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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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类别 (二)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 习惯法 ➢ 判例法 ➢ 惯例
法律格言:“太严格地遵循先例可能导致特殊案件不公正, 并且也导致对法的正当发展的不适当限制”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 正式渊源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法规 ➢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第三节 法的效力
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
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 处理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 • 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 •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 域内:(1)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有的法在局
部地域有效。(3)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 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二、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 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
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 区别:首先,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第二章法律、命令和指令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

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

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是法律的辅助。

第5章 海洋法

第5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一、内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第五章成本法

第五章成本法
100000+100000*1%*12*20=340000
假设银行贷款:甲向银行贷款100000元,借款20年,按年 利息6.55%计算,20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多少?
100000*(1+6.55%)20 = 355687
某银行存款的计息方式采用单利,假设其一年期存款的年利率为 5%,为吸引3年期的储户,则3年期存款的单利年利率应大于:
计息期:
由于各部分资金的投入和占用时间不同 土地取得费(含税费) ——开发动工前全部付清,直到开发完成后 ——计息基数:整个土地取得费 ——计息期:整个开发期 土地开发成本(含开发中的税费) ——开发过程中逐步投入,直到开发完成后 ——计息基数:全部开发费 ——计息期:开发期(或资金投入期)的一半。
(三)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 公费、差旅费等,可总结为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之 和的一定比率。所以,在估价时管理费用通常可按照土 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乘以这一比率(例如5%)来 测算。
(四)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预售未来开发完成的商品房或销 售已经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所必需的费用,包 括广告费、销售代理费等。销售费用通常按照 售价乘以一定比率来测算(例如为开发完成后 的房地产价值的4%)。
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润率 =(600+900+50+60)×20%=32.2 金城武,成本利润率=开发利润/(土地取得费用+
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 =32.2/(600+900+50+60+150) =18.3%
【2009年真题】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一幢建筑面积10000㎡ 的写字楼,开发完成后销售均价为3000元/㎡,已知取得土 地时楼面地价为1000元/㎡,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为1200元/ ㎡,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开发期内均匀投入,开发完成后

法理学 5

法理学 5

第五章法的概念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A.规范B.刑罚C.公平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C)。

第五章观察法

第五章观察法

• 二、观察法的分类

观察法的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有
不同的分类。最常用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按观察方式
(手段),分为直接观察法和间接观察法;按观察的
性质,分为质的观察法(定性观察法)和量的观察法
(定量观察法)。 • ㈠直接观察法


㈡间接观察法
㈢质的观察法

㈣量的观察法

观察法还可以有其他众多分类方法,但直接观
察法、间接观察法、质的观察法、量的观察法乃是 最基本的观察法。

其他诸如分类观察法、比较观察法、自然观察
法、实验观察法、结构性观察法、非结构性观察法、
参与观察法、非参与观察法、典型观察法、个案观
察法、抽样观察法、连续观察法、非连续观察法、
临场观察法、追综观察法等,都是基本观察法的派
生与综合。
• 三、观察法的基本要求
五、观察法的注意事项
㈠努力减少观察活动对被观察者的影响 ㈡观察与思维相结合 ㈢灵活安排观察程序 ㈣努力减少观察误差
察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若遇到意外变化应及时统一调
整和修定,以保证圆满完成观察任务。其中尤其应注
意以下几点: • • • ⒈选择最适当的观察位置 ⒉注意力集中,善于捕捉时机 ⒊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⒋及时做好记录
• ㈢整理观察材料 • 观察记录只是对客观事物的现象进行描述的一
种形式,要想从观察记录中找出客观事物发展变化 的规律,还必须对观察记录的材料进行加工整理。 观察结束后,首先必须全面审核观察记录,剔除可 能有的错误材料,对漏记指标或数据,可结合他人 同类观察或其它途径进行校补。但在依据不足时应 坚决删除,决不可想当然地随便补充。 • 根据不同研究任务的需要、不同观察指标的性 质特征,对观察材料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对量化指 标进行专门统计分析处理,以分析某些研究指标与 研究问题间的相互关系及规律。

1本体 法的概念

1本体 法的概念
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 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 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 个规则,所以A的说是正确的,不能选;法律原则是只对 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者标准,在适用 的时候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同时它 具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能够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 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选; 而法律原则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最 大程度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项的说法是错误 的,应该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律事实 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 者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 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是依 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其不能单独适用。C的说法是 第五章 法的概念 30 正确的,不能选。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2
2008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第五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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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4
2004
第五章 法的概念 17

委任性规范:《注册会计师法》43条:在审 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经认定为具有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 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21条:经 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涉及到许多基本的法学概念和范畴。

在法理学的第五章中,将会介绍一些法学基本范畴,本文将对这些范畴进行阐述。

通过理解这些基本范畴,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学的本质。

一、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适用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法人法人是法律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在现代社会中,法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与其他法人进行合同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是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范畴。

三、人权人权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它是指个人拥有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人权的保护在法学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

人权的起源和实施被广泛讨论。

四、义务义务是法学中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它是个人或法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支付税款、遵守合同、维护社会秩序等。

义务的履行是法学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法律规定的基石。

五、司法司法是法学中重要的范畴之一,它包括审判和法律执行两个方面。

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司法的研究内容涉及司法流程、案件审理、法官权力等诸多方面。

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学中的重要范畴,它是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法律责任的适用有法律的约束和司法的裁量。

七、法治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它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以上是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学的要点,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的运行机制。

法学基本范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起点,也是深入探讨法学问题的基础。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1、古代的刑与法通用,古代的刑字,既有刑戮、罚罪
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2、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义; 3、明断曲直之意
2
“法”与“律”通用。秦汉时期,法 与律已同义;《唐律疏议》:“法亦 律也,故谓之律”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 的
法:标准,模范:匹夫而为百世师,一 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 文公庙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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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
之间的区别,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 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 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 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 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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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属于“当为”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规律 →当一定的客观存在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 法律→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 以做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 止)。
法律与规律的联系:法律与规律可能一致,也可能 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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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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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属性: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 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 性的。
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 思维才能认识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 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是 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法的内在规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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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
客观性,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因 此法律评价一般说来不会因人而异,尽管有时对法律规 范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不同评价者对同一行为做出不 同的评价,但这种情况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却是更加明显 和经常。

法的定义3

法的定义3

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 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 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 的行为与关系在某种合理程度上得 以理顺, 以理顺,并颁布一些适用于某些应 予限制的行动或行为的行为规则或 标准。 标准。 ——[美]博登海默 [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统治作用与管理作用 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有的教课书: 有的教课书:
法是由国家制定、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 规范体系。 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反映了由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 条件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 确认、 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 关系和价值目标。 关系和价值目标。
第五章 法的概念
“法”不仅仅是一个范畴,一切法 律上的考察是由此出发并以此为基础 的,也不仅仅是一种思考方式,舍此 根本不能思考法律之事,而且它还是 一种现实的文化形态,其使法律世界 的一切事实得以形成和塑造。 ——【德】拉德布鲁赫
一、法的词源

学术意义上“ 二、 学术意义上“法”的概念
从立法者的角度,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从立法者的角度,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 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 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 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 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 霍布斯(英)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 估量行为主体之间怎样行为以及会产生 怎样的行为后果。 怎样的行为后果。 作用对象是相互行为。 作用对象是相互行为。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第二章法学历史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历史夏,商,西周时期: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旧中国时期: 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清末至中华民国: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法学概论.ppt

法学概论.ppt

6、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 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
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
公共服务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 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律 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 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三,行政法律 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第四,行政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行政主体虽为争议的一方当 事人,但往往有先置处理权。
四、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国家标志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五星红旗。”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法的概念

第五章  法的概念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其中包括确定 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各种交易行为的基本 规范,规定基本劳动条件等。 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 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 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三、法的阶级本质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 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 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 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志。
四、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局限性 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社会运动 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工具,法律具 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特点与优点(国 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及程序性),所 以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不能并且无法代替的。 尽管如此,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局限 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 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 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 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二)法律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 问题。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 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 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 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 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 律手段。
法的概念(Concepts of Law) 第五章 法的概念 法的用词(Linguistic 第一节 法的用词 Analysis of Law)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概论一、法学的含义和分类1. 法学的含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包括法的规范、法的实施和法的效果等内容。

法学是以法律为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二、法的基本概念1. 法的含义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的性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

3.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国家权力等。

三、法学研究方法1. 比较研究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2. 历史研究法历史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发展过程和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3. 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四、法学专业前沿研究领域1. 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是指对新型社会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网络法律、环境法律、食品安全法等。

2. 法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学观念、法学范畴、法学规范、法学方法等方面。

3. 法律技术研究法律技术研究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第二章:宪法学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机构、根本制度和根本权利的基本条文。

2.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排他性、基本性、超然性、优先性等特点。

3. 宪法的职能宪法的职能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机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起源于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宪法是古希腊的雅典宪法和罗马的十二表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发展包括宪法内容的发展、宪法体系的变迁以及宪法实施效果等方面。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第五章 法的要素

第五章 法的要素

第五章法的要素一、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1.命令模式论(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奥斯丁)2.规则模式论(英国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3.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德沃金)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美国社会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庞德)二、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它是人们对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状态予以定性识别的一种法律工具。

法律概念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也是确定主体权利、义务前提。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2.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工具性3.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4.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5.法律概念具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四、法律概念的分类 P481.涉人概念、涉物概念和涉世概念2.一般法的概念、部门法的概念3.主题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五、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知识和规定。

法律规则与法的其他要素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性:1)普遍性2)确定性3)指导性4)可预见性5)可操作性六、法律规则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1.在假定部分,立法者规定了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2.在行为模式部分,立法者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给人们的行为确定统一的标准3.在法律后果部分,立法者通过设定相应的行为后果来引导、保证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去办事。

七、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及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人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2)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不得为或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型规则指既授予权力又设定义务的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1)强制性规则规定的内容具有确定、强制的性质,不允许人们对规则的事项进行自行变更或选择2)任意性规则指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自主选择、协商确定而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与控制行为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4.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 法是反复适用的。

2 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 第五章 法的要素

法理学 第五章 法的要素
• 1994年黄永彬与比他小22岁的张学英相识, 并产生感情。1996年底两人公开以夫妻名 义租房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001年2月,黄永彬发现自己已经患有肝癌, 属于肝癌晚期。在黄永彬患病即将离开人 世之前,张学英不顾别人的嘲笑,面对蒋 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黄永彬“妻子” 的身份陪伴在黄的身旁,守护在病床前。
法的要素
一、概述
1、概念 • 法的组成元素,主要因素。 2、 法的模式 • 命令模式。 •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 规则模式。 • 规则——原则——政策模式内容 3、 •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 技术性规定、标准。
二、法律概念
1、概念 • 概念是对特定现象的一个概括性的表述,
•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没有按照继承法处理, 而是适用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 如果按继承法处理本案,就会助长“第三 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
为作一个大概的指示,表示一个大概的 行为方向,或者只是表达某种价值选择。 2、种类 • 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作用 • 在法律制定上的作用 • 在法律适用上的作用
• 案例:黄永彬和蒋伦芳夫妇是四川省泸州 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结 婚。
2、规则的结构 • 逻辑构成 • 假定、处理、后果。
3、法律规则的分类 •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 调整(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四、法律原则
1、概念 • 法律论证的权威出发点。 • 没有对具体行为作指示,而是对一类行
•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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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特征。
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论述题
1.法的本质。
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名词解释
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案例分析
1.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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