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取备案凭证的非特化妆品批件有效期及后续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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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申报指南

2024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申报指南

2024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申报指南一、概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个人形象的重视,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

在中国,化妆品的申报管理也逐渐完善,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2024年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规定也做了一些调整。

本指南旨在向企业详细介绍2024年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申报流程和要求。

二、申报类别根据产品的用途和性质,化妆品可以分为特殊化妆品和非特殊化妆品两类。

特殊化妆品是指具有特殊功能或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包括防晒产品、染发剂、脱毛剂等。

非特殊化妆品则是指一般化妆品,如洗面奶、乳液、香水等。

本指南主要针对非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进行说明。

三、申报流程1.企业准备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或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证件和文件。

2.申报备案: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产品质量评估:申报企业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需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要求1.产品安全性:申报的非特殊化妆品需符合卫生标准和相关的安全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物质。

3.生产环境:申报企业需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和设备,保证产品的生产卫生和质量。

4.生产工艺流程:申报企业需明确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五、其他事项1.进口化妆品:对于进口的非特殊化妆品,进口企业需提交进货凭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申报备案。

2.产品变更:申报企业需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产品的任何变更情况,如成分、工艺、生产地等,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3.质量投诉处理:申报企业需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总结:。

化妆品备案凭证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

化妆品备案凭证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延续事宜: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批件于18年12月底过期,但是18年3月拿到特妆延续的受理通知书。

批件过期后,受理通知书是否能作为生产的凭据?还是需要等批件审批下来后才能生产?回复内容:受理通知书无法律效力。

2.硫柳汞和苯汞化合物在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是准用防腐剂,具体限量为Hg的含量不超过0.007%,仅限用于眼部化妆品。

但是在《已使用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并未收录苯汞化合物及硫柳汞的INCI名,请问若是在申请眼部化妆品备案时,若要使用该原料,应当如何进行备案?还是说该原料已经是不允许使用的化妆品组分呢?回复内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中“说明”有强调: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列入本目录,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3.请问发售的粤妆化妆品必须都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系统备案成功后?回复内容:(一)化妆品合法性问题,可登陆国家局自行查询。

(二)企业合法性查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获取企业许可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有说“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请留意后半句)请问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该产品化妆品备案时,应选择自主备案,还是委托备案??回复内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5.从韩国取得化妆品总代理商,本公司是贸易公司,进口化妆品需不需要办理化妆品备案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等),如何办理?回复内容:需要,参考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
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6月30日前已备案产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8)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
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如
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等); (9)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示例
2.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 ○ ○
○ ○ ○ ○ ○ ○ ○ ○
性激素 防晒剂②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续前表>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 发 类 脱 毛 类 美 乳 类 健 美 类 除 臭 类 祛 斑 类 防 晒 类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氮芥、斑蝥素


pH值③
-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桂食药办保化[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4〕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有关单位:根据2013年12月16日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通告》)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调整(一)按照《通告》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按照《通告》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家非特用途化妆品不再进行纸质申报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将由现行的纸质申报备案调整为产品信息网上备案。

企业自行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产品信息申报备案,申报具体要求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通告》附件1)执行。

(三)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四)在2011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已取得备案凭证的非美白类化妆品,其备案凭证在有效期继续有效。

自2014年6月30日起,鼓励企业按照《通告》要求重新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重新备案时延用原产品备案资料,备案有效期自重新备案之日起计算。

国产特殊化妆品(非特化妆品)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国产特殊化妆品(非特化妆品)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国产特殊化妆品(非特化妆品)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为什么所有化妆品上市前都需要备案,就像每个产品都有自己的对应合格证,每个国产非特或特殊化妆品在生产上市前需要在非特殊国产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自己的备案凭证。

那么化妆品备案需要多长时间呢?下面由综普产品技术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2013年,政府颁布了《国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国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应当按照《国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统一公布。

化妆品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化妆品备案需要多长时间?具体来说,你的产品是特殊还是非特殊,国产化妆品分为特殊和非特殊。

特殊类别:半年至一年。

非特:15天到3个月。

化妆品备案流程。

1.确定产品分类
2.确定国内责任人的注册地
3.授权国内责任人
4.注册备案系统的用户名
5.检测样品
6.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7.生成备案信息凭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二)审查内容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法律效力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境内责任人可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接收单,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产品备案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上()公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四)备案对象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境外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名称注册,并获得密码。

五、备案条件(一)首次备案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2、备案资料完整;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形式;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产品变更已取得备案信息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

(三)备案注销已备案产品不再从浦东新区进口。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1月7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

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ﻫ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ﻫ(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ﻫ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ﻫ(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试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检验报告体例出具报告.五、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项目编码:300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二)子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项目编码:30022三、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等。

四、受理机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五、决定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八、禁止性要求(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的;(三)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四)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五)其他属于不予许可范围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一)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申请材料清单(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12)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已获批和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已获批和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已获批和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在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已获批和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是否可以进行备案存在不同的情况。

首先,对于已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视情况进行备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商品上市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在备案管理制度尚未实施之前,这一审批机制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被视为已经经过审批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无需重新备案。

然而,对于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后续备案的情况较为复杂。

在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之前,这类产品并未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因此无法确定其质量和安全性。

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考虑到无法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后续备案可能面临诸多问题。

一方面,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其配方、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管,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需要对这类产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另一方面,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和法规的问题。

虽然备案管理制度在全面实施之前并未形成正式规定,但相关政策文件可能已经对行业进行了一定的规范,禁止销售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获得行政许可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可能涉嫌违规。

综上所述,对于已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视情况进行备案;对于未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后续备案可能面临较多问题,并需要更加谨慎地进行评估和管理。

为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明确未获批产品的后续管理方式,确保化妆品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事后备案程序(草案) - 法规解析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事后备案程序(草案) - 法规解析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事后备案程序(草案)一、为规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后2个月以内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通过口岸检验,允许进口之日起二个月以内报卫生部备案。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备案材料,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原件一份):(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配方表;(五)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检验规定》中规定的微生物指标和卫生化学指标进行。

(六)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完整包装的产品1件。

五、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以下顺序提交申报材料,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原件一份):(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二)产品配方表;(三)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检验规定》中规定的微生物指标和卫生化学指标进行;(四)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完整销售包装的产品1件。

六、备案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二)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备案材料原件应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建议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备案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五)提供的检验报告应在2年有效期内。

(六)所有外文(产品成份名称及生产企业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

七、委托其他单位申请备案或生产的,应出具的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盖有产品责任人和受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二)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三)每个产品提供一份委托书原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ORALCARERNDUSTRY 第三十一卷第一册2423年2月63-综合信息•关于牙膏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说明业内各有关单位:2424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有关事项的公告》(2424年第164号) (以下简称公告,详见附件一)°公告第四条对牙膏产品执行新的监督管理办法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协会就有关问题说 明如下:一、 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 管理;二、 在牙膏产品新的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牙膏有关经销商、经销场所和平台不应要求企业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提供 相关备案资料;三、 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牙膏经营企业按照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者,牙膏经营企业应按照公告规定作出说明。

如 有必要,协会可依据公告提供书面说明资料。

专此说明。

附: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424年第164号)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2424年1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424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423年3月3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 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2423年3月3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 称负责。

二、 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自2423年3月3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 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 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5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5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正文:----------------------------------------------------------------------------------------------------------------------------------------------------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关于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

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不再按照过渡期要求管理。

相关产品的配方、技术要求等安全性相关内容不再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二、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相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进行了更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关于贯彻落实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妆﹝2018﹞42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19〕656号)的要求,现将在湖南省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enterprise/index.jsp)注册用户名称、上传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并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窗口递交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取得电子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办事指南见附件)。

三、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通过备案系统已申请用户名称注册、但未取得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的,或已提交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但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需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窗口办理未尽事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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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取备案凭证的非特化妆品的后续监管问题
1.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已获行政许可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2018年11月10日前已获行政许可的产品,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的,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或变更产品上市之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原纸质版凭证自动失效。

境内责任人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为不同的企业法人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2.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3.能否在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一并选择多个进口省份?
系统默认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即为进口省份,后续境内责任人需要从其它省份进口时,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中增加填报进口省份及收货人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在原备案凭证的“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新增省份名称。

该项操作无须人工审查,但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监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境内责任人并未从所填报省份进口的,将按提交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对该境内责任人按照异常用户予以冻结。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有效期如何设定?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

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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