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居民的安全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铺、工厂、仓库等房屋单位及其居住人员、使用人员。
第三条房屋所有者、房屋管理人员、租户、居民等均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
第四条基于风险和安全性考虑,对于房屋的特殊结构、使用功能及周边环境,可以单独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全面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者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
第七条房屋所有者应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员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租户及居民是房屋安全的直接使用人,负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户及居民应配合房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并积极参与房屋安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三章房屋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房屋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房屋内部布局应合理,通道畅通,避免堆放杂物和阻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如水电设备、煤气设备等。
第十六条房屋外部建筑物、墙体应定期检查,防止因腐蚀、漏水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性能有疑虑时,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遭受火灾、洪水、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制订鉴定方案;(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三)现场查勘,详细检查、测试、纪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复核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计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文书,使用统一术语,签发鉴定文书,整理汇总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查勘。
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
第九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安全,防范房屋火灾、坍塌等重大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房屋或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房屋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安全,依法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预防、综合、责任、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第七条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房屋建设涉及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和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房屋建设涉及的基础工程、土层检测、地质勘察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工程安全性。
第十条房屋建设涉及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由消防、建设、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三章房屋维修保养管理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维修保养涉及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房屋维修保养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存在违规施工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老旧房屋和高层建筑,应当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
第四章房屋用途变更管理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如需变更房屋用途,应当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并经规定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房屋用途变更涉及到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建、调整和安装相关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评估和监测,确保房屋用途变更后的安全性。
第五章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第十八条房屋发生火灾、坍塌、地震等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房屋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屋使用者。
第三条房屋管理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安全。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七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八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二)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三)房屋周边环境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裂缝、变形、倾斜等现象;(二)房屋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正常;(三)房屋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维修与养护:(一)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业主和房屋使用者应当及时报修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维修;(三)房屋维修与养护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影响房屋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房屋安全是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设备等方面进行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的公共事务。
2.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管体系。
3. 房屋安全管理的重点包括房屋建设规划、房屋使用维护和房屋改造等方面。
4. 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费支持。
二、房屋建设规划1. 房屋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规划土地和资源利用,确保房屋建设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2. 房屋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地质条件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建筑物在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具有一定的抗震、防火和抗风能力。
3. 房屋建设规划应合理安排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布局,确保居民在房屋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全、舒适。
4. 房屋建设规划应合理安排房屋的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交通和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满足。
三、房屋使用维护1. 房屋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2. 房屋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和居民的安全。
3. 房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房屋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房屋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房屋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房屋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入住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违法活动和事故的发生。
四、房屋改造1. 房屋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适用和美观。
2. 房屋改造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如扩建、加固、装修等,确保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得到提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财产利益,依据《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和其他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由居民、物业公司、房屋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等房屋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应当依法履行管理义务,自觉维护房屋安全。
对存在的房屋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章房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房屋结构稳固、材料安全。
第七条房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制度,遵守施工工艺和建设程序。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巡查和验收。
第八条房屋竣工后,应当进行使用登记并获得相应的使用证明。
未取得使用证明的房屋不得用于居住或其他用途。
第九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房屋维修保养计划,并将计划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房屋周围的积雪、积水和垃圾,确保房屋周围环境整洁。
第三章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内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装置等,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房屋内禁止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内火源的管理。
第十四条房屋内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居民具备基本的火灾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居民个人责任第十六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房屋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道。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注意日常用电、用火、用气的安全,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用电、用火、用气行为。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人:遵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三)房屋管理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第八条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三)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不得损坏房屋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负总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工作。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 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4. 房屋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 房屋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四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安全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整改措施应当包括:1.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维修;2. 更换或维修损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3. 修复损坏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4. 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5. 优化房屋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建筑物的稳定运行,2023年开始,我国将于法律中加入一系列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1.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对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设计符合地震、火灾等常见灾害的要求。
2. 房屋施工过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标准进行,包括土方施工、结构施工以及管道和电气等设施的安装等环节。
施工方应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房屋验收时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结构稳定性、防火措施等方面。
对于住宅楼应进行住宅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居住安全。
二、房屋使用、维护和监管要求1. 房屋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房屋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管道和电气设备的检修等。
使用者应负责房屋的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修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3. 对于大型住宅区和重要公共建筑,应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对于老旧房屋,应进行重点维护和改造。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使用者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高其安全性能。
三、房屋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1. 对于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责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对于设计和监理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
责任方应据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
四、房屋安全宣传和教育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房屋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引导群众关注房屋安全问题。
中国房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其所有的房屋承担安全责任,具体包括:(一)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二)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三)房屋出租的,应当将房屋安全状况告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共同维护房屋安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二)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三)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二)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三)将房屋安全状况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三)房屋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房屋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行为。
以下是对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设、使用和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房屋的安全性。
第四条房屋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建筑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注重科技应用,推广使用智能化设备和系统,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筑结构要牢固可靠,材料要符合环保标准。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已建成的房屋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防控工作,设置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组织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房屋管理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保障房屋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房屋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防止和减少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法维护房屋安全,不得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毁坏房屋的承重构件、防火设施、用电设备和卫生设施。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的维护,定期检查房屋的承重构件、外墙、屋面、地基等部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用电安全的管理,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和设备,杜绝电气火灾隐患。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卫生的管理,保持房屋内外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卫生死角,预防疾病传播。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环境的管理,不得擅自排放有害气体、废水和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必要时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于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本条例,共同维护房屋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三)技术保障,科学规范;(四)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四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房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功能、结构、安全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房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房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
第十三条拆除房屋前,应当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确保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房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屋使用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拆除单位等,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厂房、商品房、商业楼、综合楼、办公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危险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九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安全管理的原则和目标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预防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三、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定1、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3、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4、不得在房屋楼面、阳台、露台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房屋安全鉴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
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五、危险房屋治理1、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
2、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房屋安全事故。
3、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六、房屋安全监管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管。
2、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居民住房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良好状态而设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管理: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进行烹饪或其他操作,必须使用电炉或其他安全的方式。
2. 电气设备管理:房屋内的电线和插座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燃气管理:房屋内的燃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4. 消防安全:房屋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确保有效可用。
5. 通风管理:房屋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系统,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防止湿气和霉菌滋生。
6. 安全防盗:房屋必须有安全防盗措施,如安装门锁、窗户锁等,确保居民的财产安全。
7. 楼梯和走廊管理:楼梯和走廊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没有杂物堆放,防止堵塞和滑倒事故。
8. 卫生环境:房屋内必须保持整洁,禁止乱丢垃圾,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9. 建筑结构安全:房屋的建筑结构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定期检查建筑结构的安全状况。
10. 紧急疏散管理:房屋内必须有明确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定期进行疏散演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法规而异,居民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房屋的使用寿命,特制订了本规定。
所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都应该遵守以下规定:一、房屋使用管理1.1 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
如果发现此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 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
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 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 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 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 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
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 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 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 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 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
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
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 坚决查处窃电行为。
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 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
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 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 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 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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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71030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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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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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
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
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 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 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
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 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 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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