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doc 12页)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活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为委托方提供检测服务,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检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检测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检测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研发部门,负责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开发部门,积极开拓市场,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设[2005]40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
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二)—(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检测设备及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格证书。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独立性,不得受到他人的干扰或影响。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测程序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分别进行,确保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保存。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开展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由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的台账,记录监督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督促检测结果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检测结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第十八条对于检测结果中的合格结果,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确保检测机构正常运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工程质量检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质量安全。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三篇)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一)项目自检和互检(+互检修改记录)项目自检、互检是对项目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应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
各地质调查项目应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单位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____%自检和互检。
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项目专检项目专检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和本单位质量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的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项目专检应编制检查计划,检查项目的数量应不少于单位当年承担地质调查项目总数的____%。
有野外工作量的项目,应到现场进行质量检查,每个被检查项目,均应形成检查报告,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检查后的整改情况予以验证。
(三)项目质量抽查项目质量抽查是中国地调局机关、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____黄金指挥部,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分工和检查比例要求,开展对部分地质调查项目的质量抽查。
____年安排的质量抽查项目____项。
局机关负责____区中心、地科院、____黄金指挥部自身承担的工作项目及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管辖项目之外的项目质量抽查。
各大区项目办、地科院项目办、____黄金指挥部负责____管辖范围内计划项目所属工作项目的质量抽查。
项目质量检查采用联合抽查和专业分组抽查两种形式。
应视具体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一个或多个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专业分组抽查应组成专家组,对同一专业的一个或多个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组应认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汇报、查阅项目原始资料、现场检查、核实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和野外施工质量,在此基础上,对项目质量做出整体评述,给出质量等级,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充分交换意见,最终形成项目质量检查报告,报送____抽查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质量检查内容包括,项目人员投入、工作进度、野外原始资料编录和施工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以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质量检测单位工作规程(含各项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单位工作规程(含各项管理制度)质量检测工作规程(safe365本文为word版,可直接下载使用)质量检测站工作规程第一节质量检测方针及目标一、质量方针: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用符合规范要求和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检测设备、科学规范的检测手段、经验丰富的检测人员、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实现青山嘴水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优质高效、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质量目标:严格执行现行规程、规范,信守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保证工程检测试验质量投诉率小于3%、工程检测履约及时率达95%以上,以满足实现青山嘴水库工程“保证合格、力争优良”质量控制目标的质量检测基础资料要求。
第二节检测机构及人员青山嘴水库工程委托云南鸿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检测,并在工地设立项目质量检测站,全称为“云南鸿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青山嘴水库工程项目质检站”,同时在工地现场设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
质检站是质检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质检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测工作。
质检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作为质检单位履行工程质检合同的全权代理人,严格按照工程质检合同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质检站由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站长)、一名技术负责人、一名质检工程师、一名质检员组成。
第三节质检人员守则(1)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理论和技术水平。
(3)恪尽职守,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细致的完成检测任务。
(4)爱护设备,讲求效率,质量第一,注意安全。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秉公办事,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7)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团结互助,为完成青山嘴水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而努力奋斗。
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进行各类工程检测工作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流程完善、程序严格。
第四条各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检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命,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负责统筹监督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设立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工程检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确保检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效。
第九条建立健全检测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工程检测记录、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保留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条建立健全检测质量安全管理网络,包括内部通报、交流、学习等,确保信息畅通、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确保检测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提高。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检测质量安全管理流程,包括验收、质量检查、安全监督等,确保检测工程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检测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制度,包括月度、季度、年度报告等,确保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检测质量安全管理评估制度,包括自评、外评、专家评等,确保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检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包括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确保各级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房建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范本
房建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建筑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工作,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章质量检测组织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证书和资质,同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组织应当有一定的人员配备,包括检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技术人员。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组织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三章质量检测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进行检测方案设计,确保检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应当根据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和甲方。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质量检测责任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纠正。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表单(章剑)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承建的各项工程满足施工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规范公司在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分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引用了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第四条工程质量四级检验评定流程工程质量四级检验评定流程第五条公司内部施工质量实行班组自检、工地片区复检和部门/项目部验收,即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一)班组自检。
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
对设备、原材料、加工配制品和设计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施工结束应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即行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经班(组)长复核无误后交工程片区质检员(工程管理员或支撑工程师)检查、验收。
(二)工程片区复检。
工程片区质检员(工程管理员或支撑工程师)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技术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复查、评级、签证。
(三) 施工部门/项目部专职质检员负责审查工地提交的质量检查验收单、技术记录和复查签证文件,并进行专检验收、评级、签证。
1.专检:由公司市场运营部组成专业人员,按照分公司/项目部申报的完工项目所进行的检验。
分公司/项目部申请专检后,市场运营部原则上按照30%(或根据不同专业确定)的抽检比例,组织质检人员进行专检,但工程业主有其规定时公司专检执行其规定要求。
2.抽检:市场运营部会同分公司/项目部质检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前、中、后实施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抽检项目采用记分制。
3.公司内部三级质量检验,均要做好检验记录,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由公司(或经营实体公司)专职质检人员组织进行(如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应得到工程监理人员的确认)。
4.公司(或经营实体公司)三级自检完成后,经营实体公司/项目部应尽快按照相应的整改闭环要求,组织质量缺陷整改,并做好整改闭环记录。
质量检测制度
质量检测制度篇一: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一、质量检验实施细则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现场质量工程师负责工序的检查,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验收,工程检查,报验和监理签证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把工程质量控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1、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认真详细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错误及必要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提出2、施工测量放线,放线实行“双检”制,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公司、项目部双检,一般工程由经理部采用不同人或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测量记录要规范,字迹工整清晰,主测人员要签字。
3、水泥、钢筋、砂石料等各种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合格证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凭证不全者,不得进场。
4、原材料应按指定地点设置,经试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5、对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必须事先编制详细的质量措施和技术操作标准,施工中必须派技术人员6、试验人员须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做到各种试验数据齐全、真实、资料完整。
7、质检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检查程序,配合监理工程师及时认真进行工序,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8、质检工程师认真阅读设计文件,掌握设计尺寸,每道工序完工后,会同技术人员及时进行自检,填写有关检查证,核定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
9、质检工程师该经常深入现场,发现违反设计、施工规范或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除向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应进行必要的处罚,对因质量问题及人身安全或对以后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有权决定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质量“三检”制度
质量“三检”制度为了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保证项目在质量实施过程中对每道工序质量都能撑握在预控当中,根据业主单位、公司要求及工程实际施工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检制分解1.1自检责任人:作业班组组长;职责:初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要求班组人员相互间进行检查、监督和把关。
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由该班组按照工序或单元工程规定的检查(检测)项目逐项检查与,真实地填写施工记录,并由班组长本人签字。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质量控制要求,严格规范施工程序。
班组是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的主体,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主体。
初检合格后,负责初检资料的整理与上报,并为复检工作做好现场准备。
实施程序:(1)、施工班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自检,经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并经组长验收后,方准继续进行施工。
(2)、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必须按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所列(工序操作前由技术负责人交底时提供该工序检验表)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地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
在完成后逐项地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达标后方可请施工员组织质量验收。
(3)施工员除督促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外,还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在班组自检达标且有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逐项地进行检查,经检查达标后,方可请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质量核验。
责任人:技术员;职责:复检是在班组初检的基础上,由现场技术员对初检所形成的相关记录进行复核。
复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初检项目是否齐全;检验数据是否准确;检查结果与施工记录是否相符等,并负责做好复检验收工作。
复检验收合格后负责复检资料的整理与上报(专职质检员或技术负责人)并为终检工作做好现场准备。
实施程序:(1)班组长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现场技术员进行检验批工程质量核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管理体系文件系文件ZNJC/CP(01-32) 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程序文件PROCEDURE DOCUMENT发行版本: 2/0控制状态:发放序号:持有人:2016年3月20日发布 2016年3月20日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程序文件编写:审核:批准:批准日期:年月日颁布令为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检测“检测公司)质量控制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质量手册》的要求,编制了《程序文件》(2016第02版)。
《程序文件》阐述了检测公司进行质量控制活动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和控制过程,规定了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运作的目的、目标、范围、职责、程序和支撑性记录表格,是检测公司管理体系运行和技术运作的规范性文件。
检测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总经理:年月日1.目的检测公司对关键人员、管理人员及支持服务人员(包括管理层、执行层、检测和操作、抽样、核查等人员)规定了明确的岗位条件、职责和权限,并在职责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以保证检测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检测公司人员管理。
3.职责3.1经理负责人员的聘用。
3.2质量主管负责各个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
3.3全体员工按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管理程序要求进行检测工作。
4.程序4.1人员岗位要求4.1.1总经理4.1.1.1具有大学学历、从本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
4.1.1.2实行经理负责制,全权负责各项工作及资源调配。
4.1.1.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程。
4.1.1.4负责组织建立、实施和维持与检测公司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持续适应、有效,提供管理体系运行的必备资源。
4.1.1.5主持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批准颁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主持管理评审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
4.1.1.6 按客户要求完成约定和承诺的检测工作,保证优质高效的为用户服务。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一、引言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涵盖了项目各个
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对于确保建筑质量、安全和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体系
2.1 质量管理
2.1.1 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
在项目启动阶段,应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确保所有工作围绕这些目标
展开,并在验收时进行总结评估。
2.1.2 质量控制措施
建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质量把关和问题整改,及时
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2 安全管理
2.2.1 安全意识培训
针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强化对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
理解和执行。
2.2.2 安全防护设施
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2.3 管理流程
2.3.1 施工前准备
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技术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和验收标准。
2.3.2 施工过程管理
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定期进行
现场检查和质量评估。
2.3.3 验收与结案
施工完成后,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必要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最终结案并归档相关资料。
三、总结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管理环节,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流程,可以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各项目组织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不断优化和完善,实现建筑工程的优质发展。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文(5篇)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检查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三、责任与权限1.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组织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
2. 工程负责人负责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配合工程质量检查部门的检查工作。
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审查工程质量检查的结果,并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给予最终决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1.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根据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检查细则和流程。
2.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
3.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可以随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抽查和检验。
4.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报表和记录进行审核。
五、验收标准和程序1.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根据相关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
2.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包括检查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管线、电气设备等。
3.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形成验收报告,提交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查。
4.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根据验收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最终决策。
六、问题处理和追责1. 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工程负责人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2. 若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工程负责人应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3. 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七、监督和评估1. 公司内部可设立独立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2.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定期审查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对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
八、附则1. 本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范文1.目的和适用范围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目的就是对工程质量活动的过程进行控制,是最终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2)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工程,按照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各专业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进行检查验收。
2.相关规定1)工程质量检验执行三级检查、四级核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评定制度,监理工程师负责验评标准项目划分表中规定的第四级检查验收项目的验评、核查与核定。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负责审定施工单位呈报的质量检查验收项目划分表,确定w点、h点。
2)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地、公司专职质检员复查,评定其质量等级,提前____小时向监理单位报送质量报验单,然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核查与核定(指需要进行四级验评的项目)。
3)分项工程中检查项目未全部得出检验结果时,不得评定其质量等级。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____有关人员复查技术资料,评定质量等级,需要报监理单位核查与评定的分部工程应经监理工程师核查、核定。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查、核定应在所含分部工程全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____有关人员复查,整理有关技术资料与记录,进行观感质量检查评分、评定质量等级,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____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
7)隐蔽工程项目完成后,由班组自检,工地、公司三级检查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质量验证单,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允许加以隐蔽。
8)隐蔽工程项目检查由各专业分别进行。
9)隐蔽工程记录内容,土建按验评表要求认真填写,____工程由施工单位各专业设计隐蔽记录表式,报监理单位____确认后执行。
10)隐蔽工程记录(签证)是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存的文件,应认真填写,真实、可靠、及时归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制度(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是负责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专门机构,承担质量监督、检查、评定、验收等职责。
第三条质监站实行领导责任制,由质监站站长负责组织和管理质监站的工作。
第四条质监站实行分工负责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科、建筑设计监督科、建材质量监督科等职能科室。
第五条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2. 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监督建材质量,确保使用合格的建材;4. 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5.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保护建设工程的权益。
第二章质监站的组织架构第六条质监站设立站长、副站长、科长等职务,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完成质监站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质监站站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负责组织和管理质监站的工作,对站内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质监站设立若干个职能科室,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科、建筑设计监督科、建材质量监督科等。
第九条质监站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监站的工作职责第十条质监站的工作职责包括:1. 参与建设工程的前期审查,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范要求;2. 监督施工过程,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3. 检查建材质量,对进场建材进行抽检,确保符合质量标准;4. 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5.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协调解决双方纠纷;6.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质监站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质监站应当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质监站工作流程包括:1. 接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委托或上级部门的指示,组织开展工作;2. 开展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核和前期准备工作;3. 监督施工过程,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4. 对进场建材进行抽检,确保进场建材质量符合要求;5. 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6.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协调解决双方纠纷;7.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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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0〕34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五)简易土工试验;(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2.防水材料;3.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建筑外窗(含现场检测)、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第三章检测机构、人员质量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登录检测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留置试样。
检测机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查询检测数据的方式。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对于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一)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六)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监督工程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第二十八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七)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及处理:(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三)未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的;(四)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六)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七)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伪造检测数据的;(二)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被撤回资质证书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1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同时废止。
附录:检测机构应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检测用房建筑面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