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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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海外贸易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在非洲某国(以下简称“乙国”)投资建设了一座大型工业园区。

乙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需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

甲公司在乙国投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甲公司在乙国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1. 乙国法律法规限制乙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甲公司在乙国投资建设工业园区时,发现乙国法律法规对其投资存在以下限制:(1)乙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股权限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不得超过49%。

(2)乙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且合作比例不得低于51%。

(3)乙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外汇管制,限制外汇的流入和流出。

2. 乙国当地企业合作问题甲公司在乙国寻找合作伙伴时,发现以下问题:(1)乙国当地企业实力较弱,难以满足甲公司的合作需求。

(2)乙国当地企业存在腐败现象,甲公司担心与当地企业合作会增加项目风险。

(3)乙国当地企业缺乏与外国企业合作的经验,可能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沟通不畅等问题。

(二)甲公司应对措施1. 调整投资策略针对乙国法律法规的限制,甲公司调整了投资策略,采取了以下措施:(1)寻找具有较强实力的当地合作伙伴,共同组建合资企业。

(2)适当降低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确保符合乙国法律法规要求。

2. 加强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为加强与当地企业的合作,甲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开展前期调研,了解乙国当地企业的实力、信誉和合作意愿。

(2)与当地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信息畅通。

(3)对当地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其与外国企业合作的水平。

3. 应对乙国外汇管制针对乙国外汇管制,甲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合理规划资金流动,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2)寻求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降低外汇风险。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海外投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多元化发展。

然而,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差异,这可能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文将以某中资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概述某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是一家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为拓展国际市场,中方企业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

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中方企业以1.5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

然而,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很快发现目标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与之前的评估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状况恶化:目标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中方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远超预期。

2. 法律纠纷:目标企业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其中包括与供应商、员工的劳动纠纷,以及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文化冲突:中方企业在管理理念、决策方式等方面与目标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尽职调查不充分: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导致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了解不足。

2. 合同条款不完善:收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不明确,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3. 法律法规不熟悉: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国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运营过程中触犯法律。

4. 文化差异: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导致管理困难。

四、解决方案1. 加强尽职调查:在收购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审查、市场调研等,以确保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有充分了解。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收购合同时,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3. 聘请专业律师:在收购过程中,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目标国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收购行为合法合规。

国际投资法案例

国际投资法案例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身份应以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杨永聪诉蒋利群等损害公司利益案【案情与审判】原告:杨永聪被告:蒋力群被告:钱利荣被告:孙虎兴被告:沈小鹏被告:蔡瑛被告:陆利云原告杨永聪诉称:瑞迪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是由杨永职个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杨永聪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5年4月,杨永聪委托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鑫公司)总经理钱利荣代为办理注册瑞迪公司事宜,钱利荣指派亨鑫公司办公室主任沈小鹏具体办理瑞迪公司的设立登记并签字领取营业执照。

瑞迪公司设立后,原告因居住香港,遂委托钱利荣、孙虎兴负责打理公司业务。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钱利荣和孙虎兴提供公司业务状况,但两人从未将公司经营情况告知原告。

2006年9月21日,原告经吴江市公证处公证委托王某、虞某负责接收、保管、处理瑞迪公司事务。

在王某、虞某致函要求钱利荣、孙虎兴移交瑞迪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公司经营资料后,钱利荣等人仍然拒绝交还上述资料。

2006年11月23日,杨永聪以瑞迪公司名义向钱利荣等五人提起损害公司权益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册等经营凭证。

经宜兴市人民法院查询瑞迪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却发现瑞迪公司档案中表明:2006年10月5日,杨永聪与蒋力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永聪将对瑞迪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蒋力群。

2006年10月18日,宜兴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瑞迪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同年10月19日,工商部门根据瑞迪公司申请将公司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由杨永聪变更为蒋力群,宜兴市人民法院遂作出第2705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永聪以瑞迪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原告对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外资审批、工商登记变更均毫不知情,也从未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瑞迪公司殷权转让协议。

综上,请求判令:(1)瑞迪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各被告向原告交还其所侵占的瑞迪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一切公司经营资料;(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阿联酋投资法律案例(3篇)

阿联酋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投资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的目光。

然而,跨国投资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在阿联酋进行投资并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阿联酋投资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跨国投资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在我国某城市投资建设了一家大型工业园区。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外国公司计划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并与当地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当地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外国公司将在阿联酋投资建设一座现代化的工业园区,并由当地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部分技术支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投资回报、项目管理、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外国公司认为当地企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当地企业则认为外国公司未按照约定投入资金,也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阿联酋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阿联酋投资法律体系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2. 跨国投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3.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赔偿范围;4. 国际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三、案例分析1. 阿联酋投资法律体系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土地租赁、投资鼓励等。

阿联酋投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商业公司法》、《合资企业法》等,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外国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投资建设工业园区,享有与当地投资者同等的权益。

根据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依法投资、经营、转让、清算其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

2. 跨国投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跨国投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因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确定管辖权。

十大涉外法律案例(3篇)

十大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法律案例不仅反映了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以下列举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律案例,旨在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案,为我国涉外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政府诉讼1. 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指控其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华为随后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跨国公司的合规问题以及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华为作为跨国公司,在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美国政府对华为的制裁,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合规方面的风险。

本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国际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中美贸易战1. 案例简介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导致全球贸易环境恶化。

在此背景下,众多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法、反倾销法以及关税问题。

3. 案例分析中美贸易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反倾销调查、关税争议等。

企业应关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贸易战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与IBM合作纠纷1. 案例简介2012年,阿里巴巴与IBM合作开发云计算平台,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导致合作失败。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跨国合作的法律风险。

3. 案例分析本案中,阿里巴巴与IBM的合作纠纷揭示了跨国合作中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企业在跨国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四、案例四: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并购案1. 案例简介201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达成并购协议,但最终未能成功。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案例分析-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投资争端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投资法律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背景某国A为吸引国外资本,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B在国家A设立了一家工厂,并签订了合同获得了相应权益。

然而,由于国家A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者B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引发了投资争端。

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法是一套涉及到国际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A和国家B之间的投资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投资法。

通过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者B可以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与国家A之间的投资纠纷。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国际投资法在解决投资争端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仲裁机制和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

外国投资者B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机制国际仲裁机制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并选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端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遵守。

这种机制具有独立、公正、迅速等优点,广泛被用于投资争端的解决。

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投资人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T)是一种提供给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解决机制。

在国际投资法下,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就其投资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向国际中心解决机制提起投诉。

解决机制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案例解析根据具体情况,外国投资者B选择了国际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

双方约定了仲裁规则,并选择了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最后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认定国家A侵犯了外国投资者B的权益,并责令国家A补偿外国投资者B的损失。

结论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国际投资法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投资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讨论: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参考答案
1984年,美国的沃特·迪斯尼集团在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迪斯尼乐园经营成功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方式,开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东京迪斯尼的成功,大大增强了迪斯尼集团对于跨国经营的自信心,决定继续向国外市场努力,再在欧洲开办一个迪斯尼乐园。在巴黎开设的欧洲迪斯尼乐园与东京迪斯尼乐园不同,迪斯尼集团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了18亿美元,在巴黎郊外开办了占地4800公顷的大型游乐场。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东京的经验,又有了由于占有49%股权所带来的经营管理上的相当大的控制力,欧洲迪斯尼乐园的经营至今仍不理想,该乐园第一年的经营亏损就达到了9亿美元,迫使关闭了一家旅馆,并解雇了950名雇员,全面推迟第二线工程项目的开发,欧洲迪斯尼乐园的股票价格也从164法郎跌到84法郎,欧洲舆论界戏称欧洲迪斯尼乐园为“欧洲倒霉地”。
该公司被标准普尔评为BBB+级,被穆迪评为Baa1级,则说明两家评级公司都认为该公司拖欠债务的可能性相当低,如期偿债的能力良好。再考虑到该公司从事的是石油这一垄断行业,利润率也能得到保证。因此,理性投资者会购买该欧洲美元债券。
(2)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
雀巢收购的企业大多是各个国家食品行业内的强势公司,通过收购不仅壮大了其麾下的品牌队伍,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次并购,最终确立了雀巢在宠物食品市场的老大地位,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冰淇淋生产商,取得了在瓶装水业务的领先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市场份额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3)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第一章案例讨论:巴西吸引FDI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流入巴西的FDI取得了巨大的1992年1月到1997年期间巴西约发生了600起并购,其中61%的购买者是外国企业(主要来自北美)。服务业并购占并购总量的1/3,其中金融与保险、电信及信息服务业是主要的受资对象。私有化几乎占巴西FDI流量的27%。从1991年1月到1998年4月,除去企业债务的转移,巴西获得430亿美元的私有化收入,仅1997年就占一半多。大部分收入来自出售电子业、网络蜂窝电话业、钢铁业和矿业的企业。参与私有化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美国,其次是西班牙、智利、瑞典和法国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国际投资法作为一门涉及跨境投资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和规范投资者与接收国之间投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国际投资法中,经典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投资权益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在国际投资法中如何平衡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日本与韩国之间的“资本出口限制案”(Capital Export Restrictions)。

在这个案例中,日本企业在韩国投资被韩国政府实施的资本出口限制所影响,导致企业无法自由将利润汇回日本。

日本企业向国际法院投诉,认为这种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权益。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韩国政府的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面对接收国政府实施的不合理限制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拥有更多的保障,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有时候也需要对投资权益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例如,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案”(NAFTA)。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保护条款对墨西哥政府提出投资仲裁,认为墨西哥政府实施的一项法律影响了其在墨西哥的投资权益。

仲裁庭最终做出裁决,承认了美国企业的投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要求墨西哥政府进行相应调整。

这个案例体现了国际投资法中对于调整投资权益的必要性。

在国际投资关系中,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与接收国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硬性规定导致对投资者的不合理侵犯。

通过投资仲裁等机制,可以促使接收国对自身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整,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跨国公司参与国际投资的成功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参与国际投资的成功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参与国际投资的成功案例分析一、跨国公司定义:跨国公司服务方案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二、上汽集团出巨资收购通用大宇10%的股份通用汽车通过剥离大宇原有的许多不良资产,保留了韩国境内的3个汽车厂的优质资产,汉城的设计中心、在海外的部分分销公司,即汽车设计,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精髓,并且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大宇汽车公司的债权人合作成立的一家绝对控股的新公司——大宇汽车科技公司接管大宇汽车轿车生产业务。

2002年4月通用汽车及其合作公司的亚洲合作伙伴——上汽集团和日本钤木汽车公司,联合投资收购持股67%,其分配比例为:通用汽车占41.1%,日本铃木占14.9%(出资8 900万美元),上汽集团占10% (出资5 970万美元),其余33%由大宇债权人持股。

新合资公司通用大宇于2002年10月底正式成立并运营。

成功之处:1.促进上汽融入国际汽车工业上汽参与通用大宇公司,股份虽然不多,但使中国汽车工业在走向世界方面迈出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步。

同时,上汽集团也能够帮助通用大宇更快地进入中国快速发展的汽车市场。

对于上汽和大宇来讲这是—项双赢的投资战略。

一向奉行“引进来”的中国汽车上业,终于迈出了走出去”的第—步,参与到全球汽车市场的国际竞争中去。

它将成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中国汽车工业融入国际汽车工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模式。

对于通用汽车来说,这次收购并转让股权的行既照顾了亚洲合作伙伴的关系,又降低了收购大宇汽车公司的风险。

而铃木公司和上汽集团在其中也得到了实惠,分享到了由通用公司针对韩国方面近似严酷的谈判压价成果。

这不仅能促进上汽集团在资本、产品、管理、人力资源等多方面融入国际市场,积累国际经营管理经而且能通过优化组合集成其在亚洲的合作伙伴的全球资源,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这也是中国汽车工业的一个致命缺陷,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其在亚洲的市场份额。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因违反当地法律而引发的纠纷。

企业名为“华兴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8年,华兴集团在东南亚某国A市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华兴集团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导致项目多次停工,甚至引发了当地民众的抗议活动。

随后,A市法院判决华兴集团赔偿当地政府及民众损失,并暂停项目施工。

华兴集团不服判决,遂寻求国际法律师的帮助。

二、案情概述1. 投资背景:华兴集团在2018年看中了A市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潜在的市场前景,决定在该市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预计总投资10亿美元,包括购物中心、酒店、办公楼和住宅等设施。

2. 合同签订:华兴集团与A市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项目由华兴集团投资建设,A市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和一定的优惠政策。

3. 施工过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华兴集团发现当地法律法规与国内有所不同,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和劳工权益等方面。

4. 纠纷发生:由于华兴集团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导致项目多次停工。

当地民众认为华兴集团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于是组织抗议活动,要求华兴集团停工并赔偿损失。

5. 法院判决:A市法院判决华兴集团赔偿当地政府及民众损失,并暂停项目施工。

华兴集团不服判决,寻求国际法律师的帮助。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法: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华兴集团与A市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华兴集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构成违约。

2. 环境保护法:华兴集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劳动法:华兴集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保障劳工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 国际投资法:本案涉及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

华兴集团作为外国投资者,在A市投资过程中,应享有相应的投资保护待遇。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经典案例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

经典案例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

裁决的执行与监督问题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后,当事方需要关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般来说,裁决需要在败诉方所在国家进行承认 和执行程序。如果败诉方不自愿履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的监督与救济
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当事方如果发现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监督或救济。一般来 说,当事方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等救济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或仲裁机 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05
经典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0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但国内法可以作为国际法的补充。
02
国要作用。例如,国际投资协定、双
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03
国内法的适用
国内法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也有一定的作用。例如,国内法院可以根
据国内法对投资合同进行解释和裁决。
投资合同的解释与履行问题
投资合同的解释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时,需要对投资合同进行解释。一般来说,应根据合同的文字、目的 、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因素进行解释。
投资合同的履行
投资合同的履行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关键。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救 济措施,如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提供借鉴和参考
为政府、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借鉴和参考,促进国际 投资的健康发展和合作。
汇报范围
01
02
03
经典案例选取
选取具有代表性、影响力 和争议性的国际投资争端 案例进行分析。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德国大众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德国大众

国际直接投资案例分析-大众汽车一、直接投资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通过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能够利用的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这三种优势时才完全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

1、所有权优势1大众汽车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国际化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在海外经营的经验具有多国经营形成的优势。

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具备一定的把握市场方向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大众汽车的生产规模大。

大众汽车公司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际化经营广泛参与汽车海外销售技术转让和对外直接投资等国际化经营活动.自1998年起至2002年年底.大众汽车公司收购了布加迪兰博基尼本特利和劳斯莱斯等世界著名汽车品牌其国际化经营的程度大大加深。

在美国巴西西班牙墨西哥南非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省以及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设有独立生产装配公司及销售公司.整个大众汽车公司年产销能力达300万辆成为全球十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目前拥有十个独立汽车品牌包括奥迪兰博基尼劳斯莱斯本特利布加迪西亚特斯柯达斯堪尼亚大众商用汽车和大众汽车。

3大众汽车于1937年成立拥有较成熟的制造技术其科研开发与创新能力也极强以市场为导向能够设计出符合潮流的汽车而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汽车产业发展不久其制作技术相对落后。

2、内部化特定优势与向中国出口汽车相比大众通过在中国直接投资可以绕过中国的一些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

另外直接投资可以缩短汽车供应链减少供应链其他成员对利润的瓜分。

3、区位特定优势1978年中国政府在邓小平的领导之下开始推行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加速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这一政策鼓励并方便了大众在我国的直接投资。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巨大且价格较低廉另外中国拥有很多小型加工企业可以为大众生产各零部件。

这些都可以使大众的制作成本大幅度降低。

当时中国国内汽车产业发展不久大众的汽车品牌享誉中国中国人民对进口汽车需求较大。

二、投资环境分析因素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经济稳定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产业环境、生产要素供应、涉外经济状况、基础设施、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案例(3篇)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以某国有企业为例,分析其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计划在非洲某国投资建设一座工业园区。

该企业通过前期调研,认为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企业遭遇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风险(1)合同签订不规范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该企业未能充分了解非洲某国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诸多漏洞。

例如,合同中关于项目进度、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不明确,给项目实施带来隐患。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例如,当地合作伙伴认为项目进度滞后,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进度、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降低争议风险;- 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2. 税务风险(1)税法差异非洲某国的税法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该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导致税务风险。

(2)税务争议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该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因税法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影响项目正常运营。

应对措施:- 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 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税务争议。

3. 融资风险(1)融资渠道单一该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主要依赖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风险较大。

(2)汇率风险项目投资过程中,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影响项目盈利。

应对措施:- 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风险;- 建立汇率风险预警机制,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优化融资结构。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德国大众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德国大众

国际直接投资案例分析—大众汽车一、直接投资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通过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能够利用的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这三种优势时才完全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1、所有权优势1大众汽车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国际化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在海外经营的经验具有多国经营形成的优势。

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具备一定的把握市场方向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大众汽车的生产规模大.大众汽车公司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际化经营广泛参与汽车海外销售技术转让和对外直接投资等国际化经营活动.自1998年起至2002年年底.大众汽车公司收购了布加迪兰博基尼本特利和劳斯莱斯等世界著名汽车品牌其国际化经营的程度大大加深。

在美国巴西西班牙墨西哥南非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省以及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设有独立生产装配公司及销售公司.整个大众汽车公司年产销能力达300万辆成为全球十大汽车制造商之一。

目前拥有十个独立汽车品牌包括奥迪兰博基尼劳斯莱斯本特利布加迪西亚特斯柯达斯堪尼亚大众商用汽车和大众汽车。

3大众汽车于1937年成立拥有较成熟的制造技术其科研开发与创新能力也极强以市场为导向能够设计出符合潮流的汽车而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汽车产业发展不久其制作技术相对落后。

2、内部化特定优势与向中国出口汽车相比大众通过在中国直接投资可以绕过中国的一些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

另外直接投资可以缩短汽车供应链减少供应链其他成员对利润的瓜分。

3、区位特定优势1978年中国政府在邓小平的领导之下开始推行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加速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国际上的竞争能力.这一政策鼓励并方便了大众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巨大且价格较低廉另外中国拥有很多小型加工企业可以为大众生产各零部件.这些都可以使大众的制作成本大幅度降低.当时中国国内汽车产业发展不久大众的汽车品牌享誉中国中国人民对进口汽车需求较大.二、投资环境分析因素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经济稳定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产业环境、生产要素供应、涉外经济状况、基础设施、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

案例六国际投资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六国际投资法的案例分析

实践效果评估及启示意义
实践效果评估
经过仲裁程序,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高效的解决。仲裁裁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和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启示意义
本案的实践表明,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通过协商、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争议是首选。在协商无果时,可以选择仲 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同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争议的顺利解决至关重要 。此外,加强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是减少争议发生的关键所在。
在协商无果后,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途径。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高、程序灵 活等优点,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或需要快速解决争议的案件。
诉讼解决途径
双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程序相对公开透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 力,但可能面临程序繁琐、时间长等挑战。
选择理由
考虑到本案涉及国际投资合同争议,双方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途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 专业性有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同时保密性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利益。
在初步协商无果后,双方同意引入中间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中间
人积极促进双方沟通,提出折中方案,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达
成一致。
03
结果分析
协商解决方案的尝试虽然未能成功解决争议,但为双方提供了进一步了
解彼此立场和诉求的机会,为后续解决途径的选择奠定了基础。
仲裁或诉讼解决途径选择及理由
仲裁解决途径
1 2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东道国政府往往关注外国投资对国家主权和安全 的影响,希望确保外国投资不会威胁到国家的根 本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
东道国政府希望通过吸引外国投资来促进本国经 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

国际投资案例分析:来自瑞典宜家公司

国际投资案例分析:来自瑞典宜家公司

差异化战略和低成本战略:
任何企业其基本宗旨都是盈利。假如一个企业的产品所能开出的 要价大于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则盈利,要做到盈利,企业必须生产消 费者认为有价值的产品。因而,我们说企业是从事价值创造的。消费 者准备为一个产品制醋的价格衡量了消费者对该产品认可的价值。
企业有两条途径来增加他们的利润:一是增加产品的价值使消费 者愿意为之付出更多;二是降低价值创造的成本,当企业提高了产品 质量,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或满足了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特定需要, 以使消费者将为之付出更多时,则为产品增加了价值。也就是说,企 业要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具特色的产品。当企业发现了从事价值创造活 动更有效率的方法,则降低了价值创造的成本。所以,提高
地区调适 的压力
向不同的国家提供差异化的产 品与营销策略,以满足各国不 同的消费者兴趣、企业实践、 分销渠道、竞争条件以及政府 政策而产生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生产定制产品而 产生的重复劳动以及 产品缺少标准化而抬 高成本。
企业在国际环境中竞争应用四种战略:
国际战略
成本压力低 地区调适压力低
多国战略
成本压力低 地区调适压力高
1963
1963年—挪威 1969年—丹麦
Company History
1984
1980
1981年—法国 1984年—比利时
1975
1973年—瑞士 1974年—德国 1975年—澳大利亚
1976年—加拿大 1977年—奥地利 1979年—荷兰
20世纪70、80年代,宜家在欧洲 所采取的战略分析:
跨 国战略 许多产业现在的竞争是如此激烈,以至于企业必须采取跨国战略。这涉及 同时强调降低成本、转移技能和产品,以及对地区进行调适。
四种跨国投资战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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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obil v. Venezuela案的分析一、案情概述申请人:①委内瑞拉控股公司;②美孚Crrro Negro控股有限公司;③美孚Crrro Negro有限公司;④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控股有限公司;⑤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关键词】:Cerro Negro合作协议(Cerro Negro Association Agreement);Cerro Negro 合作条件框架(Framework of Condictions for the Cerro Negro Association);La Ceiba 合+作协议(La Ceiba Association Agreement);;5200号法令(Decree-law 5200);1991年荷兰-委内瑞拉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条约(BIT);征收(expropriation);公平公正待遇(FET);本案主要事实为:1975年委内瑞拉进行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对私人石油工业进行征收,并成立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委内瑞拉则是PDVSA的唯一股东。

20世纪80年代,为了对多余的石油资源进行开采,委内瑞拉制定了“石油开发”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的石油工业。

同时,委内瑞拉还在国内做出了一系列刺激外国投资的改变。

由此,美孚公司对委内瑞拉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考察与评估,最终决定与PDVSA合作(包括Cerro Negro和La Ceiba两个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协议。

然而,在委内瑞拉新任领导人查韦斯上台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申请人所享有的协议规定的优惠逐渐被取消,并最终于2007年,在第5200号法令颁布后,委内瑞拉政府没收了申请人在其国内的所有财产且未给予任何补偿。

申请人不服委内瑞拉当局的行为,于2007年9月6日将纠纷提交ICSID仲裁庭请求仲裁。

案件事实大概分为以下部分:(一)双方订立的Cerro Negro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1996年9月17日,美孚、Lagoven和美孚PIV签订了一份第一份无约束力的暂定协议书,对Cerro Negro的合成原油的共同开发和运营,以及特定的政府行为给美孚带来的不利影响,Lagoven将予以补偿作出了规定。

1997年1月1日,Lagoven、美孚和Veba Oel签订了第二份暂定协议书,约定在合资中Lagoven和美孚PIV各占41 2/3%的股份,而Veba则持有16 2/3%的股份。

1997年3月17日委内瑞拉能源矿产部向国会递交了Cerro Negro合作条件框架,并于同年的4月24日获得通过。

1997年6月,Cerro Negro合作协议被提交给了委内瑞拉国会,国会于10月通过了该协议及其附件。

10月28日,Lagoven Cerro Negro、PDVSA-CN、Veba Orinoco 和美孚PIV共同加入了该合作协议,并由PDVSA P&G将勘探与发展Cerro Negro区域的石油的专有权利授予了PDVSA-CN、美孚Cerro Negro和Veba Orinoco。

在Cerro Negro条件框架中,委内瑞拉对协议的参与者作出了如下的承诺:①第十三条:一旦委内瑞拉为了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而要实行石油减产,适用于协议成员的减产率不得高于全国的石油减产率。

②第十五条:协议成员不需要纳地方税或者州税,同时适用普通企业税率而非税率更高的石油企业税。

③第十八条:协议及其产生的所有事项均不可强加责任义务予委内瑞拉,也不可限制其独立之主权。

④第二十条:协议允许对因政府的行为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必要的补偿进行重新谈判。

除此之外,在Cerro Negro合作协议中则包含以下内容:该协议所允许的活动包括:发展勘探超重原油、升级石油精炼厂、铺设管道、进行产品销售。

协议同时赋予了各方参与者扩大超重原油和合成原油的生产容量的权利然而这样的增产计划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根据多数原则通过。

此外,协议第十五条还规定,PDVSA-CN将为被认为是“歧视性措施”的政府行为进行补偿和赔偿,该规定中还对“歧视性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然而第十五条也规定了Lagoven CN采取“歧视性措施”而不被追究责任的例外:在布伦特原油价格超过基价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后,Lagoven CN将不为其歧视性措施而承担赔偿外国当事方的责任。

(二)提成税(Royalty Rate)的提高2001年,掌握着立法权的查韦斯总统通过了取代1975年国有化法和1943年碳氢化合物法的全新的碳氢化合物组织法。

在新法的指导下,所有的碳氢化合物的生产活动都由国家掌控,私人只能通过混合制企业来参与。

2004年,在查韦斯的指示下,能源矿产部宣布之前Cerro Negro特许权协议(Cerro Negro Royalty Reduction Agreement)中承诺的1%的提成税将被更高的16 2/3%的税率所取代。

由此,从2004年10月份起,美孚Cerro Negro开始支付16 2/3%的提成税。

而这样的情况也相同地发生在La Ceiba计划中。

随后,在2005年6月,能源矿产部又一次宣布,对于Cerro Negro计划中每天超过120,000桶的超出产量将征收30%的提成税。

(三)提炼税(extraction tax)的出现在2005-2006年国际石油价格飙升的大背景下,委内瑞拉国会于2006年5月16日颁布了一项对2001年碳氢化合物组织法的修改法令,该法令创造了一种新的税种——“提炼税”。

这种提炼税要求所有从地底下提炼出来的液体碳氢化合物产品都需缴纳33 1/3%的税。

也就是说,美孚Cerro Negro按其在整个计划中的股份来计算需要承担16 2/3%的提炼税。

因此,从2006年5月29日起,美孚Cerro Negro开始缴纳16 2/3%的提炼税。

(四)Orinoco 石油带合资参与者的所得税的提高2006年8月29日,委内瑞拉国会对所得税法做出了修改,并撤销了Orinoco 石油带的超重原油计划(Cerro Negro计划包含在内)产品的所得税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改而适用税率更高的石油工业所得税。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美孚Cerro Negro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就从原来的34%升至50%。

(五)Cerro Negro计划中的减产与限制出口在2006年10月9日,能源部要求Cerro Negro的超重原油的产量要在当月减少50000桶。

随后委内瑞拉由于参加到OPEC的两个减产计划中,需要对国内的石油生产进行缩减。

而到了2006年年末,减产开始被限制出口所取代,这样的限制出口持续的时间包括了2006年的11月以及2007年1月-6月。

对于委政府所强加的减产和出口限制,Cerro Negro声称,相较既定的目标而言,2006年少产了560,000桶超重原油,而在限制出口上,一直延续到2007年6月在出口上共减少了5,500,000桶合成原油。

(六)委内瑞拉对申请人在两个计划中的投资的国有化自从2001年的碳氢化合物组织法颁布后,所有的参与合作开发协议都必须改造成混合制企业形式。

仅有的存在于法律框架之外的合作只剩下Orinoco 石油带合作组织(比如Cerro Negro计划)和合资开发协议(比如La Ceiba计划)。

在2007年1月8日,查韦斯总统宣布所有的存在于碳氢化合物组织法法律框架之外的计划和组织(包括Cerro Negro计划)都将被国有化。

随后于2007年2月1日委内瑞拉明确表示将通过授权法令对合资企业(包括La Ceiba计划)进行国有化征收。

2007年2月26日,查韦斯总统颁布了第5200号法令,该法令主要内容是对上述的两种类型的合作组织进行“转移”,使它们成为国有占主要部分的新型混合制企业的一部分。

第5200号法令第三款规定了申请人必须将所有与其投资的两个计划有关的活动与运营移交给PDVSA的一个子公司,且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5月30日。

而法令的第四款则规定给予上述两种被国有化的企业的参与者四个月的时间去考虑加入新型的混合公司。

第五款接着规定,如果四个月过去后,参与者未能就参与新型混合公司达成一致,那么将由PDVSA的子公司来接管这些企业(也就是Cerro Negro和La Ceiba)的一切活动。

2007年6月27日,随着四个月的谈判期的结束,被申请人委内瑞拉开始没收申请人在两个计划中的投资。

随后委内瑞拉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努力为这种国有化提供一种合法的依据。

至此,协议双方的合作关系完全破裂,申请人在委内瑞拉国内两个计划中的投资也都被委内瑞拉政府国有化征收。

二、主要争议点(一)ICSID是否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ICSID对本案中有关提成税、税率提高和基于每天超过120,000桶石油的产品所提起的索赔没有管辖权。

其认为:对于这些税率改变应该考虑当时(2007年)适用这些变化的具体的财政制度,而不是单纯地从其改变表面来判断。

而对于产量限制的规定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条约被通过的那时起就已经限定下来了。

而申请人则认为在本案中提起的所有的索赔,ICSID均具有管辖权,尤其是在:1.被申请人强加的33 1/3%的提炼税。

2.被申请人对保证申请人适用普通企业税的承诺的违反。

(二)ICC仲裁对本案的影响2008年,美孚Cerro Negro向ICC提起了仲裁程序,被申请人为PDVSA和PDVSA-CN。

该程序启动的依据是Cerro Negro合作协议的第十五条,这一条规定给予了美孚Cerro Negro因特定的政府行为而向PDVSA-CN求偿的权利,但同时美孚Cerro Negro也负有采取合法方式起诉委政府而避免重复救济的义务。

而在ICC仲裁过程中,该案的申请人美孚Cerro Negro承诺对于之后的ICSID仲裁中与ICC 仲裁中出现的重复赔偿的部分将对被申请人进行偿还。

2011年12月23日,ICC做出了上述有关案件的仲裁裁决,ICSID仲裁庭要求双方分别发表对于ICC裁决是否会对本案产生影响的意见:申请人:ICC的裁决对于本案不会有任何影响,既不会影响责任的判定,也不会影响数额的裁量。

申请人认为ICC的仲裁与本案的仲裁涉及的是不同的主体间的不同的责任义务。

因此,申请人认为ICC的仲裁裁决并不会导致赔偿争端的终结,同时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不同的争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被申请人:既然ICC的判决已经做出,那么Cerro Negro的索赔请求仲裁庭应予以驳回,因为对于Cerro Negro的赔偿,在其他的赔偿机制中已经做出了赔付。

(三)委内瑞拉对申请人的投资的征收是否合法1.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委内瑞拉违反了BIT第六条的规定,违法地征收了其在上述两个计划中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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