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一、实行大额现金备案制度。
对超过金额起点的大额支付现金,要求企业必须随时报告、登记、报送县人民银行备案。
二、对超过金额起点的注册现金的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我行配备兼职人员,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查。
对重大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多头开户,加大查处力度,
堵塞逃避监督漏洞,深入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宣传,使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
用现金问题的发生。
五、企业支取现金,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三级审批,即管户信贷员、信贷科长、
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制度,防止企业在支取现金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
六、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企业支取现金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造成不合理用现、套支等问题的要追究管户信贷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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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大额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支付的概念、管理原则、支付方式和支付审核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支付概念资金支付是指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至另一个账户的行为。
大额资金支付是指支付金额较大的资金转移行为,通常包括企业内部资金调拨、大额财务性付款等。
二、管理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大额资金支付的安全性,防止资金外流、挪用等风险发生。
2. 规范原则: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资金支付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3. 高效原则:优化支付流程,提高资金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人工操作的错误和耗时。
4. 监控原则: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实时监控大额资金支付活动,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三、支付方式1. 银行转账: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或柜面业务向受款方账户进行资金转账,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支票支付:企业可以使用支票向受款方支付大额资金,支票作为法定的支付凭证,方便受款方核对和证明资金支付情况。
3. 现金支付:相对较少使用,只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需遵守相关税收和反洗钱等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支付审核流程1. 申请:资金支付申请人填写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包括支付双方的身份证明、支付凭证和相关合同等。
2. 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交给上级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
3. 审批:上级审批人员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支付金额、资金来源和受款方身份等。
如有需要,还可进行多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执行:经过审核和审批的资金支付申请,由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账至受款方账户,并妥善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支持文件。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内部风控: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支付的权限和责任,设定特定金额的资金支付门槛,确保支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1.3 本制度所称大额现金支付,指单次支付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
二、大额现金支付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2 审慎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应当审慎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2.3 效益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应当以提高公司效益为前提。
三、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流程3.1 申请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大额现金支付申请,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2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对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3.3 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来源、用途、支付金额等。
3.4 总经理审批,并对支付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3.5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四、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措施4.1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金额、收款方、用途等信息。
4.2 大额现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直接支付。
4.3 对于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备财务部门。
4.4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大额现金支付风险控制5.1 加强对申请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
5.2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定期审计。
5.3 发现违规支付行为,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3 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六、大额现金支付监督与检查6.1 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大额现金支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xx银[xx]29号为切实提高我行现金管理效率,及时掌握现金流向,严格控制不合理现金支付,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根据上海银发[2000]254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在一般存款帐户支出现金,严格控制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提现。
第二条各支行、业务部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除因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中应向个人支付的资金可以提现外,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一律不得提现。
第三条各支行、业务部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以转帐方式转入储蓄帐户。
除代发工资和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小额劳务报酬外,各支行、业务部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储蓄帐户的存款。
第四条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存取现金。
个人银行卡提现金额必须符合本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必须取得本行的授权。
对个人银行卡透支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第五条各支行、业务部对储户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下同)单笔提现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出示存款人及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等),并经核实登记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后方可支付。
对单笔或单日提现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预约。
第六条各支行、业务部对本单位签发或解付的、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均应纳入对个人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第七条各支行、业务部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一)各支行、业务部除储蓄、已纳入工资手册管理的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以外的1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均应纳入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范围。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现金管理效率,防范大额现金支付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商业银行现金管理指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浙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管理重点和原则第三条本行对上述客户的现金收入和支出,遵循依法、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实施引导、限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干预行为。
第四条现金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不得为开户单位套取现金提供便利,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六条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应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同时审查有关授权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应遵循“谁管理谁审批”的原则,对大额现金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的授权机制,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注意审查客户现金来源和支取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交易,应逐级上报。
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交易报备制度,对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单笔或单日累计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反洗钱管理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条开户单位提现原则上只限于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基本账户提现视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管理。
要严格控制临时账户提现。
专用账户除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向个人支付的资金可以提现外,其他用途一律不得提现。
一般账户不准提现。
第十一条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是指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现金支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现金支付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信息。
第二章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第六条大额现金交易标准根据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以下情形属于大额现金交易:(一)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二)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大额现金交易。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进行识别、登记,并按照规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章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大额现金交易的识别、登记、报告等流程。
第十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识别,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交易原因,了解交易背景;(二)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对交易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四)对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五)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一)正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明确,交易原因合理,交易背景清晰;(二)异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不明,交易原因不合理,交易背景不清;(三)可疑交易: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概述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通过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旨在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和范围大额现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形式进行的支付行为,支付金额较大且有一定的风险性。
具体的支付金额和风险界定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一般以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行为为大额现金支付。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涉及到现金支付的机构和行业。
二、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机构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
中央银行负责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是负责辅助监督和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三、大额现金支付的申报和备案为了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的监控和风险防范,规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的申报和备案要求。
支付机构在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前,需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信息和交易凭证。
监管机构根据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备案,以确保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大额现金支付的异常监测与报告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额现金支付中的异常情况,设立了异常监测与报告制度。
相关机构应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
异常情况可能包括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行为,或者涉及大额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监管机构收到异常报告后,将依法处理并追踪相关行为。
五、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大额现金支付所带来的风险,规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实时监控,确保支付的资金安全。
再次,规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的限额和支付方式,限制现金支付的金额和次数,推动转向电子支付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风险。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条基层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对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第四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第五条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在县及县以下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网点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
1。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XX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系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
央行大额现金管理制度
央行大额现金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金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大额现金交易日益频繁。
为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央行决定实施大额现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大额现金交易行为,加强现金流向监控,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以下大额现金交易行为纳入管理范围:1. 单笔现金存取款、转账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2. 单位账户日累计现金存取款、转账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3. 个人账户日累计现金存取款、转账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三、管理措施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对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告;2.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交易内部审批制度,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合理审查;4.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进行风险分类,采取差异化风险管理措5.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6. 央行将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报告与披露1. 金融机构应当按月向央行报告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性质、客户身份信息等;2. 金融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大额现金交易情况,包括大额现金交易的总量、占比、风险状况等;3. 央行对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披露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五、宣传与培训1. 央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大额现金管理的认识和理解;2.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大额现金管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3. 央行将不定期举办大额现金管理培训班,提高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六、协调与配合1. 央行与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现金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2. 央行与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共同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3.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央行及有关部门的大额现金管理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央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额现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央行所有。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个人结算和个人储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柜台现金支付及转账业务、大额资金汇划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清算备付金管理及调拨审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大额资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制度,《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名单》(附件1)需报财务会计部备案。
人员调整,及时更换。
第五条大额现金支付,需逐级审批。
一、对公存款一般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二、办理单位及个人存款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XX(含)至50XX(不含)的现金支取或签发5XX(含)至50XX(不含)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各支行的会计主管审批;50XX(含)至100XX(不含)的现金支取或签发50XX(含)至100XX(不含)以上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各支行行长审批;超过100XX(含)的现金支取,由分管行长审批。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备案管理,年初做出用现计划向总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账号、账户类型、提现原因、提现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严格控制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电汇)通过待支付清算款项科目提现,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各营业网点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确需支付部分现金的,每笔汇兑款项支付金额应控制在100XX以下(不含),并经会计主管审批,100XX(含)至200XX(不含)的,由各支行行长审批;超过200XX(含)的,由分管行长审批。
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大额业务授权规定。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ⅩⅩ】41号、长银发【ⅩⅩ】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在国内与国外客户间进行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
三、支付限额1. 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 未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 企业客户、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现金支付办理1. 客户如需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办理网点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2. 办理网点应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资金来源,并向调阅其相关信息。
3. 客户如需在人民币账户外的账户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应事先向办理网点申请办理外汇账户;4. 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客户,应使用其本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办理,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代办人办理;5. 商业银行应当在交易日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现金支付凭证(收据或支票等)。
五、风险防范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2. 商业银行应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进行审慎评估,及时掌握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3. 商业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支付业务交易监测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4.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5.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测信息,适时调整大额现金支付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六、监督管理1. 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2. 在大额现金支付业务中发现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大额现金管理制度2022
大额现金管理制度2022一、总则为规范本单位大额现金管理,保护单位资金安全,提高单位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工作人员,所有使用单位资金的部门。
三、大额现金管理的定义1、大额现金,指单张现金支票、现金、银行汇款等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大额公私事务费用的资金。
四、大额现金管理的原则1、安全原则,严格保护现金资产;2、严格监督原则,严格履行出纳账务的监督管理职责;3、合理用途原则,现金资产严格按照合理的用途进行支出;4、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5、监督通报,建立大额现金使用的监督系统和通报机制。
五、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责任1、出纳(1) 严格履行出纳账务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2) 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并且监控其执行情况;(3) 提出有关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2、财务负责人(1) 确保大额现金的安全;(2) 确保大额现金的合理用途;(3) 建立大额现金使用的监督系统和通报机制。
六、大额现金的存放1、大额现金必须存放在指定的钱柜、保险箱内,并且应该由出纳进行负责管理。
2、在存放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大额现金不被盗。
3、出纳每天结束工作后,应该对存放的大额现金进行盘点,确保金额无误。
七、大额现金的使用1、出纳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等安全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2、如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应该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并且由出纳进行支付。
3、大额现金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用途,必须与单位的日常营运有关,任何私人用途均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
八、大额现金的监督1、财务负责人应该对大额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出纳应该对自己的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制度规定。
3、如出现大额现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应该及时通报单位领导,并且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大额现金的通报1、出纳每月应该向财务负责人通报大额现金的使用情况,并且填写有关的大额现金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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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ⅩⅩ】41号、长银发【ⅩⅩ】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
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五、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和支取现金;对转入单位卡中的转账支票,其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本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六、未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收到的信、电汇款项,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支付部分现金,剩余的应采取转账形式支取。
转账
支付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七、开户单位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严禁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并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部分现金;除基建、社会保障资金等特殊性质的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外,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另外,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本息转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八、现金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决抵制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初审责任,并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行个人负责制,对现金管理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九、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资料要由现金管理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本办法由城建支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