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之法制修正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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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关于植物新品种专利法律保护的思考

关于植物新品种专利法律保护的思考

例》还规定 了 品种 权 的 取 得 、审 批 、期 限 、转 让 等 制 度 。
《 条例》中规定授予 新品种权 的标 准为新 颖性 、特 异性 、一 致性 和稳 定性 。新颖 性指 一定 时 间 以前此 品种 未进 行过 商 业销售 ;特 异 性指 此 品种 要 区别 于 申请 以前 已 知 的 品种 ;
专门法保护 ,如 中 国 、德 国 、澳 大 利亚 、欧盟 ;但 少数 国
家采 取了专 利保 护方 式 ,如 日本 、法 国、丹 麦 。有 的 国家
采用 了专利 法与专 门法结合 的方 式 ,如美 国。
16 年 2月 ,欧美一些 国 家在 巴黎签 订了 《 91 保护 植物 新品种国际公 约》 ,对植物新 品种保护 的时 间起点 、范围等
维普资讯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n l o C i e g C l g ( e .S i o ra f hF n ol e Sx c) e :
第2 7卷
No . 4
第4 期
V0 . 7 12
风险 及 自 灾害 的风 险。另外 ,育 种者 难 以防止他 人 无偿 然
繁殖 其所培育 的品 种 ,也 无法 防止 他人 不经其 同意 而大量 出售 新品种。所以 ,育 种者 的 投入 往往 是难 以得 到应 有 回 报 的。发达 国家对 于本 国存在 的上述 问题 ,率 先建 立 了相 关法 律制度并 不断使之完善 。
出于对人类 自身 的关 注 ,为 了提 高农 业 的质量 和产 量 ,广 大生产单位和科技 工作 者 利用 转 种者 同意而 使用 、繁殖 新 品种 ; 种保 护不 适 用 于 这
非私人 的 商业 活 动 、实验 性 活 动 、培育 其 他 新 品种 活 动。 这些 法律规定 旨在 保护 育 种者 的权 益 ,鼓 励 他们 研 究 、开 发 、投资的积极性 。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践及趋势研究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践及趋势研究

殖材料 保藏 中心 、 植物新品种测 试 中心和 l 测试 分 中心 , 4个
以及林业 植物新 品种测试 中心 、 5个测试 分 中心和 2个分 子
《 专利法》 “ 把 动植 物品种 ” 排除在保 护范 围之 内与 国际
测定 实验室组成 的技 术支 撑体 系 。按 照 生态特 点分 布在 我 国1 0个一级农业种植 区内 , 责农业植 物新 品种特 异性 、 负 一 致性 、 稳定性 的测试 工作 。 为保证 品种 权审查 的科学 性和权威性 , 在借 鉴国 际植 物 新 品种 测试技 术规 范 的基 础上 , 合 中国实 际 , 结 目前我 国有
我国对生物技术 知识产 权 的保 护起 始 于 18 9 5年 4月 1
树 、 树( 果 干果除外 ) 观 赏植 物 ( 、 木本 除 外 ) 草类 、 肥 、 、 绿 草
日开始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专 利法 》 专 利法 》 定 , 。《 规
对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 专利权 , 括获得 动物 和植物 品种 包 的生产方法和药 品生 产方 法 的发 明。但 是该 法把 对 于动植 物新品种特别是植 物新 品 种排 除在专 利保 护 范围之 内。由
育种者培育植物新 品种 的积极 性 。基 于此 ,0世 纪 9 2 0年代
初我 国对专利法进行 了进一步 的修 改 , 并于 19 93年 1 1日 月
不服 的 ,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委员会 共 由 3 可 0人组 成 ,
其 中主任 委员 1 , 人 由主管副部长兼 任 ; 主任 委员 4人 , 副 由 有关 司局领导兼 任 ; 委员 2 5人 , 由有关 技 术 、 法律 和行 政 管
安徽农业科学 ,ora o A hi g .Si20 3 (4) 128—129,7 3 Ju l f n u A n c.09,7 3 :7 2 n 7 2 12 6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与适用现状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与适用现状

完善 的法律保护体 系 , 对于发达 国家来说 , 其有条件为本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提供更合理 更符合 本 国国情 的保护 方法 。其 中 , 双 轨制 保护模式既不违背 U O P V 公 约所要 求 的精神 , 又 能对植 物新 品种 提供更全面 的保 护 , 是 目前形势下较优越的模式 。 二、 国内研究现状与立法述评
浅谈植物新 品种保护 立法与适 用现状
李潇潇
( 湘 潭大学 4 1 1 0 0 5 )
【 摘 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种子竞争的 日趋激烈, 植物新品种 的地 位 变得 越 来越重 要 。随 着 u P ( ) V公 约 的签 订 , 各 个成 员国都 确 立
了适合 本 国发展 的保 护体 系。如 美 国确 立 了植 物 专利 、 实 用专 利 以及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认证 三权 分立 的保 护模 式 。我 国也 随 即加 入 了 U P O V
公约 1 9 7 8 年 文本并 出台 了《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 , 但 是 随着 u P ( ) V公 约1 9 9 1 年文本 的 出 台, 我 国的保 护体 制 开 始显 出落后 的趋 势 。在 大 多 数成 员国加 入 1 9 9 1 年 文本的情 况 下 , 我 国仍 处于 1 78 9 年 文本 的 阶段 。 【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专利法 ; 专门法
( 一) 国 内研 究现 状 述 评

国外 立 法现 状 述 评
就 国内研究 而言 , 与植物新 品种权相关 的专著寥寥无几 , 比较 著名 的有侯 仰坤 的《 植物新品种权保 护问题研究 》 和 张劲柏 、 侯仰 坤、 龚先友合著 的《 种业知识产权 保护研究 》 。其他 表现为 学位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现状与发展趋势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产生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第一次普遍意识到系统的植物育种工作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但由于种种技术问题而未成功。

因此,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

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

1930年,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

至20世纪50年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形成。

1.2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建立到20世纪50年代,荷兰和德国先后建立起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

此外,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和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育种者协会(ASSINSEL),为UPOV 的建立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7年至1961年期间,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公约)草案。

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

从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

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于1997年3月20日,正式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符合1978年UPOV公约的基本要求,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8月作出了我国政府加入UPOV公约的决定。

1999年3月23日,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UPOV递交了我国申请加入公约的加入书。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制度保护现状刍议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制度保护现状刍议

权。植 物新 品种 的品种权 可 以依 法转 让 ;品种权 的申请
权也可依 法转让 。 《 例》 与 专利 法 、商标 法一样 没有 条 规定继承权 ;《 条例》 也没有授予 品种权人 以进 口权 …。
的方法 ” ,取决于在该方法 中人 的技术介入程度 ;如果人
2 条例》 明确了凡经过 人工 培育 的或者对发 现的 .《 野生植物经人工栽 培开 发后培 育 的 ,具 备新 颖性 、特异 性 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 名 的植物 品种均 可申请植 物新 品
享有排他的独 占权。 ( )许可权 。 即有 为商业 目的生产 2
或销售该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 料的权 利 ,有 为商业 目的将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重复使 用于生 产另一 品种 的繁殖
材料的许可同意权。 ( )使 用 、销售权 。即 自己为商业 3 目的生 产 、销售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的权利 。 ( ) 转让 4
为了适应 国内、国际对建 立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 度的
要求 ,中国于 19 97年 3月 颁 布 了 《 物新 品种保 护 条 植
例》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规 定 由农 业部 和国家林业 局 ) 共同 负 责 中 国植 物 新 品 种 的 申 请 、审查 、授 权 工 作 ; 19 99年 4月 2 日加入 国际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联 盟 ( P 3 U—
法提 供 专 利 保 护
( )《 一 条例>对 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的保护 1 .该 《 例 》 授 予 植 物 新 品 种 育种 人 以 品种 权。 条
< 条例》 规 定 的品种权 有 以下几项 : ( )对 授权 品种 , 1
《 专利 法》 第 十五条规定 :“ 下列各项 ,不 授予专 对 利权 :…… ( 四) 动植 物 品 种 ” ,但是 对动 植 物 的生 产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 ua uI F口月 帚 。朋 :
第2 3卷
总 第 1 5期 3
我 国农 业 知 识 产权 法律 保护 存在 问题 及 建 议
谢根成 刘 娜
( 东 商学 院 法 学 院 。广 州 5 0 2 ) 广 13 0

要 :农 业 知 识 产 权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体 系 中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发 展 我 国农 业 生 产 、 高 农 业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具 有 对 提
业部 又相继 制定 了一 系列 规 章 、注册登记原产地域 产品专用标志 的方式 对
原产 地域 产 品进 行保 护 和管 理 。这 样 , 商标 法 》 以《 为主 导地 位 , 知识 产 权海 关 保 护条 例》、原 产地 以《 《
基金项 目: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 目——“ 村法 治问题研究 ” 编号 :0 2 F O 5; 目负责人 : 农 ( 20D X 0 项 谢根成 ) 成果之一 ; 河南省软科学计 划研 究项
发展 阶段 。随 后 农 业 部 发 布 了一 系列 与 之 相 配 套
的规章 : 主要 农作 物 品种 审定 办法 》、 农作 物 种 子 《 《
生 产经 营许 可证管 理办 法》、农 作 物 种 子标 签 管 理 《
办法》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 、 主要农 作 物范 围规定 》 这 样 , 国农 作 物 种子 保 护 形 成 了 , 我
业 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名 录逐 步扩 大 。 1 2 地理 标志 和商 标权 的法律 保 护 .
1 我 国农 业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保 护 的现 状
1 1 植物新 品种 的法 律保 护 .
18 9 9年 国务 院发 布 的《 子 管 理 条 例》 种 子 种 把 列人农 业生 物 技术 的保 护 对 象 。2 0 0 0年 《 子 法 》 种 的通 过实施 , 志着 我 国 种质 资 源 保 护进 入 了新 的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作者:白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一、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一)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一个验方往往凝结了众多医师或几代医师的心血和努力。

但这一特点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一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

以六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九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

第二,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用于个人行医的范围,即使公开也有可能因没有得到权威验证而不被承认,以至于渐渐消亡。

温和”的特性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关注。

就使得很多海外企天然”“第三,中药以其“绿色”“业将目光投入到了中国的医药市场。

以日韩为代表,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将我国210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汉方制剂的销量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

同时,韩国对我国中药古方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早已展开。

国内中药市场经常会受到舶来药品的冲击。

(二)中药知识产权概念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中医药领域内的应用。

但具体什么是中药知识产权,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概念对其加以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传统医药”只是在民族发展的过程当中综合了信念、经验、文化传统等形成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将其运用于保障身体健康、预防治疗疾病等方面。

因此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

目前已有国家把“传统知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例如安第斯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第12专题中定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可以直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利,及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知识权利都称之为中医药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

入 WT O和 国 内外经 济 的发展 , 现行 的植物 新 品种保 护制 度 已不 着 是否加入 19 年文 本 的重要 抉择 , 91 以行政 法规 方式 履行 国际 能适 应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的需要 , 因此 , 善新 品种保 护制度 已是 条约 义务 也属 不妥 。 完 刻不 容缓 。 ( ) 关规定缺 乏可操作 性 , 二 相 不能有 效制止 侵权行 为 的发生
了人们 对植 物新 品种 权保 护 的关注 。 谓植 物新 品种 , 所 是指 经过 人 工培 育的 , 或者对 新发现 的野 生植物 加 以开发 , 备新颖 性、 具 特
我 国对 植物新 品种 的保护 制度 主要 由法 律 、 政法 规 、 门 行 部 异 性 、 致性 和稳 定性 并有 适 当命名 的植 物品种 。 一 植物 新 品种权 规 章及 相关 司法解 释构 成 。《 专利 法》 植物新 品种 的培 育方 法 为 是 与专 利 、 版权 、 商标权 、 工业 设计 等平行 的一 种知 识产权 , 主要 提 供方 法专利 保护 , 以在广 泛范 围 内发挥作 用 。 条 例》 难 《 在规 范 是 为 了鼓励 和保 护农 业 及林 业新 品种 的培 养和 开发 。一 个植 物 属 性上属 于行政 法规 , 而农业 部根据 《 条例》 定 的规范性 文件 则 制 新 品种 只能授 予 一项 品种权 。 自 19 97年我 国制 定和颁 布 《 中华 属 于部 门规章 。 人 民共和 国植物新 品种 保护 条例》 以下 简称 《 例》 , 国农 业 ( 条 )我 植物 新品种 权作为 一项新 型的知 识产权 , 以行政 法规 和部 门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取 得长 足进 步 : 布 了相关 的法 律法规 , 颁 组建 了 规 章对 其进 行规范 , 立法层 次低 , 对于 协调 、 理植物 新 品种权和 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张金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两套体系和保护模式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框架。

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更好的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模式作者简介:张金艳,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5-02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发布为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完善科学的法律基础。

随后,中国在1999年加入UPOVl978年版本,成为了UPOV 的正式成员国。

加入WTO后,中国开始履行TRIPS协议并开始承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义务。

为了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统一司法,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诸多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此外,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植物新品种生产方法授予专利的规定,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立法的内容变得更加简明集中;新规定增加的内容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三款和第40条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分析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分析
报。 2美 国
实 农业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技 术 支 撑 体 系 ,提 升 了 品种 权 审批 授权 能 力 。农 业部 在全 国建 立 了1 个测 试 中心和 1 个 测 试分 中心 ,建 立 了 4
美国对 农业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特 殊 制度主 要包 括四点 :一 是实质 植物 新 品种 保藏 中心 ,组 建 了审查 和测试 专业 人才 队伍 ,组织 研制 性 审查 制度 。对 于植物 新 品种保 护的基 本条件 是 植物新 品种 的新颖 完 成 了玉米 、水稻 等 1 2 0 种植 物 新 品种 测试 指 南 ,公 布 了7 农 业 批 性 、特 异性( ii te s、一 致性(n omi ) ds n n s) tc u i r t 和稳定 ,(tbl ) f y I s iy,  ̄ a i t 植物新 品种保 护 名录 ,受保 护 的农 业植 物达到 7 个 属或种 。农 业植 4
部分 ,其他部 分 则不在 保护 之列 。这一 制度设计 显 然是针 对生物 技 受到特殊 的保 护 ,不再 受专利 法的保 护 。该公 约排 除植物 新 品种 的 术 的特殊 性而降 低 了权 利人 的垄 断水平 。但是 随着 生物专 利 的 曰渐 主要理 由是避 免对 植物 品种提 供专 利法 和特 别法 的双 重保护 ,其 潜 为世 瞩 目,学界 普遍认 为植 物新 品种保 护 已经 成 为过 时 的障碍物 , 进而 要求用 专利 法取代 该专 门法 的保护 ,强化 培育 者的权 利。 正是
在这 一背 景 之下 ,1 9 年 U OV进 行 了第 三次 修订 ,增 加 了一 些 91 P 台词是 不受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将可 以受专利 法保护 。
二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9 年4 3 9 9 月2 日, 中国正式 加入 国 际植物 新 品种保 护联盟 ,成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学多学者对此也有全面深入的研究。

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科技创新,而且关系到种子产业和整个农业的发展。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或称育种者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中,如何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是我们共同重视的热点,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开发以及保护,对农村、农业以及农民利益都有重要作用,本文将立足于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标签: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开发植物新品种,即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①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C)的建立,这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制度自成体系,与专利制度并存。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

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促进国家植物品种资源保护,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促进农村事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

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C),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建立和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成为UPOVC的成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有效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重要措施,有益于农民、育种者和全社会。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我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待保护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取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8年1月1日实施》、《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审查指南》等部门规章以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等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断形成完善。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同发展。
技术创新驱动
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为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多手段,提高保 护水平和效率。
生态农业发展
生态农业的兴起将促进农业植物新 品种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高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 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有 力保障。
02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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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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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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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来展望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国际间农业技术交流的增加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 趋势将进一步加强,推动各国共
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农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研 究和应用研究。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会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意识。
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展望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挑 战。
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资源,发挥政府 、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优势 ,形成合力。
特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国际性等特征,同时需要依靠法律 制度来保障实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促进育种创新
通过保护新品种,激发育种机构和育 种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发 展。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护新品种有助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 展,实现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良性 循环。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业产业领域的竞争实力倍受注目,如此强大的竞争实力是与他们对农业保护的相关制度密不可分的,尤其是体现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目前,我国也提高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而且也加强了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

但是,同美国相比,我们依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

因此,如何在借鉴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成为我们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国内外也都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着重从法律保护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与发展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植物育种对农林、园艺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植物育种者的贡献愈来愈突出。

但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殖自己的植物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未经其同意即以商业目的的品种销售行为,以致培育品种所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品种培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削弱,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为UPOV)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

面对世界上各国都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我国于1999年加入签署该公约,把植物新品种列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1985年《专利法》实行,这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

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
而 巴西 、 兰及我 国等 , 芬 都是通 过专 门法 保护 的 。


我 国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现 状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 度 主要 分 为两种情 况 : 生产植 物新 品种 的方法 受《 专利法 》 护 , 于植物 新 保 对
品种 本身则 是通 过《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 植 来保 护 。 ( 《 一) 专利 法》 生产植 物新 品种 方法 的保护 对 《 专利法 》 2 第 5条 规定 :对下 列各项 , “ 不授 予专 利权 :1 科 学发 现 ; 2 智 力活动 的规 则和 方法 ; 3 () () ()
例》, ) 对植物新 品种采用 专 门法保 护 。《 保护 条例 》 内容 主要 包 括 : 物 新 品种权 的内容 和 归属 、 予 的 植 授 品种权 的条件 、 品种权 的 申请 和受理 、 品种权 的审查 和批 准 、 品种 权 的期 限 、 止 和无效 、 犯 品种 权 的 终 侵 法律责 任等 。按 照《 保护 条例 》 规定 , 申请 植物 新品种 权应 当具备“ 四性” 即新 颖性 、 , 特异性 、 一致 性和稳 定性 。确定植物 新 品种新 颖性 的主要 依据是 是否进 行 了商业 销售 。特 异性 , 指 申请 品种 权 的植 物 新 是
我国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
李 家坤 , 程 希
( 徽 师范 大学 政 法 学 院 , 徽 合 肥 2 0 0 ) 安 安 30 0
摘 要 : 物新 品种 的培 育、 广和应 用是我 国科技 兴农 政策 的 重要 途 径 。对植物 新 品 植 推 种 保护 的 实质就是要 保 护育种 者的权 利 。我 国是 一 个农 业 大 国, 目前 我 国对植 物 新 品种 权 的保 护与 我 国农 林业发 展 的要 求并不相 称 。 因此 , 结合 我 国农林 业 发展 和 植 物新 品 应 种 保护 的 实际 , 时采取提 高立法层 次 、 适 下放行 政 权 力 、 大保 护 目录 、 扩 降低 保 护 门槛 、 建 立补偿 激励机 制等措 施 , 完善 我 国的植 物 新品种 保护体 制 。 关键词 : 物新品 种 ;品种权 ;法律保 护 ;对 策 植

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保护植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植物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加强植物保护工作,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旨在提高人们对植物保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植物保护的重要性植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是食物链的起点,还能提供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保护水源等多种生态服务。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植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因此,保护植物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农业法律法规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对植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该法对植物的优良品种保护、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推动我国新品种的培育和发展,为创新提供保护。

它规定了新品种的申请、审查、注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并对侵犯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是为了防止入侵性植物物种的传播、减少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对进出口贸易植物、种子、农产品和其他植物制品的检疫措施,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该法旨在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它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对非法捕捞、猎捕、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行为进行了处罚。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涉及的法规与政策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旨在保护我国的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

三、植物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植物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例如,建立了完善的植物保护法律体系,加强了植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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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專利保護植物品種之法制修正與趨勢王美花一、前言由基因之工程產生之植物品種,是否應以植物育種家權利之品種權以及其基因技術產生之發明可否另以專利法保護。

各國見解不同,大致上而言,先進國家認為為促進研發,改善人類生活,應給予充足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因此以兩種權利併行保護,有其必要性,至於因給予智慧財產權壟斷保護,產生其他技術領域所無的農民既有權利的保障,應如何因應,以及權利競合產生的問題應如何解決,則屬技術性應加以解決的問題,不妨害制度的運行;開發中國家又具有豐富天然資源者,傾向給予植物品種權保障,對於給予專利權保護較為保留,落後國家則認為不論是品種權或專利權都是保護資本家對農業的壟斷權,對農民進行剝削而已,因此,不論是品種權或專利權均不利農業的永續生存,不應給予保護。

二、TRIPS相關規定TRIPS 27.1規定各類技術領域之物品或方法,均屬專利保護範疇。

但27.2復規定會員基於保護公共秩序或道德之必要,得就某類發明之商業性利用不給予專利,所謂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的嚴重破壞。

此外,依TRIPS 27.3(b)規定,容許各會員國對動物、植物,及主要是利用生物學方法,不予專利保護;至於非生物學以及微生物學之方法,則有給予專利保護之義務。

但對於植物部分,本款後段更進一步規定,會員應以專利法或有效的特別法或二者結合之方式給予植物品種保護。

惟本款於本協定生效四年後予以檢討。

關於檢討本款的問題目前主要圍繞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簡稱CBD)、保護傳統知識及民俗文化之衝突應如何解決。

其衝突問題主要在於遺傳資源之可專利性爭議、遺傳資源來源國之國家管轄權、遺傳資源取得之事先同意與利益分享、傳統知識之保護(包括農民權)與現有智慧財產體系不相容問題等1。

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及落後國家意見仍極為分歧,後者認為TRIPS 與CBD有潛在衝突,應修正TRIPS協定以消除此等衝突,其中一種修正意見主張TRIPS應拘束會員不准對所有活的生命體或其器官組織給予專利,倘若該方案不可行,至少,對於基於傳統知識或經努力而獲得之知識,或者主要基於該對知識衍生之物或方法,必須排除在專利之外。

此外,與CBD第15條事先同意與利1參考TRIPS IP/C/W368;WIPO/IPTK/MCT/02/INF.3 .4 .11等文件益分享相違背之發明不應給予專利權,而相關之義務性規定必須見諸於TRIPS 條文中。

再者依TRIPS 28(2)(b)規定,方法專利權之效力,及於該方法直接獲得之物。

因此縱使植物本身未給予專利保護,然利用非生物學以及微生物學方法直接得利之植物,仍屬專利權效力所及之範圍。

亦即,以不同之DNA結合方法產生之植物(Plant germplasm)未經該方法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利用該植物,除非符合TRIPS 30條合理使用或TRIPS 31強制授權之要件。

三、各國對植物專利保護之情形【美國】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之實用專利依1985年Ex parte Hibbard判例中指出不管是無性繁殖或有性繁殖都是專利法第101條實用專利之法定保護標的。

另外,專利法第161-165條規定之植物專利(簡稱PPA)保護無性繁殖、可區別性的植物品種,包括人工栽培畸變種、突變種、雜交種、種子等,但不包括塊莖繁殖植物、未經培育的發現。

再者植物品種保護法(簡稱PVPA)則保護有性繁殖(例如由種子長成植物)。

【歐洲】EPC 第53(b)條規定動物或植物品種、生產動物或植物實質上是生物學方法者,不准專利。

至於用微生物學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學方法獲得之產品則可准予專利。

植物品種包括:栽培品種、無性繁殖、世系(lines)、品系(strain)及雜種都不准專利。

所謂實質上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於該方法中人的技術性參與之程度,如果人的參與在決定或控制所希望獲得之結果具有重要作用,該方法就非不具可專利性。

例如:雜交、種間育種(inter-breeding)或選擇育種的方法,屬於實質上是生物學的方法,不具可專利性。

反之,樹的剪枝方法;對土壤進行處理以促進或抑制植物生長,則非屬實質上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予專利(參考EPC guideline iv3.4)。

基因轉殖屬於非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因此屬於可專利之標的。

微生物:包括細菌、酵母、真菌、藻類、原生動物、人類動植物之細胞、質體、病毒等。

微生物學:包括發酵、生物轉化方法、微生物的遺傳工程、融合技術之操作、重組體系中產品或產品的改良。

亦即由生物化學或微生物學技術綜合使用構成的行為,包括開發微生物或養殖細胞的遺傳工程及化學工程技術。

微生物學方法:使用微生物製造或改進產品的方法,或為特定用途開發新的微生物的方法。

微生物學方法獲得之產品:由微生物製造或改進的產品及新的微生物。

微生物學方法加上其他方法獲得之產品為植物品種時,不予專利,但轉殖DNA改造植物細胞,可予專利(參考EPC Rule23(b)-(e))。

【日本】日本專利法未規定可專利性之排除條款,是否具有發明之定義依其第2條規定:「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決定之。

若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具有反復驗證,且與其親代植物的特性不同,倘具有進步性可以視為與一般專利相同;對育種的植物品種本身之發明亦可申請專利。

因此植物品種可在專利法及種苗法分別得到保護,其認為專利是保護技術構思,種苗法保護的是植物品種,兩者不存在雙重保護問題。

【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5條第4款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不授與專利。

其審查指業化,正在澎渤進行者,並不因未給予專利保護而禁止其從事研究開發之行為,此點特別先提醒各位。

目前植物種苗法第4條之1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基因轉殖植物,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田間試驗並通過後,始得在國內推廣及銷售;其田間試驗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才是轉殖基因植物生產上之重要管理依據。

四、專利保護之必要性對植物發明究竟應給保護?應給予什麼類型之保護?給予保護之理由是什麼?是否給予品種保護就足夠了?品種權保護之意義是什麼?其效用又如何?此為目前國際上討論的熱門議題。

由於目前我國專利審查實務仍未開放植物專利之保護,因此有無必要給予植物專利保護,便有許多討論的面向。

反對給予專利保護之理由不一而足,就產業政策面而言,反對者認為由於我國植物研發技術並不發達,一旦開放則引入外國申請案,造成國內沒有研發的空間(似乎所有開放與否的辯論都有相同的邏輯),另外植物專利獨特的憂慮問題是專利權保護效力太強,造成壟斷權,而專利法中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致影響農民權益。

某些國家及團體則從生態環境的觀點主張不應給予任何活的生物體專利。

就國際規範而言,TRIPS 27.3(b)規定會員應以專利法或有效的特別法或二者結合之方式給予植物品種保護。

但何謂“有效”保護,並無實質準繩可依據,無法據以判斷有效與否,就理論上來講,對植物發明給予保護,有三個可能的選擇方案:1.如專利法般的進行冗長嚴格之實質審查程序,並獲得較強之排他專用權,以提供研發之誘因。

2.以類似著作權法方式進行較低層次之實質審查以及簡單之審查程序,其保護範圍須是抄襲之情形,亦即對表現方式相同的創作才給予保護。

3.以商業秘密或不正競爭方式保護。

由於美國植物發明最發達,因此,美國的實證經驗及相關統計數據最具指標代表性。

美國實用專利申請必須揭露如何能確認、製造及使用請求之發明,因此新植物之專利,必須使公眾能夠得知如何獲得該新植物,一般而言,會透過將種子或繁殖材料寄存在寄存機構之方式來証明其揭露充分之要件,但培育細胞(breeding line),細胞系(cell lines)或其他材料透過說明書之描述,無需過度實驗即可得到的,則無庸寄存;利用雜交(Hybrid breeding lines),相互雜交(inbred)之現代細胞均需寄存,實用專利給予較廣的保護範圍,保護範圍及於具有該新植物之特性者,不限於單一植物品種或培育物。

最近的JEM Ag Supply V Pioneer Hi-bred案例再度承認植物品種可同時被PVPA及專利法所保護,在實用專利方面,可請求保護之範圍是可多方面的,如培育方法、轉殖基因植物、基因表現載體、轉殖方法等,據統計在2002年有222件請求種子之實用專利,其中114件涉及新植物品種專利保護之品種2。

在美國學者之實証分析裡,PPA或PVPA之權利取得過程與實用專利相較,同樣是很繁鎖的,但PVPA並無法如專利法一般足以產生吸引植物發明之誘因,相反的只是做為上市標示(marketing device)作用,以及符合國際規範義務之功能。

而取得權利之後之授權或執行亦少有發生,PVPA僅做為行銷工具,提供無繁殖之授權,以避免留種行為,但由於PVPA容易被規避,且研究以及留種行為(第三人可做為親代繁殖之用,無需經權利人授權,此即為「育種家之例外」)之例外相當寬容,因不足以產生如專利法般的誘導研發及創作,也不足以產生取得權利後之授權或執行效力,亦即PVPA對植物發明之保護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角色,多數仍透過專利法保護之。

因此可瞭解到就美國實務上,引進其他之特別保護方式看不出其必要性及有效性,至於應轉用PPA或PVPA之何種內容至專利制度上來,應先確認PPA或PVPA之何項特徵對植物發明產生何種衝擊?擁護農業的永續經營者認為應對植物發明之專利適格性應加以限制,反對者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可專利標的加以限制究竟能促進何種功能,並不清楚,反而運用實驗使用原則,做為專利侵權抗辯以模塑專利權範圍是一可行之工具。

對專利適格條件給予限制之缺點在於:1.只是增加專利律師之負擔而已,蓋專利律師可透過撰寫技巧即可迴避限制。

例如,申請專利範圍表明為一種植物,固然可排除在專利標的之外,但若撰寫為1.種子、植物器官、花粉2.細胞、組織、培育物3.生產雜交或轉殖種子之方法4.雜交種子、轉殖細胞、利用生物技術方法產生之種子等等,究竟能否排除在外,即相當有爭議,EPO在排除植物品種之不可專利性上所呈現之困擾與難以說理之處,正顯示相同之困境,此在電腦軟體發明不予專利保護之議題上亦產生類似之問題。

因此對專利適格性加以限制只會產生可觀之混亂,並且造成無法執行之困境3。

我國在最近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公聽會亦出現類似的困擾,蓋一旦給予微生物專利,即難以在微生物與非微生物之間明確加以劃分,此並非單純技術性問題,而係深層的專利制度問題。

2.決策者或許認為對專利適格標的加以限制可迫使某些發明進入公共領域,但事實上,只會使植物發明轉向為較不為人接受之智慧財產領域甚2WIPO-UPOV/SYM/02/83WIPO-UPOV/SYM/02/8至以營業秘密或其他技術措施保護之,例如聲名狼藉的“自殺種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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