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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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 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 •比如:鲁迅先生的一页手稿,齐白石先生的一幅 遗画,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特定物的特 点是其相互之间不可以代替。 •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 加以确定的物 •比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种类物的特 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所有权人
物权变动的 公示方法 设立他物权 类型不同 是否发生相 邻关系 发生争议时 的地域管辖
•高频考点:08年15题 08年27题 10年6题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春运期间在火车站广场临时搭建的遮雨棚 •B、长在田里的稻谷 •C、水库中的鱼 •D、林木
(二)主物与从物 主物权是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 物权。 比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属于主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 务是物权。 比如: 两者的区别: 总结:A脱离B,不损害A的独立性,A为主物;B 脱离A,失去其用途价值,B为从物 考点:08年30题 14年12题
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 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 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如果 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 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租 金、利息、股息)
果树与果实、奶牛与牛奶等,要求原物与孳息相分离 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所 有权转让的,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质押合同,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3、抵押合同,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4、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 赔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 排他: 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 物权同时存在。 •不相容之排他:如所有权和所有权之间; •比如:一物不得二主 • 相容之排他:如所有权和他物权。 •效力: •(1)一个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善意取得,时效取得; •(3)一个物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4)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比如:所有权最强;以占有为权利内容的限制物权如土地 使用权次之;非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最弱。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 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物权人以及物权 变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 公示的目的: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 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革、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占有 或交付 考点:2010年9题 2012年32题 •3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包括( ) • A、交付 B、占有 • C、登记 D、公证
第十七章物权法概述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所谓平等保护原则,就是不论物权的所有制性质 或者物权主体有何不同,对于物权平等无差别地 予以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 依据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于法律之外自由创设 物权类型或改变物权内容的,不生物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 1、种类 : 不动产质押(无效) 2、内容: 动产质押 转移占有,约定不转移占 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考点:08年17题 09年32题
考点:07年30题 08年14题 14年13题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是 A、土地与农田 B、果树与果实 C、存款与利息 D、房屋与租金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 和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 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划分意义在于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 不能采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采用变价分割或折 价分割方式。
•(五)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 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 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比如: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 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 物等; •禁止流通物: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不能转让的物 •比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 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违法物品等。
例 区 分 的 法 律 意 义

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 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 ,任何自然人或组织都 可以成为所有权人
交付 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不发生 普通管辖
土地、房屋、森林等 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 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 权的客体
登记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 留置权 发生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
(六)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消费物指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者品质发生变 化的物。 比如:食物因吃而消灭或原材料加工变成产品。 非消费物是指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 效用的物。 比如:汽车,服装 考点:07年第11题
•(七)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 按照物能否被替代,可分为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 物。能够被它物代替的物,称为可替代物。 •比如:货币
考点:08年37题
37、物权:
09年第8题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对 人权
•2、物权是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物 •二、物的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 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 •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 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如分离,则可以; 而人体器官作用的物体一旦与人体合为一体,视 为人体器官,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2)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独立成一体。
二、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 置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狭义的用 益物权 考点:08年18题 11年32题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之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 四、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 法定物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 五、有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第十八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及 消灭的过程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最初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权利而 取得物权,基于事实取得物权。 eg:张三拾了一枚戒指 总结:生产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无主财 产的取得;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依他人即存的权利而 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取得物权。 eg:张三和李四买卖电视机的行为 总结:买卖;互易;赠与;除此之外,基于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而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所有 权,也属于继受取得
三、物的分类
物的 分类
移动 是否 减损 价值
流通 程度
特 定 化
分割
重复 使用
所 有 人
主从
收益
动产
不 动 产
流 通 物
限制 流通 物
禁止 流通 物
特 种类物 可 分 定 物 物 (货币)
不可 分物
消 耗 物
不可 消耗 物
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主 物
无 主 物
主物
从物
原物
孳息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 分类标准:是否 具有可移动性 产 不动产 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 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 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
物权的 类型体系
自物权 (完全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占有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 支配: 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 eg:张三对这辆车享有所有权 排他:
(二)物权的变更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变更包括主体、客体、 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包括物权的客体(数量 )内容(质的变化)所以一般变更指狭义变更 物权的客体变更指物权标的物在数量的增减。 比如:抵押权的抵押物因部分毁损而减少。 物权的内容是物权在内容上的变化,属于质的变 化 比如: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升降
考点:08年第4题
10年5题
•5、甲在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了一辆本田小轿车 ,此时,这辆小轿车是( ) •A、种类物 B、特定物 •C、无主物 D、特别物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排他
优先
不相容 的排他
相容的 排他
物权相互 间的优先
物权对债权 的优先
•一、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排他的支配 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之力。
•12、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从物必须依附主物存在 •B、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而不是主物的成分 •C、对主物处分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D、从物所有权必须有特别约定,才随主物转移
(三)原物和孳息
原 物 孳 息
分类标准 :产生收 益的物与 所生收益 之间的关 系
例证 区分的法 律意义: 孳息的归 属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定限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g:张三对这幅画享有所有权 考点:10年10题 10年28题 12年29题 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⑴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典权等 ) ⑵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留置权等)
(2)公信: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 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 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 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 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 护交易安全公信的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取 得(不动产和动产)。 比如:甲的彩电委托乙占有,受甲委托登记在丙 的名下等等。
08年19题 10年13题 10年30题 11年11题 12年30题 13年13题 30、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 •A、陈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 •B、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C、张某将别人丢掉的电视机捡回家 •D、刘某将手机送给女朋友
考点: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 •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 B、乙的3万元存款所得利息1000元 •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物权与其主体 分离,即权利人的物权丧失。物权的消灭与物权 的转让不同,前者系物权的绝对丧失,后者系物 权的相对丧失 •比如:权利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合同方式出 卖或赠与他人,此时一方当事人的物权消灭,而 他方当事人取得该物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 、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 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 eg:甲有一套房子,先后和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最后 与价高者丁签订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起诉, 请求确认甲丁的转让行为无效。 问?乙、丙有无道理 优先效力的例外: 2、法律认可特殊的权利顺序时,不适用通常的优先权规则 3、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 间因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考点:2011年10题
一、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物权的特征
1、支配权。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人可 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之间支配物,而无需 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2、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但义务主体是 不特定的第三人。 3、财产权,于人身权相对 4、客体是物,且为特定物,有体物。 5、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 的物权同时存在;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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