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退换货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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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退换货处理原则
超市退换货处理原则
(一)食品
1.状况:严重不符合食品卫生或保质期内严重变质。
处理原则:(1)退货并赔偿,对已因食用造成住院的还应支付其医药费;
(2)向供应商作相应的追赔。
2.状况:过保质期
处理原则:按消法49条(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双倍)。
3.保质期内食品有质量问题
售出后不久,7天内可退或换,7—15天可换,如商店无此货,那么可退。
4、保质期内食品无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原则:
(1)烟、酒、营养品不退不换;
(2)包装不完好,不能上柜再销售的不予退换。
(3)虽然包装完好,但售出已多时,无法认定是本商店售出的,不能退或换;
(4)包装完好,是刚售出或没有离开,只是价格看错或买错的,可以退。
(二)鞋类、服装:
1、鞋类:鞋类属于三包商品,参照鞋类行业的标准,皮质鞋三包有效期为三个月,非真皮鞋类三包有效期为一个月。
皮鞋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断底、断面的可以退或换,其它属包修范围,修理期时间为7-10天,如无法维修时可换同型号同规格;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可退,且不能收取折旧费;如有同型号同规格的而消费者不愿换而要求退的,
可收取折旧费,折旧率为每天0.5%。
注意:(1)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换或退。
(2)折旧费计算时应扣除修理上占用时间和待修的时间。
2、服装:
(1)不污损、吊牌完整、未经穿着或外包装未打开过未洗过(包括袜子、领带、内衣裤、手套等)、裤子未撬边等可以换或退。
(2)虽穿过洗过但有明显质量问题:A、褪色严重B、缩水严重超标准C、面料老化脆化,以上情况可以退。
(3)由于商店或商品标识错误,顾客买错打开包装但未经穿用的,应为其退或换。
(三)其它商品
1、外观质量问题
(1)在明显部位,试机时应该能发现的,则由顾客自己负责,不应退换,商店可以帮助联系修理,但修理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2)不在明显部位,试机时不一定能发现的,断定不可能是顾客搬运或碰撞造成的应给予换或退。
2、内在质量问题(三包商品)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出售7日内可退/换/修,7—15日可换/修。
(2)受理程序:
A:请顾客出示发票凭证,目的是验看是否是本商场出售、售出日期是否符合退/换条件,该商品是否是三包商品。
B:对顾客的商品进行鉴定:有质量问题,配件齐全,换或退;有质量问题但配件不齐
的,换,但把所缺配件留下;无质量问题,可能是不会操作或使用不当或家庭其它原因的,如把握很大可请顾客去有关部门鉴定。不作退换货处理。
3、大件商品退换,商场应承担车辆运输费用。(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自行车是三包商品,与家电一样处理。
注意:(1)虽在15天之内,但已盖铅印的不能换,只能劝其去维修点包修。
(2)轮胎已磨损,无法再销售的,也不能换,以修为主。
5、化妆品:离店后一般不退不换,质量问题(如挤不出等)例外。
6、灯管、灯泡:以试灯亮为准不退不换,除非当时无法试或生产厂家有时效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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