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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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给我一个商标,我可以“起死回生”前言近期,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引起的商界、法律界、IT界的热切关注。

本文简要阐述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事实,并谈谈个人看法。

一、此案看点看点一:苹果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是否犯了“低级错误”。

看点二:金融危机后,欠一屁股债的深圳唯冠,能否利用IPAD商标索赔,获得“重生”。

二、此案简介(一)当事人原告: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诉争标的IPAD商标权(三)争议焦点1.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权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有无约束力;2.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四)案件经过如果没有新闻报道,我也不知道最早在中国内地注册“IPAD”商标并非美国苹果公司,而是潜伏在深圳的、债台高筑、濒临倒闭的唯冠公司。

从2000年开始,香港唯冠国际麾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在唯冠注册IPAD商标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2009年,台北唯冠将其拥有的IPAD商标权以3.5万英镑转让给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的壳公司)。

但苹果公司却在合同签订时忽略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的手中,而是在深圳唯冠手中。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权争夺案,苹果一审败诉(判决全文见:/tele/2012-02-20/1154613.shtml)。

该案终审已于上月29日在广东高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三、此案启示(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唯冠国际曾经一度是全球著名的显示器生产商,然而,2008年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开始由盛转衰。

这提醒我们“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不要将全部业务寄望于一个客户或几个客户,而应当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去建立更加多的客户、业务来源。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作者:张隐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和争议事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关键词】唯冠;苹果;IPAD商标;侵权1 案情回放2001年—2004年,深圳唯冠的母公司——台湾唯冠分别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台湾唯冠向英国IP公司转让了“IPAD”商标,2010年4月,IP公司将IPAD商标权转让给苹果公司。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近日,随着深圳唯冠公司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苹果的败诉,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苹果“IPAD”平板电脑下架,暂停销售的情况。

苹果这个全球市值最高的企业就此偃旗息鼓,放弃对“IPAD”商标的使用,还是抗争到底,继续使用该商标,事情会出现怎样的结局,这成了国内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笔者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考虑从这一事件中引申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 商标权具有严格地域性2001年,深圳唯冠就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功注册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获得两个商标的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通俗地讲就是“在哪个国家取得权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保护”。

跨国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产品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将商标权利延伸至产品所销售的领土。

20130328:最高法院公报三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20130328:最高法院公报三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网址:/article/detail/2013/03/id/932621.shtml责任编辑:陈秀军净化市场规范秩序积极护卫品牌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一、苹果唯冠“iPad”案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重大调解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陈秀军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

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

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I n nov a t i on
创新
对 唯冠商标权的侵犯。
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4 ) 该商标作为驰 名商标受保护的记
录 ;( 5 ) 该商标驰名 的其他 因素” 。 根据法 条的规定 , 我们
| 三 、 具体分析 i P a d案中商标 权侵权应 该如何 确定
商标 法对商标权 的保 护不够完善, 反不 正当竞争法起 到 了兜底 保护的作用。 但 是, 根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 的立法原 则, 其主要禁止的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认商业 道德 的行
小结
这一案例对 我 国家 电行业企 业的最大警 示在于: 商标 转让中的双方, 一定要知晓商标的地域性概念, 即一个 国家 或地区依 照其本国的商标法 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 的
商标权 , 仅在该国或该地 区有效 。 而一个商标能否在某个国
家 获得保 护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 该国法律规定 的保护 条 件。 在中国实行 “ 注册在先原则” , 即只有在先获得 商标局颁 发 的商标注册证 书后才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而美国等 国家实 行“ 使用在先原则” , 即对商标在先使用且达到一定条件 时 才可能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 家电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 的国家获得保 护, 扩大商标权利 的地域性 , 就必须通过一定 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 第一种方 式, 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 的国家或地 区的有关机关申请注册; 第二种方式 , 利用国际 条约进行注册, 主要包括马德里、 欧盟商标 、 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 非洲地 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4 大体系申请注册。 无 论是小公司还 是世界跨国公司, 在知 识产权 的游 戏 规划面前, 都没有法律豁 免权, 我 国家电企业尤其是中小企 业对商标不够重视 , 甚至认为商标就是公司商品的一个简单 标志 , 但这一案例中的i P a d 商标就关联 了巨大利益 , 希望这

ipad商标侵权案

ipad商标侵权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悉,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 日前,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 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 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 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 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2月29日公开审理此案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 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事件简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 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一个是全球最具品牌的电子巨头,一个是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濒危企业。

当骄傲的巨头遇上亡命的“陌路狂徒”,这场“iPad”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结局难料,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唯冠深陷“案中案”“iPad”之争波澜再起IPad——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是近几年电子产品市场上的新宠,占据了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70%以上的销售份额,也是苹果公司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

近期,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纠纷又让iPad热度再升。

在这场由商标权引发的纠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博弈。

苹果用iPad商标向中国人展示了其领先世界的科技与创意,而中国人也将对苹果产品的信赖与认可寄托在“iPad”中。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最初不是苹果的,而是由香港唯冠国际注册的。

在2009年,苹果通过英国的IP公司用3.5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

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深圳唯冠手中,而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

为了取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唯冠,请求获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创,此时的唯冠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其大部分资产已作为抵押被银行冻结,因其无力偿还台湾富邦债务,被富邦告上法庭并提起破产申请。

为了摆脱危机、挽救企业,唯冠将目光投向了价值巨大的“iPad”商标,迅速通过司法、行政、海关等多种手段全面展开对苹果的攻势。

一审中唯冠以压倒式优势获胜。

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堪称经典,我们无从考量,更无法预知结果,但是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之争折射出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令人深思。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而中国市场的商标权纠纷尤为突出。

中国品牌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早在十几年前中国知名商标就已经开始在国外遭遇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天津著名品牌“狗不理”包子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先后被在国外的经销商抢注。

苹果与唯冠

苹果与唯冠

2012年2月24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定:中止诉讼。

在几个回合较量失利后,苹果总算是稍微稳住阵脚。

2010年4月19日苹果起诉深圳唯冠,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唯冠名下IPAD商标专用权归己方所有时,不会想到今天的局面:在这场IPAD商标争夺战中,自己先发制人,却陷入无比被动。

201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不服提出上诉。

但是深圳唯冠却受此鼓舞在全国各地展开反击:一方面向惠州、上海等地法院起诉苹果或其经销商,请求禁止销售IPAD产品;另一方面向全国40多家工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苹果IPAD电脑,苹果同时还面临“天价罚单”的威胁。

在苹果眼里,深圳唯冠是收了转让费而拒绝办理转让手续的背信弃义之徒;而在深圳唯冠眼里,苹果是无视中国法律公然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无耻之徒。

尽管真相仍然扑朔迷离,但是一个关键事实却很清晰: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名下,而IPAD的价值却来自于苹果的使用。

此案带给中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大考验呼之欲出:如何平衡商标注册者以及缔造商标价值的使用者的利益?真相扑朔迷离,谁在撒谎?双方争议的源头要追溯到2000年。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同是唯冠旗下的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苹果公司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为唯冠公司所有,于是策划购买IPAD 商标权。

对于购买一事苹果公司并未亲自出马,而是通过其在英国成立的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下称“IP公司”),与台北唯冠就商标权转让一事进行谈判。

2009年,IP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台北唯冠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

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

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

事件背景: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 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

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果。

2012年2月22日消息,iPad商标权侵权案上海听证会结束,唯冠要求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

苹果认为唯冠iPad产品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申请禁止本案审理。

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谈判

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谈判

评论1: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谈判一、谈判内容回顾本次谈判是苹果和唯冠有关于ipad商标权的价格谈判,谈判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唯冠向苹果索取商标侵权销售赔偿,唯冠报价8000万美元,一次性解决侵权的所有问题,苹果报价6000万,后双方经协商各让一步,以7000万价格成交。

此部分由于不是本次谈判重点,双方速战速决。

第二部分是苹果向唯冠购买商标独占权的谈判,苹果初始报价为1亿,而唯冠报价则为5亿,双方报价差距悬殊,苹果认为ipad的价值是由苹果创造,而不是由商标创造的,而唯冠则认为ipad市场份额高,商标带来了很大的利益,一番激烈磋商后,唯冠率先做出0.5亿的让步,随后苹果作出1亿让步,后又以唯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周转为由秉着善意帮助的态度让步0.5亿,但唯冠的态度则是富贵不能屈,最终双方就此僵持不下,谈判阶段性破裂,只就第一部分的侵权赔偿达成协议,其余部分记录备忘留待下次谈判。

二、谈判优劣分析1、优点(1)开场背景介绍迅速简洁,寒暄部分自然适中,双方互赠礼物以表诚意,谈判的基本礼仪注重周到,成功创造了良好的开局气氛;(2)谈判的还原度很高,很好的把握住了适宜的节奏,因为双方初始的报价就十分悬殊,如果急于谈成,反而会给人一种为了谈成而谈成的嫌疑,让谈判变得生硬虚假,而双方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但本次谈判的停留点却是一种自然流畅的结果;(3)谈判注重了细节,在开场给出了董事会授权书,结尾及时留录谈判的备忘录以便下次商讨;(4)谈判运用了多种策略、谋略及技巧,如红白脸谋略,苹果对于商标价值的多次否定使得唯冠的财务总监发怒,又由其总经理即刻打圆场,很好地起到了震慑对方的作用,使对方做出让步;如唯冠在报价阶段运用了先报价策略,抢夺先机,让对方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自乱阵脚;如及时确认谈判进度,双方每达成一项一致意见就有专人向对方作出确认,可谓注重了谈判的细节,考虑周到;如软硬兼施的谈判策略,所谓善者以温,蛮者以硬,此策略既是对谈判气氛的适当调节,也是对红白脸谋略的有效化解;如避重就轻策略,第一部分唯冠的迅速让步是为了能在第二部分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攻心战中的满意感谋略,称赞对方以达到取悦对方、营造和谐气氛的目的;以及恻隐术谋略,自己与对方的实力相对比,以谋求对方的同情;2、缺点(1)谈判内容略显单一,虽然对象是商标权谈判,无法量价结合,但是苹果和唯冠之间多次以ipad市场份额的价值是由商标创造还是公司创造方面争论不休,显得论证较为单薄,不够充分,虽然这个论据的提出十分必要,但是并没必要反复强调;(2)红白脸的安排略显刻意,唯冠的财务总监的强硬策略感觉不够自然,应该重新考虑一下谋略的切入点;(3)苹果在本次谈判中没有合理运用好自己的优势地位,没有显现出他们在谈判中一贯的强势态度,没有发挥出这方面可以利用的价值;(3)谈判人员的设置上值得考量,出现了较多的总监职位,正常谈判中很难出现这样的高级领导济济一堂的现象,应该根据谈判内容合理配置。

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当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为实现价值最大化、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调解结案,这是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正文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

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

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

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法院评论由于诉讼时唯冠公司已濒临破产,涉案“iPad”商标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国内外关注。

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唯冠苹果iPad商标之争始末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之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IP发展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转让10个iPad 商标。

而深圳唯冠(微博)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此转让中。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又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

上海法院驳回唯冠要求苹果停售iPad申请。

2012年3月:苹果iPad3将发布前夕,深圳唯冠对苹果发起实质性的“阻击”行动,唯冠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海关备案扣压苹果iPad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2012年5月: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唯冠对苹果iPad商标权诉讼。

市中院一审判苹果败诉美国苹果公司、IP发展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市中级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法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IP发展公司、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广东高院于今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聘请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辩论十分激烈。

庭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

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6.25裁判规则根据我国商标权法规定,商标权转让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必要的转让手续。

书面协议签订主体不包括商标权人,涉案商标权人也没有与协议任何一方成立表见代理行为的,协议对商标权人不产生拘束力,商标权转让行为无效。

正文苹果公司、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归其所有并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法院评论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iPad商标权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iPad商标权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iPad商标权案二审未当庭宣判2012年03月01日05:36南方都市报[微博]海鹏飞我要评论(0)字号:T|T转播到腾讯微博苹果公司知识产权调查员Graham Michael Robinson出庭作证,介绍他与深圳唯冠员工袁辉邮件往来商谈收购ipad商标经过。

南都记者冯宙锋摄南都讯昨日,“具有全球影响力”的iPad商标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内外,云集了包括美国媒体在内的境内外逾百名记者。

美国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作为该案上诉人共派出4位律师出庭,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由两名代理律师应诉。

双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

苹果指责深圳唯冠窥视iPad热销形成的巨大商标价值,深圳唯冠则反驳苹果ipad“堂而皇之闯入中国市场,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因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喜爱,ipad商标才价值连城,这个价值是苹果公司创造的。

”苹果公司代理律师称,这种情况下判决Ipad商标不归苹果公司所有,而由唯冠所有的话,很不公平,违反利益平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称,当初苹果公司绕道骗取ipad商标,心急出错,纯属谋取公司利润的商业行为,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挟持法院。

由于庭审争辩激烈,审判长不得不反复提醒,双方律师发言和起立走动之前都应经得法庭的允许,并再三向双方强调,发言不要带有攻击性。

以至于在庭审辩论阶段,审判长甚至大声斥责一位律师:“究竟是你主导庭审,还是我主导?”昨日庭审引来国内外媒体关注,广东高院特意开放4个法庭给逾百名记者观看视频同步直播。

广东高院官方微博“法耀岭南”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上周上海浦东区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禁售令”,并中止该案诉讼。

有分析称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或决定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最终归属,而这又将直接影响苹果iPad的公开销售。

但昨日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结束后,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需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再作答复。

唯冠苹果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唯冠苹果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苹果公司(Apple Inc.)、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深圳唯冠”)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今天开庭审理,受被上诉人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围绕庭审的焦点问题和二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苹果一方一直强调商标转让须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电子邮件不具有约束力。

特别说明:本代理词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部分引用,仅仅用于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驳击,并不表示对材料本身的认可。

该类材料均没有本案被上诉人授权代表的参与,与我方无关,上诉人(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苹果一方从一开始就只认可书面协议的效力以IP公司代表“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Tim或袁辉的邮件为例:1)2009年9月22日6:55发给Tim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4号邮件):“我会在接下来几天内准备书面的文件并发给你。

我收到通知我们将需要一位经过授权能代表唯冠的人来签署书面协议和转让协议。

你可以签署么?或者其他哪位可以签署?烦请告知以便我们准备文件供其签署”。

2)2009年10月23日14:35发给袁辉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12号邮件)内容为:“2、我会让我的律师准备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将IPAD的权益转给我公司。

3、唯冠需要就涉及的地域签署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4、我们收到经签字的文件后会支付给唯冠30000英镑”。

3)2009年11月10日17:35发给袁辉的邮件(被上诉人二审证据1)内容为“1、我方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包括唯冠同意将IPAD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公司的惯用条款……3、如你方满意合同,请由唯冠的授权代表人签署”。

4)2009年11月23日19:55发给袁辉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19号邮件)内容为“我可以把我的律师提供给我的信息发给你,我只需要验证信息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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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制作人:余清影,许婷,苏秀丽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目录一、案件背景 (3)二、相关简介 (3)三、案情介绍: (3)附:案情关系图 (6)四、案情发展 (7)五、案例中涉及的商标 (8)六、案情分析 (11)七、庭审辩护阶段 (13)八、判决结果 (14)九、判决影响 (15)十、苹果诉唯冠权属纷争启示 (15)十一、小组总结 (16)一、案件背景“iPAD”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

从2000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 平板电脑产品。

二、相关简介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由于资金问题,唯冠股份于2010年8月2日停牌。

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三、案情介绍:近日,广东省高院揭秘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

一边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另一边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无论是“狮子大开口”还是“蚂蚁撼倒大象”,该案的成功调解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2012年12月7日,苹果公司(Apple Inc)的Ipad4和Ipad mini登陆中国大陆市场受到热捧。

苹果官网显示,就在数月前,苹果公司的Ipad产品面临被迫下架和巨额罚款的危险。

撼动这个巨头的竟然是濒临破产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公司”)。

成立于1989年的唯冠公司曾经是世界五大显示器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英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或子公司。

其董事会主席及CEO是杨荣山。

2008年底,苹果公司发现其要注册Ipad商标已在2000年被唯冠公司注册。

为求获得该商标,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由其代表跟英国唯冠公司洽谈Ipad 商标转让事宜,他明白如果由其自己出面来谈,Ipad的转让价格肯定水涨船高。

2009年8月,IP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希望能购买所谓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的邀约。

经过多番磋商,同年10月21日,英国唯冠公司通知IP公司需要与其中国的同事洽谈商标转让。

之后参与商谈的自称为唯冠员工的袁辉成为关键人物袁辉多次使用深圳唯冠公司的电子邮箱与IP公司继续商谈,内容包括转让中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的10个Ipad 商标,其中包含了引发本场诉讼的登记注册在深圳唯冠公司名下的2个商标。

双方就以3.5万英镑对价一揽子转让全部10个Ipad商标达成一致意见后,袁辉提供由其上司麦世宏在台湾与IP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

2009年12月,台湾唯冠公司董事长杨荣山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授权,授权该公司法务部部长麦世宏代为签署上述转让协议。

同月23日,双方正式签署转让协议,IP公司随后向台湾唯冠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对价款。

2010年2月,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对价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至此,苹果公司浮出水面,并开始部署平板电脑Ipad1在全球的销售。

同年4月3日,Ipad1一上市就遭市场哄抢。

当苹果公司依据商标转让协议要求深圳唯冠公司配合过户Ipad商标时,对方非但不认账,还以侵权为由反咬一口。

苹果公司与IP公司一怒之下于2010年5月24日将深圳唯冠公司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苹果诉求判令涉案商标归其所有;赔偿其调查费、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的败诉吸引了世界的目光。

新Ipad正筹划在中国大陆上市,苹果公司有点骑虎难下了。

附:案情关系图四、案情发展五、案例中涉及的商标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申请表深圳唯冠与苹果的ipad 商标对比:深圳冠唯科技注册的ipad商标苹果公司的ipad六、案情分析从深圳唯冠、台湾唯冠、英国IP公司、以及“Ipad”商标的注册、转让、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诉讼情况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深圳唯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处理公司一切事务,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核准注册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虽然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均作为唯冠国际公司的子公司,两者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深圳唯冠的经营行为不受台湾唯冠的干涉,台湾唯冠对外经营行为,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法律效果,台湾唯冠只能对拥有所有权的产权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第三人创设权利义务,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09年底,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体是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不论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的协议内容如何,两者均不得对第三人深圳唯冠创设权利义务。

协议中有关深圳唯冠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深圳唯冠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深圳唯冠拥有大陆“Ipad”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先注册原则,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满足商标授予条件的情况下,谁将被授予注册商标专有权。

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才考虑谁使用在先。

早在2001年,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深圳唯冠已经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而苹果公司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远远晚于深圳唯冠获得“Ipad”商标的时间。

虽然“Ipad”商标的知名度与苹果公司的杰出贡献不无关系,但这不能从法律角度改变“Ipad”商标的归属,苹果公司的推广宣传只能看做是“为他人做嫁衣”。

第四,商标具有地域性,超出核准注册的地域范围,将不受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地域性。

几经转手,苹果公司获得了原归属于台湾唯冠的商标权,包括在其他地区的“Ipad”商标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苹果公司取得了“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专有权。

即使“Ipad”商标在甲地区核准注册,但该商标未在乙地区核准注册,则“Ipad”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不能以该商标已在甲地区核准注册,而当然认为其获得了该商标在乙地区的商标权,也不能据此对抗他人在乙地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要求乙地区对该商标予以保护亦没有法律依据。

七、庭审辩护阶段苹果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传来取得。

基于事实,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显然已同意转让所有商标(包括涉案商标)给原告IP公司。

唯冠公司也同意将涉案商标列入书面协议和签署中国国家转让协议。

苹果IP公司转让所已经完全支付了有商标的对价。

因此,唯冠公司应当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IP公司的义务。

苹果IP 公司将依协议取得的所有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苹果公司。

因此,苹果公司去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为维护苹果公司的合法权益,苹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唯冠公司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唯冠公司认为:一,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唯冠公司于2010年6月在国际商标分类在第九类上获得了IPAD 商标,注册号为第1590557号,唯冠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在国际商标分类在第九类上获得了“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1682310号;二,唯冠公司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其自行研制、开发的专业高清液晶彩色显示器上使用该商标,并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同时,唯冠公司还授权其他企业在不同类型的电子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三,原告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市场销售上述商品。

唯冠公司获悉后向苹果公司提出,唯冠公司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是苹果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四,苹果公司所主张的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与唯冠公司无关,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明显不能成立。

八、判决结果2011年底,原告苹果公司诉被告唯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是:IP公司、苹果公司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转让手续。

本案中,商标转让合同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之间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无约束力。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原告承担。

———摘自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败诉后苹果不服,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调解在近乎与外界隔离的情况下进行,除了合议庭法官外,双方只有极高层的人员直接参与。

最终,苹果公司答应支付6000万美元的对价,而Ipad商标归其所有,深圳唯冠公司接受了苹果公司最终提出的调解条件。

同年6月25日,广东高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

随后,苹果公司按调解书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

2012年7月2日,国家商标局签收了法院的裁定书,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至此圆满解决。

广东省高院称,高院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业内人士称,该案成功调解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九、判决影响在2013年北京时间1月19日,据国外媒体报道,与唯冠解决iPad商标纠纷案后,苹果很想继续加强其主要产品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ipad的专利。

苹果近日就向中国版权局递交两项ipad商标设计专利。

报道称,苹果递交的两项外观商标一个黑白相间,另一个全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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