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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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办理建筑采光问题依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房屋最基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 /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正午的太阳高度角。

也能够用:xx:楼间距= 1:1.2 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情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处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可否碰到入侵。

依照《民法公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帮、公正合理的精神,正确办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阻截也许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除掉阻截,补偿损失。

”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碰到入侵的业主获取补偿供应了基本法律依照。

可是,可否真的入侵采光权,还要结合详尽的本质情况来剖析。

第一,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益,它不是经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正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处都会有不同样样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够由于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碰到入侵。

况且由于地理地址的不同样样,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办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照《民法公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经过各个地方依照自己的特点,拟订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方,北京市现在依照的地方法规主若是 1994 年经人民政府同意校正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则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判断建筑间距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简单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获取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经常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瓜葛。

在这一点上,业主必定要经过仔细剖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可否真的碰到法律意义上的入侵。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处之间的距离,必定切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纪建设。

冬至日日照角度

冬至日日照角度

冬至日日照角度【篇一:冬至日太阳高度角计算方式楼层照射计算】 1、保利10#楼前面9#楼为30层,按每层3米计算,楼高为90m,楼间距假定为50m。

合肥纬度为31.52度,太阳赤纬为-23.26度。

冬至日太阳夹角为90-(31.52+23.26)=35.22度。

遮挡高度为:90-50xtan35.22=54.7m,遮挡楼层为54.7/3=18.23,也就是说冬至日正午时19层及以上不受前楼遮挡。

青岛维度35.35度,太阳赤纬23.26度冬至日太阳夹角 90-(35.35+23.26)=32度前楼高h=12+2=14米, 楼间距l=10+8=18米,层高3米遮挡高度为:h-l*tan32=14-18*0.624=7.32米遮挡楼层为:11.32/3=4潍坊(16-22*0.624)/3=2.272 遮挡楼层2楼4—怎样计算冬季日照时间本来没觉得自己买房子有多曲折,写起来竟然也这么多。

签协议的时候还有一段插曲呢,接着写:因为这些尾房都是楼层低的,在做决定之前,自己狠狠的恶补了一下,采光知识!也希望对以后买房的同学有帮助!下图(日照分析图.jpg)是上海地区的,杭州条件应该差不多:影响底层住宅日照时间的因素主要有太阳高度、住宅朝向和日照间距等。

日照间距一般用h:d来表示(h为前排住宅高度,d为前后排住宅之间的距离)。

这个图大家能看明白么?我在这个帖子里有关于日照的计算那怎样知道自己的楼间距呢?开发商的话是不好相信的,还好我们有谷歌地图,真是好东西啊~~~~!谷歌卫星地图上有一个测距功能,不过大家千万要小心,如果你用搜索方式那个测距的按钮就不见了,不知道为什么,也许是我不会用,反正选了卫星地图的测距,找到自己的那栋楼量一下距离就可以了,大家可以试一下很好用!我算下来的比值大概是1.3:1,而且杭州在上海南面,所以我想冬天的日照应该还算可以接受了!我在这个帖子里有关于日照的计算【篇二: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青岛日照分析章程

青岛日照分析章程

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 总则1.1 日照分析问题不仅涉及到居民的采光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日照分析问题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

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并参阅了大量其他城市有关法规及规范,同时征求了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大量意见,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具体包括:1)住宅;2)宿舍;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场地);4)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宿舍、活动场地;5)医院病房、疗养院、老年人休养场所;6)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1.4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日照分析的规定:1) 临时建筑;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3) 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低层建筑;4) 其他不适用日照分析规定的。

2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2.1法规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4)《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5)《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6)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2.2测量基准:应采用青岛城市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3分析软件:应经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 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004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004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征求意见稿)青岛市规划局2004年6月目录第一篇总则 (2)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3)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第三章特殊地区的补充规定 (6)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9)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建筑间距 (14)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17)第三章建筑高度控制 (20)第四章建设场地 (20)第五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22)第四篇环境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环境绿化 (31)第二章环境公用设施 (37)第三章户外广告物 (43)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46)第五篇城市规划测量管理第一章城市规划测量的一般规定 (56)第二章规划选址测量 (56)第三章建设工程放线 (57)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61)第五章日照分析测量 (65)第六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67)第六篇附则 (69)修编后记 (70)1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主要结合青岛市的自然条件、城市文化和城乡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细则;青岛市域范围内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规划与建设,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1.4 本细则主要作为《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并同时参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应按本细则执行。

2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照分析规定07.231泰安市建筑间距和⽇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被遮挡⽣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距离(如图1-图5所⽰,图中阴影建筑为⽣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图中阴影建筑为⽣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照间距的建筑相对⾼度】计算⽇照间距的建筑相对⾼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有⼥⼉墙的指⼥⼉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活居住类建筑⾸层室内地坪⾼度。

正对范围正对范围图6正对范围图3图4图53被遮挡⽣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活居住性质、以上为⽣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最低⽣活居住层以下的⾼度,但最⼤扣除⾼度不超过8⽶(如图7所⽰)。

同⼀裙房之上的⽣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度可以扣除裙房⾼度,最⼤扣除⾼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箱间等局部突出屋⾯的辅助⽤房,最⼤⾼度不⾼于6⽶,⽔平⾯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积六分之⼀,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宽度四分之⼀的,不计⼊建筑⾼度。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青人发[1995]2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青人发[1995]2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青人发〔199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管区范围内的建筑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明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规划局详解高层“挡光问题”

规划局详解高层“挡光问题”

规划局详解高层“挡光问题”
近几年,随着高层建筑在我市越来越多,居民关于“挡光”的投诉、上访多了起来。

那么,居民究竟享有怎样的“阳光权”?昨日,记者专访了市规划局有关人士。

据介绍,对于建筑的日照时间,国家规范有明确规定。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写到,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我市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大1995年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旧区日照间距不小于1:1.3,新区不小于1:1.5。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旧区不小于1小时,新区不小于2小时。

从今年7月1日起,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标准在新区、旧区都为2小时,目前市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时已参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也正在修改中,待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实行2小时的标准。

市规划局有关人士特别指出,在日照时间的计算上要注意四点。

首先是在有效时间带,即大寒日这天上午8时至下午4时之间;第二是建筑获得日照计算起点的位置是从底层窗台面算起;第三必须是满窗获得的日照时间;第四是在有效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而不是连续日照时间。

据悉,市民若对规划审批的高层建筑有异议或反对意见,可按法定程序解决。

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也可通过信访反映,但不得用过激方式,更不得随意阻挠建设单位的合法施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五日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重要)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教材

(重要)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教材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8;(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和中小学的操场,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采用任何计算方式,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

5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

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

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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