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案例1 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
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认可。
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付给谁?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
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
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
林勇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虽然没有写明妻子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是徐某。
后来他与徐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妻子”为受益人值的数徐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徐某来领取。
被保险人在投保可以指定除己之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填写受益人时,最好直接写出姓名,以证实受益人的身份。
案例3 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保险,人们可以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保险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财产保险中的理赔纠纷_____在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遭遇了火灾。
火灾导致了房屋结构受损、家具烧毁以及一些贵重物品的损失。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遇了困难。
保险公司认为,_____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一些潜在风险因素,例如房屋的老旧线路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全额赔偿,而是提出了一个较低的赔偿额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_____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潜在风险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承保决策。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填写投保信息,以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案例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_____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_____被确诊患上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_____在投保前曾经有过相关疾病的症状但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这种情况下,_____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不知道那些症状与当前所患的重大疾病有关,因此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需要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不可抗辩条款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保险条款存在歧义,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对于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存在争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为保险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讲解保险合同的案例来深入了解保险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汽车保险合同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一天,小明的汽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轻微损坏。
小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申请。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对损失范围和赔付金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汽车发生的是轻微损坏,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小明的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小明的汽车发生了严重损坏或被盗,这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案例二:人寿保险合同小红是一名事业单位的职员,她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小红每月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将保险合同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不幸的是,一天晚上,小红突发心脏病离世。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根据小红购买的保险金额向其家属进行赔付。
小红的家属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和家属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性。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并签署。
其次是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赔付金额、免赔额等重要内容,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义务非常重要。
最后是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在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常见的条款类型,如免除责任条款、续保条款、解除合同条款等。
这些条款对于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交易的风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通过案例的讲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素。
保险真实案例
保险真实案例
在我们生活中,保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安全感。
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真实的保险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在选择保险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车辆保险的。
小张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全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有一天,他不慎在停车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
由于他的全险包含了碰撞险,保险公司为他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付,避免了他因此而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家庭保险的。
小王一家购买了家庭综合保险,其中包括了住房保险和财产保险。
有一天,他们的住房不幸被火灾烧毁了,但幸运的是他们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保险公司为他们重建了新的住房,让他们能够顺利度过了难关。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健康保险的。
小李在外地旅行时突发急病,需要进行紧急手术。
由于他购买了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让他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避免了因为高额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境。
以上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意外和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而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份安心和保障。
因此,我们在选择保险时需要认真对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便在关键时刻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保险真实案例告诉我们,保险不仅仅是一张纸面上的合同,更是一份对未知风险的应对和保障。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重视保险,及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一个安心的保障。
让我们共同学习保险知识,提高风险意识,让生活更加安心和美好。
保险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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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寿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健康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再保险案例
01
人寿保险案例
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
案例名称
约翰购买了一份定期人寿保险,保障期限为20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在保险期间内,约翰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案例描述
定期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生命保障。在此案例中,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他提供了20年的生命保障,并在他身故后为他的妻子提供了经济补偿。
短期护理保险案例
护理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是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失能的人提供收入保障的保险。例如,某白领因车祸导致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其购买的失能收入保险为其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其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个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的保险。例如,某人在旅行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受伤。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提供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案例结论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治疗不当,造成患者身体损害。
案例概述
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职业责任保险旨在保护专业人士免受因职业疏忽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合同再保险案例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案例概述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地区的洪水保险业务,由于风险巨大,该公司与某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巨灾时由再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案例复习:1、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案[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代理人展业不规范导致保单失效案[案情简介] 1997年1月,A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8年9月,投保人A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
A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
经保险公司调查,A于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A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A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A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A的笔迹,判保险公司败诉。
[案情分析]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以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实务案例
保险实务案例
在保险实务中,有很多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的应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就来看几个保险实务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车辆保险索赔。
小张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派出了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最终批准了小张的索赔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遇到事故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勘察工作,这样才能更顺利地获得理赔。
案例二,财产保险理赔。
某公司在购买了财产保险后,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导致公司的办公楼和设备都遭受了严重损失。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巨额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后,最终批准了公司的理赔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和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足够的理赔金额。
案例三,健康保险理赔。
小王购买了健康保险,不久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用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关的审核和评估后,最终批准了小王的理赔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理赔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理赔。
以上就是几个保险实务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的应用和操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办理理赔手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这样才能更好地获得保险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大家在保险实务中能够避免风险,获得更多的保障和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学和实务实践中一项重要课题。
学习保险案例分析有助于帮助保
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的各种原理和原则,从而更好的实施保险业务。
下面就一个保险案例
分析来分析其中的有关原理和原则: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发生一起财产保险案件,其中,保险人乔治在他位于纽约市的住
宅内经营了一间精品店,有一晚他离开店铺后,发生一起大火,烧毁了整个精品店,损失
约两万美元。
此时乔治则发生在伦敦出差,因此,他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
对他的损失赔偿。
在此案件中,保险人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承保的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火灾损失,以及
排除保险承保限制。
首先,乔治家发生大火肯定是一次不可抗力,因此不在保险免责范围
之内,保险公司应负责索赔。
其次,不可抗力损失必须符合保险的合同期限。
在上述案件中,乔治在纽约市的住宅
经营的精品店损失被视为一项保险损失,因此乔治的索赔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涉及到财产损失的保险都必须根据其实际损失做出赔偿,因此,上述案件
损失报告也必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验证此次损失的确切数额,如此,保险公司才能根据
实际确定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本案例是一个不可抗力火灾损失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
中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汇编1
首先的问题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法》 63条规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 其他受益人。”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 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 失。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只有如此,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即在被保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已转化为实 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受益人的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 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王父与张某早已离婚不存在继承关 系,但李某则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所以她才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这 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 效期为1998年 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行于98年 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98年10月 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 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 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 保险赔款?为什么?
保险学 案例
案例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案例一:一、案情介绍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宾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
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 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 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二、问题思考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三、本案评析一个英国出版商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向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人身保险,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荒唐的。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血亲”或“姻亲”关系,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毫不相干;第二,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投保时根本没有征得后者的同意。
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劳合社的承保人居然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与英国出版商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双方都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英国出版商对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在确认“保险利益”时,英国采用的是“利益原则”。
根据“利益原则”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的、实际的、经济上的利益”,他就对后者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的投保人即那个英国出版商计划出版一本由他的女儿撰写的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由于当时苏联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德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安德罗波夫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面临滞销的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因为公众对从政坛上消失的安德罗波夫将不会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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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导致李某受伤的啤酒瓶系乙厂向甲厂提 供,乙厂是最终责任人,甲厂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后,依法可以向乙厂进行追偿。由于保险公司已经 在赔偿限额内对甲厂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 法在赔偿限额内取得向乙厂代位追偿的权利。甲厂 对李某承担的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因未获保险公司 赔偿,当然可以向乙厂追偿。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 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 追偿。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 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 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甲厂仍可就 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法院 判决: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 内向乙厂追偿。
该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 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 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张某死亡时26岁, 身体一向非常健康;员工程某55岁,患有心 脏病多年。
保险公司做出如下理赔决定:确定车祸属
于意外事故,并认定员工张某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 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 付5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员工程某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5万元。同时,保险 公司核定员工程某的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 梗塞,因而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责任险的代位追偿问 题。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 标 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 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 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 险 人的代位权以赔偿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就未获赔偿
评析:张某与程某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却获得不
同的赔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这二人的死亡 近因不同。车祸是导致张某死亡的近品责任保险
• 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 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种费用63000余 元。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 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 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 50000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 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 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 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 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规定,投保 的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实际损失按照 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不 超过保险金额。
• 补偿原则要求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 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获得 额外的利益
三、近因原则
案情: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 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班车。某年4月 10日上班途中,载着员工的班车在城郊的 省道上发生了车祸,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 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张某当场死亡,员 工程某坐在他的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 很多,送往医院抢救,在急救中因心肌梗 塞,于第二天死亡。
• 本案中,李某因甲厂生产的啤酒瓶突然爆 炸而受到伤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
以 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
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甲 厂
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 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 偿责任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 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 本案涉及产品责任险的赔付,以及责任险的代位追 偿问题。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 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 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产品 责任保险单》的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 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 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 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 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 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 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丁力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因不知 自己当初曾经是患何种疾病住院治疗,而 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 反告知义务。但是,丁力对自己入院治疗 的事实非常清楚,而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 说非常重要,而丁力没有加以说明,投保 人主观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员工丁力因 胃病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 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于治 疗,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 力手术后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 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住 院的事实。2000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 治无效死亡。丁力妻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保险金。
二、补偿原则
案情:某年2月,王某将自己一间两层老式 木质房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 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单赔偿处理项中 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 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 偿不超过保险金额。”
• 同年8月,因王某家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 毁。保险公司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房屋 价值2.7万元。王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 应赔4万元。