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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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企业并购操作中必然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企业井购法律风险包括资产风险、财务风险、人事风险、经营风险、环境风险、汇率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等。当前我国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着立法不完善,风险防范操作不规范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应完善反垄断法,建立企业井购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并购之前和进行中的职能。

[关键词]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地发展,企业并购已经愈演愈烈,已不单单是企业之间的相互并购,更多的是跨行业,跨国家的企业并购,并呈现出多元化,深层次化,多战略。长远性发展的趋势。由于受企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们目前还不能有效地防范在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当前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和隐患,其中法律因素特别重要,即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并购的成败和合并后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是指对于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具体包括资产(产权)风险、财务风险、人事(人员劳动)风险、经营风险、合同整合风险、环保风险、无形资产整合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下面着重谈国家立法和政府主导方面为防范企业并购中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一)我国防范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于防范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相关法律有:公司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法、知识产权法、投资法、劳动法、信托法、上市公司并购法以及一些国际法规和公约等等。《公司法》对于企业的合并和兼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企业的资金出资规模、性质、股东的数量要求、工会管理等问题。2008年《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分类和评定标准和认定,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法律责任的追究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法》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员工的任用和解聘,薪酬福利,工会的加入,工会组织的作用,同时对企业并购有了更高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证

券交易法》涉及大中型的上市公司在股票债券收购中所必然面临的问题,无论是MBO还是ESOP以及LBO都要接受证券法规定的监督而进行。同时《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在企业的作用,并要求在企业并购所采取的步骤和措施中,参与律师都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引导并购走上合法,规范化道路。在关于国际并购方面当然会涉及国际条约和规定以及第三国的法律和法规,其中WTO、伯尔尼公约等对于进行国际并购有总体陸原则规范。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很大的关注和涉及,但也存在不足和缺陷:1立法效力层次不高。企业并购活动涉及环节多、触及利益主体多,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高层级的法律对各方主体的行为、关系做出规范和调整。而现行企业并购立法多为国务院及其部委所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实际所占比例较小,这使得上述法律、法规在企业并购的适用过程中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大大降低。2立法缺乏统一指导性。当前中国对于企业并购的法律很多都是带有防卫性即问题出现之后进行修改及未来再次发生问题而防范。但企业并购所会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采取这种解决方法,就无法使法律起到维护和引导作用,无法做到有统一完整法律体系来规范并购活动,避免并购风险带来的损失。中国需要一部真正可以指导、预测和管理中国国内企业并购和外资并购,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

(二)防范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政府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除了在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外,更多的是需要从法律实施和监督操作中进行防范,而国内既存的防范操作中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1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并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变化问题,这其中有包括产权的转移,行业的影响,员工的裁减等问题,这些都是很容易带来社会、经济影响,从而造成严重问题。政府对于企业并购的管理和监控,使得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是从多个方面进行的:对于带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并购有国资委机构进行监控,从而使得企业并购中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和产权规定处理不当造成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情况得到避免;对于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相关的证监会等组织的监督和制度规范的监督,这就使得企业并购在进行中必须本着透明、公开、公正的立场进行,这也就对于企业并购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如产权混乱,财务黑幕,知识产权转移等都可以合理解决;并且在特定领域还可能涉及国家及相关部门的监控及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调整。2社会机构组织的干涉。企业并购的非参与者本文称为社会机构组织,这包括新闻媒体对于企业并购的报道和宣传从而让企业并购更加透明和公开,也使得很多具有法律风险的问题和情况得以暴露出来,其中进行国际并购需要多方位注意;行业组织的规定和发展情况以及世界他国该行业的情况也是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任何一个企业并购都会涉及到员工问题,此外还有社会群众因素的影响,来自民间的力量也是必须考虑到的。这其中具有社会就业和环境保护等问题。总之这是一个比较复杂,没有一个体系的具有强力干预的力量组织群体。

实际操作中我国企业并购很多是不合理且不科学的,这是因为:1没有统一的机构和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很多时候是国家或者某些部门临时性建立起作为协调和参考的组织和委员会来进行并购的指导或者服务、某些情况下还是居于很大的行政权力意识,这就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运行不是很自由,很具有自主权。2适用法律不科学,趋利避害,回避问题,本来中国没有对企业并购的强行规定和严格要求,这就使得很多企业进行并购认为越简单越好,并且很多时候只要内部达成一致就行,根本没有考虑需要协调很多问题,这就造成企业在合同上达成并购,却会出现并购后员工不和,资产不清,管理松散等问题所带来的纠纷和争议。3地方保护主义顽固。可以理解很多地方在税收和政策上对于企业并购有不同程度的阻碍,这是出于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和财政等因素考虑,就如并购后总部的迁移就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影响一些地方法律法规的敏感区,使得并购后出现成本和收益的不合理变化,尤其对于我们来说,对于外来资本和技术的并购持一种期待又害怕的心态,以致认为被并购就会丧失自由性,就会成为改变自己的性质和身份,所以在法国达能并购娃哈哈的争议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我们缺少平常和稳定的心态,需要从全局、全球来看待这个问题。

二、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改革

(一)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完善

2007年制定颁布的《反垄断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但该法仍存在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之处。(1)涉及范围和调整对象不明确、混乱,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划好所调整企业领域和性质,国家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2)不够细致并可操作性较差,对与企业并购的规范等不够明确和具体,必须进一步完善该点;(3)衡量的标准和处罚的程度不够明确、合理,可以借鉴美国对反垄断规范法规所用的衡量措施;(4)增加与国际的接轨要求。只有健全反垄断法才能对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起更大、更具体的指导作用。

2企业并购法的制定

反垄断法在整体上对于企业并购起指导作用,但真正具有防范和处理作用的是更深层次的立法,这其中首推《并购法》的制定。中国企业并购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很复杂,不仅仅是本国企业内部的并购,还包括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此外企业并购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购问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这些现象可以以单行法规的形式调整,但是纵观这几年的发展和运行情况来看,单靠单行法规是不够的,也就需要统一的专门调整企业并购的法律来调整,它不仅调整本国企业并购,而且还要调整外资并购、海外并购等问题。此外还有必要对于一些具体的单行法规进行针对地修改和完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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