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一、考核对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等工作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锅炉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1. 专业知识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流程、安全事项、故障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安全操作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能力。
3. 应急处理能力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故障的处理、紧急疏散的组织、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4. 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知识。
5. 现场操作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展现其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特种设备的熟练程度、操作中的安全意识、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三、考核方式。
1. 理论考核。
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考核。
2. 实操考核。
通过实际操作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现场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3. 考核记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
四、考核标准。
1. 合格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专业知识、安全操作、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合格。
2. 不合格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考核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操作失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情况的,视为不合格。
五、考核周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对于新招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在入职后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时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时间
摘要: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概述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目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适用范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时间
1.实施时间的确定
2.实施时间的影响
3.实施时间的意义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等。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时间,相关部门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一旦确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时间的确定,对于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素质,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实施考核规则有助于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使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另一方面,实施考核规则有利于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时间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而确定的,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制度
一、总则
1.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操作、维护和管理特种设备的人员。
二、考核原则
1. 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考核内容应与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相符合。
三、考核内容
1. 理论知识:包括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原
理等。
2. 操作技能:包括设备操作、故障排除、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3. 安全意识:对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以及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
预防能力。
四、考核方式
1. 笔试:对理论知识进行考核。
2. 实操:对操作技能进行现场考核。
3. 面试:评估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考核周期
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2. 临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或安全事故情况,随时进行专项考核。
六、考核结果
1. 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 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训,直至考核合格。
七、监督管理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对违反考核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复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设施、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等。
第六条考核机构应当每四年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八条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操作的方式,内容包括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考核试题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确保考核工作的准确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一条考生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合格的考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考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复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复审。
第十七条复审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记录等。
第十八条复审合格的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复审合格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考核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对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高效。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本考核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锅炉操作人员等。
第三章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2. 操作技能:包括特种设备的启动、停止、卸载、装载等操作技能。
3. 安全意识: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中的风险识别、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考核方式1. 笔试:考核人员需通过书面考试来检验其专业知识水平。
2. 实操:考核人员需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展示其操作技能。
3. 面试:考核人员需参加面试,展示其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第五章考核标准1. 笔试:合格标准为及格分数以上。
2. 实操:合格标准为操作无误、顺利完成任务。
3. 面试:合格标准为安全意识强、态度端正。
第六章考核流程1. 报名:考核人员需提前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2. 笔试:考核人员需参加笔试,达到及格分数方可进行实操考核。
3. 实操:考核人员需进行实操考核,通过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4. 面试:考核人员需接受面试,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第七章考核结果1. 合格:考核人员在笔试、实操和面试环节均达到合格标准者,视为考核合格。
2. 不合格:考核人员在任何一个环节未达到合格标准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3. 补考: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通过方可得到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章考核证书考核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章考核宗旨本考核实施细则的宗旨在于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为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章附则本考核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生效,适用于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以上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广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遵守考核规定,提升职业素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tsg6002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6002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是为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操作和管理特种设备。
考核规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流程,从而确保其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一、考核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范围涵盖以下方面:1.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包括熟悉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够熟练操作特种设备以及处理常见的故障和异常情况。
2.安全管理知识: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灭火救援知识和急救技能,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3.设备维护和保养:了解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方法,能够进行日常的检修和维护,并能够判断设备是否出现故障。
4.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二、考核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理论考核:通过答题、口述等形式进行,考察特种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2.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特种设备,考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实操考核:通过模拟真实工作场景,考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维护和保养能力,以及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三、考核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能水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包括正确操作特种设备、应对常见故障和异常情况等。
2.安全意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要求。
3.应急处理能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迅速、正确地应对突发情况,保障作业过程的安全。
4.维护和保养能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维护和保养能力,能够进行日常的检修和维护,并能够判断设备是否出现故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还能够保障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或者特定工作条件的设备,因其工作特性和安全隐患较大,特别需要经过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后,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考核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目的是评估作业人员是否具备操作特种设备的必要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 了解特种设备的基本原理和工作流程; - 掌握特种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 熟悉特种设备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要求; - 具备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 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考核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特种设备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基本考核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论知识 - 特种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结构;- 特种设备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 特种设备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 - 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2. 操作技能 -特种设备的启动和停止; - 特种设备的正常操作流程; - 特种设备的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措施; - 特种设备的数据记录和报表填写。
3. 安全意识 - 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培养; -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特种设备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 特种设备的事故案例分析和学习; - 特种设备的安全常识和紧急情况处理。
考核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 理论考试:通过书面考试或网络考试的方式,测试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
2. 操作演练:在模拟的特种设备操作环境中,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演练,测试其操作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
3. 安全考核:通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应急救援处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4. 个人面谈:与作业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其对特种设备的认识和理解程度,查漏补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 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 要求组织命题。 要求组织命题。 •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 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 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 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 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日公布, 日公布 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 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
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制定本规则。 以下简称《 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 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组织实施。 称国家质检总局 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组织实施。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 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 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 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 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 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 第四条 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 分合格 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分合格。 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 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 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 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围.(含地区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一)适用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围和基本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主要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操作规程、安全意识、责任心等进行考核,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考核内容
1、技能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包括操作
规程、技术熟练程度、设备维护等。
2、操作规程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的掌握
情况,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操作后的收尾工作等。
3、安全意识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安全操作的认识,包括使用安全工具、穿戴安全用具、注意安全措施等。
4、责任心考核: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包
括工作认真、细心、负责等。
二、考核方式
1、理论考核:通过问答、填写表格等方式考核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2、实操考核:通过操作模拟、实践操作等方式考核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
3、安全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以分数的形式记录,根据分数的高低,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各级发证部门及发证项目。
第五条发证部门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核,或者自行组织考核。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要求。
设区的(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条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发布。
发证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委托考试,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机构与考试大纲
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考培分离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核方式和合格指标;
(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核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分项责任人和考评人员。
分项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等;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鼓励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九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名称及地点、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考条件、考试计划、考试程序、审批发证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
(五)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
(六)向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和颁布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二)作业项目的分级、作业人员的报考条件;
(三)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四)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五)考试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以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等。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考试及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 2寸照片(3张);
(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 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五) 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五条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结果、委托的考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当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公布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
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公布。
第十七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题库建设,并确保每份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题库试题总量的5%。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种类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公布,并提交发证部门。
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
(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回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复审。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六条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现场考试记录(含现场考试影像)等。
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换证申请表》、考试机构上报考试结果、
审批记录、结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
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人员相关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核要求。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证》可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并应加印二维码方便查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同时废止。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附件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注:“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