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市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三、查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及期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的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五、供货者提供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物凭证。
六、需要检疫、检测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八、鼓励销售者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九、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协议关键信息项: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准入的标准和要求3、检测和检验机制4、违规处理措施5、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7、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1、总则11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协议。
2、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1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11 植物类包括种植、采摘的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
212 动物类包括养殖、捕捞的畜禽、水产品等。
213 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食用菌、蜂蜜等。
3、准入的标准和要求31 食用农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311 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312 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
4、检测和检验机制41 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制度,市场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411 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412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措施。
5、违规处理措施51 对违反本协议的市场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511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不合格产品。
51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1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管理。
611 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制度要求。
612 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71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711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
712 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召回,并报告监管部门。
8、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81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811 对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农产品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农产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工业化农业的普及,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农产品可能受到化肥、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的污染,或者在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出现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其次,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和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高生产标准和质量,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肥料、农药等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农产品要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这意味着农业生产将更加注重质量而非数量。
这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再次,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健康的农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降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的风险,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和食用农产品。
最后,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和范围,提高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将有助于提高质量监管的效率,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缩短监管周期,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需要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只有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不断完善和提高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运行效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县内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家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县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免检制度。
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索证抽检制度。
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
现场检测制度。
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定期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和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二)未建立或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农产品上行规章制度
农产品上行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产品上行的市场行为,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升级,提高农产品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市场准入1. 准入资格:凡具有合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合作社及个体经营者,均有资格参与农产品上行市场交易。
2. 申请材料:准入资格申请者需提供经营者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3.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4. 准入期限: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审核。
三、产品质量标准1. 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上行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
2. 检测认证:农产品上行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需进行质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上市销售。
3. 诚信保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需签订质量保证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价格管理1. 价格公示:农产品上行市场的售价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2. 价格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恶性竞争行为。
3. 价格信访:消费者对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处理。
五、市场秩序1. 经营合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不得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 消费维权:消费者如发现购买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3. 市场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产品上行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宣传推广1. 品牌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营销推广:市场管理部门将组织各类农产品宣传推广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拓展市场。
3. 信息发布: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农产品产地、品种、价格等相关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三、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应当持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四、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五、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六、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七、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进行备案管理,并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八、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九、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十、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产地同类食用农产品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部门和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导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探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和相关规范。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农贸市场,是指用于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市场。
它是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重要流通环节之一,承担着将农产品从农田运送到城市的使命。
农贸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商品贸易场所,更是一个农产品流通的综合体系,包括市场设施、交易规则、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1. 农产品种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农产品,如谷物、蔬菜、水果、禽肉、畜牧品等。
这些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对于维持人们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2. 市场规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和面积各不相同,有的市场规模较大,面积较广,集聚了大量的农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有的市场规模较小,仅供附近居民购买农产品。
无论规模大小,这些市场都发挥着将农产品从生产地运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作用。
3. 经营形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露天市场,也有室内大型农贸市场。
还有一些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
这些市场的经营形式不仅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还能推动农产品流通的发展。
4. 交易模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模式分为多种形式,包括现货交易、预售交易、议货等。
不同的交易模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能够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提供更多的选择。
交易模式的多样性不仅能够推动市场的繁荣发展,还能提高农产品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相关配套设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还需要包括相关的配套设施,例如冷链仓储设备、交易场所设施、通风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完善度,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保鲜能力,还能提升整个市场的经营效益,满足不同层次顾客对农产品质量和品种的需求。
初级农产品市场认证和准入制度
初级农产品市场认证和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以下简称种养环节)的相关市场准入管理涉及农产品认证管理、农业投入品的准入管理、产地准出管理等。
种养环节的农产品认证主要是对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进行的认证。
我国现行的初级农产品认证在等级上分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三个标准严格程度依次递增的认证级别,其中有机农产品是唯一一个在种养过程不允许使用任何农药、化肥、除草剂、合成色素、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的认证,其他两种认证要求略有放松,但均能保证基本食用安全。
其中无公害认证既有产地认证又有产品认证。
产地认证对产地自然生产条件进行认可,包括土壤、空气、水源等;产品认证则针对产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而言。
在管理流程上,无公害产地认证包括申请、审核、检测和认定四个程序。
其中的检测环节一般由政府部门委托相关检测部门协助。
经认定合格的农业产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证书存在有效期。
对无公害产品认证同样要经过申请、审核、检测(对蔬菜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的检测)、认定四个程序,通过认定合格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这些认证一般由农业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认证的质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认证的依据。
已经获得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可加贴认证标志。
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相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除以上认证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也主要对初级农产品的种养环节进行认可。
GAP认证由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建立并推进,也属于自愿参与的一种认证形式。
与基于产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不同,GAP认证更偏重流程操作的认证。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一些意见:其次,该制度可以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升级和优化。
通过设立准出和准入门槛,可以激发农产品生产者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推动农产品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这一点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增强食品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可以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标准和程序,提高生产者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该制度可以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增加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减少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此外,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促进地方农产品的特色化和品牌化。
通过准出和准入制度,可以鼓励地方农产品抓住自身的优势资源和特色,推动地方农产品与市场需求对接,形成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这将有助于提高地方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问题。
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出和准入制度需要配套的监督执法机制,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是农产品生产者的配套支持问题。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需要从技术培训、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农产品生产者充分的支持。
同时,也要加强对农产品准出和准入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准出和准入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一体化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未来农产品发展和食品安全保障的必然趋势。
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推动农业升级和优化,提高行业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发展,都是该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区内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水果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第三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四项中的对应证明材料,并交由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经营者的购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三品一标”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凡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在指定自产自销区销售,可不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3、检验检测要求4、追溯体系建设5、违规处理措施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建立和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12 本协议适用于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的各类主体。
2、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1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2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加工的粮食、蔬菜、水果、禽畜肉、水产品、蛋类、奶类等初级农产品。
3、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31 食用农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11 生产过程应遵循良好农业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12 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
32 销售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场所。
321 经营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等要求。
322 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
4、检验检测要求41 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抽检。
411 检测项目应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重点指标。
412 抽检结果应及时公布,并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
42 鼓励生产经营者自行开展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1 自行检测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422 委托检测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5、追溯体系建设51 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511 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512 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2 市场管理方应提供追溯平台和技术支持,协助生产经营者开展追溯工作。
6、违规处理措施61 对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11 包括责令整改、暂停销售、罚款等行政处罚。
612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
度 30 8 o株, 。 亩 3 田 间管 理 . () 1 出苗 后 , 时 查 田 补苗 , 规 定 的 株 距 在 3 4片 叶 时 及 按 -
而保 护性 耕 作的则 是 3.克, 6 5 立方厘米 。 比常 规耕 作 的高 3 克, . 8 厘米 ;04 厘 米 常规耕 作 的是 3. 2- 0 - 3 7克垃 方厘 米 ,而 保护 性耕 作 的则是 3.克, 7 2 立方厘 米 , 比常 规耕作 的高 3 克, . 立方厘米 。 5
品 。 .
实 施 食 用农 产 品 市场 准入 , 仅 可 以 有 效 阻 止 有 毒有 害 不
农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而 走 上 城 乡居 民 餐 桌 、 保 消 费 安 全 。 且 确 而 可 以 促 进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 大 安 全 优 质 和 无 公 害 、 色 食 扩 绿
一
障 百 姓 能吃 到 放 心 的食 用 农 产 品 。 场 准 入 制 度 的 实施 显 得 市
尤 为重 要 。 所 谓 食 用 农 产 品 市场 准入 . 指 对 经 认 证 的 无公 害农 产 是
规 划 、 步 实 施 、 步 推 进 、 断 完 善 的 原 则 , 行 农 产 品 分 逐 不 实
随着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的认 证 与 普 及 , 用农 产 品市 场 准 人 食 逐 渐 从重 点 检 测 项 目的 准人 , 步 发 展 为 无公 害农 产 品 的市 逐
品 的 生 产 、 现优 质 优 价 , 高农 产 品 的质 量 和市 场 竞 争 力 、 实 提 确 保农 业 增 效 、 民增 收 。 施 食 用农 产 品市 场 准 入 , 农 实 既是 发
当前 食 用 农 产 品 市 场 准人 监 测 重 点 是 蔬 菜 、 果 中有 机 水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检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其证件必须有效、齐全,在经营者经营主体合法后办理入场手续,无照、无证者不准经营。
需办理的入场手续事项:(一)填写《市场经营人员登记表》;
(二)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三)签订《先行赔偿承诺书》;
二、入场经营而经营主体资格(证、照)不具备者,市场营管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需办理协办手续。
三、以零售为主的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安全和质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项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市场准入规定: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规定。
2. 销售许可制度:要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需要获得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才能从事销售活动。
3. 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指标、非法添加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生产许可要求: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和农户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进行生产。
5. 抽检抽查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抽检抽查制度,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6. 惩罚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销售许可证、暂停销售活动等。
7.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保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产品的质量信息、生产许可证明等,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投诉权。
这些是可能包含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潍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日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仅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集中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责任要求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针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从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检测机制以及严格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首先,农贸市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生产者自我约束、市场主办单位日常管理、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等多个层面,形成多元共治、权责清晰的质量安全防护网。
1. 农产品生产者需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种植、养殖,采用无公害、绿色或有机的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化肥等对农产品的污染。
2. 市场主办单位要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查,并督促商户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保证农产品来源合法、品质可靠。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质量控制源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测和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广生态友好型农业生产模式。
同时,通过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行“合格证+追溯码”管理模式,使每一份进入农贸市场的农产品都具备可追溯的身份标识,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定位并解决问题。
四、加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定严格的农产品入市标准和程序,所有进场交易的农产品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和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同时,建立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屡次违规的农户或者商户,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甚至取消其入市资格,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常态化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对进场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特别是针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关键指标进行严格监控。
什么是农产品市场准入?
什么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农产品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餐桌上的蔬菜、水果,到厨房里的米面粮油,无一不是农产品的范畴。
然而,你是否想过,这些农产品是如何进入市场,来到我们身边的呢?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农产品市场准入。
农产品市场准入,简单来说,就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所设定的一系列规则、标准和程序。
它就像是一道门槛,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农产品,才能顺利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为什么要有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呢?这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农产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质量安全风险。
比如,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转基因成分未经标注等等。
如果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些存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就可能流入市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那么,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首先是质量标准。
这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基本要求。
不同的农产品有着不同的质量标准,比如蔬菜水果的新鲜度、外观完整性、病虫害情况;肉类的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结果;粮食的水分含量、杂质比例等等。
这些质量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次是检验检测。
为了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测。
这包括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抽检,以及在进入市场前的集中检测。
检测的项目涵盖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检测,并且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再者是认证制度。
常见的农产品认证有“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
这些认证标志着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特定的标准和规范,具有更高的质量和安全性。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会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此外,还有产地追溯制度。
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迅速查明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也能对责任主体进行追究。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我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出具下列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
(2)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产地证明。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产地证明。
(4)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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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
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
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
三、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应当持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五、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七、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进行备案管理,并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八、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九、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十、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产地同类食用农产品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部门和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