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_龚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报/2007年/9月/17日/第A03版
商界观察・公司
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
龚震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海关监管制度,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布局上超常规发展。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既是发展加工贸易、也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主要作用是通过完善保税物流,延伸产业链条,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

目前地方政府对发展保税物流业务热情高,需求量大,有些场所的设立带有政府干预色彩,存在申请过热现象。

少数地方超常规发展,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因扩展太快引发的发展过热,监管滞后,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矛盾,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该场所在政策配置、规划布局、建设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由于此问题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本位考虑,也有企业的本位考虑,海关难以平衡掌握。

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和盲目攀比,同一地区申请设立多个相同、相近类型的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哄而上,导致恶性竞争,海关审批也面临压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的推出,各地纷纷规划和建设保税物流中心。

以厦门关区为例,仅拟申办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就有7家。

目前保税物流业正处于起步期,发展势头迅猛,物流业热起来后,如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是监管存在漏洞。

由于历史原因,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属漫山放羊式,海关无法集中管理达到规模效应,无法形成海关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化。

首先是该场所分布区域分散,难以集中管理,海关对其采取开放式、分散型监管模式(保税物流中心除外)。

出于监管成本和监管效能的考虑,海关对该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监管频次过低、现场监管较少等问题。

如大连海关所辖丹东地区保税仓库,因中朝贸易特点,入保税仓库基本为汽车运输,并且由于贸易本身要求,绝大部分货物周转期短,总体特点为货物每票数量少,票数多,库内货物周转率高,对海关监管人力资源要求较高。

而海关由于交通工具保障不及时,影响出入库时的现场监管。

而湛江海关反映其辖区内公共保税仓库经营的大宗散货,单次审批数量大,由于铁路运输等因素限制,提离时间较长,增加了海关现场监管压力。

其次是对存储特殊货物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难度较大。

对于储存液态货物的该场所,由于液态货物、特别是化工品实行管道输送、密封保管,普遍存在看不见、摸不着、数不到、闻不得的特点,海关难以按常规方式查验和盘仓。

由于液态货物特性,导致其在运输、输送、储存等过程中发生一定损耗。

如何合理确定损耗,对损耗是否应补税、补证等,规定都不明确,导致基层海关操作和管理存在困难,也易产生执法不一情况。

再次是特殊保税物流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随着区域经济蓬勃发展,同一关区内、以及跨关区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日益增多,调拨货物有的以陆路运输,有的以水陆运输,有的需转换运输工具。

虽然目前海关总署令第105号、133号已允许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但对调拨货物是否应采取转关运输,调入地、调出地海关之间如何联系配合,没有明确规定,易造成各地海关之间做法不一,既不利于提高效率,也带来一定监管风险。

最后是“两仓”监管设施参差不一,制约海关监管效能发挥。

目前各地新设立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均配备远程视频监控、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起点较高;而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其仓库设备和设施陈旧简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仓”功能发挥,新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业务量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关监管效能发挥。

三是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

一些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等违法违规活动时有发生:
一些该场所经营者针对海关监管力量不足、实地核查可能性小的情况,将保税货物出库转入国内销售后,长期不向海关申请报核,以缓缴应纳税款、逃避许可证管理。

部分该场所利用我国入世后,逐年降低关税税率的承诺,通过年度间的税率差异,采取先出库后申报的做法,偷逃国家税款。

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在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包括在企业申报的销售价格中,海关应按可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估价。

实际监管中,保税仓库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库的货物,时常出现漏报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现象,造成税款流失。

有些该场所经营者对存放期限超过一年的货物,不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海关对超期存放在该场所货物,未按规定提取变卖。

一些该场所经营者在货源不足、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场所存放非保税货物,甚至将部分库容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严重违法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效能。

四是信息化管理漏洞大。

目前各类该场所普遍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平台不统一不到位,监管人员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进、出、转、存数据,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无法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管链条,保税物流监管业务的迅猛发展、与海关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作为加工贸易产业链上重要串联环节的保税物流载体,保税仓库H2000电子帐册,仅实现了企业如实申报基础上的电子底账,而没有实现供应链数据的相互印证对碰,使保税仓库信息化管理成为“半拉子”工程,海关内部的电子底帐仍是“信息孤岛”;各关自行开发的联网监管系统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与H2000系统不兼容,无法实现内、外网数据间对碰、预警和风险提示;实行保税仓库H2000电子帐册系统后,海关总署没有对保税仓库货物跨关区提取统一明确规定,致使各关操作不一致,给海关监管和企业实际运作带来不便。

总署尚未制定出口监管仓联网监管系统,主管海关无法对出口监管仓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出口监管仓的进、出、存等数据,无海关电子底帐,基层海关处于利用纸质手册、人工核对登记的传统管理方式,若非盘仓,海关核查仓库各项数据存在很大困难。

H2000出口监管仓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尚未在全国统一启用,也无统一的制订标准,企业自行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保证统计数据准确。

因海关总署尚未开发完成基于H2000系统的保税物流中心联网监管系统,因此现有5家保税物流中心运行的是“各自为战”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互间自成体系互不兼容,与其它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的联网监管系统也无接口。

其中,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口岸,实现与H2000的数据交换,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系统的数据处理,都需在自有系统和H2000系统中两次录入,信息化管理其实是“自给自足”型小循环。

五是类型众多功能单一。

目前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四种类型。

从本质上讲,四种类型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都为保税加工产业链的上延下伸服务,但目前各场所功能单一、相互隔离,监管配制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因政策落差和功能不同,使货物流转手续繁琐,未能建立起联动发展机制,客观上削弱了场所间的联动发展和整体竞争优势,包括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偏向。

作为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2004年10月开始运作,截至2006年5月底,该中心累计受理进出口报关单12万份,监管货运量超55万吨,监管货值突破150亿美元大关。

总量看成绩喜人,但从业务结构看仍值得深思。

如其中的实际进出境货物不到10%,其余都是与境内发生的深加工结转,或加工贸易内销等业务。

虽然管理层希望物流中心的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的功能,得到更多开发利用,但从发展规律看,短期内难以如愿。

此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还包括原先纯粹的国内贸易,这一情况同样值得重视。

如某企业要求其境内钢材供应商先将钢材运至保税物流中心,然后其再以加工贸易方式,购进这些已退税的钢材加工后出口。

上述业务的形成,是由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不尽合理、关税税率倒挂引起。

在这种政策导向下,人为制造了物流,造成物流资源浪费,占用了大量监管精力。

可以肯定的是,关税税率倒挂现象不会一成不变,国家迟早会调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税制改革。

到那时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功能,将会在开放型经济水平较高地区,发挥应有作用。

如果一些地方没有充分分析保税物流中心业务的实质就提出申请,甚至投入巨资进行建设,将造成资源浪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