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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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申请告知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的依据是《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第21号令]。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位于路弄号新建住宅在交付使用前,应到所属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现对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计划(或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原件;(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消防验收证明;(10)住宅项目有电梯的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需带好原件进行核对。
2、你单位在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前,必须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
在接受检查前,你单位有权要求住宅建设管理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和《行政执法证》。
3、行政执法人员核对建设单位填写的《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准确无误,并初审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齐备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
4、文件提交齐全后,在发出《受理通知书》7天内,应由两名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并如实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现场踏勘表》。
现场查验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理的期限。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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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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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2005年9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局长蔡育天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本市住宅建设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了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住宅交付后用水难、用电难、用煤气难、购物难、装电话难、入学难、入托难、就医难、出行难等现象,曾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证新建住宅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问题,1995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办法》创设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下简称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明确了新建住宅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必须达到的要求,并规定建设单位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本市共对1.7亿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实施了交付使用许可审核,不仅使新交付使用住宅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达到了规定要求,而且,对历史遗留的配套建设不到位问题进行了梳理,还清了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历史欠账。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其内容涉及教育、卫生、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后,市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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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沪住规[1996]第258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住规[1996]第258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城市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局、规土局、建委、建设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综开办,市农场局规划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规划管理处、佘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处: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府(1995)21号市长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市规划管理局、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商定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995年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市规划管理局和市住宅发展局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环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分别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要求建设单位就该基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等配套情况,书面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市区十个行政区范围内以及宝山、嘉定、闵行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住宅区(含新区、旧区、下同)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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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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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fe1ad4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c.png)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沪住质[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纪律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
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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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沪住质[2001]151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沪住质[2001]151号2001年5月28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1996年1月1日实施市府(95)第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府21号令)5年多来,全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市府21号令的规定,严格把关,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按照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搞好配套建设,保障了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该工作,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现将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原有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停止使用。
新版许可证采用电脑平板打印机打印,版面尺寸为17.5×23.5cm,封面为蓝底白字,内页为白底浅蓝色网纹,上印黑字体记录栏目及表格(样张见附件一)。
二、自2001年6月1日起,使用新版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质保书),新版质保书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新建住宅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作了修改(样书见附件二)。
三、自2001年6月1日起建议使用《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规范文本(以下简称说明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住宅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样书见附件三)。
四、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870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府2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在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中,有关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证明材料),改为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1197d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dc.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沪房管财[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沪房管财〔2010〕7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
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住宅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并标注本期计划建设范围)以及本期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包括应实施的公建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核定;对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当住宅建设总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按规划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站点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建设,不实行另外过渡措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c50b101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6d.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房管配〔2015〕6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
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10162ba98271fe910ef95b.png)
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
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
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2.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
根据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相关设置规范和规划要求,建设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努力满足居民的出行、就医、就学、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积极创造居民就业条件。
根据不同社区入住居民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不断提高居住社区宜居水平。
3.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手。
充分发挥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积极性。
在市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4坚持机制创新,政策聚焦。
完善原有开发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集团对口建设的新机制。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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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沪住计[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计[2001]99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对1998年3月1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本市住宅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95]66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负责审核本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是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协管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可以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且:(1)基地具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2)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配建的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制订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许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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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斑的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
以下是 6 条关于东星斑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
1. 东星斑对水质的要求可高啦!就像人需要清新的空气一样,它得在干净、稳定的水环境里生活。
咱得经常检测水质各项指标呢,酸碱度啊、温度啊都得合适。
比如说,要是水质变差了,那东星斑还能长得好吗?肯定不行啊!所以保持好水质是关键的第一步哟!
2. 喂养东星斑也不是件随便的事儿啊!你得给它提供合适的食物,就像给宝宝精心准备食物一样。
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还得注意营养均衡呀。
想想看,要是喂错了食物,那不就糟糕啦?所以得仔细着点呢!
3. 东星斑的生活空间也很重要呢!养殖池不能太小了,它们也需要有足够的地方活动呀,好比人需要宽敞的房间来伸展手脚。
要是空间太小,它们能舒服吗?当然不行啊!所以给它们准备个合适的家很有必要。
4. 疾病预防可不能马虎!这就跟人预防生病一个道理呀。
要定期检查东星斑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不对劲的地方,得赶紧采取措施,可不能等问题严重了才行动呀!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啦,对吧?
5. 光照对东星斑也有影响呢!它也需要适当的光照来保持活力呀。
总不能一直黑黢黢的吧,就如同人需要阳光的温暖一样。
如果光照不合适,那会咋样呢?东星斑肯定不高兴啦!所以要注意光照的调节哦。
6.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养殖过程中要细心、耐心!这就像照顾自己的宝贝一样,得时刻关注着东星斑的一举一动。
要是不用心,能养好它们吗?肯定不行呀!我觉得吧,只要咱们用心去做,就一定能养好东星斑。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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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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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1.16施行日期1996.01.16文号沪住[1996]026号主题类别住房保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1996年1月16日)各委、办、局住宅办、各有关配套单位、各有关房产开发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95)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及市住宅发展局制定的《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市住宅发展局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
根据市府(95)21号令,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办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并核发《许可证》。
二、核发部门。
市住宅发展局工程建设部专门负责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并核发《许可证》。
三、接待时间。
从1996年1月26日起,核发《许可证》工作正式开始运转,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五下午1∶00至5∶00。
四、接待地点。
本市人民路879号405室市住宅发展局工程建设部。
按《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请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抓紧落实有关核发《许可证》的工作。
——结束——。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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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随着上海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已成为上海市建设领域的主要任务之一、为了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该规定从住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涵盖了工程建设、施工监督、质量监督、验收入住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规定对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以及住宅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
要求开发商在规划阶段就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规划住宅的布局、绿化等配套设施。
其次,该规定对新建住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出了严格要求。
规定了设计图纸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建筑结构、基础设施、防火、隔音等问题的设计要求,要求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参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同时,规定了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标准,要求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施工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合格。
第三,该规定对新建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开发商应雇佣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
同时,要求开发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工程管理、材料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该规定对新建住宅工程的验收和交付进行了细致规定。
要求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只有通过验收后,开发商才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住房证明、使用说明等文件。
最后,该规定还明确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住房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项,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规定购房者对质量问题的反馈要得到及时处理,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综上所述,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对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以及购房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确保新建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部队新建自用住宅有关配套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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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部队新建自用住宅有关配套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沪住计[2002]10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部队新建自用住宅有关配套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沪住计[2002]108号2002年7月24日)驻沪部队、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专业配套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防建设和双拥工作》(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21])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双拥工作,对驻沪部队在营区内新建自用住宅配套建设提出以下规定:第一条驻沪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本市范围营区内新建的自用住宅配套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部队新建自用住宅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其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进行。
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部队新建自用住宅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配套专业规划的要求,由部队具体组织实施。
部队在进行住宅规划设计时,须同时征求市政、公用配套单位和公建配套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具体配套方案。
第四条部队进行的自用住宅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公建配套建设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
但须在住宅项目开工前,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规划要求,自行投资,自行组织建设。
第五条本着积极支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市住宅局将优先安排部队住宅项目,并列入全市年度住宅施工计划、上海市新建住宅市政设施配套建设投资计划和上海市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根据部队住宅的建设进度,优先办理部队住宅建设中的有关手续,帮助部队协调解决住宅配套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条部队在进行自用住宅红线内的配套建设项目,如经费确有困难,可向市住宅局提出申请,市住宅局在配套经费中(配套单位按实收费部分)先行垫付一定数量资金,以利住宅配套项目及时开工。
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719b13941ea76e59fa0476.png)
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已于XX年x月x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第三条新建住宅开工建设前,住宅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报新建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第四条住宅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已取得的规划建设方案批复要求,应当负责建设该地块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的配套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配套设施尚未与住宅同步建设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应当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终点站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该地块含两块以上宗地的,其中一块宗地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块宗地住宅总量70%时,该块宗地上的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配套设施应当全部竣工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请住宅分期交付使用时,住宅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第五条住宅建设单位在同一居住区分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居住区住宅建设总量应当合并计算,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条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为*相关部门的,应当与相关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七条新建住宅经有关部门分项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房管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房地产权证;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项目表、总平面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独立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非公益性设施,未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雨污水排放须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提供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住宅建设配套费缴清收据或住宅建设配套费项目包干使用证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但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编订门弄号牌通知;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根据申请交付使用的高层、多层、低层不同住宅类型,分别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交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过渡使用的公益性设施证明文件前款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每页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出具原件以供核对第八条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受理住宅建设单位申请后,市局负责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局会同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共同核查;区、县房管局负责审核的住宅项目,网上报市局备案,由区、县房管局核查,市局进行抽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情况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按照高层住宅不低于30%、多层住宅不低于20%、低层住宅不低于10%的比例和同一类型住宅不得少于1幢的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应当现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意见书》,记录核查情况,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拍摄并留存照片:住宅项目的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之处;小区主出入大门的弄、牌号及小区名称、大门全貌;抽查的门幢号、户室号;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线、电话通信线及宽带数据线信敷设到户及楼内接线箱配套完成情况;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通的住宅项目,室内燃气管道与室外燃气管道连通的标志;尚未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通的住宅项目,住宅室内已完成燃气管道敷设的标志;住宅立面的空调器外机基座和冷凝水排放管;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绿化建设情况确因非种植季节原因需延时绿化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向业主公示住宅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完成绿化建设的书面承诺;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路灯、围墙建成情况;公建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置情况第十条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在收到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成住宅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后,颁发《许可证》;发现违反《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住宅建设单位,同时移交房管执法监督部门处理经依法处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第十一条市或者区、县房管局颁发《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下列文书及时立卷归档: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综合业务受理单;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意见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审核意见表;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内部审核流转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应当另立卷并作为档案附件一并归档第十二条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住宅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在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时,及时告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达到的交付标准并予以工作指导;建立基础台帐,掌握住宅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度,按季度预测汇总本区域的住宅交付使用情况,督促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监督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执行,引导业主了解住宅性能,合理使用住房及设施第十三条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时,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 12月1 日起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房地资[]29号)、《〈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 (沪房建[]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附件: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2、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意见书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月报表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季度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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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3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l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字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外燃气管道的镶接;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居住区内完成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其中,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档居住区还应当完成五类以上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敷设到户。
(六)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七)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 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八)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九)按本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十)完成居住区内的配套绿化建设。
(十一)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八条(交付使用的审核申请)新建住宅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核的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审核表;(二)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的文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五)市政、公用配套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交付使用的审核机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审核程序)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之日起30 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交付使用的要求)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外燃气管道的镶接;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居住区内完成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其中,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档居住区还应当完成五类以上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敷设到户(六)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七)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 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 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纽、地铁站点。
(八)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九)按本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十)完成居住区内的配套绿化建设。
(十一)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对审核发证情况的监督)市住宅发展局对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发证情况实施监督,每年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实施抽查或者复查。
第十三条(限制措施)非经营性新建住宅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分配。
经营性新建住宅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
新建住宅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由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可处以2000 元以上l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住宅未按规定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又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不按住宅竣工配套计划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并停止交付使用。
逾期未补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逾期未补建或者在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并可以按照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
(三)新建住宅未按规定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并停止交付使用。
逾期未补建的,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作为未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的补偿,并由有关部门落实安排相应的公共建筑设施3 无法限期补建或者在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相应的公共建筑设施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
违反本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对其他住宅建设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民事责任)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人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人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追偿。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要求的,有权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以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