捐赠的资金。
3. 其他合法资金:国内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基金会等提供的资金。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应遵守以下规定:1. 基金的筹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基金的筹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 基金的筹集应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投资第九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 公益事业项目: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环保、扶贫等领域。
2.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领域。
3. 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单位、物业公司以及小区住户的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维修基金来源公共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住户每月按房屋面积或居住人口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2.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维护需要,按业主总面积或物业管理占用面积计提的维修储备金;3.其他因小区共用设施及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按照以下原则:1.优先保障小区共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和改造;2.合理分配公共维修基金,确保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3.合理安排维修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效率;4.维护公共维修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五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1. 财务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的账户设置和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审计。
2. 维修工作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维修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维修工作的投标和合同管理;•维修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管理。
3. 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共维修基金的合法使用。
第三章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与追究第六条监督机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是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
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七条追究责任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滥用、挪用或其他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具体责任主体包括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违规行为人。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其他规定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企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公益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社会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企业公益基金是指企业为支持公益事业,捐助或者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企业公益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愿捐赠、招募社会捐赠、收益转化等方式。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申请设立企业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设立企业公益基金。
第五条管理机构企业公益基金由企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企业公益基金的管理应经过管理机构明确,并在审慎、透明、合理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章捐赠开支第七条捐赠对象企业公益基金的捐赠对象应为依法合规、符合捐赠目的的公益组织、项目或者事业。
第八条捐赠方式企业公益基金的捐赠方式可以是现金捐赠、实物捐赠、项目投资、设立特定基金等方式。
第九条捐赠申请企业应向管理机构提交捐赠申请,经管理机构审批允许后,才干进行捐赠。
第十条捐赠开支管理企业公益基金的捐赠开支应当由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捐赠效果明显。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益基金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评估企业公益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公益捐赠项目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并公开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企业公益基金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社会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旨在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2. 公益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专门从事公益活动,如救助贫困人群、教育医疗等。
3. 项目投资:将资金投入到符合企业公益基金要求的社会事业项目中去。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基金、依法管理基金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经批准后才能设立基金。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运作基金,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风控、内部审计等,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业绩表现等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虚假宣传、不实披露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不得挪用基金资产或侵占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等。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虚拟自动的示例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请以实际法规为准。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形式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区域。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住宅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本体、电梯、供水、排水、供暖、环境卫生、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业主大会根据该小区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确定,并经过居民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缴纳等方式进行。
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第八条管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主体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代表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公告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余额在每年年底结余时,应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余额投入到居民维修基金中。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经济,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按单元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业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业主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业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业委会主任私章和业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维修基金需使用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业委会应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业委会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业委会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业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业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30万元以上的。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房屋公共维修基⾦管理办法⼀、什么是公共维修基⾦公共维修基⾦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
其本⾦由售房单位和购房⼈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其利息⽤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时由产权⼈分摊。
⼆、公共维修基⾦如何筹集1999年购房的职⼯,购房⼈按每建筑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
从2000年4⽉1⽇起,公共维修基⾦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例,筹集公共维修基⾦。
(1)购买建国后竣⼯的独⽤成套多层和⾼层公有住房的,⾸期应按每平⽅⽶建筑⾯积18元缴付房屋维修基⾦。
多层公有住房的出售⼈应⼀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建筑⾯积71.9元缴付房屋维修基⾦;⾼层公有住房的出售⼈应⼀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建筑⾯积143.8元缴付房屋维修基⾦,并按每平⽅⽶建筑⾯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泵设备的⼤修和更新费⽤。
多层和⾼层公有住房的出售⼈均应按每平⽅⽶建筑⾯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
(2)出售独⽤成套公有⽼公寓住房的维修基⾦,按下列规定缴付:单位:元装电梯未装电梯出售⼈购房⼈出售⼈购房⼈钢混 215.6 , 27.0 , 107.8 , 27.0混合结构砖⽊结构 172.6 , 21.6 ,86.3 ,21.6同时,出售⼈应按每平⽅⽶建筑⾯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还应按每平⽅⽶建筑⾯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泵设备的⼤修和更新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的设立(一)基金的设立条件1、具备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拟定合理的基金规模和存续期限。
4、制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3、负责基金资产的核算、估值和净值计算。
4、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3、办理基金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一)投资范围和限制1、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2、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
3、对单只证券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投资决策流程1、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2、投资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遵循风险控制原则。
(三)风险控制1、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2、定期对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基金的份额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投资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基金管理人对申请进行确认。
3、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结果进行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基金的合法、有效和公正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维修基金。
第三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维修、更新、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公共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条件第八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基金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基金使用项目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明确的预算和实施方案;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基金使用程序第九条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基金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基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基金,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使用效果和结算情况;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结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公共维修基金。
第六章资金缴纳规定第十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确保资金的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缴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不得拖欠或拒不缴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交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交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浦府〔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交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7〕154号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府对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的调控能力,促进公交事业优先发展,规范新区公共交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公交基金”)的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来源)公交基金来源:(一)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二)公交、出租车站点广告管理收益;(三)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赞助;(四)基金账户利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第三条(基金用途)公交基金主要用途:(一)购买新区范围内公交线路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二)引导、支持新区公交企业更新公交车辆,补贴新型环保公交车购置项目,提供公交车辆更新贷款定额贴息;(三)补贴新区公交站点设施改造和整修项目;(四)补贴新区公交科技应用项目;(五)开展公交事业发展相关宣传与研究;(六)支付政策性补贴等其他费用。
公交基金使用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新区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组织机构)由新区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浦发集团公司组成浦东新区公共交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由新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理事长。
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新区建设交通委。
第五条(机构职责)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批公交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及调整方案,审定公交基金使用项目并确定项目的资助额度,决定公交基金管理的重要事项,指导和监督公交基金运作。
基金办负责编制公交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监督公交基金项目实施,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汇报公交基金运作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公交基金运作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
根据办法要求。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
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经中介机构认定后。
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
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中文名,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等。
性质,文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
使用。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13号]及市房地局。
市房改办。
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第1088号]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
市房改办。
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
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按幢设账。
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
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
大修及改造。
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
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物业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已售公有住房。
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已售公有住房,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募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向投资者公开销售的一种集合资金的投资工具。
为了规范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二、基金投资目标和原则1. 基金投资目标公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并根据基金的风险等级和类型来选择适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
2. 基金投资原则风险分散原则基金应当在投资组合中分散风险,通过在不同的行业、地区和资产类别进行投资来降低风险法律合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透明度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业绩和费用等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长期投资原则基金应当以长期投资为导向,通过持有长期优质的资产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基金投资限制和业务规定1. 基金投资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风险投资比例限制对于不同类型和风险等级的基金,应当制定相应的投资比例限制,以保证基金的风险控制可投资标的范围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类型和投资策略,划定可投资的标的范围,避免投资风险过大杠杆投资限制对于使用杠杆投资的基金,应当制定相应的杠杆比例限制,以控制杠杆风险。
2. 基金业务规定基金募集和销售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募集和销售基金份额,并遵守有关募集和销售的规定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合理、科学、透明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估值结果基金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业绩和费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评级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风险预警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风险和基金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风险敞口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控制基金的风险敞口,避免过度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报告和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的风险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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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上行下效,提升个人职场适应能力,提高办事效率,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公共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公司任何员工包括管理层,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之有关处罚条文,都必须缴纳罚金。
二、执行部门: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三、执行办法:由行政部出具《处罚单》,当事人和行政部签字,当事人缴纳罚金后由行政部存档。
四、延时缴纳处理办法:当行政部向当事人出示处罚单后,当事人现场签字并必须于3天内将罚金上缴。
如若拒不上交,则在下月发工资时加倍从工资里扣除.
五、缴纳形式:可以采用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形式,由行政部负责人收取,如采用微信支付宝形式,由收取人于1天内转化为现金投入乐捐箱内。
六、管理部门: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七、消费实行:可用于公司集体聚餐、K歌等方面消费。
八、监督办法:行政部每月1号将基金流水账、消费以及结余情况在公司公告栏公示。
九、执行时间: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望各部门配合工作。
河南凯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