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就业陷阱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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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就业陷阱及应对措施
摘要: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高校应届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部分市场需求饱和,大学生就业形势已不容乐观,而五花八门的就业陷阱更是无处不在。刚刚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求职时感到力不从心,而某些企业和单位正是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在招工环节设置陷阱,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要防范这些陷阱,大学毕业生不仅要了解和认识它们,更重要的是要有防范的意识和对策。只要毕业生有自我保护意识,就能够识破形形色色的就业“陷阱”。
关键词:大学生求职就业陷阱
一、就业陷阱及其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或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尽管就业陷阱形形色色,形态各异,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骗钱,主要表现为一下特征:
1.欺骗性
招聘者和求职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招聘单位以虚假的宣传、不实的承诺来取得求职者的信任,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致使他们根本无法满足其要求。
2.诱惑性
年轻人通常好高骛远,一些毕业生在找工作时,不顾现实条件的限制,一心想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招聘单位在招工时正是利用了学生贪图虚荣的心理,引诱他们上当。在招工简章中夸大事实,“挂羊头卖狗肉”,什么“业务经理”“行政助理”等职位名称好听,但不符合实际功能,用人单位只是在以各种招牌、待遇和发展前景来诱骗学生。
3.隐蔽性
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4.违法性
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有些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一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
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1.招聘陷阱
第一类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
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2.职业中介陷阱
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就业中介机构的产生和膨胀。就业机构良芳不齐,当然这其中不乏优秀的、对大学生就业产生正面影响的中介机构,但是“黑中介”(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也随之产生,也有的中介机构为了个人利益,设置陷阱,骗取钱财。骗取钱财的方式通常有:多荐少录,用工单位明明只招几名或十几名员工,中介机构却推荐几十名甚至上百名求职者前去面试,然后收取报名费、中介费、车辆使用费等费用。这些中介组织与求职者约定,推荐求职者到单位面试,如果因为求职者自身原因无法录用的话,只退中介费不退报名费,这样报名费顺理成章就到了违法中介机构的手里;虚假承诺,在介绍时,违法中介机构声称单位招聘的是比较好的工作岗位,如文员、销售人员等。但当求职者真正被录用后,才发现单位所安排的根本不是他们所说的岗位,工资或待遇也与所承诺的不同;会员经营,还有一些违法中介机构采取会员制的经营方式,一次性收取会费几百元,授予会员资格。然后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如果求职者到推荐单位面试不成功或非本人原因被辞退,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违法中介机构免费继续推荐。但当求职者真正成为会员后,他们会发现这些机构推荐的单位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极差,根本无法忍受,只能主动辞职。
3.传销陷阱
一些传销组织以单位的名义招聘毕业生,为诱骗学生上当受骗,他们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这些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网络营销”等幌子,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一旦毕业生到其单位,他们就收取学生的有效证件,控制其人身自由,给学生造成巨大的损失。
4.合同陷阱
要防范合同陷阱,最首要的方法就是认真学习《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有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再签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是不能够适用试用期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对生死合同、一边倒合同、卖身合同、押金合同要坚决拒签,或进行有礼有利的抗击,要求进行修改。
三、就业陷阱的应对措施
1.首先,应加强大学生就业安全教育,提高就业安全意识。在大学生就业总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为应对日趋复杂化的招聘求职活动中出现的就业安全问题,高校应加强大学生就业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对就业招聘信息作必要的安全分析,对应聘单位做深入了解,教会学生在求职就业中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切实提高大学生防骗意识和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教育,利用经典事例进行警示教育,使广大毕业生充分认识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进行非法活动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提高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2.其次,高校应实时动态掌握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和择业过程。高校毕业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