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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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吉林市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对建筑市场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升市场信誉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参与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环境。

二、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与管理1.建立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包括建筑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等参与方的信息。

2.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更新数据库信息。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记录和处罚,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标记。

三、诚信行为评价标准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3.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劳工权益。

4.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信守商业道德。

四、诚信行为奖惩机制1.对诚信行为良好的参与方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其在市场上的声誉。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惩罚和处罚,甚至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参与。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诚信行为信息排行榜,公开透明。

五、诚信行为信息的利用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选择合作对象,推荐优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

2.消费者可以查询参与方的诚信信息,在选择建筑服务提供商时作为参考依据。

3.参与方通过维护诚信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口碑形象。

六、实施维护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维护诚信行为信息库,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加强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宣传教育,提升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3.不断完善细则,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诚信管理和监督。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的监管,我局修订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从2019年3月15日起印发实施,诚信评价等级于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在我局官网的《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上即时生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3月1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协调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牵头部门,采集、记录、汇总各市、县牵头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对比、整理各市牵头部门上报和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公示和向建设部上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5]15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2005年12月30日)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咸宁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建发〔2018〕44号

咸宁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建发〔2018〕44号

咸宁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现将《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2018年8月16日咸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并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下达执法或裁决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发布制度。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委托的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行业中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诚信行为。

建筑市场需要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来促进诚信行为的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活动与公众利益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建筑市场上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因此,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信息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诚信行为的定义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是指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个人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平竞争,履行合同、守信经营,不参与欺诈、虚假行为,对社会负责,尊重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的行为。

三、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与原则《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管理,提高市场信用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1. 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查询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众随时了解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

2. 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登记、评价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3. 多维评价原则:综合考虑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和管理,客观、全面地展示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

4. 惩罚与奖励并重原则:对违法、违规、欺诈等恶意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对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发诚信行为的积极性。

四、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和评价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和评价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1. 信息登记:市场主体在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

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

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失信行为现象,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行业管理措施,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

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是指一套对建筑企业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制度。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一种失信行为认定准则,为建筑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公正、透明的判定标准,增加市场的诚信度,并惩罚那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建筑失信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企业失信行为和个人失信行为。

企业失信行为指的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行为;个人失信行为指的是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材料、逃避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为。

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筑失信行为的认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步是信息收集。

相关部门会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建筑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施工质量问题反馈、违约纠纷记录等。

同时,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失信行为信息库,对失信行为进行整合和管理。

第二步是实地核查。

在收集到相关信息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实地核查,以验证收集到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资质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违约记录等。

第三步是认定程序。

在信息收集和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进行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陈述、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听证会等环节,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四步是处理处罚。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公开通报、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建筑项目等。

建筑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建筑参与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也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作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建[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00四年七月六日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及评标人员(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

本办法公示内容指上款行为经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或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要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二)佛山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管理制度。

《诚信手册》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领及注销第五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申领《诚信手册》。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申领《诚信手册》。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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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
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
(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
—1 —
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2 —
关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协调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牵头部门,采集、记录、汇总各市、县牵头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对比、整理各市牵头部门上报和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公示和向建设部上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二)厅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等机构,依托“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专人,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各业务口承办机构上报和本级业务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并记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收集各市、县(市)报送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并向建管处归档。

第七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业务对口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牵头部门负责向厅建管处上报采集的各类信用信息,负责各市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对口专业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认定、通报、处罚;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不良行
—3 —
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负责逐级对口上报已经认定的信用信息和相应的证据及资料(如文件、处罚决定书等)。

(二)各市、县(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施工许可部门应通过“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填报工程信息,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其中进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信息由各市工程交易中心填报,其它招标项目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填报,其它未招标项目由各市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填报。

各市施工许可部门对系统中填报的工程信息进行最终核对、更正、补充,并通过“省监管暨信用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各级建委(建设局)应认真执行下列制度:
(一)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省、市、县(市)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承办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报送记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信用信息管理阶段性工作以及专项治理、综合执法等活动;对各承办机构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定,并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

(二)信息定期上报制度。

各市、县对良好行为信息每季度上报一次,对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应及时核实上报;不良行为信息实行逐月上报制度(每月25日至30日为上报时间);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随时审
—4 —
定上报。

(三)层级督促检查制度。

省级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级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县(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督促检查应每季度开展一次,确保信息准确上报。

(四)信息管理奖惩制度。

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各市、县(市)采集、汇总、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度内能够按时、准确采集、汇总、报送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可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

反之,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的证据和资料:
(一)市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处理决定的文书;
(六)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条信用信息公示、交流、上报工作程序。

对于记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需要公示、向其它省直部门交流或向建设部上报的,由负责记录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建管处汇总报主管厅长审批后进行公示、交流和上报。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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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为6个月至3年,对单位一般为1年,对责任人一般为2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信息应注明公示期限,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撤销公示。

第十一条负责记录的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对记录、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应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负责审查整改结果。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委(局)或其委托的承办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参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不良行为的,联席办公会议各有关单位除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处理外,对建设单位两年内、其他市场主体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集中培训、媒体公示、向社会预警、限制新上建设项目、取消评先资格、给予重点考核等处理。

第十三条联席办公会议各有关单位应制订激励措施,根据具体实际使用建筑市场良好行为记录鼓励先进。

—6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 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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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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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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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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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责任人认定标准(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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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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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
24
25
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26
27
28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29
30
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31
32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33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34
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J1)
35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K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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