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讯问和询问如何使用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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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讯问和询问如何使用
篇一:论讯问中使用证据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
作业题目:浅谈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策略
姓名:钟雄
学号:
专业:刑事侦查技术
区队:08刑侦303
指导老师:薛明哲
论文字数:5800
二o一一年五月
目录
一、使用证据的作用 (1)
二、使用证据的原则 (1)
三、使用证据的时机 (2)
四、使用证据的方式 (3)
五、使用证据的方法 (5)
内容摘要
使用证据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选择适当的时机,采用恰
当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技巧地运用证据,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侦查讯问活动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负隅顽抗,往往出于他们的主观臆断,认为公安机关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证据,从而在讯问中敢于大胆实施反审讯伎俩,顽抗抵赖,只有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公安机关已掌握确凿证据,才能摧垮他们的意志,突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关键词:侦查讯问;使用证据;
浅谈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策略
一、使用证据的作用
侦查讯问活动中,使用证据的目的不仅仅是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证据本身所证明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通过使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伪供,冲击和摧垮其赖以顽抗的精神支柱,使其形成“犯罪证据已暴露,继续抗拒下去不利”的观念,为突破全案打开缺口,迫使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使用证据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突破缺口,打开讯问的僵持局面。(二)消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障碍。(三)揭露和纠正犯罪嫌疑人的伪供。(四)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端正其供述态度,保证讯问活动顺利进行。(五)听取辩解,检验证据。
二、使用证据的原则
为了发挥证据在讯问中的重要作用,使用证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使用的证据应注意查证核实。(客观真实)
在使用证据之时,要出示确实可靠的证据。因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
(当事人)他对案件中的证据情况最了解,如果使用了不确实的证据,就会强化他们的抗审的侥幸心理。如:有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死的,法医鉴定为被害人是被锐器致死,侦查讯问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搜出一把匕首,上面有人血反应。就认为匕首是作案用的凶器,讯问中,侦查人员问:“你还不承认,你杀人用的匕首我们都在你家搜出来了。犯罪嫌疑人听后,抗审的心理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强了,并且反问:“你们既然有证据,就定案好了,我决不后悔。”从此以后,犯罪嫌疑人气焰更加嚣张,审讯无法深入下去,后来通过狱侦,犯罪嫌疑人对同监的人讲:“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我是用菜刀砍死的被害人的,他们说我用匕首杀的人,还说匕首上有血迹??”用什么凶器杀的()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如果在审讯中出示了假凶器,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给犯罪嫌疑人吃了一个“定心丸”——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他的犯罪证据。
对于那些存在疑问的证据材料,在疑问排除之前,不能使用.否则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二)使用证据要由浅入深,逐步深入,力争以少量证据取得最大效果(讲求效益原则)
在讯问中要力求使用最少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使用证据应做好准备。
(四)使用证据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攻城兵战与攻心夺气
(五)使用证据要做好讯问笔录。要记清出示证据的方式方法和具体
内容及暗示、点示的原意,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如实记录下来。(六)使用证据必须注意保密。使用证据不能暴露侦查工作机密,注意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
三、使用证据的时机
侦查讯问实践证明,同一证据由于使用的时机不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使用证据时机掌握得当,即使是出示少量的一般证据也能推动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促其低头认罪;时机选择不当就可能出现其死不认帐,蛮横抵赖或长时间沉默对抗等僵持场面,不能达到出示证据的预期效果。有时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强化侥幸、对立心理,使我方处于被动,增强(加)侦查讯问的难度。如某市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长途汽车站附近抢劫一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被群众及巡逻干警抓获押送派出所,该犯在被追赶的过程中,把金项链扔了,被追赶群众拾起送到派出所。干警把犯嫌疑人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连同被抢金项链一起押送刑警队。由于绳子绑得紧,犯罪嫌疑人的胳臂磨出了血。到了刑警队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审讯员说:“你抢劫犯罪,人赃俱获(并出示金项链),还想抵赖。”犯罪嫌疑人讲:“我根本没有抢过项链,你们凭什么说这项链是我抢的,项链也不是我身上搜出来的。”使审讯陷入僵局。后来,此案由一位有丰富经验的讯问人员审讯。首先,该侦查讯问人员对他身上的伤进行治疗,从生活上对他予以关心。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教育感化,促其坦白交代罪行,当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时,讯问人员讲:“你在大
白天抢劫他人金项链,有哪么多目击者和证人,
篇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使用问题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问题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讯问”和”询问”的用法,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可知二者的区分在于其针对的问话对象不同。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252条的分析,发现仅依靠问话对象对”讯问”和”询问”进行区分并不足以解释法条的规定,而且引发了对于法律规定的争议。相比之下,本文对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进行简单的分析,发现它没有为”讯问”和”询问”的用法给出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根据法律目的选择最恰当的语言,从而为法律解释或嗣后的修改都提供了空间,值得大陆刑事诉讼法借鉴。
关键词:讯问询问刑事诉讼法
一、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讯问”和”询问”的用法进行明文规定,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可知二者的区分在于其针对的问话对象不同。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讯问”并不符合这种使用标准,并且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关于”讯问”的使用引发了许多争议。因此,如何区分”讯问”和”询问”影响着刑事诉讼法效果的发挥。
二、何为”讯问”和”询问”
从法律语言的类型上看,”讯问”属于法律专业术语,而”询问”属于法律常用词。”讯问”一词本身即是一种和法律程序相关的行为;相反,”询问”一词不仅用于法律语境,且几乎渗透于日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