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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
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 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 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 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 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指定 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百度文库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 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 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 ‥‥‥‥‥‥‥‥‥ 。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 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 发病报告管理办 法(试行)》- 2013.7.29
报告范围
《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
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
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主要表格与各级机构的关 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 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 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 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报告程序(1)
1. 明确诊断以后填报发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 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 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 管理机构。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发病报告、服务规范、工作规范、系统管理规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林海程 主任医师 2014.07.30
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的关系;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与《重 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精神卫生法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 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 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 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 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 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 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 流共享。
2012.08.24:《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第12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 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
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 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 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 意书》(表1-3)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每月定期 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复印件交至 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转至 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开展相 关建档、随访工作。社区或乡镇精防医生应提醒并督促患 者定期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
注:Ⅱ期系统启动后会有重大的改变。
后续服务与管理(1)
《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 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 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隐私、发病报告、信息管理规定
第4条第3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 …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2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 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 。精神卫生监测和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
报告程序(3)
3.出院后填写出院信息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 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 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 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 入信息系统。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 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 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报告程序(2)
2.再次诊断或鉴定后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 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 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 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注: 出院信息表、Ⅱ期系统的设置与医院的HIS的对接均 影响此工作的开展。
后续服务与管理(2)
《办法》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 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 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 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 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 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指定 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百度文库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 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 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 ‥‥‥‥‥‥‥‥‥ 。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 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 发病报告管理办 法(试行)》- 2013.7.29
报告范围
《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
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
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主要表格与各级机构的关 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 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 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 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报告程序(1)
1. 明确诊断以后填报发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 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 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 管理机构。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发病报告、服务规范、工作规范、系统管理规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林海程 主任医师 2014.07.30
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的关系;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与《重 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精神卫生法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 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 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 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 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 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 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 流共享。
2012.08.24:《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第12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 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
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 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 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 意书》(表1-3)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每月定期 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复印件交至 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转至 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开展相 关建档、随访工作。社区或乡镇精防医生应提醒并督促患 者定期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
注:Ⅱ期系统启动后会有重大的改变。
后续服务与管理(1)
《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 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 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隐私、发病报告、信息管理规定
第4条第3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 …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2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 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 。精神卫生监测和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
报告程序(3)
3.出院后填写出院信息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 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 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 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 入信息系统。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 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 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报告程序(2)
2.再次诊断或鉴定后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 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 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 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注: 出院信息表、Ⅱ期系统的设置与医院的HIS的对接均 影响此工作的开展。
后续服务与管理(2)
《办法》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 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