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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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总则近年来,特大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打击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责任主体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等。

三、责任追究方式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1.处罚措施:对直接责任人或者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2.追究刑事责任:对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责任认定: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及次生责任人。

四、追究原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事故责任优先:以明确事故责任为前提,依法依规定追究责任;2.重点打击: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打击、重点追究责任;3.综合治理: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防范未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程序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如下:1.事故调查:对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确定直接责任人和次生责任人;3.处罚决定:依法依规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追究刑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特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强化安全管理:对特大安全事故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并加强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

六、监督机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过程中,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公平:1.社会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提供有效的监督渠道;2.内部监督: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责任追究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3.权威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公益组织等机构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提出监督意见。

七、附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各业务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追究范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2、因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3、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4、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5、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6、被公司安全科和生产业务科室检查并停止作业的;7、被公司领导及安全科和业务部门停止作业,情节特别严重的;8、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检查停止作业的;9、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业务部门检查发现的;10、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继续推诿、拖延的;11、停止作业后,未按程序验收即擅自组织生产的;12、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执行行政处分时,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经济处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分析,研究处理意见,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隐患大小、分别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3、根据不同责任,给调离工作岗位、下岗、开除等处分(三)责任追究事故、重大隐患的来源1、公司下属各单位通过正常渠道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2、安全科及各生产科室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3、公司组织的大检查等活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4、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领导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5、群众举报的事故或隐患;6、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四)执行程序执行公司伤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必须成立领导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安全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长兼任主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由于监管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违反《珥陵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和政绩考核。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第八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预防以下重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害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级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范》1.人身事故分类:1.1 严重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意外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严重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名牌产量。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名牌产量。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导致全厂外电源故障。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车间各级经理和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富安全,特拟订本规定:第二条依照国务院对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对电信公司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备、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况或许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组成玩忽职责或许其余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保护和设备保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余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查及其经济处罚,详细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致使伤亡事故发生,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降级直至革职的行政处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执行职责,致使特大伤亡事故发生,赐予革职处罚并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重要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贬职处罚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职工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警示或记过处罚并处 2 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违章指挥,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罚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四)职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排除劳动合同,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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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进行的规定。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要求和责任效果等方面,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公共安全。

一、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等。

企业和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的责任。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安全措施和确保安全的工作。

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责任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预防责任、救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预防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救济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法律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三、责任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要求包括责任的严格性、无过错责任、谁失职谁负责和法定责任等。

责任的严格性是指责任主体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故发生,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非常有限。

谁失职谁负责是指责任主体在职责边界内发生事故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责任效果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效果主要体现在责任追究、补偿赔偿和信用记录等方面。

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关处罚和制裁,以实现惩罚和警示作用。

补偿赔偿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信用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确保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法规。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引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生产过程、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以及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伤亡、重点经济损失和重点社会影响的事件。

针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并订立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将探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国家订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明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假如发生的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要依法追究,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参加生产安全管理,以努力探求个人私利,造成重点事故,导致重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该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刻实行强制措施,依法审查起诉。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具有明确的规范阐释和适用引导作用。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与程序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重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赔偿责任重要是指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按法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则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当的行政惩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吊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质等惩罚;刑事责任则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点事故,涉嫌犯罪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近年来,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特大安全事故的定义及分类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类型,可以分为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多个类别。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旨在通过对责任者进行追究,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减少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等。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依法对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及时、深入的调查,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同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还应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引导公众正确了解特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情况,增强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参与度。

三、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主要包括责任事故的调查和认定、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责任单位的整改和监督等环节。

首先,对特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是追究责任的前提。

调查应该及时进行,按照程序进行取证、勘察、鉴定等。

对于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人及单位等应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认定。

其次,对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应在调查认定责任后进行。

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和性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最后,对责任单位的整改和监督是追究责任的重要环节。

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037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二)县(市)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百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问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答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追责扩展资料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版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权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对安全责任事故负责的主要负责人多少年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责任的不同程度,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等不同形式的责任。

3.责任追究的流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流程一般包括事故调查、责任确认、责任追究、处罚等环节。

4.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处罚等。

5.法律赔偿责任: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编制依据1、国家标准(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相关规定和参考资料(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4)、《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3、法律法规要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许可证条例》。

二、维修保养方针与原则1根据AA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穗建质(2017)1551号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起重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规范塔式起重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避免塔式起重机上海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制造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型号:QTZ100(TC6513-6),出厂编号:1012TC01500863,产权备案编号:粤A-T01971塔吊安全使用条件:塔吊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安全监督站颁发的使用登记牌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维修与保养方案4.1金属结构件的维修与保养1. 维保单位每月应对塔式起重机维保一次,并做好记录。

2. 2.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

3. 3.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

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4. (A)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政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些情况包括: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绝对,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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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新编版)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
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
(二)县(市)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
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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