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商品批发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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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商品批发业务管理制度
1.商场开展的批发业务,要实行由主管经理严把价格关、质量关的经理负责制。
2.商场的批发业务要专人负责,单独立账并及时登统明细账,能独立核算的单位要独立核算。
3.商场的批发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开展业务活动的下属单位要验证其营业执照专营证和税务登记号码,认定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工作,并建立客户档案,随时联系。
4.商场及下属商店要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确因客户需要超出商场营业执照范围的,必须上报市场经营部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方可经营。
5.各商场及下属商店批发业务要严格采用无收款台(一手钱一手货)的结算办法,下拖不欠,严禁采用代销方式批发商品。用支票结算的,要按商场财会制度要求,三天后付货。
6.确因市场变化需与批发单位发生代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方必须是多年合作的业务单位。
(2)对方必须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有债务偿还能力经济实体。
(3)必须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
(4)必须上报商场总经理审批。
7.凡私自向批发单位代销商品的,要严格追究经理及承办人的责
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8.商场的批发毛利率不得低于本商场的综合费用率,凡低于综合费用的,要上报商场总经理批准,否则冲减已实现的批发额,并追究相关经理的责任。
9.批发人员要严守本商场经济秘密,严禁向其他业务单位泄密。
10.非质量问题批发商品一律不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