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含讨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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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一、目的:为规范工龄工资管理,明确标准,做到有据可依,规范化审批,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工龄特指员工个人在××××公司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员工离职又入职的,在公司工龄从最近一次入职并实际工作时起计算,既往工龄不累积。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以下岗位或人员及有关情况除外:

1、科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

2、销售类岗位,如现场咨询、电网咨询及其他业绩提成或奖金部分收入超过个人总收入50%的岗位或人员;

3、关键岗位或技能人员(参照标准:个人月工资总额(年薪制人员按照平均12个月后计算)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市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为5225元/月)150%的人员);

4、在公司工龄已经达到或超过3年的人员;

5、退休返聘人员;

6、岗位异动(包括晋升、降职、转岗,下同)情形:

原岗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

7、申请人提出工龄工资申请时,近12个月内已经有过调薪,不包括试用转正享受正式待遇情形;试用转正的工资数额超出原先约定的,视为调薪;

8、员工离职又入职,原工龄工资已经到本规定上限,重新入职后的待遇与离职时待遇相同或有所提高的;原工龄工资尚未达到上限,可以再申请,但工龄工资前后累计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的上限;

9、执行保底工资制的人员;

10、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不属于工龄工资适用范围的岗位或人员。

四、基本条件及标准:

1、员工自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100元/月;

2、上述“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在遇到岗位异动情形时,原岗位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工龄工资,工龄计算时间自岗位异动时开始,在公司工龄达到或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

3、工龄工资设定上限,总额不超过300元/月,在工资中单列。

五、审批程序:

1、工龄工资实行审批制;

2、员工符合本规定要求,在公司工龄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通过钉钉审批流程提报申请;

3、工龄工资的申请按照设定流程逐级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的次月生效计发,不补发生效前的部分;

4、各级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原则如下:

①上个年度内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工龄工资待遇,个人提报的申请不予审核通过;

②各级主管审核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个人工作表现及工作成果,决定是否批准;

③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批。

5、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复议,行政人事部认为必要的,可以提报至公司组织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6、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凭经过批准的工龄工资申请,核定员工工资待遇;

7、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以书面或信息平台公告形式出具补充说明、答复文件为准,任何口头解释不作依据;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工龄工资的有关规定及惯例操作予以废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讨论稿,附参考讨论点)

一、目的:为规范工龄工资管理,明确标准,做到有据可依,规范化审批,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否需要更加明确?比如是否明确工龄工资设立的目的“为了吸引保留与公司价值观相同的合适人才,鼓励员工在公司长期任职,与公司共同成长。”)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工龄特指员工个人在××××公司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员工离职又入职的,在公司工龄从最近一次入职并实际工作时起计算,既往工龄不累积。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以下岗位或人员及有关情况除外:

1、科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2、销售类岗位,如现场咨询、电网咨询及其他业绩提成或奖金部分收入超过个人总收入50%的岗位或人员;(销售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3、关键岗位或技能人员(参照标准:个人月工资总额

(年薪制人员按照平均12个月后计算)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市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为5225元/月)150%的人员);(一般该类人员在招录时属于议定工资,工资标准相对较高。关键岗位或技能人员,比如薪资超过7837.5元的人员是否应当排除?这个标准数据仅作参考,是否适当还需要讨论。)

4、在公司工龄已经达到或超过3年的人员;(是否需要区分已经享受工龄工资的和未享受工龄工资的,未享受工龄工资的,是否准予申请?一般情况下,服务期限超过3年的,工资一成不变的情形比较少见,有过调整的,工资调整时是否有考虑了工龄因素,需要探讨。)

5、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6、岗位异动(包括晋升、降职、转岗,下同)情形:原岗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岗位异动的人员是否应当排除?)

7、申请人提出工龄工资申请时,近12个月内已经有过调薪,不包括试用转正享受正式待遇情形;试用转正的工资数额超出原先约定的,视为调薪;(近期有过调薪的人员是否应当排除?纯粹从工龄工资角度考虑,符合工龄的标准,是否就准予其申请?)

8、员工离职又入职,原工龄工资已经到本规定上限,重新入职后的待遇与离职时待遇相同或有所提高的;原工龄

工资尚未达到上限,可以再申请,但工龄工资前后累计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的上限;(此项是否合理?经了解,目前暂无法区分离职又入职的员工此前的工龄工资情况。)

9、执行保底工资制的人员;(例如医生等特殊岗位是否应当排除?)

10、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不属于工龄工资适用范围的岗位或人员。(认定是否要另行规定程序?)

(工龄工资的范围是否确实需要排除上述这些情况,应当充分讨论。)

四、基本条件及标准:

1、员工自入职后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100元/月;(基于现行标准,是否需要修改?)

2、上述“在公司工龄每满1年”,在遇到岗位异动情形时,原岗位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岗位异动后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工龄工资,工龄计算时间自岗位异动时开始,在公司工龄达到或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工龄工资是按照工龄核定还是按照符合条件的岗位任职年限核定?)

3、工龄工资设定上限,总额不超过300元/月,在工资中单列。(基于现行标准,是否需要修改?)

五、审批程序:

1、工龄工资实行审批制;(是否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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