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一.租赁权的概念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二、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的三种学说。
近现代立法从加强物之高效利用和承租人保护的立场出发,相继出台了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定,使租赁权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债权之特性,承租人受到了形同物权之保护,该现象被理论界归纳为“租赁权物权化”之倾向,由此引发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激烈争论,最终产生了三种不同学说,租赁权物权说、租赁权债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
(一)债权说该说主要认为,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契约这一债的法律关系,虽然租赁权人具有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行为,而且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分。
所以,租赁权不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支配性,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权能,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
各国多将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制规定与债编中的立法例也支持了这一点。
(一)债权说.租赁权作为债权,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物的承租人只享有持有物的权利,奉行的是“买卖破除租赁”规则,当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依据先前订立的租赁契约起诉出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反而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干涉承租人租赁活动的第三人,承租人也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只能以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这说明罗马法中的租赁权是完全的对人权,只能向出租人提起对抗,所以罗马法中的租赁权作为债权是无可厚非的。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陆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学者们提出债权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租赁权的产生依赖于租赁契约,承租人正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的约定,才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加以使用收益,由此认为租赁权的本权是债权,其他权利都是由此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解析一、引言租赁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进行深入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权的权益与义务。
二、租赁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租赁权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将其不动产出租给他人使用,作为出租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具体规定如下:1. 租赁权的设立: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的不动产、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来设立租赁权。
2. 租赁权的内容:租赁权包括出租人享有的权益和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出租人享有租金收取权、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等权益;承租人则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和支付租金等义务。
3. 租赁权的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双方履行租赁权的时间界限。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未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目的为期限。
三、租赁权的主要问题1. 租金问题:租赁权是一个有偿权利,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方面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按时支付。
2. 使用租赁物问题: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在使用中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如不得擅自改变物品的结构或性质,不得损坏租赁物等,以保证不动产的安全和完整。
3. 维修责任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对使用租赁物的合理维修和保管,但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承担租赁物因老化、自然损耗等原因产生的修理责任。
4. 租赁物归还问题: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完好无损。
同时,出租人也要及时接受租赁物的归还。
四、租赁权的保护与救济途径当租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保护和救济:1. 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权利和义务,如支付租金、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使用等。
2. 协商解决:如双方对租赁权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分歧,以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论租赁权的性质及其物权化表现
受其成立后租赁物所有权让与或他物权设定的影响, 由此承 中承租人的利益, 立法上引入了“ 买卖不破租赁” 的规则, 使 其具有了某些物权 的特征, 该种现象即为“ 租赁权的物权 化”[史尚宽先生则就租赁权 的物权效力分对抗力、 o1 6 就租 赁权的侵害所生对于第三人 的效力、 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
债权说认为租赁权 的性质属于债权, 立论的主要理 由 同置于债法中予以规定, 故租赁权属于债权的观点具有立法
于承租人使用收 承租人予以支付租金并在约定租赁期限 益, 有: , 第一 从立法看, 各国法律均将租赁权得以产生的租赁合 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 而 上的依据; , 第二 从租赁权的立法史上考察, 作为大陆法系渊
在 有限对抗 性、 处分上 的有限支配性和保护上 的多重性 三个方面的特点 。 [ 关键 词 ] 租赁权 ; 物权化 ; 买卖不破租赁 ; 先购 买权 优
[ 中图分类号])2 . I 32 9
权 变动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0 】6— 1 1 0 [ 10 39 (09 0 0 3 — 4 收稿 日期 ] 20 0 09— 3—1 3
同并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取回租赁物承租人无权基三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于其占有而拒绝返还租赁物故租赁权在本质上并未具备支如上文所述租赁权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债权但其在诸配权的属性承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渊源于租多方面异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物权化了的债权具体而言其赁合同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租赁物权化的客观表现可从效力上的有限对抗性处分上的有限权本权的观点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难谓妥当
该说认为债权只 是对人权, 就租赁权而言, 如其为债权, 则承租 人只享有请求出 租人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 但租
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是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租赁和借贷交易。
尽管这两种合同都涉及财务交易,但它们在性质、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重要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可转让的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属于一种租赁关系,出租人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有权使用该资产。
2. 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可计量的物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物品的合同。
借贷合同属于一种债务关系,出借人拥有借款的权利,而借款人则有义务归还借款。
二、权利义务1.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责任提供合适的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条件。
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同时,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规定以及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责任等。
2. 借贷合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
借款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等费用。
借贷合同通常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
三、法律责任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租金逾期、损坏租赁物、违反使用规定等。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因承租人过失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费用。
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2. 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借款逾期、拒绝归还借款等。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和其他约定的费用。
四、解除合同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以通过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或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租赁物,并结清相应的费用。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权的性质探析
对 抗 力 。 管各 国 都将 租 赁 权置 于 债 权一 编 , 将 租赁 权 理 解 有 的债 权 强化 功 能 。l也就 是 说 , 是基 于 占有 的保 护 功 能 , 尽 但 4 正
为 纯 粹 的债 权 的理 论 已 经为 多 数 国家 立 法所 摒 弃 。
使 得 债 权人 取 得超 越 了债 权 相对 性 的 “ 对 支 配权 ” 相 。之所 以
即是 所 谓 的物 之 利用 “ 元 体 系 ”其 中 , 赁 权是 债 权 利用 权 来探 究 其 性 质 。 二 。 租
租赁 物 所享 有 的 占有 使 用 、 益 的权 利 ” …目前 , 于 租赁 权 直接排他 地支 配标 的物 , 收 。 关 这是物权 的根本属 性 。 租赁关系 中 , 在 承 使 但 的定性 问题 在 学界 存 在 不少 争议 ,而 规 范财 产 利 用关 系不 仅 租 人尽 管享有 对租赁 物 占有 、 用及 收益 的权 利 , 实际上 承租 关 系权 利 人 的 利益 保 护 , 涉及 民法 体 系 的合 理构 建 , 也 因此 明 人 的权利 都是 由出租 人设 定的 ,承租 人对 标 的物 的使 用不 得违
属于用 益物权 。 冈村玄 治教授 也认 为 , 承租人 对租 赁物 的使用 具 备 可 以对 抗 任何 人 的 返还 请 求 权 。 国教授则 另辟蹊 径 , 弃 了传统 的他物 权概 念 , 抛 开创 性地 创 立 了
产利 用关系 , 为租赁权 实为一种 占有权 。将 租赁权 定性为物权 认
、
租 赁 权 性质 之 争
一
是债 权 说 。此 说 最 早 源 于罗 马 法 , 为 租 赁权 是 承 租 认
人 对租 赁 物 为使 用 收益 之 权 ,而 非 直 接支 配 其标 的物 的 独立 的 物 的有 权 占有 。 权人 对 物 的 占有 , 债 意味 着其 权 利 在 一定 程
房屋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作者简介 : 罗秀兰( 9 8’ , 17 _ ) 广东海洋大学讲 师,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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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 可见土地的租赁权已经毫无阻碍地成为了用益物权。 多的人 ( 包括 自然人、 法人等 ) 并没有在那儿购买属于 自己 究其差异之 原因 ,用益 物权 多 以所 有权人 的意志为依 的房屋 , 不购置房产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没有资力购房。 有的 据, 以合同为基础 , 然一旦形成则具有超出合同债权的物权 是 由于没有长期发展 的打算 , 租房成为他 们仅有 的选择 。总 效力, 具有对世性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和妨碍他物权人 的权 之, 房屋租赁这一在农业社会鲜见的现象, 在目前的中国已 利, 亦不得单方面要求 承担违约责 任以撤销 用益物权 。 以保 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伴随而来的就是房屋所有者 证用益物权人对物的稳定利用。 在哪些物上得允许存在用益 和承租人之间的冲突纠纷, 当所有人要提前收回房屋, 当所 物权 , 使所有权人负有容忍义务 , 在立法 上须慎重考量 。 在租 有人中途转房屋所有权,当所有人中途设定房屋抵押权等 赁的各种情形中, 不动产的租赁, 至少在大多数情形 , 确实可 说涉及基本生存保障问题 , 不论假设承租一方为社会经济弱 者, 或在契约订立与履行上处于交易的弱势, 都还不算离谱 。 而认为动产的承租人是弱者或居于弱势 , 则无论如何都不符
式来改善或解决房屋利用问题的今天。 将房屋租赁权提升为一种物权是现实的需要 , 也是 目前相关立法的逻辑
清晰化的 需要 。
关键词: 租赁权 ;房屋租赁权;债权;物权
中图分类号 :DF 2 5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4 7 2 0 0 — 17 0 0 3 8 7 ( 06) 6 02 — 3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最新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租赁合同是指出租⼈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在当事⼈中,提供物的使⽤或收益权的⼀⽅为出租⼈;对租赁物有使⽤或收益权的⼀⽅为承租⼈。
下⾯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讲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途、租赁期限、租⾦及其⽀付期限和⽅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续对合同效⼒影响】当事⼈未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条【出租⼈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按约定使⽤租赁物的义务】承租⼈应当按照约定的⽅法使⽤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
第七百⼀⼗条【承租⼈按约定使⽤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按照约定的⽅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条【租赁⼈未按约定使⽤租赁物的责任】承租⼈未按照约定的⽅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条【出租⼈维修义务】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条【出租⼈不履⾏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租赁一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合同进行非法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当事人应当就租赁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用途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四)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五)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七)租赁物的使用、收益限制;(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参照本法规定的条款。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租赁物的交付与使用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状态、数量、质量交付租赁物。
第十三条租赁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三)无权利瑕疵;(四)无质量瑕疵。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用途。
第十五条承租人因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的合理损耗,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
土地租赁权性质研究
土地租赁权性质研究一、土地租赁权性质研究1. 土地租赁权的定义和特征2. 土地租赁权的产生原因和影响3. 土地租赁权的分类以及其相关法律规定4. 土地租赁权的经济分析5. 土地租赁权的应用案例及其经验随着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土地租赁权作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土地租赁权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产权形式,其性质和特征清楚地说明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价值规则。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租赁权对于国家经济的作用,需要有一些深入的研究。
1. 土地租赁权的定义和特征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土地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其基本特征为使用权、盈利权和处分权。
在土地合同中,租赁人可以享受到使用土地的权利,包括在土地上建立建筑物、种植农作物等。
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因为租赁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可以享受到土地产生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收益。
此外,土地租赁权还有处分权,也就是说,土地租赁权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转移、转让和抵押。
总之,土地租赁权是一种非常特殊而且非常重要的产权形式。
2. 土地租赁权的产生原因和影响土地租赁权的产生主要源自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与集中、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等。
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与集中是指土地所有权被各种形式的产权转化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租赁权就成为了最重要的土地使用方式。
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则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它的供需变得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租赁权也得到了发展。
国家政策的调整则是由于土地使用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土地租赁权的发展趋势和应用方式。
土地租赁权的影响体现在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利用以及市场流通等方面。
首先,土地租赁权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通过土地租赁权的方式,开发商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建造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等,有助于提高城市化水平和城市的生活质量。
其次,土地租赁权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有极大影响。
住房租赁法的性质
住房租赁法的性质作者:周珺谢荣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1期摘要为贯彻保护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立法宗旨,美国法律界倾向于将住房租赁法定性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住房租赁法中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我国可借鉴美国各州的作法,在住房租赁法中增加强行性规定的分量,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出租人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以使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实效。
关键词住房租赁美国法出租人承租人作者简介:周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谢荣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19-02在普通法中,住房租赁被看作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私人事务,租赁关系的内容主要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自由协商,诸如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的条件、租赁房屋的维修、租赁关系的终止等事项皆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即便法律中存在一些有关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通常也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不过,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美国各州制定了大量旨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法律规范,倘若仍将这些规范界定为任意性规范,那么出租人便可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在租赁协议中拟定相关条款轻易排除这些法律规范的适用,如此以来,住房租赁法保护承租人利益的愿望势必落空。
为避免出现这一局面,如今美国法律界倾向于将住房租赁法定性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住房租赁法中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以更好地贯彻住房租赁法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宗旨。
对此,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予以说明。
一、立法许多州(如亚拉巴马、弗吉尼亚、亚利桑那、伊利诺斯、马里兰、马萨诸塞、密歇根等)在其住房租赁法中明确禁止租赁协议中出现免除出租人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承租人的法定权利的条款。
例如,《亚利桑那州法典》第33-1315条第1款规定:“租赁协议中不得约定承租人放弃其根据本章(也即《亚利桑那州法典》第33编第10章‘住房租赁法’——笔者注)享有的权利……不得约定免除或限制出租人的法定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若租赁协议中存在前款所禁止的条款,则该条款不得强制执行。
租赁意向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租赁意向书,是指租赁双方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为了明确租赁意向、确定租赁关系的基本条款,所签署的一份书面文件。
租赁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从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性质1. 租赁意向书属于合同性质租赁意向书虽然不是正式的租赁合同,但它在法律上属于合同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租赁意向书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2. 租赁意向书具有约束力租赁意向书一旦签署,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其约定。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租赁意向书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租赁双方具有约束力。
租赁意向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对第三方的约束力。
租赁意向书中的约定,对租赁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但第三方若知晓该意向书,则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三、租赁意向书的法律后果1. 明确租赁意向租赁意向书明确了租赁双方的基本意向,为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奠定了基础。
通过租赁意向书,双方可以就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关键条款达成初步共识。
2. 规范租赁行为租赁意向书对租赁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
双方在签署意向书后,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
3. 预防纠纷租赁意向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
在租赁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可以依据意向书中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4. 为正式合同提供依据租赁意向书是正式租赁合同的依据。
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可以根据意向书中的约定,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违约责任1. 违约情形(1)租赁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等费用。
(2)出租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租赁物。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五项新规定是什么针对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的运行出现的问题,《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增加了五项新规定:1、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再出租给其他人;2、对于非法转租,出租人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3、房屋所有权出现争议或被查封,承租人可以及时退租;4、租期到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5、近亲属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之前,没有任何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但是从开始,大量房屋将可能设置居住权,这样的房屋将被视为租房雷区,千万不能去碰,因为法律不允许出租。
法律风险提示: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
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
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的,则随时有可能被人赶出去的风险。
所以这次法律新增规定,如果出资人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法律风险提示:实际租房人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属于出租人所有,不是转租的房屋。
”并查验房产证,这样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
如果知道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出租人出具转租的函。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论住宅租赁立法体系和性质定位
为反毒品犯罪 , 了与毒品相关的住宅驱逐修正法案等 。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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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性质
由于住宅是人类生活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条件 ,租
赁住 宅是保 障承租 人生产 、生活得 以正常进行 的重要手 段 。因此各 国租赁立法往往介入住宅租赁关系 采取措施 缓和租赁双方不对称 的力量对 比关系 以保障承租人 特 别是保 障承租人利益的实现 。此外 .各国还制订廉租房政
( )我 国现行住宅租赁立法体 系概述 一 在我国现有的住 宅立法体 系中 租赁立法主要 由以下 六个层次构成 : 宪法 的有关 条款 。2 全国人大及其 常 1 . 委会制定的法律 。主要包括 《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合 、《 、《 同法》 土地管理法》和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 国 . 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如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
上 . 房地 毒
沧住宅租赁立法体系韧性质定位
文 / 包振 宇
一
、
各 国住宅租赁立 法体系概述
( )住宅租赁立法体 系在形式上的特点 一 1 德国、日本 的民法典——特别法体系。 在大陆法系各国 房地产租赁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要 由民法典 中的契约法调整 ,针对 民法典对特定房地产承租 人保障的不足之处 ,颁布民事特别法予 以弥补。例如 .日
为追求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各国通过 带有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性质的租赁立法 ,广泛深入地干 预住 宅租赁关系 。如英国早期从增进公共卫生和健康 的角
上 海 房 地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 。4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等相 .
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 镇 最低 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等 。5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 员会制
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
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石晨谊【摘要】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文章从民法基本法理及外国立法例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不能规定为物权,但可以予以不动产登记,并探讨了租赁权不动产登记的方案和利弊.【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9(032)005【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房屋租赁权;物权;不动产登记【作者】石晨谊【作者单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州 3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1;F301.2;F062.1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017年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提出要贯彻“房住不炒”的理念,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有专家学者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
笔者认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海域等自然资源,无视其内在不同将其一并而论并不妥当,并且购租并举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势的房屋承租人,故本文只分析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并对其登记和效力进行讨论。
1 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分析1.1 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在于支配性物权、债权两分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石,物权是特定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
任何人非经权利主体同意,不得侵入此领域或加以干涉。
这是物权最大的特性即直接支配性,法律对此予以绝对的保护。
物权权利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可对任何人主张此权利,并对侵害物权的第三人予以自力救济。
因此物权需要有一定的征象表现于外,他人可以自外部加以认识,避免无意间侵犯。
这与债权空间开放,任何人皆可自由进入不同。
债权是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是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债权人只对债务人享有权利。
租赁物的类别与特殊要求
租赁物的类别与特殊要求租赁法是指调整租赁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类别和特殊要求是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租赁物的性质、用途、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租赁物类别和特殊要求出发,分析租赁法的相关规定。
一、不动产租赁中的特殊要求不动产租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关系。
在不动产租赁中,租赁物的特殊要求主要涉及到租赁物的用途、租期和租金等方面。
以住房租赁为例,租赁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的用途。
此外,租赁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租赁期限,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对于租金的支付,租赁法规定租赁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动产租赁中的特殊要求动产租赁是指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物品的租赁关系。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物的特殊要求主要涉及到租赁物的质量、维护和保险等方面。
以汽车租赁为例,租赁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理的使用方式使用租赁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维护保养。
租赁合同中通常还会约定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以及在发生事故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
此外,租赁合同中还可能约定租赁人有权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
三、知识产权租赁中的特殊要求知识产权租赁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租赁关系。
在知识产权租赁中,租赁物的特殊要求主要涉及到租赁物的使用范围、保密义务和侵权责任等方面。
以专利租赁为例,租赁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租赁的专利,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专利技术泄露给第三方。
租赁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当承租人在使用租赁专利时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租赁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总结起来,租赁物的类别和特殊要求在租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型的租赁物有着不同的特殊要求,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履行。
租赁法的相关规定旨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关系的健康发展。
吊车租赁费应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吊车作为一种常见的工程机械设备,在建筑、桥梁、港口、码头等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吊车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吊车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常常因租赁费用、合同履行、损害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了规范吊车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吊车租赁费应适用的法律。
二、吊车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吊车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是指出租人将吊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此,吊车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为租赁合同。
三、吊车租赁费的法律规定1. 吊车租赁费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此,吊车租赁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租赁双方应协商确定租赁费;(2)如协商不成,可参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 吊车租赁费的计算方式吊车租赁费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计算、按天计算、按月计算等。
具体计算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吊车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吊车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吊车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1. 吊车交付与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应当及时验收。
”因此,在吊车交付时,承租人应仔细验收吊车,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2. 吊车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吊车使用安全: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吊车操作规程使用吊车,确保吊车使用安全。
(2)吊车维修保养:承租人应负责吊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吊车正常运行。
(3)吊车事故责任: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吊车损坏或事故,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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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一.租赁权的概念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的三种学说。
近现代立法从加强物之高效利用和承租人保护的立场出发,相继出台了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定,使租赁权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债权之特性,承租人受到了形同物权之保护,该现象被理论界归纳为“租赁权物权化”之倾向,由此引发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激烈争论,最终产生了三种不同学说,租赁权物权说、租赁权债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
(一)债权说
该说主要认为,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契约这一债的法律关系,虽然租赁权人具有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行为,而且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分。
所以,租赁权不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支配性,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权能,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
各国多将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制规定与债编中的立法例也支持了这一点。
(一)债权说。
租赁权作为债权,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物的承租人只享有持有物的权利,奉行的是“买卖破除租赁”规则,当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依据先前订立的租赁契约起诉出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反而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干涉承租人租赁活动的第三人,承租人也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只能以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
这说明罗马法中的租赁权是完全的对人权,只能向出租人提起对抗,所以罗马法中的租赁权作为债权是无可厚非的。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陆续规定了“买卖不
破租赁”的制度。
学者们提出债权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租赁权的产生依赖于租赁契约,承租人正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的约定,才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加以使用收益,由此认为租赁权的本权是债权,其他权利都是由此产生的。
债权说学者的这种想法完全是把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结果混为同一法律性质,把租赁契约与租赁权混为同一性质。
像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都是由契约而产生的,但是他们都属于物权而非债权。
所以仅以租赁契约而将租赁权视为债权是不可取的。
(二)债权物权化说
主张租赁权为债权说者,对于承租人何以有直接使用收益租赁物、通过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第三人等权利无从圆满说明;主张租赁权为物权说者,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于是采取折中的态度,对租赁权的性质予以适当说明,即认为租赁权本质上为债权,但法律赋予其部分物权效力,具有强烈的物权色彩。
此说认为租赁权是有两种权能,一个是本属于债权契约的租赁契约而发生的请求出租人将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单纯债权(第一次权能);一个是基于契约发生的租赁关系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权(第二次权能)。
第一次权能是核心,第二次权能处于从属地位。
(二)债权物权化说
此学说在当今是占主导地位的。
但是其学说还是遭到学者们的质疑的。
债权物权化说,认为由于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将租赁权纳入物权中,这种想法从目前的物权发展来看,是有欠缺的。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是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和变更。
物权法定主义的设立是为了统治阶级有效控制社会财产秩序,定纷止争,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立法不可能完全准确把握现实和未来的所有社会需求,人得认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客观现实,立法总是有纰漏的。
所以僵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必然无法调整现代社会生活出现的所有财产、归属利用现象,所以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遭到质疑,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越来越受到
重视。
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主要是包括1、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为概括式,物权法的物权主体不封闭,允许其他法律、法规、乃至政策规定不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具体物权。
2、物权的支配范围不限于物权法所列举的权能,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所约定的具体物权权能应当得到认可。
3、物权取得须有合法依据,但是这个合法依据应当理解为只要物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物权取得便有合法根据。
依据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租赁权完全可以作为物权。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物权,但是租赁权是有部分物权权能的,而权利的性质是由权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不是由法律。
关于这一点,徐国栋教授也提出了物权法定原则强行破坏了关于权利属性的自然归属。
所以债权物权化说用物权法定主义来否定物权说是不可取的。
(三)物权说。
尽管多数国家立法把租赁规定在债编,但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很多学者持物权说。
物权说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是承租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上的排他性权利,无须出租人行为即可行使。
租赁权之本体和地役权、土地使用权一样,为对物的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认为租赁权物权说的学者大多都是赞同租赁契约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债权关系以及物权关系。
提出物权说是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结果,物权说在严格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前提下,将租赁权归类为物权,是因为租赁权的本质在于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功能,这正符合物权对物的支配性特征,而基于租赁契约产生的请求他人交付租赁物的权利只是一项普通的债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租赁权。
(三)物权说
关于租赁权的物权说,我也是赞成这一观点的。
从租赁权的内容来看,租赁权体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直接支配的典型表现。
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是基于对租赁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在租赁物交付后,其能够依自己的意思享受对物的利益,不需要别人的介入。
虽说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的处分,但是物权法中,也是只有所有权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能,而且处分
权也不是物权的必要权能。
租赁关系具有物权和债权双重法律属性,在租赁关系中,要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这两种法律关系,将租赁权和租赁契约分离开来。
承租人为了获得租赁物的用益权而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订立租赁契约只是原因行为,而获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才是承租人的最终目的,我们不能将权利产生的原因和权利本身混为一谈。
四、最后,我认为可以将租赁权定位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关于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
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要想将租赁权法定化为用益物权,还需要解决好租赁权设定的生效问题。
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采取公示对抗主义,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采取的公示生效主义。
关于租赁权,我认为可采取公示对抗主义,即租赁权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生租赁权设定的物权效力,不经公示不生对抗效力;租赁物现实转移占有或转移登记后,可以生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