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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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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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政事不分。
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 对事业单位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行业发展规划、 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落实不够, 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二是管办不分。
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 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 的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 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服务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机构126万个、人员3100万+900万 财政支出超30%、第二大社会法人
分类:
功能分类法:行政执法类(6-7%);社会公益类 (80%);生产经营类(13-14%)。 经费分类法:全额拨款类(65%);差额拨款类 (20%);自收自支类(15%)。 行业分类法:教育;卫生;农业;城市公用;文化; 交通;科研;机关后勤;其他。 隶属分类法:中央所属;省市所属;地市所属;县市 所属;乡镇所属。 性质分类法:国有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民 非)。 岗位和级别分类法:管理岗位(从正部到副股共10 级)、专技岗位(1至13级)、工勤技能岗位5级。
(五)事业单位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
1、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要与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要衔 接起来,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管,实现政事 分开,管办分离。
2、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事制度方面的,仍然要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来推进。 例如:干部管理权限的下放等。
事业单位: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 服务组织(1998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 。现在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 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 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课后练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课后练习判断题:1、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资产由财政部与其共同管理,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由财政部负责综合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管理国务院系统中央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资产。

2、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4、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A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要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题号:Qhx]A、对B、错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配套⽂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要求,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通知如下:⼀、把科学划分类别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程,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件,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

⼆、严格执⾏政策。

要认真落实中发[2011]5号和国办发[2011]37号⽂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员管理⽅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公益类向⾏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防⽌将社会功能、运⾏⽅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划⼊不同类别。

三、统筹安排进度。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成⽴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类⼯作⼩组。

3⽉⾄5⽉,各部门就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与⼯作⼩组进⾏沟通协调,形成⼀致意见。

6⽉10⽇前,各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报送中央编办。

6⽉底前,中央编办商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涉及党群事业单位商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以免影响事业单位改⾰进程以及与其他相关改⾰政策的衔接。

四、严肃⼯作纪律。

各部门要从⼤局出发,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严禁借改⾰之机,擅⾃提⾼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国有资产流失。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涉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作机制,配备专门⼒量,扎实开展⼯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日期:2015-1-24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类型多样,相关规定零散且不甚协调,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原因,实务中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问题,存在诸多疑惑,如果处理不好,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极大法律风险。

本文拟针对《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担保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操作中的建议。

一、关于保证担保(一)法律规定与理解《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担保法》第九条对于限制保证主体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概况的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还列举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一般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资产稳定,不因个别人的不妥行为而流失,从而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

我们理解,对《担保法》限制的担保主体应做扩张性理解,即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次,严格意义上来说,《担保法》规定的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方案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包括: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经
营法人、社会团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障收费机构、非营利
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科研单位等。

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可以分
为四大类:
(1)综合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行业和部门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经营法人、社会团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等,具有多元的经济组
织形式,各类经营范围比较广泛。

(2)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指政府在有关领域直接参与的机构,具有
决策机构和协调机构的双重功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和服务一切
事业单位的重要组织。

(3)社会保障类事业单位:主要指社会保障收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主要负责收取社会保障征收的费用,以及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国民基
本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4)教育科研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学校、学院、研究所及科研
单位,负责从事教育、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推进国民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方案
事业单位的方案,应以政府作为主导力量,积极创新政策。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2008年8月11日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总体要求事业单位分类,要立足现状,着眼规范。

要有利于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范围,促进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有利于明确不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宗旨,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增强改革的针对性;有利于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类别划分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

其中,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只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单位进行职能整合或机构整合。

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己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

这类单位应当逐步转为企业,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管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则上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

公益一类。

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公益类事业单位)。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职权,并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完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精简的基础上与现有行政机构进行整合。

其中,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

今后,不再新设立完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主要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精简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将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入行政机构,重新明确职责、划分类别,或者在精简的基础上依法设置、规范管理。

这类机构承担的少量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交由其他事业单位承担,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新设立承担具体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对承担了少量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其主要职能划分类别,其行政职能原则上予以收回并划入行政机构。

上述机构整合、职能调整中,涉及增加行政编制的,要严格控制,所需行政编制主要通过调剂余额逐步解决,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

已经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

对依据有关规定受委托承担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机关行使职能的支撑保障单位,不列入此类。

(二)经营类事业单位。

指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直接转为企业。

对以经营活动为主、兼有部分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合理划分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将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相关公益性职能及机构整合到其他相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转为企业;或者整体转为企业,根据需要购买其社会公益服务。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编者按: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以及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服务所等。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具有典型的计划特征———各类事业机构都为公立机构,资产都属国有;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以及编制,并对事业单位的各种活动进行直接组织和管理;各类事业单位活动所需的各种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拨款。

在中国,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具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事业单位还可以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合而为一的常见方式。

比如,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直属局,它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前一块牌子代表国家机关,后一块牌子代表“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社团法人”。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2022年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另一个是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无论如何定位,事业单位的实质就是提供公共服务。

“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都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尽管不同时期的法规对它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并没有实质差别。

”方流芳说。

因此,许多人认为“事业单位”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公共服务机构。

目前中国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

事业单位类别

事业单位类别

引言概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或其他授权的组织机构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并对社会公众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非政府组织。

事业单位类别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类别(二)进行详细介绍。

正文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1.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由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直接创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主要任务是执行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

这些单位通常由政府委派行政干部担任单位主要领导,直接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2.事业单位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管理事业单位是指由一个事业单位创办和管理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是专门的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协调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这些管理单位通常由行政事业单位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并具有相应的授权和管理权限。

3.准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事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性组织。

准事业单位在性质上与事业单位相似,但管理和运行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准事业单位通常由政府依法授权的机构管理和监督,并享有相应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

二、事业单位1.社会团体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的事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创办并组织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些事业单位通常是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存在,由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并独立运行,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费、捐款和政府拨款等。

2.企事业单位办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办的事业单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创办并组织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些事业单位通常是由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如企业医院、企业学校等。

3.个人办的事业单位个人办的事业单位是指由个人作为法人创办并组织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些事业单位通常由个人通过自身的专业技术或经济实力创建,如个人诊所、艺术工作室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性质、组织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性质上,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接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提供与政府行政管理相关的公共服务;而事业单位则是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创办,独立运行,主要提供公益性服务。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

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和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容和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和依据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内容(1)一权威报告指出,对现有事业单位,可根据职能特点,决定归属。

主要原则包括:一是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应尽快市场化。

对“站错队”的机构通过直接转制为企业或与企业合并重组,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

二是对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特点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分别确定为政府直接组织的公立机构或非营利机构。

对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社会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和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其他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的社会事业,仍需要政府直接组织。

对于那些不必再由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

三是同步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拆分的要拆分。

还有一些机构,虽然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组织,但其本身也基本不具公益性或公益性很弱,该撤销的则要撤销。

四是同步进行管理体制调整。

要对目前一些领域社会事业的部门分割体制进行改革。

原则上,同一领域的社会事业应归属同一政府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尤其对那些需要在发展中统一规划和协调的社会事业。

(2)文件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为逐步建立健全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和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的指示和要求,根据《XX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浙编办〔2007〕32号)和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

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新组建的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

结合分类,清理、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一)由市、县(区)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除第二款所列单位和组织外),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

(二)下列单位和组织不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1.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2.二类事业单位(指除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之外的,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同时吸纳部分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3.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参照群众团体组织机构管理的单位和组织,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4.其它不能列入事业单位分类范围的单位和组织。

三、类别划分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将其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四个大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目前完全或基本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8)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8)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慎稳推进改革。

二、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一)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

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

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事业单位分类的法律规定(3篇)

事业单位分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分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事业单位分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四类:1. 教育事业单位: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社会教育等活动的单位。

2. 科研事业单位: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

3. 文化和艺术事业单位:指从事文学、艺术、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教育等活动的单位。

4. 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指从事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疾人事业、慈善事业等活动的单位。

三、事业单位分类的法律规定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根本法规,对事业单位的分类、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分类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事业单位分为教育、科研、文化和艺术、社会公益四类。

(2)设立条件:根据《条例》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必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人员。

(3)登记管理:根据《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登记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项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退休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1)人员分类: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2)招聘条件: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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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要逐
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
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

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定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

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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