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资料
师范学院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校部分紧俏专业师资紧缺的现状,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教师全员聘用制,促进教师岗位聘用多元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师聘用主要有七种方式,包括在职在编教师、劳动合同制教师、返聘教师、外聘课酬包干制教师、外聘教授(专家)、特聘教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教师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在职在编教师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及学校引进教师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教师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学位、具有特殊专长且具有中级职称。
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5、全职从事我校教学工作。
第六条返聘教师1、校内已经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师。
2、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3、所承担课程必须是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且确属校内在岗教师同期无人能讲授的课程。
第七条外聘课酬包干制教师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硕士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相关教学经历和较强的教学能力,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程的主讲任务,能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
4、承担课程必须是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且确属校内在岗教师同期无人能讲授的课程。
第八条外聘教授(专家)根据《XX师范学院外聘教授(专家)管理办法》(校人[2007]13号)的聘用条件和程序聘任的兼职教授,在聘期内每年实质性地承担一至两门专业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九条特聘教授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结合XX省“楚天学者计划”,我校将实质性地从海内外招聘“XX学者”、“楚天学者”来学校工作,具体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管理和考核、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16年5月)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校岗位设置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相应的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受聘部分其他系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系列的任职资格证书。
三、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正高岗位,严格控制;副高岗位,向个别博、硕点少的新兴学科适当倾斜;中级及以下岗位规范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务岗位控制数,自主设置明确职务系列和学科方向(全校统筹的除外)。
岗位设置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为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每年仍设若干正、副高预备岗。
四、坚持学术标准,遵循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的聘任原则。
五、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员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应与所申报岗位的学科领域相一致。
六、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第二章聘任范围一、我校正式在编及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因工作岗位变动(包括外单位调入)需平级或晋升转聘职务系列的人员,应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应聘。
人才引进人员按照引进协议应聘。
二、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均由本校组织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校人发(2010)2 号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修订稿)
为严格学校聘任管理制度,增强各类聘任人员岗位意识,规范岗位考核程序与 方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岗位考核的指导思想 统一考核体系,规范考核程序,实施分类考核。通过考核,增强岗位意识,调 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推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 服务等各项建设。 2.岗位考核的原则 以各系列岗位职责要求为考核基础,按岗位系列进行分级考核,考核指标实行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首要标准,思想品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不计入岗位考核总分。学校对校聘岗位实施考核,学院在学校总的考核办法的框架 下制定院聘岗位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校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人 员进行考核。
1.受聘人应如实填写考核内容,不得虚报材料,弄虚作假;受聘人如果故意提 供不实材料的,当年考核单项成绩为不合格,总成绩不得为优;如弄虚作假,情节 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考核成绩应为不合格。
2.负责考核材料工作的人员应认真核对考核材料,解答受聘人有关填写考核表 等的具体问题。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材料审核不严, 使本部门有 3%及以上考核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追 究,本人当年考核不得为优。情节严重的,本人当年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如下流程进行操作:个人填表(附必备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学校相关
考核与奖惩
职能部门考核、单位确定受聘人考核等第、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向受聘人反馈,考核为优秀者应在本单位内公示。 除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材料之外,其余人员的考核材料由人事处统一归档。
四、组织机构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范文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教师编制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培养优秀教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编制管理。
第三条为了界定教师编制、管理编制外的教师,保证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编制方案。
第二章教师编制标准和分配第四条教师编制是指由教师数量、专业构成和岗位职责等决定的教师数量总量和各类别数量的一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学校的教师编制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专业特色等情况,制定教师编制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编制分为正式编制、临时编制和临时编制借调。
正式编制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学历、学位要求,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
临时编制是指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临时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
临时编制借调是指学校将教师编制借调给其他学校使用,由借调学校按照借调学校实际使用情况支付借调学校一定比例的教师工资。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编制编发原则,制定教师编制计划,实行编制分配。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编制计划,招聘符合编制要求的人员,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和选拔。
第十条学校对于临时编制和临时编制借调教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编制区分岗位等级和待遇,明确编制工资和非编制工资。
第三章教师编制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编制台账,做好编制管理工作,确保编制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学校教师编制台账包括教师编制总量表、教师类别表、教师岗位表和教师编制调整记录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编制调整的需要,及时对教师编制台账进行调整,确保教师编制的科学和合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教师编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适应学校发展和人员调整的需要。
师范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云人〔2008〕34号)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实行事业编制动态管理的通知》(云编〔201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简高效、规范合理的原则,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
第四条学校内部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
校级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置和核定,院级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决定后报上级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其他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院级机构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三章人员编制类别和结构第六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管理岗位编制和工勤技能岗位编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分为教师岗位编制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
1、教师岗位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教师岗位编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主体编制。
2、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指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编辑、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辅助编制。
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不低于学校编制总数70%,其中教师岗位编制数占编制总数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占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师范大学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为适应岗位设置之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新要求和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文,以下简称“市教委聘任办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办法》(沪教委人[2012]1号文)的精神,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定义为:在教学辅助部门中从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卫生技术、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实验、工程技术、高等教育研究等系列岗位。
二、聘任对象(一)在学校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党政管理部门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人员。
(二)我校岗位设置的“双肩挑”人员。
(三)担任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满三年的人员。
三、聘任原则(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二)坚持学术水平标准,遵循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公平聘任。
(三)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四)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四、岗位设置与比例(一)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按照不同系列设置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由学校在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规定合理设置。
(三)正高级岗位严格控制,副高级岗位合理设置,中级及以下岗位规范设置。
(四)党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限报高等教育研究系列。
五、聘任条件申报人员均须满足以下学历、资历、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思想品德等入门条件。
学历、资历都不得破格。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条例范文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工作,保障教师队伍结构健康、师资力量优化,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编制管理。
第三条教师编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选拔用人的科学性和社会效益,注重注重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教师编制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教师编制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实行省级、市级和学校三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教师编制应当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真实反映教师队伍的结构和规模。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的岗位设立应当符合职责要求,做到合理分层、适度设置。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编制计划,按照岗位职责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编制资源。
第二章教师编制计划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教师编制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际情况,定期制定修订。
第九条教师编制计划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充分反映教师队伍结构和规模的需求;二、合理预测教师队伍的需求变化趋势;三、体现不同学段、学科、特殊教育等教学特点和需要。
第十条教师编制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专家、教师代表等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教师编制范围或者调整教师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教师编制计划应当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教师编制的配备和使用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教师编制计划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选聘,按照正常程序配备教师。
第十四条学校对编制内的教师应当依法保障其待遇和权益,对编制外的教师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待遇。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调整教师编制的结构,适应教育的变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编制内教师管理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内外部人员的正常沟通与交流。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师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工作,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人事处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课程与教学论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文件精神,结合课程与教学论学科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成立“课程与教学论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的课程与教学论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评议事宜。
二、课程与教学论系列全校统一定员定岗,设岗单列、系列单列、评审单列。
本系列人员取得课程与教学论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如转岗至其他学科或部门,须按照其他学科的相关聘任条件,重新评议并聘任。
三、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一致性原则,申报课程与教学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所从事的教学及研究工作、提交的科研教学成果须与所申报的领域相一致。
四、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近5年课程教学学生评议平均分在4.0分以上。
年度“教学考核”须至少1次“优秀”以上。
五、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要求(一)应聘教授岗位1. 须满足《<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规定的条件。
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①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②-⑦款中的一款:①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3项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②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已授权)。
③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教改或教育科研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
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为深化上海市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关于健全人才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高校实际,现对市属公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是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整体提升高校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按照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考核评价导向,逐步形成覆盖高校教师入职、聘任、晋升、奖惩等全过程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形成高校教师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上海市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教师编制管理工作,提高教师编制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编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规定的经费预算基础上,根据课程设置和学校规模的需要,按照各类学校、各学科特点分配的教育岗位数目。
第四条教师编制的核定、调整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教师编制应以教学任务和质量为导向,充分发挥教师专业能力。
第二章教师编制核定第六条学校根据学校规模、课程设置和实际教学任务的需要,提出教师编制申请,报送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教师编制的核定应按照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层次、课程设置、学生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八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应加强与教师职称评聘、职务任免、职称晋升等工作的衔接。
第九条学校编制核定务必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第十条核定教师编制须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三章教师编制的调整第十一条教师编制的调整应遵循需求变化、任务变化、学校发展需要等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编制调整的程序应明确,包括调整申请、审核评估、公示等环节,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性。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编制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学校编制调整必须经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公众进行公示。
第四章教师编制的使用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教师编制计划,合理安排、有效管理教师编制资源。
第十六条教师编制分为正式编制和临时编制。
第十七条学校在正式编制范围内招聘教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选拔。
第十八条学校需要临时编制教师时,应提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招聘。
第十九条学校在使用教师编制时,应综合考虑教师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能力水平等因素,并合理分配教学任务。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规定范文上海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教师编制的管理,规范编制的申报、审核、发布和调整工作,提高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编制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编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为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辅岗位招聘、选聘教师后编专职教师和教辅人员的总量。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所在学校的实际需要,将教师和教辅人员编入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编制的申报、审核、发布和调整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的申报、审核、发布和调整,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岗位需求和用人导向,确保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学校编制情况的变化,保障编制管理的数据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编制的需求规划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情况、教育发展战略、学校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化等要素,按照统筹市区发展、均衡资源配置的原则,组织编制工作的需求规划。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需求的调研和研究,结合学校和教育系统改革的需要,提出编制需求规划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编制需求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编制总量的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分配比例和学校间的编制调整机制等内容。
第九条编制总量的确定应当坚持岗位需求与教师队伍供给的平衡原则,兼顾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分配比例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特点和需求,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结果,公开确定。
第十一条学校间编制的调整应当突出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考虑城区布局、学校规模和师资力量等因素,确保编制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编制的申报审定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编制需求规划,编制编制申报方案,由校长签署并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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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返回校人发(2011 )2号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1 •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
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 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 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
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
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
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 ;硕士生1:1.5 ;博士生1:2;留学生1:3 ;夜大生1:0.1 。
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 范围作为测算依据。
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核定,学校生师比控制在16:1。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教师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8%左右。
科研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4%左右。
教学辅助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左右。
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
工勤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以内。
2 •教师编制的核定(1)专业教师按学院生师比进行测算。
测算公式为:—A其中:J Z为专业教学教师定编人数,X1为学院标准学生数,B1为生师比比例系数。
生师比比例系数标准为:文科21-23,理科19-21,工科17-19,艺术体育类控制在16以下,中外合作专业根据校院二级分配模式暂定为36-40 o(2)公共课教师按照授课学生人数,周授课计划学时数,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标准班人数等确定。
计算公式为:几= ----------其中:J g为公共课教师定编人数,X2为授课学生人数,M为周授课计划学时数,N为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G为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B2为标准班人数,取值为:政治理论课100-120人;公共外语课50-60人;公共体育课30-40人,计算机公共课60-80人,师范教育类公共课50-60人。
(为其他学院开设的基础课参照此方法执行,标准班人数取值一般为50-60人)。
(3)思政教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各学院专职思政教师编制按70%的比例核定,另30% 聘请兼职思政教师。
3 •科研编制的核定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按照重点学科点、重点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定,各学科若有人员交叉情况的,则定编数酌减。
4.教学辅助编制的核定(1)学院教辅编制学院教辅编制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人员的编制,以教学编制(即专业教师和公共课教师)为基数按比例确定。
比例范围为:人文经济类5%-8% ,理工科类20%-25% ,个别文理综合的暂定10% 。
教辅编制总体控制数在教学编制的10% 左右。
学院实验室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由人事处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视情况酌情核定。
(2)图书馆教辅编制图书馆教辅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学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250 :1 的标准进行核定。
(3)其他直属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按需核定。
5.党政管理编制的核定(1)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 左右,其中校部机关管理编制比例约11% ,学院管理编制比例约5.5% ,直属单位管理编制比例约0.5% 。
(2)校部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3)学院管理人员编制以教师、科研、教辅编制为基数,按8% 的比例核算。
学院基本管理人员编制为5个,不满5个的予以补足,最高上限为15 个。
(4)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需核定,行政事务人员一般不超过 1 个。
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按本馆教辅编制的5% 核定。
(5)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6.工勤编制的核定(1)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测算,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基本教育规模的1% 以内。
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2)各学院和教辅单位因教学实验等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由人事处酌情核拨工勤编制。
(3)现有工勤人员中已经行政定级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岗位设置占用本单位管理编制或教辅编制。
7.继续教育学院编制的核定(1)学院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 5 个,财会人员编制 2 个,其他人员编制根据夜大学、自考生在籍学生规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2)夜大学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200-1400:1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3000-3500:1 ,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500-1800:1 (或按培训收入指标酌情核定)(3)学院整体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编制和教辅人员编制控制比例为7:3 。
(二)附属单位编制的核定1.校医院编制的核定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教职工社会就医程度大幅提高,随着医保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就医也趋向于纳入社会医保,故校医院编制核定将逐步从严控制。
校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暂按550-650:1 核定。
2.资产经营总公司编制的核定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学校不再核定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和各企业等附属单位的编制。
这些单位中原事业编制人员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各附属单位确需使用事业编制招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核拨。
各附属单位自行招录的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
五、编制管理办法1.编制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社科处、科技处等部门协作核编,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2.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
在各类人员编制总数中保留10% 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3.学院人员编制每年核定一次,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 月依据当年学生规模情况,核定下一年度人员编制。
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
4.超编、缺编的管理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
(1)超编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补充,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努力调整和优化人员配置。
超编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充教辅与管理人员。
(2)超编单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3)缺编单位应将缺编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学校对各学院人员的调整和补充按照编制和实有人数比例进行双控。
5. 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纳入编制控制数。
6.各单位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需核编,报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后予以核拨。
7.各单位因承担临时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核拨编制的,须事先申请,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调研后,报人事工作小组审定,酌情核拨。
任务完成或特殊情况消除后予以收回。
8.在职国内学习、规定时间内的公派短期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等人员,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9.因特殊原因,经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不计入有关单位编制数。
六、附则1.本办法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的有关涉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2.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新规定和学校发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2011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