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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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 在纵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 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 督机构等; • 在横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 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
• 四、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 2、医疗卫生单位 •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疗 机构、医学院校、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 3、企事业单位 • 主要是指与医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 • 4、社会团体 • 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为社会提供 医事咨询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节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
•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 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藉以不断提 高医疗技能和仪器设备的现代化。例如,目前我 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新药仅占批准新药总 数的2.6%,而仿制品种达97%。 •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 (六)国家医事监督的原则 • 国家医事监督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防疫监 督和其他有关医事监督。
第四节 医事法的渊源及主要内容
• 法的渊源也称法的表现形式,这里所讲的 指医事法的形式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 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 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医事法的各种表现形 式。它主要包括:
• (一)宪法
• 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 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 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 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 与其它医事法律规范相比,宪法中的医事 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效力,也很原则,只起 统属作用。
• (5)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 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 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 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 二、医事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医事法的概念 • 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 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医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 医事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 (三)医学资源管理 • 主要包括区域卫生规划管理、医学资源保护管理、 医疗机构规划管理、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医学 科学技术和医学教育管理等法律规定。 • (四)医政管理 •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护人员管理、医院内 部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事故处理以及公民 献血和血站管理等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 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 后果的。 •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2002年7月卫生部颁发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
• (二)医事法的特征
•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 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 2、综合性和多样性 • 这是指医事法带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 的特征。 • 诸法合体:医事法包含了公法和私法的内容 • 医事法既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医药卫生行政 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采用横向的民事 手段调整医事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药政监督与管理 • 主要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新药监督管理、 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监督管 理、医疗器械管理、以及药典、药品检验和药品 广告商标管理等法律规定,如《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 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六)妇幼卫生保健管理 • 主要包括妇幼卫生、妇女儿童保健、母婴保健管 理等法律规定,如《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 动保护条例》、《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托儿所幼儿保健管 理办法》等。
• 二、医事法的主要内容 •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 • 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基层人口计划生育 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药具质 量管理、科研工作管理、服务管理等。
• (二)卫生监督与管理 • 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学校卫生 管理、劳动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化妆 品卫生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放射保护管理、环 境保护监督等法律规定。如《食品卫生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肺病防治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 (八)卫生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 卫生技术性规范是医药卫生工作中应遵循 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它包括各种卫生技术 规范,操作规范和卫生标准等。 • 卫生技术规范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 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
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 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 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 • 卫生部颁布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 (1)科学性 • (2)技术规范性:医事法将医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 规范、标准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把遵守技术规范 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障。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 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 4、国际性(社会共同性) • 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制定了许多国际医事协议、 条例和公约,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从而推动了 国际医事法的发展。
•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 义务,指负担不利益的法律之力 •
•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这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标的)。它包括: • ①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它是医事法律关 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 • ②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 • ③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医事管理 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如药品、医疗器具等。
• (六)国际条约 • 这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的国 际医事法规范性文件。 • 这些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一 经我国批准生效,就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 民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我国有优先适用的 效力,如《国际卫生条例》。
• (七)法律解释 • 这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在具体运用过程中, 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 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 • 比如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 知》等,属于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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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然人(公民) • (1)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 • (2)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医事法律关系成为主 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 • (3)对于依法个体行医的公民,其地位和作用类 似于医院,他与病人发生医事服务关系,同时接受 当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 督。 • (4)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 成为我国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接受我国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
医事法概述
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医事法律关系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医事法的渊源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一、医事与法的概念 • (一)医事 • 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 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含以下内容: • 1、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 • 2、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 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 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 3、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
• (三)行政法规 •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至今,国务院已颁布了20余 个医事行政法规,它们在整体上具有医事 法的性质。 此外其它行政法规中往往也有部分或个别 条文属于医事法律规范。
• (四)全国性行政规章 • 这是指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计生委等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具体指 导医药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范性文件。 • 例如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卫生 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的《放射性同位 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 目前,医事规章已有1000多件,内容覆盖了医药 卫生管理的各个领域。
• (五)地方性法规、规章 • 地方性医事法规是指由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省会城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医事法律文件,包 括条例、办法、规定和决定等名称。如《江苏省 职业病防治条例》、《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地方性医事规章是指上述地区的人民政府,依法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在本地区内发生 效力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二)法律 • 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事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医 事法律到现在为止有:《食品卫生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等10部。这是医事法体系 中的骨干部分。 • 此外,我国其它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 的内容,也是医事法的渊源。
• 《牛津辞典》为“Health”和“Medicine” 下的权威定义分别是:“soundness of body or mind”和“Art of restoring and preserving health”,即分别为“心理与机 体的圆满状态”和“恢复和保护健康的技 艺”。
(二)法 • (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 •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 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第二节
医事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 •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 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 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医药卫生 管理监督过程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 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 民之间,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所发 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 •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法就是 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 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 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 在人类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 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
• (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例如 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 • • (4)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 • 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 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 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