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要代扣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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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我们都知道有的公司如果要求员工上早班或者晚班的时候,可能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给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欢迎阅读!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交通补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应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如有地方性政策规定交通补贴扣除标准的,具体还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来确定。

另外,根据相关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交通费补贴是否属于工资发给个人交通费补贴也属于工资,要交个税的。

提供发票那就变成费用了。

按福利费处理的话,会占用企业的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交通补贴无论是否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都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按照超过5000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地区 河北
文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云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 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 知》(豫财税政〔2015〕82 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 121号)
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标准
可能已作废
一般企业交通补贴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 公务员: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容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 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 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 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 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 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 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 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 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 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 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 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 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企业在不断的发展,有的时候员工的工资待遇等就越来越好,会有各种各样的补贴,比方说交通补贴、生育补贴等等,补贴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发放的。

那么,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并且要注意的是,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

二、不用交个税的项目住房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贴: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曾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这些项目包括:(一)独生子女补贴;(二)托儿补助费;(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有些公司会给员⼯发放交通费、通讯费,每个⽉拿到的这笔交通费、通讯费补贴的数字也不⼩,它是跟⾃⼰的⼯资⼀起发放。

在发⼯资的时候超过了个税征收标准,那么,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需要。

以现⾦或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件规定: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

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个⼈取得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按搜索当地规定,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什么是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也包括⾮居民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影响。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员⼯每个⽉的经济收⼊超过了相关的标准是需要征收个⼈所得税,具体个税征收的⽅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对待。

关于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扣缴个税的具体内容,可以找店铺上的律师帮助你。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背景公务交通补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机关雇佣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措施。

该补贴旨在减轻个人的工作交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公告将阐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此处的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征税原则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个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

2.公务交通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费用法和差额全额计税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指在纳税时,公务交通补贴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其私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如加油发票、停车票据等。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实际费用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其中,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2.差额全额计税法差额全额计税法是指在纳税时,将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金额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公务交通补贴 - 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 适用税率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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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你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可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正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1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1月22日
——结束——。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务费用扣除是指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将一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从纳税收入中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指规定的一系列可以扣除的公务支出项目和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相应的公务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差旅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公出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包括交通工具的费用、过路过桥费用等。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交通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住宿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餐饮费,餐饮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支出。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餐饮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通讯费,通讯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支出,包括电话、传真、快递等费用。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通讯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在享受公务费用扣除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同时,对于公务费用支出,纳税人需要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总的来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在公务活动中的支出,减少其个人所得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纳税人在享受公务费用扣除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扣除政策,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合理控制公务支出,做到规范使用公务费用,不得违规套取、挪用公款,确保公务费用的合理合法使用和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了解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便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够正确地享受公务费用扣除,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自身的财务收益。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国税总局明确:交通补贴的30%、通讯补贴的20%将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有了明确的计税标准。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征收作出解释。

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在这份文件中,国税总局共对7类“个税”问题作出了解释。

除交通、通讯补贴外,企业为职工交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费、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该如何缴税,国税总局都进行了说明。

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收入来扣税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上海没有指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根据国税总局的意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分别按照全额的30%和20%作为个人收入来扣税。

”在税务领域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高级经理罗先生举例,如企业每月给员工发1000元的交通补贴,那么其中的3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1.22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1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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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转载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gt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 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71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

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比如在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函[2006]11号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2.17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交通费每个月固定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交通费每个月固定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交通费每个月固定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在山西,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财税处理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财税处理

严格说来,自己要判断,其实质是补贴还是费用。

补贴是发给个人的一笔收入;费用是公司的消费(个人代表公司发生的因公消费)。

以一补贴中,可能有因公的,也可能有因私的,前者是管理费用、不计个税;后者是福利费或工资,要计个税,应自己进行核算,最好按本地税务机关的“公务费” 比例标准进行核算,分别入账。

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财税处理A公司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与本企业的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偿,金额根据每人劳动的时间长短和岗位的不同从2万元到25万元不等。

财务人员胡会计询问该笔补偿收入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偿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还是要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的。

当然,考虑到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计税收入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计税收入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相当于一个月的税款,再乘以工作年限数,最终得到这笔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全部税款。

这里注意,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如,某位职工超过的部分有4万元,他在A公司实际工作了4年,以4万元除以4的商数1万元作为个人的月工薪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实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就按照12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个税沦为工薪税 工资中这几十项不用缴

个税沦为工薪税  工资中这几十项不用缴

个税沦为工薪税工资中这几十项不用缴来源:和讯理财最近,我国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税改革,据了解,改革方案已敲定,最快年底上报中央和国务院。

个税改革再次被提及,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不少网民认为,现行模式下,我国个税已经一定程度上成为“工薪税”。

不过,融360理财分析师提醒大家,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其实并不是所有工资薪金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可以免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福利费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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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要代扣个税吗
问:1、每月交通费、通讯费及过节发的补贴要代扣个税吗?2、通过哪个科目核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
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上述所指“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
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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