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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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如何理解监护人责任与学校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监护人责任与学校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监护人责任与学校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作者:李树学来源:《山西教育·管理》2020年第07期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系某小学五年级七班学生。

某日上午上科学课时,老师带领全班同学去室外操场进行聚积光能科学实验。

在去操场途中,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等几位同学自行去玩双杠,被告李某用双脚夹住原告肖某某的双腿,将原告摔倒在地,致使原告右尺桡骨骨折。

被告李某的家长认为,自己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由学校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等几位同学在去室外操场上科学实验课途中自行玩双杠,被告李某用双脚夹住原告肖某某的双腿并致其摔倒受伤,因被告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怀化某小学任课教师虽然在教室内向学生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项,但原告受伤发生在学校上科学课期间,学校组织学生在室外上科学实验课,应当预见到学生在室外难以管理,但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肖某某违反课堂纪律,与被告李某等同学自行在双杠上玩用脚夹人的危险游戏,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9条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监护人蒲某某、怀化某小学分别赔偿原告肖某某因伤所受经济损失的65%、25%,其余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上述事故中,法院以被告学生李某、某小学和原告肖某某均具有过错为由,判决其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涉及到校园安全事故中,学生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民事责任划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实施致害行为给其他学生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由实施致害行为的学生的家长对受伤害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家长不能以孩子不在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89]法民字第2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89]法民字第2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你院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如何理解的请示,经研究并与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联系了解,其立法原意是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案件,可依照上述立法原意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苏法研〔1989〕3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是适当赔偿,而是全部赔偿,其理由是:(1)《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既然担任监护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一致的,监护人有行使监护的权利,也应当负担监护的责任,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和责任;(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通则》的一项原则,如果被监护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担任监护人的单位却不对不足部分加以赔偿,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不要求担任监护人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单位就可以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任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不利于社会安定;(5)个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单位,因此,个人适当赔偿。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张某(李某父亲)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2. 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件事实(一)原告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12岁,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其母亲早逝,自幼由父亲张某抚养。

(二)被告张某的基本情况张某,男,40岁,系李某父亲。

离婚后独自抚养李某。

(三)案件经过2019年9月,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其在监护期间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李某的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四)诉讼过程1. 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答辩称其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义务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然而,张某未能及时发现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受到伤害。

因此,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其行为与李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杨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条与《民法通则》133条区别:
(1)监护人赔偿范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不足的部分,由 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对于不足的部分监护人的赔偿可以 小于不足的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也即说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 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要件及其理解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 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金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审理法官】史汉营张秦关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张城玮金成连【当事人-个人】张城玮金成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城玮【被告】金成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城玮入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前臂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6根),住院期间做前臂肌缝合手术,入院记录风险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载明二级护理45天。

一审因对金成连、朴贤顺进行公告,产生公告费260元,由张城玮垫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成连、朴贤顺是否应赔偿张城玮的护理费及垫付的鉴定费。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综合张城玮具体伤情及医疗记录,能够认定张城玮护理天数为45天,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一天的护理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城玮主张出院后医嘱休息2个月为二级护理一节,经审查医疗诊断书并未注明张城玮出院后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且张城玮在一审并未主张,故本院对于张城玮该时间段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
影响到学校在诉讼 l l 1 。 章、司法解释能否规定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则存在很大 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 l 疑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和第五条对侵权责任类型化 任曾经定性为监护责任,经过漫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的权限作了专断性的规定,除了法律 ( I 当然是狭义的法
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 , 从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构学习 、 生活期间受 到人身损害的 , 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
的, 学校的责任应当属于自己责任的范畴。其二, 由于学 I 对于学校在伤害事故中的过错( 任, 主要体现为违反法定 校没有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 从而导致学生受到其他学生 I 义务) , 需要由学生( 监护人) 承担举证责任。
监护关系说 、 准行政法律关 系说 、 同法律 关系说 、 合 教育 I 作了特殊规定 , 于责任类型化条款 , 属 其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律关系说等观点,并因此导致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 I 了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幼儿园、 责任性质的严重分歧。监护责任说在学者、 法官, 特别是 I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事侵权责任,第四十条规定
I 一款确立 了学校的 自己责任 与替代责任 ,将学校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性质的嬗变
侵权责任形态 , 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 , 根据不 同的 I 定性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二款确立了学 校的
侵权行为类型 的要求 ,侵权 责任在不 同的当事人之间进 I 补充责任 。 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换言之, 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 I 从内容方面考虑, 《 办法》《 、 解释》 排除了学校在学生 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 : 伤害事故 中的监护责任 。但是从立法意义而言 ,部 门规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其实对于侵权法并没有具体的归责原则,只有对侵权行为才会有具体的归责原则。

那大家知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2 0 1 3年 9月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S e p. 201 3
第9 期 总第 1 4 4 期
No. 9 Se r . No . 1 4 4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
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实践操作方面可行。第 四, 要求监 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 的合法权益,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可敦促其善尽职责 。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人 造 成 他 人损 害 的 , 从本 人 财 产 中支 付 赔
监护人的关系最 为密切,可 以通 过教育 、引导等方式来减 少、 避免损害的发生 。最后, 从世界范围内看 , 多数国家都 规定 了在一定条件下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不法行为承担
无过错责任。
以王利 明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第 1 款采无过错 责任 , 并且反驳 了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观 点。 其主要理 由是: 从条款的语义上看, 监护人不能通过举 证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来免除 自己的责任 , 相反, 只要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人对他人造 成了损害 , 监 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 从立法意 图上看 , 立法者着意强调监护
二、 《 侵权 责任法》 第3 2条 第 1 款之解读
( 一) 学界观 点及评析
1 . 无过 错 责 任 学 界 的 主流 观 点 认 为 , 第 1 款所 确 立 的监 护 人责 任 是
无过错责任。 其主要理 由是 : 首先 ,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
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缺 乏相 应 的认 识 、 判 断 能力 , 无 法 预 见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担侵权责任。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伤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伤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被侵权人对同一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伤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合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由监护人赔偿的赔偿协议书

由监护人赔偿的赔偿协议书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除非依法应当向政府部门报告的外,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赔偿范围
1.1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因损害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二条赔偿金额
2.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赔偿范围,共计赔偿乙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第三条赔偿方式
3.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赔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由监护人赔偿的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乙方的监护人,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遭受损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赔偿协议书。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乙方(被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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