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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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温敖宝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重大食品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伤害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反应及时,沉着冷静,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3、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具体问题,采取有关控制措
施;
④向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2)事故处理组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卫生组
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调查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案件查办组
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督职责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对有关部门以及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三)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凡发生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
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