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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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以及相关产业。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5•【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5日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第五章工程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第八章工程质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17•【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42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四十二号《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已于2024年12月1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17日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2024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激发城市活力,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等为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对维持现有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采取修缮、改建、扩建、改变功能等措施对城市功能进行完善的整治提升;(二)对不在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的危房集中成片、基础设施落后、违法建筑较多、土地利用低效的区域进行的拆除新建;(三)对通过整治提升无法消除安全隐患、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产业及其配套、改善空间环境等,且不宜采用拆除新建方式更新的区域,以拆整结合方式实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强化系统观念,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4年发布)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适用区域】厦门市【发布时间】2014-11-06【生效时间】2015-01-0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已于2014年10月3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6日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公众福祉,建设美丽厦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三)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六)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政策;(七)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八)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和发展第三章服务和保障第四章规范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建设国际会展名城,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政策制定、品牌培育、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
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05
•【字号】厦府〔2018〕353号
•【施行日期】2018.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及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现将第七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通报如下:
一、授予“一种光伏发电系统功率点跟踪方法”发明专利为市专利特等奖,“液晶显示面板”等3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一等奖,“一种光电流监控装置”等8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二等奖,“一种氧化石墨烯/Fe3O4基复合导电橡胶及其制备方法”等25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三等奖。

二、授予“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客车(6102-Ⅱ)”外观设计专利为市外观设计金奖,“电动平衡重式叉车(BR1275)”等2项外观设计专利为市外观设计银奖,“座便器(861)”等2项外观设计专利为市外观设计优秀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再接再厉,勇于创新,再创新成果。

全市创新主体要以获奖者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科
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为我市打造高素质高颜值创新创业城市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七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2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2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3【实施日期】2020.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七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修改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业信息”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文体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三、将第六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修改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四、将第七条中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修改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并删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第三款。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厦委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1日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在新起点上推动厦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深走实,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更好发挥经济特区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和试验田作用,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强化科技战略支撑,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强和改善制度供给,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率先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最新版)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最新版)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最新版)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通过主体明晰、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对城市公共秩序、公共事务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本市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综合管理力量。

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以及业务协同,实现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场景互动、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营造城市综合管理良好氛围。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监管协同,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化管理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是指资源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生态环境、交通、应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本市确定的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市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日常工作。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三章数据要素市场第四章数据安全第五章应用与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

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四)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服务组织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遵循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并举、坚持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加强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社会水平。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促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和数据流通体系探索,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数据工作。

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职责。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思考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思考

李方芳(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湖北宜昌,443008)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流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律供给。

地方立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和重要基础,对于构建统一开放又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法制支撑方面仍有待提升,亟需以质量高、实效强的地方立法增强核心竞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可行性(一)有上位法依据。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作为立法主体;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条增加第二款,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2019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

考虑到区域差异较大,中央立法无法统筹兼顾,条例明确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性、市场化手段难以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创制性和实施性功能,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具有原创性、差异化的法规措施和制度安排,并建立了宽容失败的鼓励创新机制。

根据上述规定,当前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围不应再局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而是应以不涉及地方立法的禁止性事项为界限,可以在“优化营商环境”“文明行为”等具有本土性和地域性的其他“地方性事务”方面进行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力和创新性,以此激发地方活力。

(二)有实践经验借鉴。

近年来,国内多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立法。

截至2020年12月,已有1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

在地市层面,自2013年起,安徽合肥、辽宁抚顺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为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相继制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除此之外,在政务环境方面打造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在法治环境方面加强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和健康金融环境方面的《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也陆续出台。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2016年8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第四章金融服务第五章两岸经贸合作第六章促进产业升级和“一带一路”建设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自贸试验区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进改革,建立重大风险识别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

自贸试验区建立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或者专项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改革示范区联动发展,建立联动创新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策协同、产业协作、服务共享,推进改革创新。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最新全文)(二)2024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最新全文)(二)2024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最新全文)(二)引言概述: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厦门市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促进厦门市会展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经济特区的地位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的内容和作用。

一、会展业发展的背景和意义1. 厦门市作为国家经济特区,会展业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2. 会展业的发展可以提升厦门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会展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规定1. 确定会展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建立完善的会展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3. 加强会展场馆和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品质。

4. 推动会展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

5. 加强对会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升行业素质和能力。

三、条例的实施和监督机制1. 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

2. 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3. 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四、会展业的发展趋势和前景1. 会展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2. 科技创新对会展业的影响。

3. 会展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4. 环境保护在会展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厦门市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经济特区的综合竞争力。

同时,会展业的发展也将为厦门市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

在未来,厦门市会展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来实现更大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行政执法第四章司法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七章信用监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可以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综合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其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已经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整修利用第五章奖励补偿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保护,推进《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实施,落实历史风貌保护具体措施、程序与管理权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一)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并建立保护档案;组织历史风貌区划定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保护图则);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改建、重建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开展;负责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的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的消防安全规范;负责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关建设施工的技术指导; 组织开展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评选相关工作;加强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同。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重要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厦门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历经40年的砥砺拼搏,昔日的海防重镇已变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和试验场&进入新时代,厦门经济特区高质量发展面临着新旧动能转换的考验。

厦门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局出发,勇当新时代改革开放排头兵,继续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关键词: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厦门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厦门是我国近代以来重要的通商口岸,港口优势十分突出,与海外有着广泛联系,是福建华侨出入祖国的门户和联系闽台的纽带,开放发展是其与生俱周轶昆,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讲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107来的优势。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在厦门岛西北部的湖里地区划出2.5平方千米的土地创办经济特区,成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

在社会主义中国创办经济特区是一种试验,当时既无现成的经验借鉴又受到旧体制旧观念的严重束缚,因此,经济特区的建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

在党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初创时期的厦门经济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项南、邹尔均等为代表的特区“拓荒牛”前赴后继、勇担使命、锐意改革,积极利用好中央给予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按照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对台经贸往来,将昔日的海防重镇变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和试验场。

1985年,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面积增至131平方千米。

对厦门经济特区而言,这是一个历史性跨越,由此开始按照综合性经济特区的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1988年厦门被批准为计划单列市,拥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此后,厦门的海沧、杏林、集美被国务院批准为台商投资区,实行经济特区现行政策,1992年设立象屿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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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条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招商,产业园区招商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专利技术项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优先安排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入驻,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产业运营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统称“成果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职务科技成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纳入赋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九条成果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共有的,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成果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未赋予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单位可以通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

未规定或者约定前款内容的,经成果单位同意,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益比例。

成果单位自该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成果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与防疫防化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标准化、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鼓励和支持著作权贸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优秀作品著作权输出;开发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优势著作权产品,促进著作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引导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实施的,可以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包含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定题跟踪、数据库建立、价值评估、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农业、林业、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推进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服务机构的发展,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评估、专利导航、专利布局、数据库建立、技术咨询、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托管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支持行业协会指导和帮助会员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池构建和运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等活动,组织联盟成员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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