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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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在刑事制
度方面,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刑事方面的冲突更为突出
,
少数民族习惯法视为正
当的行为
,
国家制定法却规定其有社会危害性而为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冲突包括人身方面的
,
也包括财产方面的
,
还涉及社会管理方面。
(
3
)
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起补充、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
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的运行也有其局限性,
不容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制定法
所禁止,少数民族习惯法所提倡、鼓励、赞成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制定法所确认和保护。
A
,在法的目的和功能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都是为了调整少数民族社会的社
会关系,
规范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解决少数民族社会的纷争,
维持少数民族社会
的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可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和一致之处。
做好环境资源保护、
尊老
爱幼等,
这些都是与国家制定法的精神相一致的,
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优良的理念和规则逐
渐吸收到国家制定法中去,
以便不断的提高立法水平、
完善国家法制体系。
对于少数民族习
惯法中落后的、
不合理的规定,
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来引导民族地区的人们去改进落后的规定、
确认。
从我国国家制定法来看,
本身也十分重视调解工作,
除了从制度上对调解程序和调解
效力进行确认外,甚至于对特别事项如离婚案件规定调解是前置程序。
(
2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冲突。
这种冲突表现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对立上。
它既有民事方
面规范的冲突和矛盾
,
也有刑事方面内容的差异
摒弃不可理的规定,
自觉将
习惯法的具体规定逐渐向国家法靠拢,
逐渐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融合。
可见
我们只要科学的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
科学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在维
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可以实现
融合的。
家的《宪法》
、
,
《刑法》
、
,
《民法通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保护集体、个人的财
产所有权
,
禁止偷盗行为,违反者由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给予各种制裁。因此这两者有着明
显的一致性。其他如禁止强奸、抢劫、杀人等
,
少数民族法的基本精神与国家制定法也相一
致。
C
,
在解纷处理方式上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都重视调解的作用。
B
,在法的内容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许多领域更有一致和共同的方面。如
少数民族习惯法大都严格禁止偷盗行为并给予各种处罚
,
习惯法保护村寨、家族以及家庭的
财产所有权。如少数民族习惯法大多禁止偷盗
,
偷盗者根据偷盗物的不同除退出赃物外
,
并受
按价赔偿、加倍赔偿、罚款、罚做公家工、开除村寨籍乃至处死的处罚。了具体规定。¹国
这主要体现在:
由于民族地区
范围广、差异大,就国家制定法而言,在立法过程中难以保障每种差异性得到体现;由于立
法上的不足以及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性大且敏感性强,
这就导致了具体执法困难,
执
法落实不到位;
在司法过程中,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多是边远贫困地区,
司法人员缺乏、
素质
相对欠缺,
或者司法人员对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了解,
2.
关系
在现实实践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有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两套规范机制同时运行,对
民族地区进行规范、
调整。
在运行过程中,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体现出来相冲突的一面,
同时也体现出了两者相互协调的一面,
二者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纠纷处理、
社会稳定等方
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特色法制建设,
在一定程度上说,
少数民族习惯法大多
采团体主义,
以属人主义为原则,
少数民族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严格的内外之别,
不同
的主体、内部人与外面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
这与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
的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
(
b
)
在民事制度方面,
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关财产所有权、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
与国家制定法的原则、规则有许多不一致之处。
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
对民族法制建设有
积极的完善和促进作用。
(
4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可以实现融合。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相冲突,但这并不能把二者之间定义为
决然的对立矛盾关系。
事实上,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体现
和具体应用,其中包含了很多优良的理念,如要求人们恪守信约、
,
诉讼程序的规定两者也是各有不同的。
由于
少数民族习惯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价值、实施等与国家制定法有异
,Hale Waihona Puke 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
,
其冲突和不一致是显而易见、客观存在的。
(
a
)
公共秩序方面
少数民族村民在乡村活动的空间,
是一个具有自然性质的熟人社会,
他们首先隶属于特定的家族和宗族,
在既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生活。
也是要正确处理少数民
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
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相融合,
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前
提下又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
1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法的目的和功能、
法的内容、
解纷处理方式等方面具有
一些内在的共同性。
这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所反对、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1.
基本概念: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指:在少数民族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来分配他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依靠少数民族内部特定的权威和组织来保证实施的一台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司法机构如派出法庭不足,
难以满足
现实的要求,司法成本过高,民族地区群众难以承受;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不强,不愿意
走司法程序。
而作为民族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这种不足,
及时有效的处理民族地区
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环境
资源保护等,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
的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村人之间,运用调解方式既解决了问题,又节约成本,亦
不伤和气。
尤其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
对于许多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的国家法律依据的案
件,
大多依照村民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进行劝解,
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
规章对乡规民约等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
c
)
在刑事制
度方面,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刑事方面的冲突更为突出
,
少数民族习惯法视为正
当的行为
,
国家制定法却规定其有社会危害性而为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冲突包括人身方面的
,
也包括财产方面的
,
还涉及社会管理方面。
(
3
)
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起补充、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
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的运行也有其局限性,
不容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制定法
所禁止,少数民族习惯法所提倡、鼓励、赞成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制定法所确认和保护。
A
,在法的目的和功能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都是为了调整少数民族社会的社
会关系,
规范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解决少数民族社会的纷争,
维持少数民族社会
的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可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和一致之处。
做好环境资源保护、
尊老
爱幼等,
这些都是与国家制定法的精神相一致的,
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优良的理念和规则逐
渐吸收到国家制定法中去,
以便不断的提高立法水平、
完善国家法制体系。
对于少数民族习
惯法中落后的、
不合理的规定,
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来引导民族地区的人们去改进落后的规定、
确认。
从我国国家制定法来看,
本身也十分重视调解工作,
除了从制度上对调解程序和调解
效力进行确认外,甚至于对特别事项如离婚案件规定调解是前置程序。
(
2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冲突。
这种冲突表现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对立上。
它既有民事方
面规范的冲突和矛盾
,
也有刑事方面内容的差异
摒弃不可理的规定,
自觉将
习惯法的具体规定逐渐向国家法靠拢,
逐渐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融合。
可见
我们只要科学的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
科学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在维
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可以实现
融合的。
家的《宪法》
、
,
《刑法》
、
,
《民法通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保护集体、个人的财
产所有权
,
禁止偷盗行为,违反者由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给予各种制裁。因此这两者有着明
显的一致性。其他如禁止强奸、抢劫、杀人等
,
少数民族法的基本精神与国家制定法也相一
致。
C
,
在解纷处理方式上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都重视调解的作用。
B
,在法的内容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许多领域更有一致和共同的方面。如
少数民族习惯法大都严格禁止偷盗行为并给予各种处罚
,
习惯法保护村寨、家族以及家庭的
财产所有权。如少数民族习惯法大多禁止偷盗
,
偷盗者根据偷盗物的不同除退出赃物外
,
并受
按价赔偿、加倍赔偿、罚款、罚做公家工、开除村寨籍乃至处死的处罚。了具体规定。¹国
这主要体现在:
由于民族地区
范围广、差异大,就国家制定法而言,在立法过程中难以保障每种差异性得到体现;由于立
法上的不足以及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性大且敏感性强,
这就导致了具体执法困难,
执
法落实不到位;
在司法过程中,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多是边远贫困地区,
司法人员缺乏、
素质
相对欠缺,
或者司法人员对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了解,
2.
关系
在现实实践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有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两套规范机制同时运行,对
民族地区进行规范、
调整。
在运行过程中,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体现出来相冲突的一面,
同时也体现出了两者相互协调的一面,
二者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纠纷处理、
社会稳定等方
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特色法制建设,
在一定程度上说,
少数民族习惯法大多
采团体主义,
以属人主义为原则,
少数民族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严格的内外之别,
不同
的主体、内部人与外面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
这与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
的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
(
b
)
在民事制度方面,
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关财产所有权、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
与国家制定法的原则、规则有许多不一致之处。
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
对民族法制建设有
积极的完善和促进作用。
(
4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可以实现融合。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相冲突,但这并不能把二者之间定义为
决然的对立矛盾关系。
事实上,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体现
和具体应用,其中包含了很多优良的理念,如要求人们恪守信约、
,
诉讼程序的规定两者也是各有不同的。
由于
少数民族习惯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价值、实施等与国家制定法有异
,Hale Waihona Puke 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
,
其冲突和不一致是显而易见、客观存在的。
(
a
)
公共秩序方面
少数民族村民在乡村活动的空间,
是一个具有自然性质的熟人社会,
他们首先隶属于特定的家族和宗族,
在既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生活。
也是要正确处理少数民
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
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相融合,
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前
提下又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
1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法的目的和功能、
法的内容、
解纷处理方式等方面具有
一些内在的共同性。
这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所反对、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1.
基本概念: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指:在少数民族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来分配他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依靠少数民族内部特定的权威和组织来保证实施的一台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司法机构如派出法庭不足,
难以满足
现实的要求,司法成本过高,民族地区群众难以承受;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不强,不愿意
走司法程序。
而作为民族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这种不足,
及时有效的处理民族地区
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环境
资源保护等,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
的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村人之间,运用调解方式既解决了问题,又节约成本,亦
不伤和气。
尤其是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
对于许多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的国家法律依据的案
件,
大多依照村民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进行劝解,
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
规章对乡规民约等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