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程

合集下载

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马工程民法典 1民法总论

马工程民法典 1民法总论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概念、民法的 调整对象、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等,使学生能够正 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 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运用这些民法基本理论妥
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 法律关系的性质、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民 事行为的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 “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 刘家安课件

民法总论 刘家安课件

民法总论——刘家安排版整理:小石桥张冬至目录第一章绪论 (4)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认知 (4)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5)第三节民法简史 (7)第四节民法基本原则 (8)第二章权利 (10)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说 (10)第二节权利的一般理论 (11)第三节民事权利体系(分类) (13)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 (16)第一节概述 (16)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7)第三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9)第四节监护 (19)第五节自然人住所与宣告失踪 (21)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 (22)第一节概述 (22)第二节法人的种类 (23)第三节法人的能力 (24)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25)第五章法律行为 (26)第一节法律事实 (26)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界定 (26)第三节意思表示 (27)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29)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31)第六节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35)第六章代理 (36)第一节概述 (36)第二节代理权 (37)第三节无权代理 (38)第七章民法上的时间 (39)第一节期日与期间 (39)第二节诉讼时效 (39)参考书目王卫国主编:《民法》(2007年政法版)江平主编:《民法学》(2007年政法版)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法律版)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年政法版)史尚宽:《民法总论》(2000年政法版)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2000年法律版)民法学习方法“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学难度。

解决之道: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从日常生活事例出发思考,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融会贯通。

(一)系统方法在法学诸学科中,民法是体系化程度最强的分支,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见树木,也见森林!寻求每一个概念、规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系统方法以逻辑判断为基础。

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以所谓“提取公因式”为例。

学习目标——你要成为怎样的“法律人”?(二)价值判断方法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刘运亚江苏工业学院教案簿课程名民法总论教学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讲教师刘运亚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56 总学分 3授课班级法061-2 总人数58课程授课学期2006-2007-2 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本册教案用于第2006-2007-2学期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所用教材及编者《民法》、郭明瑞、高等教育出版社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要参考书及编者: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

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一、民法的概念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2.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3.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4.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5.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 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4. 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5. 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6.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学科:法学年级:本科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3. 理解民法总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 能够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1. 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教学难点:1. 理解民法总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准备:1. 教学课件及相关教材。

2. 针对民法总论的案例材料。

3. 讲台和投影设备。

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 教师简单介绍民法总论的概念和重要性。

2. 引导学生思考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之间的关系。

二、知识讲解(30分钟)1. 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a. 民法总论的定义和起源。

b. 民法总论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c. 民法总论的学科地位和发展过程。

2.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分类。

a.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如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

b. 民法总论的分类(如人格权、财产权等)。

三、案例分析(40分钟)1. 教师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并分析具体案例,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解决问题。

2. 学生汇报分析结果,与全班进行讨论和交流。

四、拓展延伸(10分钟)1. 教师对民法总论的法律体系地位和作用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2. 引导学生思考并讨论民法总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和实际意义。

五、课堂总结(5分钟)1. 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总结。

2. 提出问题并让学生回答,巩固所学知识。

教学反思:本节课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对民法总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同时,通过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的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可以在案例分析环节加入更多的实际案例,确保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在课堂组织和时间管理上要注意把握,确保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参与度。

民法总论教案(新)

民法总论教案(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

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7年3月—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课时数:54导言一、前提观念二、教学目的三、教学思路四、讲授体例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第4章自然人(10—14节)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7—28节)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9—30节)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构造(31—38节)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45节)第12章代理(46—48节)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一)体系教科书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48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彭诚信《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彭诚信《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
考察课堂 表现、作业
评分
*考核方式 (Grading)
*教材或参考资料 (Textbooks & Other
Materials)
其它 (More)
备注 (Notes)
平时成绩 50 分:平时作业,共 50 分 期末考试:50 分
*课程简介(Description)
(英文 300-500 字) This course is designed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majoring in law. The course is based on relevant civil laws in China, especially newly promulgated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arget of this course is to help students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and improve their abilities to solve cases by using the method of claim basis. It is important for them to achieve scientific legal thinking methods and lay foundations for the other parts of civil law. The course helps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by means of case analysi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course include: basic principles, legal relationships, subjects and objects of the civil law, legal acts,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ions. Besides, this course also introduces the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论教程
民法总论教程
介绍
•本教程旨在介绍民法总论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适用于对民法总论感兴趣的学生、研究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第一章: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总论的定义和范围
•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主体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
•无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保护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表现形式
第四章: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
•民事责任的弥补和减免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终止和转让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法律证据
•民事法律证据的形式和效力
•民事法律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方法•民事法律证据的保全和使用
第八章: 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结论
•总结民法总论的重点和要点
•强调民法总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以上为《民法总论教程》的详细内容大纲,希望对您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

请根据大纲的提示进行进一步阅读和研究,深入理解民法总论的概念和相关法律实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