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选资和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最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选资和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

意见

一、招商选资

(一)招大引强

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经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实行“一事一议”。

(二)突出外资

1.对引进的制造业等二产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引进的服务业、农林牧渔等一产和三产(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6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企业向外方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并用于本企业投资(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单个外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其中借款奖

励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三)优化内资

积极引导x商、x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基金项目要求投资在xx省),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x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四)社会力量

1.对受委托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视招商成果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2.鼓励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引进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国企央企、高端智能制造、优质现代服务业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视实绩产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奖励。

(五)盘活资源

对社会力量利用辖区空置楼宇、闲置厂房,通过改造后,打造成为特色产业园区,且园区的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企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园区面积要求5000㎡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主导产业不少于总数的60%,且正式挂牌开园,经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奖励期限和奖励额度根据园区的投资规模、产业导向实行“一事一议”)。

二、总部经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依次按50%、50%比例兑现。引进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享受“一事一议”。

2.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区规划建设的总部基地集聚区,并享受集聚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建10000㎡以上的,或购置5000㎡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00元/㎡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视留区财力分若干个会计年度补助。企业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新建办公用房的自持比例不低于60%(含),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出售或改变用途。

(三)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对总部企业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即出让底价与投资规模、税收收入、亩均产出挂钩。

(四)优势总部企业奖励

每年评选不超过20家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等特色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