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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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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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1957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为了便于各级国家机关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暂作如下的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该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定期保存的期间,又可以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等,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地再分细一些。

二、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以定期保存。

三、介于定期保存和永久保存两种之间的文件,如果一时还不能肯定,可以暂先规定长期保存(例如十五年、二十五年等),等到期满以后重新进行鉴定。

四、各级国家机关应该根据需要制定本机关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此项保管期限表,必须经过本机关的领导人审查批准并送档案管理机关备查。

为使各机关在制定保管期限表的时候,容易分别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现制定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下标)供作参考。

——结束——。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8号文件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8号文件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从档案保管角度讲,档案的保管期限就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按照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永久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党、政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重要的专题报告和统计材料;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重大问题处分材料;职工、党员名册;有关区域变化、土地边界的文件材料;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重大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视察及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形成的重要文件及音像材料。

2、长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记录;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地县级以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定的有较长时效性的合同、协议书、协定等文件材料;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下级机关送来的重要文件,如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二、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为主办的(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10年2、本机关为协办的(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10年四、本机关的业务文件材料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4、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为主办的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2)本机关为协办的1重要业务问题的10年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5、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6、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永久(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7、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材料(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2)年度和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5)外出考察、参加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五、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永久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永久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永久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职工名册永久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永久12、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1)用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10年六、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公证书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机关财务预算10年4、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10年5、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永久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八、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永久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档案局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颁发 的
《 文 书档 案保 管期 限表 》 》
《关 于

要 文件 材料 和 非 直属 上 级 机关 针对 本机关 主 管 业务 并要 贯彻 执 行的 重 要文 件材料

书 档 案保 管期限 的 规 定
同 时 作废

重 要的 请 示
本单位 的档 案保 管期 限表
5
.
总结
综 合统 计报 表
机构 演变


本 规定 及
《文书档 案 保
,
管期 限 表 》
一 九八 三 年 和

关 领 导 人 任 免 的文 件材料 ; 直 属上级 机 关 颁
发 的 属 于本 机 关 主 管 业 务并 要 贯彻执 行 的 重
自一 九八 / 又 年一 月一 日 起执 行



,
件材 料
2
.
期和短 期三 种 长期 为 十六 年至 五十年 左右 短 期 为十 五年 以下
. 。
3 凡 是 在较 短 时间 内对 本机 关
,
有 参考

专 门档 案 另有 保管 期 限
:
利用 价值 的文件 材料 要包 括
:
列 为 短期 保管
它主
,
和 销 毁规 定 的 按有 关规 定执 行
2
本机 关 一 般事 务性 的 文 件材料
、 、
究有 长远 利用 价值 的档 案 它主 要 包括
的文 件
,
列为 永久 保管
,
部门 备案
4
.
本 机 关制定 的 属 于 法 规政 策性 召

军 队 系统

民主党 派
,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1(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

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

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作者:来源:《档案天地》2014年第03期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有哪些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简称《规定》)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

“标时法”的应用使归档工作能够更准确判定档案材料的保存年限,避免了过去笼统将“16~50年”保存的档案材料均划作“长期”,致使只需保存20年的材料必须到其保存50年后才能鉴定销毁的尴尬。

划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应把握哪些原则?(一)永久凡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经济关系和个人利益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1、本机关制度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2、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3、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4、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5、本机关机构演变、任职任免等文件材料;6、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7、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定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定期保管。

定期又分为“30年”和“10年”“30年”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1、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2、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3、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4、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5、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专题报告等。

“10年”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1、本机关一般性事务性管理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3、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4、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5、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等文件材料,列为10年保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按国家档案局13号令要求制定: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按国家档案局13号令要求制定: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按国家档案局13号令要求制定: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门类类别:1.党类2.群众类3.文书档案类4.综合类5.业务类归档范围1.本级机关会会议文件材料、选举结果;参加上级机关党务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2.本级机关关于党的建设及党员干部表彰、处分等工作的计划、总结、决定、通知重要的(含警告以上处分):永久保管一般的(含警告处分):30年保管3.上级机关有关党务工作的来文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4.本级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记录;本级决定、重要通知;党组记录及发言材料;党组中心组研究记录及其他材料;本级机关党员花名册、党团员统计年报表、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永久保管5.本机关工青妇工作的文件材料重要的:10年保管一般的:永久保管6.本级机关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材料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典型发言材料:永久保管会议简报、书面交流材料等:30年保管7.本级机关召开的专题性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8.本机关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记录永久保管9.上级机关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材料;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召开专题会议材料;本级关于机关管理、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工作的请示、批复、规定、意见、通知、函等;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关于机关建设、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方面来文;下级报送的综合性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10.本级机关干部职工名册、人事关系介绍信存根、干部定期统计表;本级机关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10年保管11.XXX、XXX提案办理答复意见主办的:永久保管协办的:10年保管12.本级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材料有领导指示或处理结果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13.本级机关行政关系介绍信存根、使用印章登记簿永久保管14.本机关文书档案移交清册永久保管15.同级或下级的来文、来函10年保管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1.党类2.群众类3.文书档案类4.综合类5.业务类归档范围1.会会议文件材料、选举结果;参加上级机关党务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2.关于党的建设及党员干部表彰、处分等工作的计划、总结、决定、通知重要的(含警告以上处分):永久保管一般的(含警告处分):30年保管3.上级机关有关党务工作的来文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4.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记录;重大决定、重要通知;记录及发言材料;中心组研究记录及其他材料;党员花名册、党团员统计年报表、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永久保管5.工青妇工作的文件材料重要的:10年保管一般的:永久保管6.综合性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7.专题性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8.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记录永久保管9.上级机关综合性会议材料;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专题会议材料;关于机关管理、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工作的请示、批复、规定、意见、通知、函等;机关建设、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方面来文;下级报送的综合性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10.干部职工名册、人事关系介绍信存根、干部定期统计表;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10年保管11.XXX、XXX提案办理答复意见主办的:永久保管协办的:10年保管12.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材料有领导指示或处理结果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13.行政关系介绍信存根、使用印章登记簿永久保管14.文书档案移交清册永久保管15.同级或下级的来文、来函10年保管项目档案三级类目按研究方向或者学科设置)2.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实验数据、论文、专利、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3.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结算等文件材料4.科研项目的参与人员名单、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按照重要程度分别保存永久、30年、10年或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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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
发文单位: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87-12-4
执行日期:1987-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5.本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1983年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作废。

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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