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的性质及监护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行政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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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护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

3. 监护人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全面发展。

二、监护人的确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2. 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 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4.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三、监护职责1. 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2.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事故。

4.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

5.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情况。

四、监护人的更换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2. 监护人因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更换监护人。

五、监护制度的监督与救济1.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被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监护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

其配偶王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李某的生活。

李某的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为解决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困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2. 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1. 监护能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监护能力;(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2. 王某的监护能力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一个条件。

(2)具备监护能力。

王某工作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王某具有一定的家庭管理能力,能够照顾李某的生活,关注子女的成长。

因此,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的第二个条件。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王某在李某提起诉讼后,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具备监护能力。

(二)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1. 监护人的指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应当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

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法院应当优先指定。

”2. 法院指定王某为监护人的依据(1)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2)王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有利于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

(3)李某及其子女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具备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监护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监护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以及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监护人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适用法律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妻子王女士(以下简称王)育有一子,名叫小明(化名)。

张、王夫妇因工作繁忙,无法全职照顾小明,于是聘请了保姆李阿姨(化名)负责照顾小明的日常生活。

一天,小明在家中玩耍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小明父母发现李阿姨在照顾小明期间存在疏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小明发生意外。

因此,张、王夫妇将李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监护人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张、王夫妇作为小明的父母,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同时,李阿姨作为保姆,虽然不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监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阿姨因疏忽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王夫妇作为小明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李阿姨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小明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张、王夫妇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比例,由法院根据李阿姨和张、王夫妇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判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李阿姨作为保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15岁,系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甲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甲5岁时离婚,甲由母亲乙抚养。

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的父亲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然而,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且甲在学校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2. 法院应如何判断监护权的变更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甲父母离婚时,甲年仅5岁,丙因工作繁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2. 离婚后,甲一直由乙抚养。

乙对甲的教育方式较为严格,要求甲遵守家规,完成学业。

甲在学校的表现一般,学习成绩中等,但品行良好。

3. 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

丙认为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父母离婚时,丙明确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丙无权随意撤销其放弃监护权的承诺。

2.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乙的教育方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可能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但法院认为,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很多心血,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3. 法院认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2)变更后的监护人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3)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符合甲的利益。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丙虽然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未证明自己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认为,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不符合甲的利益。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1. 离婚协议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3篇)

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指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形式指定自己的监护人,以便在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处理其民事事务。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概述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人的确定与职责(1)监护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老年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二是优先考虑家庭成员;三是具备监护能力。

(2)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四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五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

2.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1)监护人的权利:一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管权;二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权利;三是依法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权利。

(2)监护人的义务:一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不得滥用监护权;二是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 意定监护的变更与终止(1)变更: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监护人的,可以书面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终止:监护关系因以下原因终止:一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二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四是监护协议被撤销。

三、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使监护人更符合其意愿,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其次,监护人承担起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有助于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侵害。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张某(李某父亲)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2. 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件事实(一)原告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12岁,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其母亲早逝,自幼由父亲张某抚养。

(二)被告张某的基本情况张某,男,40岁,系李某父亲。

离婚后独自抚养李某。

(三)案件经过2019年9月,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其在监护期间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李某的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四)诉讼过程1. 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答辩称其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义务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然而,张某未能及时发现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受到伤害。

因此,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其行为与李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

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2)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监护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监护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监护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变更孩子姓名的监护权归原告所有。

2、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元,直至孩子姓名年满具体年龄周岁。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原本是夫妻关系,我们于结婚日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女,取名孩子姓名,孩子出生日期出生。

然而,我们的婚姻最终走向了破裂,于离婚日期办理了离婚手续。

当时,经协商孩子的监护权归被告所有。

但在离婚后的日子里,我发现被告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被告经常忙于自己的工作和社交活动,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关心甚少。

孩子每天放学回家,常常是独自一人,无人照顾,甚至有时候连晚饭都没得吃。

有一次,孩子因为生病向被告请假,被告却以工作繁忙为由,让孩子自己去医院看病。

可怜孩子小小的年纪,一个人在医院里挂号、排队、拿药,那种孤独和无助的眼神,真的让我心碎。

孩子的学习成绩也因为被告的疏忽而一落千丈。

老师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够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但是被告总是敷衍了事。

孩子做作业遇到难题时,被告不仅不耐心解答,还会发脾气,甚至打骂孩子,导致孩子对学习产生了恐惧和厌恶的情绪。

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带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回家,当着孩子的面抽烟、喝酒、大声喧哗,给孩子的成长环境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有一回,孩子偷偷跟我说,他不想回家,因为家里太乱太吵,他根本没法安心学习和休息。

作为孩子的母亲/父亲,我实在无法忍受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

我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稳定、关爱和积极的环境,而被告显然无法提供这样的条件。

我虽然工作也很忙,但我愿意为了孩子调整自己的时间和生活,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和照顾。

我会每天为孩子准备营养丰富的饭菜,陪伴孩子做作业,参加学校的家长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我深知监护权的变更对于孩子来说是一件大事,但为了孩子的未来,我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归我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监护责任小案例分析报告

监护责任小案例分析报告

监护责任小案例分析报告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不断增加,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监护责任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法律机制,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探讨监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性。

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家小学。

小学生小明在放学后没有回家,学校通知了他的父母,但父母却对此毫不知情。

直到晚上9点,小明的父母才意识到他失踪了,并立即报警寻找。

经过一番搜索,小明被发现躲在一家游戏厅中。

经调查得知,小明的父母长期忽视对他的监护,经常无人接送他上下学,导致他有了放学后无人照看的习惯。

这个案例揭示了监护责任的重要性。

首先,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履行好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职责。

他们应该了解孩子的日常活动,并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孩子的正常成长。

其次,父母应该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以便做好相应的监护工作。

最后,父母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孩子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此案例还突显了监护责任的法律基础。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父母忽视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监护责任的履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对父母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监护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学校和社区应加强与父母的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安全问题。

最后,加强法律监管,对于父母违反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监护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法律机制,其内容包括照顾和保护孩子、与学校的沟通合作以及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等方面。

通过对一个小案例的分析,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监护责任的重要性和法律基础。

加强监护责任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

监护法律关系的确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监护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监护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小华监护权纠纷案)小华,女,8岁,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小华的监护权产生争议。

小华的祖父母认为,小华的外祖父母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监护责任,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而小华的父亲则认为,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且他与小华关系密切,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三、案例分析1. 监护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华的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均不能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因此,小华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2. 监护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3. 监护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意愿。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意愿的要求。

4. 监护权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两个以上的法定监护人发生监护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因此,小华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小华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在监护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规定。

一、监护人的定义与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的种类主要包括:1. 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

3. 兄、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

4.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二、监护人的主要义务1.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 人身保护: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 财产保护: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或者损坏被监护人的财产。

- 教育保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具体包括:- 代理签订合同: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签订合同。

- 代理参加诉讼: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诉讼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 代理接受赠与、遗赠等: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赠与、遗赠等事项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接受。

3.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人应当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 教育引导: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 约束行为: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4. 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不得遗失、损坏或者擅自变更。

监护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监护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监护⼈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监护⼈,是指对⽆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财产和其他⼀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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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先,监护⼈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的⽣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的⽣活;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进⾏民事活动;对被监护⼈进⾏管理、教育;在被监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进⾏诉讼。

因此,保护被监护⼈的⼈⾝安全是监护⼈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有义务对⼦⼥进⾏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或者其他被监护⼈进⾏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进⾏教育、管理和保护⼯作;有义务教育⼦⼥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等;有义务将⼦⼥的⾝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意外;有义务做好⼦⼥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作;有义务检查⼦⼥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危险或⽣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的安全教育⼯作,制⽌、纠正⼦⼥可能会引发⼈⾝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如果未成年⼈没有⽗母或者⽗母丧失了监护能⼒,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和监护系件的⼈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员负有保护被监护⼈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的⽗母或其他监护⼈,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l、必须按时送适龄的⼦⼥或其他被监护⼈⼈学;2、必须保证适龄的⼦⼥或其他被监护⼈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活确实困难,⽆⼒⽀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或其他被监护⼈,使孩⼦能健康成长。

监护人担当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监护人担当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在我国,监护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监护人担当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对家庭监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案例。

小明(化名),一名10岁男孩,因监护人疏于监管,独自在家中玩耍时,不慎从阳台坠落,导致重伤。

事发后,小明父母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未尽监护职责为由,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小明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属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民事侵权责任案件。

2.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表现(1)忽视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小明父母未能对小明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缺乏安全意识,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疏于监管。

事发当天,小明父母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关注到小明的行踪,导致小明独自在家,无人监管。

(3)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小明父母未能为小明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导致小明在玩耍时发生了意外。

3. 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1)赔偿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明父母需承担小明受伤后的医疗费用。

(2)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到精神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明父母需承担小明受伤后的精神损害赔偿。

(3)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权确认起诉状范文

监护权确认起诉状范文

监护权确认起诉状范文
敬启者:
原告(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经审查,原告XXX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监护权确认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以下起诉:
一、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被告的亲生父母之一,XXX为被告的亲生父母之一。

被告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由于XXX原告间的不和谐关系,XXX无法共同照顾被告。

原告希望获得被告的监护权,以确保被
告得到良好的抚养条件和教育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作为被告的
亲生父母之一,有权请求确认对被告采取监护措施。

二、请求
1. 本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XXX的监护权;
2. 裁定XXX的监护人XXX协助原告XXX完成对被告的监护工作;
3. 裁定被告XXX有权与被告XXX进行探视与联系,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证据
1. 身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证明;
2. 出生证明:被告出生的相关证明文件;
3. 父母关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其他证据:XXXX。

特此起诉。

原告: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此文为监护权确认起诉状范文,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试述监护人的范围、职责

试述监护人的范围、职责

试述监护人的范围、职责1.引言1.1 概述监护人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保护和代理被监护人权益的角色。

他们承担着监护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并在必要时代表其行使权利。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医疗、教育、生活等方面。

监护人的范围可以理解为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

他们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人身、人格权益等。

在正式法定的情况下,监护人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律对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而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他们要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个人权益方面,监护人都需要为被监护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其次,监护人还需要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

他们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培养,以促使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总之,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涵盖了各个方面,是确保被监护人正常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监护人需要担负起责任,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只有通过监护人的努力和付出,被监护人才能得到适当的关怀和发展,实现其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展开讨论,旨在全面了解监护人的角色和责任。

文章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1. 引言:首先,将概述监护人的定义和概念,介绍监护人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接着,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阅读框架。

2. 正文:本部分将重点讨论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首先,将介绍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其法定定义和概念。

进一步,详细探讨监护人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力和责任范围。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监护人的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分析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等方面的职责。

3. 结论:最后,总结监护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指出监护人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并对监护人的要求进行探讨。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四)《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的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1、关于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监护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由于张某的长期病痛,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李某遂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儿子张小某。

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现卧床不起。

被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张某的前妻,现与张小某共同生活。

第三人:张小某,男,8岁,张某与李某之子。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

事实与证据:1. 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2016年生下张小某。

(2)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3)李某在张某受伤后,对其照顾不周,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

(5)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证据:(1)张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2)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

(3)张某的工资条,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张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对其照顾不周。

(5)邻居和朋友的证言,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张某作为张小某的亲生父亲,对张小某享有法定监护权。

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侵犯了张某的监护权。

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但其仍具有监护能力,法院应依法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判决结果:1. 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3. 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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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的性质及监护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行
政法-
一、监护的性质
民法上,监护是指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其中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

我国的立法中,仅设立了监护制度和监护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一方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从而也就无法主动地以自己的行为去为自己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民法通过设立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满足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监护人实际上就是被监护人各项活动的管理人。

通过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约束,从而达到避免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对于监护的性质问题,学界观点并不统一。

持“监护权利说”的学者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权利。

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利,才能使监护人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实现监护的目的。

其中有部分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也就意味着民法中的监护即为监护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持“监护职责说”的学者们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监护人的一种职责,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各种权益,而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支配的权利。

同样在《民法通则》的第18条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说明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排除了监护人借监护来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

王利明老师认为,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权利,虽然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在性质上就是权利。

从实践来看,监护制度往往更强调监护人的责任,而常常忽略监护人的某些权利,例如监护人请求适当报酬的权利等。

这也就出现了对于一些精神病人无人愿意承担其监护职责的现象。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监护关系的设立不应该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不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决定是否履行其监护职责,只要监护不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监护在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而非纯粹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8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正是认为监护在性质上是职责的观点。

二、监护人的民事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以强调民法对权利的救济和补偿功能。

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不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成立。

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监护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监护人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含义是: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只要被监护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完全行为能力人就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无其他免责事由。

第二,监护人的责任并不是绝对不可减轻的。

对于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但是如何才能够证明监护人确实已经尽到监护职责了呢?一般来说,认定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应该采用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即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做到谨慎、合理,积极履行其监护人义务,尽可能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确已尽到监护职责,从而应当减轻民事责任。

第三,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是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

因为行为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对其所造成的侵害及损失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让监护人承担责任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如果行为人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那么监护人将不负或者仅负适当的责任。

对于此观点,《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均作了“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的规定。

但《民法通则》又规定了单位担任责任人的除外。

对此这一点,《侵权责任法》重新作了规定,废除该但书部分。

三、代管人的监护责任
对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代管,在代管期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来负赔偿责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监护人已经被委托给代管人,监护职责也随之而转给代管人,被监护人在此期间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理应归代管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为代管人不等于监护人,在代管期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因为监护人的委托行为而免除其责任。

相反,如果因此而免除监护人的责任,那么容易造成监护人的职责意识丧失,有意推辞自身责任,
通过委托行为将自身职责推卸给第三人,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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