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201606
国家关于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政策
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大局,为了加强对这一重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国家关于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煤电机组的供给已经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而且由于技术和设备的落后,煤电机组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给人民裙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国家决定加快淘汰煤电机组落后产能,推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机组的发展,实现能源供应的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国家关于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了有效推动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主要包括:1.加强政策引导: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机组的建设和运营。
2.制定具体目标: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3.优化淘汰机制: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的淘汰机制,包括限电、淘汰和置换等措施,确保淘汰工作有序进行。
4.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淘汰过程合法合规,不影响电力供应和社会稳定。
5.保障就业安置:国家要求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合理安置受影响的员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国家关于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政策支持为了支持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主要包括:1.资金支持:国家将加大对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入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机组的建设和运营。
2.税收优惠:国家将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3.技术改造支持:国家将加大对煤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推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机组的研发和应用。
4.市场准入支持:国家将采取措施,为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机组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投资力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名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转让的制度。
我国之所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至今仍在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因此,国家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浪费和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二、如何贯彻实施本条规定的限期淘汰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关于淘汰的对象。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四种,一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二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
以上两方面包括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制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
三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四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等。
后两方面包括叠轧冷板、1800千伏安以下的钛合金电炉、2V-0.3/7 、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还包括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空调、电冰箱、炉具等。
(二)关于应当淘汰的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对应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实行目录制度,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
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分别不同情况淘汰了15种工艺与设备。
十六部委印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 : 今 年 化 解 过 剩 产 能 约 需
安置 5 0万 职 工
大职业培 训和 职 业介 绍 力度 . 一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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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同部 署 、 同安排 。第 二 , 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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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总量、 区域 、 品种 和 需求 基 本
平衡 。 二是 更加严 格按 照标准 去产 能, 加 快 退 出长 期 停 工 停产 的“ 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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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5-7-23 11:24:39国家经贸委近日公布了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并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份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
其中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有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等8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设备等55种,淘汰的落后产品有地条钢等57种。
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具体规划,限期淘汰目录所列项目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2005-7-23 11:23:5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
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各地经贸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
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
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
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
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6个部门出台意见促使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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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6一、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三、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按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问退出。
产能小于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 至3 年内淘汰。
《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l 定标准》附后。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 年5 月底前)。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认定,并将排查认定结果于5 月20 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结合各地排查认定结果,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部署,统筹研究提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并分解到各产煤省(区、市)。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6 月-12 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区分落后产能不同类型,对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实施淘汰。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
退出煤矿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重点地区工作指导。
(四)检查考核。
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淘汰落后产能需满足国家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偿的门槛要求。
其次,其提供的相关生产线以及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必须相一致,不得转移。
同时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最后,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相关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法律依据:《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
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我国的落后产能也在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许多落后的产能存在。
这种落后的产能不仅阻碍着经济发展,而且也给环境污染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消除这种影响是必要的。
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以积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根据这些指导意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综合标准包括: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技术支持、财政收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首先,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应首先遵循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落后产能企业应当及时转变发展模式,在产能改造中有序推进,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改善工作条件,改变劳动力利用模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其次,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应当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实施有力的技术支持政策,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加快技术升级,提高设备的性能与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综合竞争力。
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方面的作用,完善企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申请技术改造企业出台优惠政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此外,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还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收益和社会服务能跟上进步的步伐,同时要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同时,也能达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目的。
总之,要想取得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成功,就必须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来实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以更好地反映各种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建[2007]873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财建[2007]87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加大了统一、整治污染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落后产能的问题,为了鼓励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一是要坚持以依法、依规推动退出为主导。
落后产能的退出要借助法律帮助,因此,我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把落后产能处置活动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各部门职责,以法治手段推进落后产能退出,有效避免落后产能处置中的不当行为及其后果。
二是要坚持以综合考虑推动退出为原则。
落后产能退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形势和价值判断,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采取科学、合理、公正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公共资源的消耗,确保落后产能的合理退出、安全处置。
三是要坚持以制度推动退出为基础。
要加强对落后产能处置中的不当行为的监管,制定出台具体的审批制度,从而保证落后产能退出过程中的合法性;要建立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自觉落后产能退出;要加强全社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而促进落后产能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要坚持以多方协作推动退出为目标。
落后产能的退出需要完善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服务,让企业在改造过程中更加轻松,同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环保部门以及企业等共同参与,深入落实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利用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落后产能退出过程中的机制障碍,最终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有效、资金使用有序、落后产能退出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
以上就是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推动落后产能的退出,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环境,又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因此,各地要把落后产能淘汰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推进政策精准制定,提升政策执行和完善现有机制,让改造政策更好地造福更多人。
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一、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落后工艺、装备和企业目录的依据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13类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最新整理)
13类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要求(最新整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摘自银联信《2016年行业授信政策要点通用手册》。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发[2016]70号【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6〕7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5日关于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抓好“去产能”工作,有效化解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能过剩矛盾,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树立并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去产能”作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速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增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动力,为我市“迈入第一方阵、建成制造强市”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协调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在冶金、船舶、不锈钢制品、水泥粉磨、印染、铸造、玻璃制品、铅蓄电池、印刷版材、电镀、一般化工产品、普通机电产品、中低档纺织品、初级加工农副产品等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的行业或落后产能相对集中领域,继续加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产品低端、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多、资源能源浪费产能的化解淘汰力度,确保“淘汰一批、消化一批、改造一批、转移一批”过剩、低端、低效产能。
“十三五”期间,加速形成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现有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得以优化,产能结构和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主任 马凯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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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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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 件规定的各行业落后产能 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十一五 期间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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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发布的钢铁、有色金属、 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提出的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 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 落后产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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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政策约束机制 1、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 环保、能耗、质量等指标约束作 用,尽快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行业 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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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强 化对落后产能的监督性环境监测、 减排核查、环境执法检查、执行 产能能耗限额标准监察,制定措
施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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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制, 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力 度。提高落后产能土地使用成本。 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抑 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市场需求, 严格限制相关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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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实行“区域限批” 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 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 建设项目 必要时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 电
时限 2010 2011 2010 2011 2009 2009 2009 2010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滁政办秘〔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办秘〔2016〕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皖工业〔2016〕5号)精神,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6年,我市工业行业计划淘汰水泥产能51万吨。
二、重点工作(一)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列入淘汰计划的产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关停。
未按期关停的落后产能企业(装备),自淘汰截止之日起实施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0元。
对列入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前,不得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也不再享受相关行业优惠电价政策。
对实施差别电价后转产或关停的企业,申请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应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的核查验收材料,并报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不再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凤阳县人民政府)(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
公布淘汰企业提出换证申请的,应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淘汰落后完成情况确认书,质监部门方可受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银党发[2016]18号【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银党发〔2016〕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推动新常态下工业经济发展动力转换,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企业消化产能1.鼓励兼并重组。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其中一户必须是规上企业)通过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实施强强联合、兼并改造困难企业、中小企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产生的税费给予50%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2.鼓励企业走出去。
鼓励本土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化解过剩产能,凡税务登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外建立销售窗口的,经组织评审,一次性给予境外建立销售窗口费用5%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产品远销境外,按照实际合同和发票额,经组织评审,一次性给予实际销售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并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凡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经组织评审,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3.淘汰落后产能。
鼓励企业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对按要求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淘汰量市场价值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二、加快消化企业库存4.加大政府采购。
凡各级财政出资的采购活动,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且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土企业产品,各级采购人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我市企业采购货物的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总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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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
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
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