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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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正文:----------------------------------------------------------------------------------------------------------------------------------------------------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公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名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

第四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社长为法定代表人。

村经济合作社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村经济合作社是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

原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满前继续有效。

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

其主要任务是:(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二)加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提取集体提留;(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为社员家庭或联户生产经营提供有偿服务;(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集体提留制度、劳动积累工制度、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和合作基金会制度,健全积累机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工会推动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杭州市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杭州市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般为一年)。

第二条企业建立以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等工资分配形式。

第四条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效益增长%,职工人均工资增长%;企业效益下降%,职工人均工资下浮%或保持原工资水平。

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平均水平的%。

第六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标准为:。

第八条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和等津(补)贴。

奖金、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试用期职工工资为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不得低于80%)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不得低于80%),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婚丧假、产假和哺乳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企业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分配形式。

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为: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021年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1年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书杭州余杭区仁和镇唐国顺门窗 ___厂法定代表人:唐国顺(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以下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___号, ___ ___,家庭地址:,为我单位员工。

根据《 ___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可以因甲方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

合同期满根据乙方的表现及甲方工作的需要可以续签。

合同期内: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改造所从事职业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严重违反工作流程,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将予以解除合同,并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4、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并依照《 ___劳动法》和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5、服务期限未满壹年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因严重支持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铝合金门、窗 ___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乙方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2021年国开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 答案

2021年国开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 答案

2021年国开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答案题目如为随机抽题请用CTRL+F来搜索试题形考任务1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正确答案是:《国际劳工标准》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是: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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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是:儿童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正确答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正确答案是: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是: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正确答案是: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是:1个月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

正确答案是:按小时计酬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组织性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正确答案是:职工代表大会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正确答案是: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正确答案是:1至3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正确答案是:职工福利费用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

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

企业还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19号),各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

现就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一)我省境内的企业(含企业所属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其他条件具备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关于现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单位与固定职工应在既存劳动关系内容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有争议的,合同期限一般定为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职工(不含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同意:1.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工作满十五年;2.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含十年);3.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

(二)对于现已待岗的人员,要明确待岗期,待岗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后能上岗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安排上岗的,单位有权辞退。

(三)离岗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用人员、脱产学习人员,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正在假期内的女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和支持工会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会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

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页眉可删)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1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合同由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订。

本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四条公司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应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公司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由于工作需要,并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xx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 ___市 ___合同条例》xx年, ___市十二届人大 ___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___市___合同条例》,迄今已经时隔8年。

xx年6月18日, ___市十四届人大 ___会第 ___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 ___市 ___合同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六)最低工资标准;(七)城镇居民消费 ___指数;(八)与工资 ___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工资 ___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 ___伤害;(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三)拒绝提供与 ___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四)其他干扰、阻碍 ___协商的行为。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 ___伤害;(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四)其他干扰、阻碍 ___协商的行为。

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 ___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___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 ___协商,签订行业性 ___合同。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年修订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年修订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年修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H^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2021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021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On the way to struggle, time always flies quickly.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troubles are many, but as long as you don’t forget your original intention and step by step towards your goal, the final outcome will be determinedby ti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2021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21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本协议由(单位)(简称甲方)与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积极加以改善;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台帐。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作业。

第三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和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企业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

2021年集体合同条例

2021年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 ___协商和签订 ___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___劳动法》和《 ___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___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 ___协商,签订 ___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 ___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 ___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 ___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 ___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 ___合同或专项 ___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 ___协商的方式。

___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 ___协商,签订 ___合同或专项 ___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 ___合同或专项 ___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___合同或专项 ___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 ___协商、签订、履行 ___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 ___合同或专项 ___合同。

第八条___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 ___协商,签订___合同或专项 ___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 ___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 ___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 ___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 ___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内容在公司中⼯作的员⼯都需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的情况下签订的是集体合同,那么在法律中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内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与⽤⼈单位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与⽤⼈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会或者职⼯推举的职⼯代表代表职⼯与⽤⼈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作条件、⼯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基本特征集体合同⾸先具有⼀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愿协商⽽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范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之间订⽴的协议。

在集体合同中当事⼈⼀⽅是代表职⼯的⼯会组织或职⼯代表;另⼀⽅是⽤⼈单位。

当事⼈中⾄少有⼀⽅是由多数⼈组成的团体。

特别是职⼯⽅.必须由⼯会或职⼯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

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内容,对个⼈劳动合同起制约作⽤:(3)集体合同的双⽅当事⼈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来说,集体合同效⼒⾼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个⼈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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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 ___合同条例xx《浙江省 ___合同条例》已于1998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___合同的订立和审核第三章 ___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章 ___合同履行的监督第五章 ___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___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___劳动法》和《 ___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 ___协商 ___合同制度。

第四条签订 ___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 ___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___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___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___合同审核,协调、监督 ___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___协商,签订和履行 ___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 ___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 ___协商,签订和履行 ___合同。

第七条 ___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 ___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 ___合同内容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卫生;(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合同期限;(八)变更、解除与终止 ___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九) ___合同争议的处理;(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当地人民 ___规定的最低标准。

___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要求签订 ___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 ___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___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 ___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 ___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分别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 ___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 ___协商的顾问。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 ___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缺额时,双方应当及时替补,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正待遇。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在 ___协商签订___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收集职工 ___,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密、失密。

第十五条职工方与企业方应当在 ___ ___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 ___通知对方。

___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经 ___协商达成一致的 ___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 ___或者全体职工会议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___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___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

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八条 ___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___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 ___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职工方可以同时将 ___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 ___合同文本时应当 ___登记手续。

第 ___条本省辖区内的 ___和省属企业的 ___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中省属企业的 ___合同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市(地)、县(区)属各类企业的 ___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其他企业的 ___合同由其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 ___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三) ___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 ___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___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___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 ___合同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 ___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签订 ___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 ___ ___。

第 ___二条企业应当自 ___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___合同文本。

职工方应当将 ___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 ___三条 ___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 ___合同效力。

第 ___四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 ___协商 ___合同制度的,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其尽快建立。

在授予企业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是否建立 ___协商 ___合同制度作为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 ___五条 ___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___合同。

第 ___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___合同:(一)订立 ___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 ___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___合同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 ___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 ___七条变更 ___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 ___合同的程序 ___。

解除 ___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 ___八条 ___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 ___合同即行终止。

___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 ___合同。

第 ___九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 ___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 ___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___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本企业 ___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 ___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上报告 ___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一方提出签订 ___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 ___协商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 ___合同所需资料的;(三)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四)企业未按规定报送 ___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 ___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 ___同级工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___协调处理。

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要求协调处理的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 ___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 ___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 __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 ___合同以及签订区域性、产业性、行业性 ___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 ___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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