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应设更衣室,室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最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最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更新时间:07-11—30 14:26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之间符合下列组成要求的次氯酸钠类消毒液:①杀菌成分为次氯酸钠、不含其他辅助成分的消毒液;②以次氯酸钠为杀菌成分,以烷基磺酸钠和(或)烷基苯磺酸、氢氧化钠和(或)香料为辅助成分的复配液体消毒剂产品。
2. 对原材料的要求2。
1. 次氯酸钠溶液:原料质量应当符合《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 中规定的A型质量标准,有效氯含量≥10%.2.2. 烷基磺酸钠: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烷基磺酸钠》QB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
2.3。
烷基苯磺酸: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直链烷基苯磺酸》GB/T8447规定.2.4。
氢氧化钠应当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209规定.2.5。
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生活饮用水,或在生活饮用水基础上进一步净化得到的水。
3. 对消毒液的要求3。
1. 外观无色或浅黄色清澈透明液体、无可见杂质、无分层沉淀.3。
2。
有效氯含量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范围内。
3。
3. 稳定性包装后的消毒剂,在遵守储运、贮存规则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
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氯含量不得低于标识有效氯含量下限值、且应≥4%。
3。
4。
杀灭微生物能力要求*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
3%。
3。
5。
允许使用浓度及使用条件限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食饮具消毒、果蔬消毒、织物消毒、血液及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消毒、排泄物消毒;并规定按照限定的使用浓度、消毒时间、使用方法使用。
4。
检验方法4.1. 外观在自然光源或日光灯前裸视观察。
4。
2. 有效氯含量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有效氯含量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4。
3。
稳定性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室温留样法进行有效氯含量稳定性测定,有效氯含量下降率≤15%,且下降后的原液有效氯含量≥4%为通过.4.4。
(完整版)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附正式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第六章卫生要求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标签与使用说明书第十二章产品销售及服务第十三章投诉与报告第十四章附则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剂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消毒剂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消毒剂生产的全过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剂生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建立与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和各自对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消毒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实践经历,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或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从事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经技术培训合格上岗。
检验人员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对从事有特殊要求的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的特殊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对消毒剂生产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各类人员(含内审员)应按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gmp对消毒剂的要求
GMP对消毒剂的要求一、GMP的概念和作用1.1 GMP的定义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是制药行业中一个重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1.2 GMP的作用GMP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生产过程,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
二、消毒剂的作用和分类2.1 消毒剂的作用消毒剂是一种能够杀灭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的化学物质,主要应用于预防感染、控制疾病传播等方面。
2.2 消毒剂的分类根据其化学成分和使用方法,消毒剂可以分为氧化性消毒剂、酸碱性消毒剂、有机物消毒剂等多种类型。
三、GMP对消毒剂的要求3.1 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从可靠的供应商采购符合GMP要求的消毒剂原材料,保证其质量和稳定性。
•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物质安全数据表、质量证明书等。
3.2 生产环境的要求•消毒剂的生产车间应具备良好的洁净度,防止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洁,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符合GMP要求。
3.3 生产工艺的控制•建立消毒剂的生产工艺文件,明确每个生产环节的操作要求。
•进行工艺验证,确保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4 安全措施的应用•建立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保护操作人员免受化学物质的伤害。
3.5 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批消毒剂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对消毒剂进行必要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稳定性等检测。
3.6 相关记录和文档的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数据进行记录,并保留合适的时间。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相关文件的保存和管理符合GMP的要求。
四、结论GMP对消毒剂的要求主要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生产环境的要求、生产工艺的控制、安全措施的应用、质量控制的要求以及相关记录和文档的管理等方面。
清洁剂、消毒剂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清洁剂/消毒剂标准操作规程,预防污染及交叉污染,保证药品生产工艺卫生。
2.范围:适用于药品生产过程清洁剂/消毒剂管理。
3.职责:生产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QA监督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4.内容:4.1 清洁剂及消毒剂种类:4.1.1常用清洁剂使用分类:4.1.2常用消毒剂使用分类:4.2 清洁剂、消毒剂的编号:为了便于生产管理和记录,清洁剂/消毒剂采用代号记录,编号如下:4.2.1 清洁剂的编号:4.2.2 消毒剂的编号:4.3 清洁剂、消毒剂的确认:4.3.1 一般原则:①清洁剂应符合以下要求:·能有效清除被清洗物上附着的污物、粉垢;·易清洗,不残留;·清洗过程及清洗物不污染生产环境。
②用于制药设备和厂房的消毒剂应符合以下要求:·能有效杀灭厂房内和设备表面常见的各种微生物;·适用于待处理表面;·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
③消毒剂确认需经过验证后方可使用;④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工位表面消毒,不得选用有残留的消毒剂;④采用新型消毒剂时应进行验证;⑤注意从环境控制的结果中去考察消毒剂使用的实际效果,并特别注意是否出现对某种消毒剂产生耐药性的菌株;4.4 管理规程:4.4.1 清洁剂、消毒剂用于生产区各操作间、设备、容器具、人员的清洁、消毒,各洁净区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由专人管理,在洁具间专柜存放,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4.4.2 生产人员配制、使用消毒剂必须按《消毒剂的配制操作及使用规程》进行操作。
①各洁净区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必须在在本洁净区洁具间内进行配制,且必须经第二人复核,贴配制标签,填写《消毒剂配制记录》()。
②消毒剂配制时,操作人员必须戴橡胶手套,以防药液溅出灼伤皮肤。
③各洁净区使用的消毒剂,只限本洁净区内使用,不得跨区使用。
④各洁净区使用的消毒剂每月更换品种,配制后至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4.3洁净区内报废的清洁剂/消毒剂(存放超过24小时)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转移出洁净区,由生产管理人员或质量监督员负责,用大量水稀释后,排入下水道,不得在洁净区内销毁;或交厂区清洁工用于厂内公用设施清洁及垃圾(废弃物)暂存站清空后消毒。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于100 2.5米。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应设不同洁净(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对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采用的消毒方法对设备不得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
第十九条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制药企业消毒剂、清洁剂管理规程模板(GMP)
目的:本程序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制定,规定了清洁剂、消毒剂的管理程序。
范围:本程序适用清洁剂、消毒剂的管理。
职责:质量管理部、生产部。
内容:
1清洁剂、消毒剂的种类
1.1清洁剂:洗洁精、2%氢氧化钠溶液。
1.2消毒液:84消毒液、新洁尔灭、75%的乙醇。
2用途
2.1清洁剂:洗洁精主要用于地面、墙面和洁具的清洁;2%氢氧化钠溶液主要用于设备、管道和工器具的清洁。
2.2消毒液:84消毒液(地漏消毒)、新洁尔灭(地漏消毒)、75%的乙醇(人员手部、设备、管道、房间、洁具、工器具)。
3清洁剂、消毒液储存在专用容器中并于洁具存放间存放,有明显的标识。
4清洁剂仅限于洁具清洁时使用。
5消毒液根据消毒液配制说明配制并做消毒液配制记录。
6地漏消毒时消毒剂每月更换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食品安全消毒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消毒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消毒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消毒剂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有效的原则,确保消毒剂的使用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影响食品质量。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四条采购消毒剂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厂家,并索取相关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五条采购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消毒剂的标准和要求,具有明确的有效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消毒剂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确保消毒剂的稳定性。
第七条应建立消毒剂的进货台账,记录消毒剂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使用消毒剂前,应认真阅读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书,了解消毒剂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应定期对使用的消毒剂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消毒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使用消毒剂时,应按照规定的浓度、时间和方法进行,避免超量使用或不当使用,以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应建立消毒剂的使用记录,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浓度、使用时间、使用部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废弃与处理第十二条消毒剂的使用废弃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废弃的消毒剂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以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毒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消毒剂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或阻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标准[详]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应设更衣室,室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完整版)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第六章卫生要求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标签与使用说明书第十二章产品销售及服务第十三章投诉与报告第十四章附则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剂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消毒剂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合用于消毒剂生产的全过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剂生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建立与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和各自对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消毒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大专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实践经历,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或者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从事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经技术培训合格上岗。
检验人员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对从事有特殊要求的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的特殊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对消毒剂生产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各类人员(含内审员)应按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消毒剂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消毒剂管理规程,保证清洁和灭菌效果。
范围:一般生产区、三十万级洁净区用消毒剂。
责任人:采购人、物料库管员、各区域清洁员、QA员、生产部部长、生产副厂长。
内容:1消毒剂的申请、采购、保管、发放和领用1.1消毒剂的用量申请由各洁净区、一般生产区清洁员提出,生产部部长汇总审核后,生产副厂长批准;供应仓储科采购员负责采购。
1.2物料库管员负责购入消毒剂的保管和发放。
1.3清洁员负责消毒剂的领用。
2.消毒剂的配制2.1一般生产区、三十万级洁净区的消毒剂由相对应的洁净区的清洁员负责配制和管理。
2.2清洁员必须依据用途按照规定的配制方法和放置期限进行操作。
消毒剂配制后应及时加盖以防止挥发。
3.消毒剂的配制方法3.1采用稀释法配制消毒剂,其公式是CV=C1V1C:浓溶的浓度,V:需用浓溶液的体积,C1:稀溶液的浓度,V1:欲配制稀溶液的体积。
3.1.1 75%乙醇溶液:取95%乙醇溶液3947 ml加水至5000 ml稀释成75%的溶液置干燥容器内密闭保存;3.1.2 0.2%苯扎溴铵溶液:取5%的苯扎溴铵溶液200ml加水至5000ml稀释成0.2%的溶液,置干燥的容器内密闭保存;3.1.3 含有效氯为0.25%清洗消毒液:取有效氯浓度为5%的清洗消毒液原液250ml 加水至5000ml,稀释成有效氯浓度为0.25%的溶液,至干燥容器内密闭保存。
3. 1.4 1%过氧乙酸:在应用前48小时将A、B瓶混匀得到过氧乙酸浓度为16% 的原药,量取原药63ml加937ml水混合即得1%过氧乙酸溶液,放置于干燥容器内密闭保存。
消毒剂管理规程编号WS-G-007版次:01第 2 页共 2 页3.2三十万级洁净区消毒剂的配制用水为纯化水。
3.3配制消毒剂时必须二人复核操作,配制应填写《消毒剂配制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剂名称、浓度、配制体积、配制过程、配制人、配制日期、复核人、复核日期。
3.4配制消毒剂应在容器具清洗室进行配制后的消毒剂应放置于卫生工具室,消毒剂容器应贴上标签,填写内容为:消毒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复核人。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一、总的原则1、遵守《企业卫生规程》,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树立健康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遵循品牌原则,遵守防护原则,规范企业行为,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制度,保证相关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员工平安健康。
3、遵守商标使用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制作消毒产品,保证质量,确保消毒产品按质量要求准确制作,以满足客户要求。
4、积极开展社会责任,维护消毒产品行业形象,推动消毒产品行业稳定发展。
1、生产厂家应当在每个环节仔细检查消毒产品,以确保质量和安全,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必要时可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2、严格检查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和湿度,保证温度、湿度的稳定,以防止消毒产品受到温度和湿度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
3、遵循有关消毒方法,确保在消毒过程中采用适当温度和保护剂,保证消毒产品不受到环境温度变化影响,使其具有良好的清洁度、抑菌效果和使用寿命等指标。
4、严格控制消毒产品的质量,以防止消费者因生产的消毒产品质量差而受到损害,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三、注意事项1、遵守消毒产品生产规范,及时更新消费产品的抗菌性测试要求,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检查质量安全指标,以确保消毒产品抗菌效果和抗菌效果,安全可靠。
2、限制副产品的产量,以免污染环境,避免危害生活用水质量,保护社会清洁环境。
3、按照规定保存原料,防止污染物污染土地和水源,严格控制行业污染物排放。
4、定时检查设备、设施及工作环境,严格管理勤务,确保安全生产。
5、严格维护消毒产品的质量标准,WiFi消毒及时,坚持消毒例行卫生,落实质量管理流程,有效防止因不良质量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附正式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第六章卫生要求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标签与使用说明书第十二章产品销售及服务第十三章投诉与报告第十四章附则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剂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消毒剂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消毒剂生产的全过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剂生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建立与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和各自对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消毒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实践经历,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或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从事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经技术培训合格上岗。
检验人员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对从事有特殊要求的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的特殊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对消毒剂生产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各类人员(含内审员)应按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
次氯酸钠类消毒液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次氯酸钠类消毒液卫生质量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之间符合下列组成要求的次氯酸钠类消毒液:①杀菌成分为次氯酸钠、不含其他辅助成分的消毒液;②以次氯酸钠为杀菌成分,以烷基磺酸钠和(或)烷基苯磺酸、氢氧化钠和(或)香料为辅助成分的复配液体消毒剂产品。
2. 对原材料的要求2.1. 次氯酸钠溶液:原料质量应当符合《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 中规定的A型质量标准,有效氯含量≥10%。
2.2. 烷基磺酸钠: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烷基磺酸钠》QB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
2.3. 烷基苯磺酸:原料质量应当符合《工业直链烷基苯磺酸》GB/T8447规定。
2.4. 氢氧化钠应当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209规定。
2.5.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生活饮用水,或在生活饮用水基础上进一步净化得到的水。
3. 对消毒液的要求3.1. 外观无色或浅黄色清澈透明液体、无可见杂质、无分层沉淀。
3.2. 有效氯含量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范围内。
3.3. 稳定性包装后的消毒剂,在遵守储运、贮存规则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
在标识的有效期内,原液有效氯含量不得低于标识有效氯含量下限值、且应≥4%。
3.4. 杀灭微生物能力要求3.5. 允许使用浓度及使用条件限用于一般物体表面消毒、食饮具消毒、果蔬消毒、织物消毒、血液及粘液等体液污染物品消毒、排泄物消毒;并规定按照限定的使用浓度、消毒时间、使用方法使用。
三桥牌SQ-303清洗消毒剂次氯酸钠4. 检验方法4.1. 外观在自然光源或日光灯前裸视观察。
4.2. 有效氯含量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有效氯含量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4.3. 稳定性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室温留样法进行有效氯含量稳定性测定,有效氯含量下降率≤15%,且下降后的原液有效氯含量≥4%为通过。
4.4. 对微生物的杀灭性能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消毒剂杀微生物试验方法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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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征求意见稿附正式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第六章卫生要求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标签与使用说明书第十二章产品销售及服务第十三章投诉与报告第十四章附则消毒剂生产质量管理规(GMP)(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剂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消毒剂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消毒剂生产的全过程和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消毒剂生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建立与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隶属关系和各自对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消毒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消毒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实践经历,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或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从事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经技术培训合格上岗。
检验人员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对从事有特殊要求的消毒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的特殊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对消毒剂生产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各类人员(含审员)应按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的清洁区,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消毒剂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必要时,还应有防尘、捕尘设施。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消毒剂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和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选址、设计。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用房,辅助用房,质检用房、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衔接应合理。
第十条生产区和仓储区应有与所生产的消毒剂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足够面积和空间。
第十一条厂房设计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便于工作。
洁净区的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洗涤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应按产品的工艺流程确定合理的工艺布局,工艺布局应按工序先后顺序衔接合理,避免交叉迂回及人、物流混杂。
设备应后足够的操作空间,占有面积合理;并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使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物料按同一方向流动,避免重复往返。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分为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室(区)。
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布局合理。
同一生产区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和交叉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和有关设备的安装应按本规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及仓储区应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并符合相关的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的“三废”排放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应要求.第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有理化、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并按工作需要,装备防震、空调、净化等相应的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的留样室的环境设施应能满足留样物品保存要求。
第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并备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分区储物,标记明显。
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要求。
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消防和卫生的要求。
仓储区应分设备料室,取料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植物消毒剂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并应与消毒剂成品生产严格分开。
第十八条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的配制、灌装等暴露工序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应达300,000级。
生物消毒剂和某些特殊要求的消毒剂的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应达100,000级。
第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其室温度、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章设备第二十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材质应符合无毒卫生级要求。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应渗漏、污染消毒剂或容器。
第二十二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物料的名称、流向。
第二十三条制水设备、储罐和输送管道,或外购工艺用水所采用的储罐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
管道、储罐要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四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识,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五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检定和验证。
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第二十七条生产所用物料(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说明书等,下简称物料)的申请、供应商评估及确认、采购、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规程。
第二十八条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由供应商出具经认可的品质保证文件;植物类原辅料(含植物提取物等)的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进口物料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生物消毒剂所用原辅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料质量标准》的要求,未列入该标准的原辅料亦应符合有关规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分类管理,有明显标志。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温度、湿度等储存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固体、液体物料应分开存放,有明显标志;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加工后的净植物类原、辅料(含植物提取物等)应使用清洁容器包装,并与未加工的分区存放。
第三十二条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一般消毒剂工艺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工艺用水应符合去离子水水质要求,生物消毒剂和其它特殊用途消毒剂应符合纯化水水质要求。
第六章卫生要求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制定厂区、车间、设备、容器及岗位等清洁规程,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并按其要求实施。
第三十六条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的生产环境应分别在300,000级空气洁净读条件下进行;生物消毒剂应在100,000空气洁净度条件下进行。
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使用的消毒剂不应对设备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应产生危害。
生物消毒剂在生产时,应使用专用设备,设置隔离生产区;生产操作人员应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洁净室(区)仅限于本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生产车间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更衣室、洁具室及水冲式厕所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影响生产环境。
第三十九条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岗位应洗手,更换工作服、鞋、帽。
洁净室(区)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岗位前还应进行消毒手,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清洁。
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配戴饰物、留长指甲、进食、吸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第四十条工作服、鞋、帽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消毒剂生产的卫生要求。
须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洁净室(区)工作服、鞋、帽应专用。
第四十一条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消毒剂的生产。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仓储物应分类分区存放,有明显标记。
存放应离地不小于15cm、离墙不小于10cm、离顶不小于50cm。
第七章验证第四十三条产品投产前企业应开展验证工作。
验证容应包括厂房、设施和生产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原辅料产品验证。
第四十四条消毒剂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应对产品的物料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主要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分、规格、纯度及供应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对其进行再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植物消毒剂及生物消毒剂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应对工艺用水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工艺用水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对其进行再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在消毒剂投产前应对其生产设备、关键设置分别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主要生产设备、关键设备分别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对其进行再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四十七条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应对其生产工艺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对其进行再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四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对其试生产的产品质量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根据产品的特性,当成品库存较长时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对其进行再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四十九条生产企业在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或正常生产12个月后,应进行再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五十条生产企业在改变质量控制方法时,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产品试验结果和分析容均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文件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程序,控制企业部制定的或外来的所有质量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各种管理性或技术性程序、作业指导书、有关质量记录和来自外部的法律法规、规和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