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式版)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
2023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八条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转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收者必须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要求和转移决定的批准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转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总则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清除危险废物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解释将危险废物转移给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收者期间的污染预防和安全保护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所有用于运输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应清楚粘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危险废物标志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单一起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定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资格证书;(二)(核对责任)确认待转移的危险废物有转移收据,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三)全过程控制原则;(四)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保障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固体废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工业固体废物;(二)农业固体废物;(三)城市生活垃圾;(四)危险废物;(五)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七条固体废物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固体废物类别;(二)产生单位名称;(三)产生时间;(四)应急联系方式。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对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第三章收集与贮存第九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收集;(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容器和运输工具;(三)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贮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贮存;(二)设置防雨、防渗、防漏等设施;(三)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四)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并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章运输与利用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二)按照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运输;(三)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利用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化利用政策;(二)利用过程中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三)鼓励利用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引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废弃物质。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保护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行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创新和提升。
第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预防、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多层级、多领域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注重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政府部门和公众等。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应分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两类进行管理。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分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应遵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检测,确保分门别类、准确无误。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业固体废物不泄露、不扩散。
第十五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认识和技能。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应当遵守本办法。
3.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4.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协调。
二、监督管理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领导,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和政策措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
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组织编制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3)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监督检查;(4)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固体废物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4.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 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禁止将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中。
3.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 有毒有害废物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堆放。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法.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法一、前言固体废物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处理不当将对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带来风险和威逼。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类型变得越来越多而杂。
如何合理、安全、环保的转移和处理固体废物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机制和管理体系在日趋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废物来源不明确、处理技术不成熟、管理体系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订立一套完善的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法,是特别必要的。
二、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无用或不需要的固体物质,包括废弃物、废渣、废泥、废土、废水泥、建筑垃圾等。
其中关键点是无用或不需要的物质。
三、固体废物转移的概念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废物运输各处理处置场所的过程。
固体废物的转移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取决于废物的特性和处理技术。
固体废物的转移需要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四、固体废物转移的管理原则1.预先防控原则在固体废物转移之前,必需进行科学的推测和评估,确保转移的目的、转移路线、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需要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在废物转移过程中适时发觉和应对各类困难和问题。
2.动态监管原则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需进行全程监管和跟踪,保证转移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监督保证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整个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
拟定标准、订立标准细节3.责任明确原则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必需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区域,建立对应的责任机制。
同时,要对涉及到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的责任明确,确保转移过程中不造成社会资源和生态破坏。
五、固体废物转移的管理流程1.转移前的准备工作a.收集废物收集和分装好废物,使其符合运输和处理的要求,避开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b.确认废物完成废物检测,确认其是否不安全化学品,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废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及危害程度、来源等因素,可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评价和划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固体废物进行危害特性评价,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划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保证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固体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渗漏等措施,确保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776-42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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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危废转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活动日益增多,产生大量危险废物。
为了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危废转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概念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其他单位运输、处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运输至处置单位。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1)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2)程序:危险废物转移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包括填写转移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3)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具体操作规范。
(1)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应当使用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凭证。
(2)转移联单内容:转移联单应当包括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来源、去向、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信息。
(3)监督管理:转移联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2)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石灰石渣、矿山尾矿等。
有些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因此需要进行转移管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转移范围固体废物转移范围是指从废物产生地到废物处置或利用地的转移活动。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对固体废物进行包装、运输、装卸等操作,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转移管理的目的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转移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因此,需要加强对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监管,确保固体废物能够安全转移和处置。
转移管理的内容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内容包括:1. 转移许可证固体废物转移必须取得转移许可证才能进行。
转移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取得许可证前,需要满足一定的审批条件,如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处置方式等。
2. 包装标识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包装,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包装需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标准。
在包装中需要标识出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追溯。
3. 运输通道固体废物的运输通道需要合法合规。
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确保固体废物在转移过程中不会造成事故和污染。
4. 责任追究在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如果发生污染事故或违反了转移管理的规定,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因此需要严格追究责任。
现状与展望目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在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固体废物包装物环境管理规定》等。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未来,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仍需要继续加强完善。
需要进一步细化转移管理的细节和要求,采取更科学、更安全、更环保的管理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得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就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得,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得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得厂区或场所得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得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与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与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与批准转移决定得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得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得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得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得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与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得要求,应对突发事故得措施,以及应当配备得必要得应急处理器材与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得容器或储罐得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得危险废物标识与标签;(四)(交付与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得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得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得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得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得危险废物得,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得车辆运输许可证与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得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得内容,核对待运得危险废物包装、标识与标签与转移联单就是否相符。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二)负责对各属地部门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转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运营保障部职责(一)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二)负责在网上(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90.37.192:81)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三)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四)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台账。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部门职责(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负责本部门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临时储存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三)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报运营保障部处理;(四)按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五)负责对辖区协作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章固体废物管理第七条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省固废危废转移管理办法
省固废危废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篇:省固废危废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危险废物的和含剧毒危险废物及含汞、砷、铅、铬、镉重金属危险废物,未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
第五条本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需从外省(市)转入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二分之一,再生利用含铅危险废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转移,须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固管中心接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后,对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容器、成份或化学特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和运输工具等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转移建议。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风险废料转移治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对风险废料转移运动的监视治理,避免情况净化,依照《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固体废料净化情况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在中华国平易近共跟国境内转移风险废物及其监视治理运动。
本办法所称风险废料转移,是指以贮存、应用或许处理风险废料为目标,将风险废料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许场合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承受者的厂区或场合的进程。
出口风险废料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实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风险废料的,该当依照本办法例则申领、填写、移送、保存跟报送风险废料转移联单。
鼓舞采纳风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风险废料移出者、运输者跟承受者必需按照风险废料转移计划跟同意转移决议的请求转移风险废料。
第四条情况爱护部对天下的风险废料转移运动实施一致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国平易近当局情况爱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地区内的风险废料转移运动实施监视治理。
第二章风险废料转移治理的普通规则第五条[移出者义务]风险废料移出者该当承当以下义务:〔一〕〔包装义务〕依照风险废料的性子、成份、形状及污染防治跟平安防护请求,选择平安的包装资料并进展分类包装;〔二〕〔告诉义务〕向风险废料运输者跟承受者阐明风险废物转移进程中净化防治跟平安防护的请求,应答突发事变的办法,以及该当装备的须要的应急处理东西跟防护用品;〔三〕〔标识义务〕在一切待运风险废料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明晰地粘贴契合国度有关规范规范的风险废料标识跟标签;〔四〕〔交付跟装载义务〕担任将包装残缺的风险废料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担任装载待转移的风险废料,避免性质不相容的风险废料混装,避免因装载运动形成对情况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义务]风险废料运输者该当承当以下义务:〔一〕〔天资义务〕运输含放弃风险化学品的风险废料的,应持有《风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规则的车辆运输答应证跟运输职员上岗资历证;〔二〕〔核查义务〕确认拟转移的风险废料存在转移联单,并依照转移联单的内容,核看待运的风险废料包装、标识跟标签与转移联单能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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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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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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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防止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 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 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 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 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 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 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 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 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 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 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
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 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 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 方可接受, 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 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 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 发现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 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 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
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 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 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 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 托运者不明的, 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
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_大差异”,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